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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会计监管办法为强化会计监管力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全市经济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联合监管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构成会计监管合力,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建立会计监管协作机制一协作对象1.与经济监管部门的协作介入协作的部门主要是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工商局、银监会、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监管部门,各协作部门确定相关岗位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地税部门详细
2、按(桐乡市会计管理财政税务协作工作制度)和(桐乡市会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2.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介入协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交通局、电力局、国企办、供销总社、农经局等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协作部门确定相关岗位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传递及时。二协作方式1.建立会计监管信息传递制度各部门在工作开展经过中发现涉及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人员违背(会计法)的情况、会计人员违背会计从业规范的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反应给财政局会计科,并填制(会计监管信息联络单)见附件一,处理结果互认分享,有效利用资源。主要形式:(会计监管信息联络单);操作流程:一是协作部门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
3、时发现会计核算单位和财务人员存在违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行为的,填写(会计监管信息联络单)传递给财政局会计科;二是财政局会计科组织人员按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定性、处置;三是会计科将处理结果反应给提供信息的协作部门或内部共同监管科室。时间要求:即时或每季一次2.建立会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是通报沟通沟通涉及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人员违背(会计法)的情况,对照(会计法)和会计工作规范进行恰当定性;二是加强沟通学习,借鉴成熟的经历做法;三是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主要形式:联席会议操作流程:由财政部门召集相关的协作部门分管领导和协作工作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时间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二、建立内部共同监
4、管机制财政局、国资办内部各相关科室,在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经过中,发现会计核算单位和财务人员存在违背(会计法)相关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应给会计科,便于会计科把握会计工作形态和动向,及时发现问题并制止和处理,同时有利于加强针对性的教育与管理手段的应用。内部介入共同监管的科室:包括预算局财政收入管理科、基层财政管理科、社会保障科、农业科、经济建设科、行政事业科、综合科、预算执行局国库支付科、政府采购监管科、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企业科、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科、国有经营资产管理科、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财务总监科、财政支付核算中心、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财政项目审核中心;共同监管的主要形式:(
5、会计监管信息联络单)见附件一;共同监管的操作流程:一是业务科室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时发现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人员存在违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行为的,即时填写工作联络单和信息反应表传递给会计科;二是会计科组织人员按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定性、处置等工作;三是会计科将处理结果反应给发起的业务科室。时间要求:即时办理。三、实行会计工作考核机制见附件三(桐乡市会计工作考核办法)、附件四(桐乡市会计工作考核规则)四、建立会计质量公告机制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通过适当的途径和媒介对模范执行(会计法)的单位、个人进行正面宣传,同时对违背(会计法)的案件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会计管理的促进作
6、用。主要形式:媒体、网站操作流程:一由财政部门将收集的检查材料汇总整理后征求材料提供的协作部门和共同监管科室的意见;二获得协作部门和共同监管科室同意后,确定适当的途经和媒介进行公告。时间要求:先进典型宣传每年一次,违法违纪案件曝光于查处后的次月;五、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属于违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根据规定填制、获得原始凭证或填制、获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根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根据不一致的;未
7、根据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根据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根据规定建立并施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施行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3.隐匿或者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别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5.会计人员有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6.会计人员涂改、转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任,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其他有关手续;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7.各协作单位确认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