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洗钱对策-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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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洗钱对策摘要:在银行业不断加大反洗钱力度的情况下,洗钱者开场将保险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已经获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领导缺乏监督及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等原因,保险业反洗钱的形势仍然很严峻。保险业应完善规章制度,出台施行办法,搭建信息平台,健全组织体系,完善鼓励机制,开展国际合作,构成完好的反洗钱网络,使保险业免受洗钱侵蚀。关键词:保险洗钱;反洗钱;反洗钱网络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风险越来越高,洗钱者于是开场将保险产品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由于国内保险业恢复的时间较短,尽管保持了20

2、多年的快速发展,市场仍然很不成熟,突出表现为无序竞争和监管乏力。此外,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不理想。首先是法制不健全,不法竞争盛行;其次是国有(或集体)资产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受不到有效约束;再次是部分官员掌管着大量的资源,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利;最后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监管能力却并不具备。我国保险业在这种背景下全面对外开放,必将被国内外洗钱者利用。保险洗钱的危害很大。它助长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威胁金融安全,毁坏社会稳定,损害我国形象,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政府及时将保险业反洗钱纳入到整体反洗钱战略中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2002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3、制度,现由央行牵头主管反洗钱工作。2003年又批准建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反洗局并列为央行的两大部门。在政府的推动和行业的努力下,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虽已获得很大的成绩,但离既定的目的仍有差距。一、保险洗钱的主要形式1.利用团体寿险洗钱。团体寿险是法人利用保险洗钱的主要工具,国际组织如FATF和IAIS都很关注,国内学者的分析研究也较多,但往往将洗钱与受贿、逃税、避税、违背财务纪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笔者以为,根据利用团险目的的不同,团险洗钱可分为下面四种,只要前两种因突破了国家(即国有企业股东或集体企业股东的人)的工薪限额,属于洗钱;后两种在国家的工薪限额内,应分别属于国家鼓励

4、的行为、避税、逃税及违背财务纪律的行为。第一种,少数企业领导或全体职工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的洗钱。前者不让职工知情,后者让职工知情并间接地获得其同意,但两者都属于用保险的方式贪污国有资产,是将贪污和洗钱合二为一,都要避免股东知情。在第一类中,投保企业将巨额保费分散到员工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购买团险,但通常只要几位负责人知情。保单生效后,投保企业就“长险短做,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的保费汇入企业领导的个人账户。在保监会加强了对团险退保的监管后,就又多了一个环节,即“团险个做。投保企业在保单生效后以“无力缴费等为由,要求将团险改为个险,然后再要求退保,保费进入领导的个人账户。在第二类中,企业先以单位

5、的名义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退保,退还的保费存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由其自行支取。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这两类都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不过前者是少数领导贪污,后者是集体贪污。第二种,企业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即“个险团做。多以“职工出小头,企业出大头的方式间接地获得职工的同意。由企业收集职工的个人资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单,然后“代扣应由职工缴纳的保费,最后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这种为职工“团购个人保险的方式既获得了职工的同意,也绕开了保监会的监管。尽管领导可能得大头,职工只能得小头,但内讧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

6、洗钱行为。第三种,购买企业年金、避税或逃税行为。第一类是购买企业年金。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显然,只要企业支付的保费在4%以内,不仅合法,国家还免税鼓励。超过4%的部分只要是税后所得,国家并不反对。第二类是避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费固然超过了4%,但能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就应属于避税。第三类是逃税。企业为职工购买团体寿险,然后要求团单改个单,职工个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单。企业支付的保费超过了4%,又无法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却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就应属于逃税。假如在这三类中,包括保费在内

7、的职工工资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第四种,私设小金库。企业以单位名义投保团险,然后通过退保变现。退还的保费被存入到指定账户,企业将其设为“小金库,以应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时逃避财税部门的监管。这种做法虽违背了财务纪律,但只是改变了财产的占有形式,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关系,不属于洗钱的范畴。2.利用地下保单洗钱。地下保单是指港澳保险机构的推销人员进入内地向内地居民推销,或由内地居民帮其推销,甚至由港澳保险机构及其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推销,内地居民在境内完成保费缴纳,再由上述人员将保费转交给境外保险机构,最后由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外签发的保单。可见,只要投保人的保费缴纳经过

8、是在内地完成的,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保单就属于地下保单。地下保单多以人民币缴费,以外币退保或理赔,它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洗钱工具。3.利用长期寿险洗钱,即“长险短做。洗钱者一般用大额现金趸缴保费,或在短期内完成期缴,或初始选择期缴,不久即要求趸缴后续保费。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到达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趸缴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往往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敏,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

