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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 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均适用本 办法。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 术手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计价规则,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及其 相关事项进行评价与审查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投资计划、后 预算安排”“先投资评审、后下达预算”“先投资评审、后 政府采购”“先投资评审、后决算审计”
2、的工作程序进行。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以下资料:(一)财政投资项目决(结)算评审送审单(见附件2);(二)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复印件;(三)政府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 书(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四)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方面的合同书;(五)施工图和已签字盖章的竣工图;(六)已签字盖章的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书(含 工程量计算式和电子文档);(七)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方案);(A)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九)投资变更的确认及审批手续;(十)工程隐蔽记录(含隐蔽签证和影像资料)、现场 工程技术资料、经济签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十一)施工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十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三)影响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的其他 资料。第十九条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评审 申报资料之日起,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一)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概)算评审时限为8 个工作日,竣工决(结)算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概)算 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竣工决(结)算评审时限为25个 工作日;(三)2
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概) 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竣工决(结)算评审时限为40 个工作日;(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预(概)算评 审时限为25个工作日,竣工决(结)算评审时限为50个工 作日;(五)1亿元以上的项目,预(概)算评审时限为30个 工作日,竣工决(结)算评审时限为6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 预算控制、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及办 理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 审工作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
5、安排资金计划或者暂 停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隐蔽工程等,当时未经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查验、或经县财 政部门批准事后查验无法核实的,相关工程造价在财政投资 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时一律不予认可。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经 县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不真实、不准确的,责令其重新评审; 属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移送 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经竣工决(结)算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由 县审计部门依法实行审计监督,所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为项 目投资结算的最终依据。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及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 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
6、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 包含本数。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 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号)同时废止。由县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办,必要时可依法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 标程序确定。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县财政部门 每年年初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
7、管理与监 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 业务,指导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向县财 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三)负责协调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 作中与县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负责审查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五)根据实际需要对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 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六)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二)会同县财政部门有关机
8、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年度计划;(三)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四)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 法性、准确性负责;(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 作质量和效率;(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 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和建议;(A)积极介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技术 交底等工作,对重大、重点项目原则上实行现场跟踪。第九条县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 下职责:(一)向县财政部门申报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二)及时通
9、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开展工作;(三)涉及需县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 向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对评审意见中涉及县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 位执行和整改。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的义务:(一)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 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积极予以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隐匿或提供 虚假资料;(三)对县
10、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财政投 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 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 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四)认真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及时整 改存在的问题;(五)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投资变更,涉及预算 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并 按规定程序报请县发改、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审核。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投资评 审项目(以下简称评审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情况,书面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二)县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
11、所申报评审项目的立 项依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 见后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三)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县财政部门交办的评审 项目,及时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四)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项目进行现场勘察、 核实、取证、计量、分析、汇总;(五)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评 审初步结论,发出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六)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 设单位的反馈意见,组织对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 报告;(七)县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 门作出处理决定;(A)县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九)县财政投资评审
12、机构整理归档评审资料。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 规范。其中,适用住建部门定额的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按照 省住建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与综合工资单价的平均值 计取;(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 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四)批复的立项文件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
13、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 等合法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七)项目预算评审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 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的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 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 效;(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第十四条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项目工程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政府采购或
14、招投标合同 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任何工作、改变合 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和其他特征、改变工程的基线和标 高以及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以及 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失、工程量偏差、涉及工程其 他费用增减的其他变更。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项目工程造价变更导致项目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投 资额的,变更审批按照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否则不予财政投资评审。(二)项目工程造价变更未导致项目投资超过立项批复 投资额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予以审批:1 .项目工程造价单次变更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 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建
15、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下同)审核, 报县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工程造价单次变更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审 核,经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2 .项目工程造价单次变更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 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五方责任主体 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 务副县长审批;3 .项目工程造价单次变更额或者累计变更额在200万元 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五方责任主体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 常务会议集体研究
16、决定。4 .项目工程造价单次变更额或者累计变更额在500万元 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五方责任主 体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同 意后,再报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三)项目工程因地质灾害、防洪抢险、地震抗灾等紧 急原因急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五方责任主体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紧急商定处理方案, 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先行实施,事后再按相关审批权 限和程序报批。第十五条隐蔽工程管理隐蔽工程组织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和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和签证,并在 施工时对隐蔽工程拍摄影像资料。未经查验和签证
17、的,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要求进行现场剥露受 检,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事后无法进行查验,又不能提 供影像资料的,相关工程造价在财政投资决(结)算评审时 一律不予认可。第十六条财政投资预(概)算评审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后, 根据本县市场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总额下浮,充分发挥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其中,建筑装饰、机械土方、安装工程下浮8%, 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国土工程、农开工程、公路工程下浮 12%,仿古建筑、园林绿化下浮15吼财政投资决(结)算评 审时,对工程变更增加部分按照上述下浮标准执行。第十七条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时应当报送以下 资料:(一)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送审单(见附件1);(二)立项批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复;(三)已签字盖章的施工设计文件;(四)已签字盖章的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书(含工 程量计算式和电子文档);(五)对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提供书 面说明;(六)影响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时应当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