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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首与现实反思摘要新中国建立之后,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学教育发展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和初步发展两个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初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属于警察法学教育的萌芽阶段,从1995年(人民警察法)公布施行至今是警察法学教育初步发展阶段。在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当下,警察法学教育既面临着众多窘境和挑战,又有着广阔的拓展空间和发展机遇。为此,应做到下面几点:第一,科学设置警察法学课程体系;第二,调整完善警察法学教学内容;第三,加强警察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第四,构建全国统一的警察法学教育标准。关键词警察法学教育;发展历程;现实窘境;突困途径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学教育是公安职业与法学教育相结合而构
2、成的特殊的法学教育,既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公安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警察法学是基于警察职能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一门综合性的新兴学科。1新中国成立以来,十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警察法律制度建设获得了显著成就,一个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组成的警察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构成,其规范的内容囊括了警察组织人事、行政管理、刑事执法、警务保障、监督救济、警务合作等警察法治实践活动的各个方面。2伴随着我国警察法律制度体系的日趋完善,以警察法律制度为核心研究内容的警察法学进入我国公安院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视野,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学教育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
3、本文拟对我国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首,反思警察法学教育的现实窘境,讨论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实现警察法学教育与公安职业化建设的良好契合。一、我国警察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回首警察法学教育与警察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当代警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密切联络。英国是当代警察制度的起源地,1829年的(都市警察法)是英国建立当代警察制度的第一部法律文件,被誉为当代警察法律制度的奠基之作。3之后,世界各国的警察法相继公布施行。各国对警察法学的研究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例如在德国,从19世纪开场就出版了很多研究警察法的著作。能够讲,德国的公法(publiclaw)发展滥觞于警察法(policelaw)的研
4、究。近代警察法规范的产生与完善是德国19世纪公法发展的重要标志。而对警察法的研究则代表了当时德国的公法学研究,警察法与公法甚至成为同义词。4进入20世纪,随着当代警察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世界各国对警察法律规范和警察执法实践活动的理论研究逐步深化和系统化。近代警察制度在欧洲产生后,随之东传。民国时期,关于警察制度的立法和研究蔚然成风。5新中国建立之后,警察法学的研究工作相对落后于警察立法的发展。警察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出现和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从新中国建立至今,我国警察法学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和初步发展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分界点是1995年(人民警察法)的公布施行。相应地,我国公安院
5、校的警察法学教育与警察法学上述两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同步。(一)萌芽阶段(新中国建立初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先后公布了一系列警察法律规范,如公安部于1950年通过了(城市治安条例草案)(农村治安条例草案),于1951年通过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章。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7年通过并公布施行了(人民警察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8年通过并公布施行了(户口登记条例)。为加强警察队伍建设,公安部于1958年制定了(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将其作为公安机关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之后由于一些原因,我国的警察立法工作停滞了。从新中国建立初期至改
6、革开放之前,我国虽已有警察法的立法和执法实践,却几乎没有专门关于警察法的理论研究。1978年底,我国开场改革开放,警察法律制度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1980年1月1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从1982年起,公安部成立了专门的(人民警察法)起草小组。参加起草工作的同志下基层进行深化调查和研究,征求全国各地的民警和法律专家的意见,翻阅、借鉴大量其他国家和地区警察法的资料,历经13载,反复40多稿。6直至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人民警察法律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为了配合(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工作和推动社
