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刑法形式探索-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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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刑法形式探索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的法益分层刑事法治形式之下,刑法追求的价值目的和本身完善的动力源于社会中理性的需求,法律制定者对于当代社会呈现出宏大的规范需求只能选择理性的制度供应2(P82),只要对那些具有严重法益损害性的行为才能给予刑事制裁,这是当代国家构建刑事法治的共同选择。立法者在将消费者权益实定化为犯罪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需考察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并对刑法所应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作出适当的选择,理性地把握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入罪门槛和罪刑构造。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通过刑事制裁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应限于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权益限于消

2、费者“公平交易权和“人身安全权。比拟“公平交易权与“人身安全权而言,前者侧重于消费活动中的诚实信誉和交易安全,属于消费者的经济性利益;而后者侧重于消费者个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消费者的人身性利益。就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犯罪行为来看,其手段或者讲详细行为表现为经营者的欺诈或胁迫,而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的行为形式则表现为造成人身伤亡。而在本质上,即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方面来看,刑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人身安全权都属于人的生活性利益,而前者属于财产法益,后者则属于生命、健康法益。通常而言,评价不同的利益对主体的重要程度时会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越是低级别的需要,对个体的生存越重

3、要,剥夺后个体的反响就越强烈,所引起的后果就越严重;从高级需要和低级需要对个体知足的重要程度之不同来看,我们能够得知个人的利益层次构造,即生命权是最重要的,身体完好与健康权次之,人身自由权再次之、最后则是财产权3(P169171)。就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人身安全权而言,人身性利益要比经济性利好处于更高的价值位阶,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的犯罪行为被视为更为严重的罪行,刑法对于人身法益的保护也愈加侧重,在犯罪圈的划分、构成要件的设计、刑罚构造的配置等方面都应存在着差异。将损害消费者的犯罪划分为两种不同的违法现象,包括与人身伤害无关的违法现象和造成人身伤害违法现象,并分别施以不同程度的刑事惩罚,采

4、取有区别的治理措施和预防机制,这对运用合理的刑事法手段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具备科学性的4(P3339)。二、消费者保护之基本形式经济刑法形式(一)消费者权益侵犯与经济犯罪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是发生在消费经济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其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经济利益驱动下所施行的,生产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所施行的犯罪行为源于其追求非法经济利益的直接目的,经济利益的损害性是此类犯罪的基本特征,这也确立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具有经济犯罪的基本属性。经济犯罪是对个人经济生活以及超个人的整体经济秩序的损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属于一种经济犯罪类型,但又与其他经济犯罪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即表现为此类犯罪在损害消费

5、者经济性利益的同时,可以能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是产生重大危险的情形,典型的就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致人死伤的情况,这便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的法益损害性最为本质的区别。(二)“经济刑法形式的初步展开在我国,传统的经济刑法观念是追求一种刑法机制对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强调刑法对经济活动的保障和促进作用5,经济刑法乃是对经济生活整体性利益的保护。在今日的刑法观念上,经济犯罪并非仅仅危害整体的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罢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这些犯罪直接带来了个人人身与财产利益的损害以及潜在的风险,或者讲是在扰乱经济秩序

6、的同时也直接损害了个人的利益。在刑法参与经济活动、保护经济秩序和个人利益的经过中,经济刑法表达了一种轻缓化的、严而不厉的刑法观念,其关注于经济犯罪非暴力性、出罪化、轻刑化、死刑的废除、非监禁刑的适用、罚金刑的配置等问题的对策性研究6(P336),使得经济刑法围绕着经济犯罪问题而构筑起了一种哲学层面的法律观念,指引着刑事司法实践和立法的完善。我国刑法典的体系设计并没有区别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的法益层次和价值位阶,而是将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完全地至于经济刑法的范畴之中,经济刑法形式便成为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形式。作为我国消费者刑法保护的基本形式,经济刑法的观念和机能覆盖了所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类型,