9、险金。4.利用外汇保单、离岸保单洗钱。外汇保单应以外币缴纳保费,退保、理赔也应以外币支付。但少数外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有些外汇保单允许投保人用人民币缴费,退保、理赔时能够选择支付币种。利用这种外汇保单,洗钱者在境内缴纳保费,在境外退保变现即可实现跨境洗钱。此外,洗钱者还能实现本外币的互换,到达资金外逃或热钱流入的目的。外汇保单的最新发展是离岸保单。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后,离岸保险业务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洗钱者可能利用我国监管经历缺乏的弱点进行洗钱。5.利用新型保险洗钱。新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属保险、证券的混业产品。较之传统寿险,它们的保障功能较弱,投资作用很强

10、,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单持有人的资金能够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由于其主要功能是投资,所以保费一般没有限额。洗钱者购买这类产品,不但能够模糊资金的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能够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其最新发展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前两种的资金能够在银行账户与保单间灵敏转移,既能自动垫交保费,又能灵敏支取;最后一种允许投保人将多缴纳的保费存入保单中,客户能够自由存取。洗钱者往往使资金反复进出这些具有存单功能的保单,掩盖其真实来源,到达洗钱的目的。6.利用银行保险洗钱。银行保险作为新的保险营销形式,在寿险产品销售中所占的份额急剧增加,日益遭到银行和保险业的重视。为适应柜台销售

11、的需要,银行保险往往具有简单、标准和易操作的特点,手续简便、征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但现金价值却能够很高,客户能够反从银行划转保费,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空间。比银行保险更新的营销方式是网上保险,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固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能够退保变现。7.利用行贿保单洗钱。用寿险保单送礼能够彰显亲情与关心,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本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

12、,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8.财产保险中的洗钱。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在理赔人员的配合下,理赔欺诈和保险欺诈还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洗钱者通常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保险标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到达洗钱目的。洗钱者还能够购买别人的保险标的,然后变更被保险人,“出险后再获得赔款。产险标的出险率较高,现金交易简便易行,投保者能够现金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也以现金支付赔款,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保险业洗钱风险的成因分析1.当事人关系复杂。实行实名制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够是不同的人,

13、相互间能够不必存在婚姻、血缘或商业关系。在保单存续期间,这三种关系人还能够变更。大额存单的提现者只能是开户人,大额保单的受益人却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2.寿险产品性质独特。长期寿险产品一次性资金投入量大、有价值储存功能且便于一次性收回现金,很合适洗钱者操作。此外,由于生命、身体是无价的,各国对寿险保额的限制较少。理论上,只要投保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愿,保费和保额能够无穷大,这就为洗钱者大量放置资金提供了便利。3.依靠人销售。保险人最了解投保人,理应成为保险业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但在佣金制下,人的目的函数显然不同于保险人,以为反洗钱只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为了保护好、利用好其积极性,促进产品销售

14、,保险公司也不便对人严加约束。此外,保险洗钱涉及的市场主体较多,责任主体很难确定,人推脱责任很容易。4.市场发育不成熟。一是市场主体过少,寡头垄断导致了无序竞争;二是产品技术含量低,同构严重,价格竞争是最主要的竞争形式;三是盲目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业务上重数量轻质量;四是对人鼓励过度,驱使其同洗钱者合谋;五是部分公司仅为了获得流动性而竞争,必然导致不法行为的发生。5.特殊保险监管困难。一是地下保险。固然港澳同大陆合作严密,但地下保单多通过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签订,操作上很隐蔽,洗钱活动混杂其中,很难查处。二是网上保险。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人民币逐步国际化,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等交易、结算

15、手段的兴起,相关的洗钱活动势必增加。三是外汇保险、离岸保险等。固然我国目前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但全面开放必然要求人民币自由兑换,洗钱者利用外汇保单、离岸保单的时机会更多。6.监管能力缺乏。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很明显,保险产品同证券、银行产品日渐融合,但我国金融业的联合监管能力却跟不上市场发展的步伐。一是大量投资型险种的涌现,考验着证券和保险的联合监管能力;二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的出现,也对银行业构成了冲击;三是保单质押等为保单变现提供了新的方式。7.外部环境恶劣。一是法制不完善,不法竞争盛行;二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监管乏力;三是政府官员的权利过大,缺乏监督;四是私有财产的法

16、律定位不清,社会上“仇富心理与“仇腐心理并存;五是经济发展的速度超过了政府管理能力提高的速度,经济政策的效果越来越不理想。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法制建设随着反洗钱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保险业反洗钱的重要性,逐步从建章立制,机构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启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一是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应载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还应载明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这一规定符合国际保险业反洗钱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到达了KYC的标准。二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交易记录保存的义务。(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