7、会主义法学的发展,我国学术界在20世纪80年代开场了关于警察法的理论研究。但在1988年以前我国并没有使用“警察法这一称谓,而称之为“公安法规。71988年12月,河南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河南省警察法学研究会。“警察法自此开场取代“公安法规的称谓。1991年4月,初次全国范围内的“警察法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随后,各地也相继成立了警察法学的研究机构。与此同时,一些具有创新性价值的研究成果先后问世。可见,改革开放之后,警察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已经开场萌芽并初现端倪。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对警察法和警察法学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创始性的研究。固然这些研究成果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理论研究不
8、够深化、系统的缺陷,但是,这些具有创始性价值的研究成果对我国警察法学学科的创立有筚路蓝缕之功。同时,这些研究成果对于(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工作和提高警察执法水平、改善警察执法效果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公安院校纷纷在公安专业人才培养中开设了警察法律方面的课程,并出版了大量的配套教材。警察法学也成了很多警察院校培养公安专业人才和对在职公安民警开展培训的必修课程。(二)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自1995年(人民警察法)公布施行至今,我国的警察法立法工作获得了显著成就,已经构成了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由数百部法律、法规、规章共同构成的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同时,警察执法活
9、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警察执法活动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加,这都促使着我国警察法学的研究在这一时期得到初步发展并逐步走向深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围绕着警察法、警察法学、警察权的理论问题,以及警察执法实践活动中的大量详细法律问题开展了较为深化的研究,并构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出版了大量的警察法学教材、专著和论文。与此同时,各公安类院校均开场设置和讲授警察法学课程,出版了大量的警察法学教材和著作;一些专门的理论研究机构相继成立,如有的地方、院校成立了警察法学研究会、警察法治研究所、警察执法研究中心等。另外,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警察法学理论研讨活动也经常开展,近年来举办太
10、多场高质量、深层次的警察法学研讨会。2010年12月,“中国法学会(中国警察协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该研究会的成立得到了相关部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它凝聚了全国的警察法学研究气力,构筑了更为宽阔的学术沟通平台,对于繁荣警察法学研究,服务警察法治实践,推进警察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推动作用。如今,经过学界与实务界同仁的共同努力,我国警察法学以及警察法学教育均处于蓬勃发展的繁荣时期。二、我国警察法学教育的现实窘境及其出路毋庸讳言,相比刑法学、民法学等其他传统部门法学,我国警察法学的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气力较为薄弱,整体实力仍显缺乏,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在研究方法上
11、,侧重对警察执法实务问题的对策性研究,而忽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导致该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很多基本问题还未达成共鸣;在研究成果上,体现系统性研究、深层次研究、创新性研究、前瞻性研究的成果欠缺。目前,警察法学尚未构成完善、成熟的理论体系,缺乏以为警务实践提供全面、深化的理论支撑。与此相对应,我国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学教育同样既存在着困难和挑战,又有着广阔的拓展空间和发展机遇。(一)警察法学教育的现实窘境1公安院校对警察法学教育的重视不够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努力,警察法学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相对来讲还是落后于现阶段的警察执法工作,与当前的客观实际情况不符。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警察法学学科的重视不够
12、,不成认其独立的学科地位,这种情况制约了警察法学教育的发展。相应地,警察法学教育被深深地打上了“工具的烙印,其独立性、基础性、先导性、科学性作用被异化,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在课程设置上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因人设课,随意性大,创新不够,不成体系等。二是教材建设滞后混乱。警察法学课程相关教材特色不鲜明,程序化现象严重,与普通法学教育的教材区别不大,有些公安院校甚至直接使用普通院校的法学教材,没有体现出公安院校的特色。2警察法学教育未充分体现警察职业特色在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学教育中普遍盛行“经院式的教学风格,对警察职业特色的彰显明显不够。我国警察法学教育受苏联警察教育的影响较大,未充分体
13、现警察职业特色,主要体如今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将学生和学员局限在狭小的空间内,理性的思辨能力培养和灵敏处理问题的训练严重缺乏,造成学员学无所获或收获不大,发展后劲缺乏。二是警察法学教育工作者也因而遭到限制,其创新思维、学术素养提高速度不够快,与军事家、经济学家、普通院校的法学家相比,在公安决策、咨询、改革中还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3警察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滞后于法治建设实践我国警察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当时法治观念未全面树立。21世纪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治国方略,并被写入宪法。但警察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并未与时俱进。比方,人权保障的思想和观念应体