7、无论是侵犯经济性利益(财产法益)还是侵犯人身性利益(生命、健康法益)的犯罪行为,在我国都是不加区分的至于经济刑法形式之下,没有区别经营者的犯罪行为属于经济欺诈性行为还是生命、健康损害性行为,而是将犯罪集中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系列罪行之中。比拟而言,日本的刑事立法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在“经济刑法和“普通刑法两种互相独立的形式之下展开的。日本的刑事立法采二元的立法形式,其经济刑法被限定于各个商事法、经济法、行政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经济刑法形式下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只是针对消费者的经济性利益而言,属于欺诈性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是诈骗罪;而对于消费者人身性利益,即生命、健康权利遭受的损害时,日本刑法则

8、是通过其普通刑法来加以规范的,涉及的罪名则是业务过失致人死伤罪7。日本刑法在消费者保护中的刑法形式可针对法益损害的不同来设计轻重有别的刑罚构造,在刑法的理论逻辑更为明晰,也容易为司法实践所接受。(三)“经济刑法形式之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局限性目前,中国市场本身的运行机制仍需在社会转型中不断探索、磨合,四处可能存在无序行为带来的未知的风险,我国现今的经济犯罪更接近于富有冒险精神的淘金者们无所顾忌的蛮干和赌博8(P58),这种“蛮干和赌博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驱动下的不计后果和不择手段,其不仅引发了经济性风险,也为市场行为中的弱势者带来了人身利益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潜在的风险。对于我国经济犯罪中存在的这

9、种客观现实,我国的立法者在刑事立法的体系选择和构造设计上却是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只是将这种经济活动的犯罪行为单一的至于经济刑法形式之下,由此暴露了经济刑法形式的局限性并引发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困惑。置于经济刑法形式之下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罪行构造设计,表现出与经济刑法观念不相协调的重刑化、危险犯的设置以及死刑的存在和适用等问题,甚至该类型中的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法定刑极为的接近。对于呼吁尽快实现我国经济犯罪轻刑化,以及取消中国刑法中经济犯罪罪名死刑适用的人们来讲9(P295296),可能最为困惑的问题,或者讲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便是怎样将这些严重危害到人身安

10、全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的经济刑法理论中找寻适宜的理论地位,使得我国的经济刑法的理论能够自圆其讲且不至于为我国实现刑事法治的进程带来不必要的费事。总体看来,以刑法典第三章“毁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我国经济刑法体系以及由此构成的经济刑法理论是能够应对我国目前经济犯罪的,或许只要对待严重消费者侵犯消费者人身性法益的罪行时,我国的经济刑法理论与普通刑法之间构成了一种混合的效果,但是由于是刑事立法体系的局限,我们难以将严重消费者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益至于普通刑法形式之下,似乎寻求另一种跳出“经济刑法与“普通刑法形式之外的新的刑法形式,或者讲是寻找一种能够协调理论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经济刑法形式

11、的新形式,是现阶段应对经济刑法理论局限性的合理回答。三、消费者保护之修正形式民生刑法形式(一)民生与消费者权益的内在联络民生,即人民的生计,是人民日常生活形态的纯朴表达,语境中充分彰显了人本思想和人文主义关心。如今社会是消费社会,人人都必然成为消费者,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商品消费活动,任何人都无法逃离这个充斥着消费符号的生活。日常生活的消费活动已经成人民生计的基本环节,“民生之“民已经逃脱不了成为“消费者的命运,消费活动已经成为“民生之“生得应然组成部分,并且是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假冒伪劣商品及其安全隐患的问题虽源于市场经济本身,但其本质上与人们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都是最基本的民生问