17、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好账簿、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这一规定也符合国际保险业反洗钱的相关要求。三是借鉴国际保险业反洗钱的经历,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团险退保的监管。1999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投保团险的人数比例和最低人数进行了限定;规定了最短的保险期限并对养老金领取年龄进行了限制。保监会2000年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团体寿险的养老金、退保金、满期生存给付进行了规范。2005年保监会又出台了团险退保的施行细则,要求投保人必须证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退保;退还的保费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且必须退至原缴款账户。四是加快了反洗钱的立法

18、进程。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了修改,拓展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拓展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标志着我国反洗钱立法任务的初步完成。随后央行又了(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防堵洗钱者利用保险业洗钱,维护金融秩序提供了完好的法律框架。四、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1.意识不强。部分从业人员以为反洗钱是央行、商业银行的事情;分支公司则以为是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的责任;人、经纪人以为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多年来,监管部门布置的反洗钱工作较少,从业人员既没有经历积累,也没有构成职业习惯。

19、少数从业人员将注意力仅集中在业务拓展上,容易被洗钱者利用。2.经历缺乏。央行的反洗钱人员主要分布在支付结算部门,对银行结算等业务经历丰富,对保险业却知之甚少。目前,保险从业人员也只是为了到达政府的标准和要求在被动地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经历积累。此外,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监测系统仍处于开发阶段,反洗钱工作缺乏技术支持。3.信息搜集整理不够。保险业对大额交易者的交易情况、分布状况和行为特征等信息的收集整理不够,对我国投保人进行正常大额交易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缺乏了解,无法立即出台符合实际的工作指南供一线人员参照、比对。保险业反洗钱信息收集的主要方式是逐级汇报,还没有建成覆盖整个金融业的反

20、洗钱信息主动搜集、分析、识别系统。4.法制落后于形势。监管层忙于“补漏洞,没有精神对保险洗钱的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性研究。对最新发展起来的洗钱手段,监管者仍在调查、摸底,来不及修订相关法规。洗钱者找到了应对办法后,现有的防堵措施便逐步失去效力。监管部门的行政规章、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还仍在建设中,寿险公司的制度明显落后于形势。5.联动机制尚待完善。一是保监会尚未设立独立的机构,以便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二是部分公司缺乏专职反洗钱人员,专人专岗没有设定到位;三是监管部门间,金融企业间没有构成完善的联动机制;四是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分支公司与上级公司之间还存在互相推诿责任,逃避义务的倾向。五、建议1.

21、加强组织建设,构成完好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保监会应在现有的行政框架内建立起专门反洗钱的监管机构,负责保险业反洗钱的日常领导工作,接受央行的业务领导。保险公司应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此外,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降低反洗钱成本。2.加强迫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保监会应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完善相关的行政规章。保险机构应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将反洗钱工作并入到业务流程中;应将中介人纳入到反洗钱规划中,指导其开展反洗钱工作;还应完善鼓励机制,将反洗钱工作表现纳入量化考核系统,加强员工反洗钱的积极性。3.注重宣传教育,加强人才培训。央行应加强对保监会及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培训

22、,帮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保监会应经常组织专家学者和一线人员举办一些讲座、学习班、研讨会等,以沟通经历,提高技能。保险机构应通过集中学习或短期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员与两核人员的反洗钱能力。4.参加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组织,以获得技术上、业务上的帮助和指导,分享反洗钱国际信息;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加强国际间洗钱资金的追缴;全面落实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公约,争取早日参加FATF等国际反洗钱组织。5.加强部门协作,构成反洗钱合力。保监会应与央行、财政部、公安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出台后续的行政法规,以紧跟洗钱犯罪的发展形势。还应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

23、制与信息分享机制,共同降低反洗钱成本,提高工作效率。6.建立信息平台,完善预警体系。央行、保监会应努力构建保险业反洗钱信息平台,提高电子监测水平。保监会应整合行业气力开发出保险业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通过对交易的周期、频率、金额、对象特质等相关参数与信息的采集,完成对可疑交易的初步挑选,使洗钱行为能迅速被确认和制止。7.建立赏罚制度,完善鼓励机制。为降低反洗钱成本,提高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的积极性,应建立追缴洗钱资金的共享制度。追缴的洗钱资金除部分上缴国库外,剩下的应用于反洗钱活动的财务支持,补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本,奖励反洗钱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同时,对反洗钱工作不力,经揭露、证明被洗钱者成功利用的保险公司应处以重罚并给予其高管以纪律处分。新晨:参考文献:1张领伟.论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对策J.北方经贸,2006(2).2陈亮.论保险业对洗钱的监管和防备J.上海保险,2000(11).3赵国辉.论保险洗钱的治理问题N.中国保险报,200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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