14、现于公安执法工作的各个阶段和层面,但公安实践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民警的权利保障意识不强,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期以来,在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学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只教严厉打击犯罪,忽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教法律条款,忽视法理教育等片面性的做法。4警察法学教育尚未构成全国统一的教育教学标准成熟的教育应该是标准化的教育,即对教育的目的、内容、形式、结果等应有相对统一的、公认的范式,有有效的教育质量与评估体系。而我国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学教育目前还远远没有到达这一要求,而且至今也未成立全国统一的警察法学教学指导机构,这导致了警察法学教育没有到达实现标准化教育的要求,不利于实现法学教育和警察
15、职业之间的耦合。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指导,加之各地在警察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上拥有较强的自治权和自主权,故而出现了警察法学教育改革在外表上不断推陈出新而实际上方向欠明、随意性强的特点。各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学教育教学活动各自为战,缺乏积极有效的联络,这种无序状态既影响了警察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又阻碍了法学教育和警察职业之间的有机耦合。(二)警察法学教育的突困途径1科学设置警察法学课程体系警察法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建设既要体现公安职业特色,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考虑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应遵循下面基本原则:一是公安专业开设的警察法学课程不宜多,宜实不宜空;二是体现公安特色;三是课程设置应体现
16、前瞻性;四是要多开设与本专业有关的选修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一般而言,公安专业开设的警察法学课程应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警察法学。需要指出的是,警察法学与行政法学在内容上虽有穿插的部分,但以(人民警察法)为中心构建的关于警察机关组织、管理和警察晋升、考核、赏罚等方面法规运用情况的警察法学是公安专业学生的必修课,故应独立开设。另外,要根据不同专业的特殊需要开设相应的选修课,如经济侦查专业方向应开设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选修课程。2调整完善警察法学教学内容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警察法学的教学内容应注重下面几个方面:第一,
17、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警察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充分实现人权,传统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实体轻程序、对保护人民的片面理解以及超职权主义理念,均已不适应当代警察执法文明的国际发展要求与趋势,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必须与国际接轨,使人权保护观念在公安执法活动中得到全面体现。因而,在警察法学教育教学经过中应注重人权保障理念的培育。第二,强化程序正当理念。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同时程序公正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无论是在警察行政执法还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都应强化程序公正的执法理念,这应成为警察法学教育中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第三,强化警察职业化特色。警察职业技能具有极强的实践性特征,是从事警察职业
18、活动的前提。而运用法律的技能是警察职业实现其承载的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详细而言,警察运用法律的技能包括解决问题的技能、调查事实的技能、法律表达的技能。警察法学教育应着重培养上述技能,其途径既包括传统的课堂教学,也包括诊所法律教育、案例情景模拟等非课堂教学形式。3加强警察法学师资队伍建设警察法学教育工作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由老师的素质决定,因而,加强警察法学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警察法学教育工作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首先,应注重专业老师的遴选,要以政治立场坚定、法学专业理论和知识积淀深厚、公安工作经历丰富的老师为首选对象。其次,应积极吸纳一线公安机关执法经历丰富的资深警察担任兼职教官,同时考察和引进其他
19、院校法学教授,由上述人员共同组成骨干老师队伍。最后,通过支持老师到重点院校参加法学专业培训、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和派遣到公安执法实践一线介入办案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现有老师的法学理论水安然平静警察职业素质。4构建全国统一的警察法学教育标准固然公安机关内部有不同的警种,其执法任务各异,但警察群体及其成员的执法标准是统一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是一致的。警察法学教育只要走统一教育标准之路,才能到达这一目的,进而为全面建设法治公安奠定基础。当前,应建立统一协调警察法学教育的指导机构,在全国各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学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训练标准、考核标准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协调统一上发挥积极作用。8需要讲明的是,所谓“统一并非要“统死,而是在统一教育教学标准的前提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开设一些具有本地特色的补充性课程。总之,只要统一警察法学教育标准,才能避免各地公安院校在警察法学教育探索中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