12、题。正是基于民生危机的考量,立法者才认识到了市场本身在解决这些危及人们基本生活的局限性,消费者保护法律部门才最终登上了历史的舞台10。保护消费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就是对“民生关心的最好诠释。(二)民生刑法的基本内涵在刑法领域,民生刑法概念的诞生反映了刑法正在由单一的国家专政机器的工具刑法向双向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的功能刑法的角色转变。刑法这个原先只不加区分地注重以刑为主的惩罚法,正在日益变成一个以保障民生利益为主的保障法11。民生刑法形式是以民生为考量的核心标准来展开,并在此基础上践行刑法保护和保障双重机能的刑法形式,其是一种以民生为基本要从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理念。详细而言,民生

13、刑法形式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保护犯罪人的民生利益以到达刑法人权保障之机能;在另一方面,民生刑法则通过打击严重侵犯民生的犯罪来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之机能。民生刑法涉及到与基础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领域,劳动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都是民生刑法重点保护的对象。(刑法修正案(八))是民生刑法观指导刑事立法的重要代表,其中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高了“强迫劳动罪中法定最高刑,将强迫劳动中招募、运送以及协助行为独立入罪,这些对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的保障是我国刑法对弱势劳动者的民生利益给予的特殊保护;修改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构造,进一步严密了法网;降低了“生产

14、、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定罪门槛,并提高了相应的法定刑;对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重大修改,加大了对损害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三)“民生刑法形式之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的理论意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是经营者在一定经济利益驱使之下施行犯罪行为,同时可以能在一种间接的、听任的目的之下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产生的极为严重的犯罪结果。基于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的法益分层性研究,我们以为,这种在听任目的下对消费者人身性利益造成的损害,其严重程度已经完全超越了同一犯罪行为中对消费者经济性利益的损害,使得受害人和整个社会将主要的目光集中于这些损害消费者生命

15、、健康的犯罪行为,并将此犯罪行为视为对民生的严重损害。目前,我国重大的消费者问题乃是源于不合格的食品、药品所造成的严重的人身性伤害,而多数发达国家所面临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主要表现经济性消费欺诈,这与我国损害消费者权益犯罪的严重民生损害性有着明显的差异。我国的民生刑法形式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严重损害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刑倾向,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刑法在涉及消费者犯罪中的入罪门槛的设定、最高刑的设置等方面都要重于其他经济犯罪。从法益的分层来看,民生刑法形式十分关注只是是那些集中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直接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该形式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经济刑法形式在应对损

16、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利益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理论局限性。在应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时,民生刑法形式是对经济刑法形式的补充和修正,并能够较好地诠释在为何会出现针对食品、药品犯罪的重刑构造,甚至为针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供理论支撑。当然,轻刑化和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和历史趋势,从经济犯罪开场来实现轻刑化和废止死刑的进程更是各国不约而同的选择。或许只要出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期的特殊考虑,且只要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民生利益的犯罪行为,我们才能为放缓轻刑化的步伐或是暂时保留死刑寻找一个似乎相对合理的借口。结语损害消费者权益犯罪的法益具有分层性经济性和人身性,我国单一

17、的经济刑法形式在理论上无法充分应对犯罪行为对于消费者人身性利益的严重损害的罪刑构造设计,而民生刑法形式的引入无疑是对经济刑法理论的有力补充。在我国特定的社会转型期,刑法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便是以“经济刑法和“民生刑法的二元形式之下来展开的。民生刑法观所带来的变革与其讲是一种冲击,倒不如讲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经济刑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补充和修正,民生刑法与经济刑法共同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发挥功用,二者在共存与互补之中构成了一种“共生现象。当然,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或者是讲从实现消费者保护的终极目的来看,即使我们充分地肯定刑法对于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并确立了在消费者保护中“经济刑法与“民生刑法的二元形式,我们也不得不认识到,刑事制裁实为补充性的最后手段,其应被限定在使用其他手段仍然不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对消费者的启蒙,经营者的自我规制、行政监管部门的运转、民事上的救济等非刑罚的方法才是第一重要的,在检讨根据刑事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时候,与这些非刑罚措施的联动和作用的分担也应成为非常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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