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社会性私权的救济探析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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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社会性私权的救济探析摘要: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同时,经济法因其特殊性而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很多瓶颈。即使如此,经济法权利仍然需要救济。基于对社会性私权的保障,经济法的权利救济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了一系列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既反映了经济法本身的独特性,亦体现出经济法在夹缝中坚持其价值追求的现状。研究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的表现及其存在原因,一方面可自其特殊性中窥见经济法的价值与诉求,另一方面,亦是对经济法权利救济方式进行完善的一次探索。关键词:社会性私权;权利救济;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英国学者哈丁所提出的“公地悲剧充分地展现了这样一种状况当每一个理性人在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公共资源

2、将在过度使用之中走向干涸。毋庸置疑,公共资源的干涸最终危害的还是共享它的每一个个体。短时间或某一个体的利益最大化必将造成长久的悲剧。而经济法正是要阻止这一悲剧的发生。它既要让公地常青,亦要让每一个牧羊人各得其所。经济法较之民商法的特殊性就体如今此处它所追求的不是每一个牧羊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最终达成的平衡,而是牧羊人、牧羊人与公地间的平衡,是在保证公地为牧羊人们所用的同时,将公地的价值最大化。维护共同利益的追求和对个体的照顾造成了经济法权利救济的一系列特殊性。为了实现本质上的公平正义,它不得不于横向法律关系与纵向法律关系之间游走且求取着平衡。本文希望能从“公地的详细案例出发,抽象出经济法权利救

3、济特殊性的表现,挖掘这种特殊性之所以存在其背后的原因,感受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再从抽象到详细,最终探索经济法权利救济方式的完善途径,让“公地的悲剧不再。一、“公地悲剧与社会性私权(一)“公地悲剧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为所有牧羊人共有的“公地能够看作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象征。为了通过“公地悲剧去探究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我们能够把“公地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是每一个个体能够充分共享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地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能够自由使用。由于享有公共利益的每一个个体居于平等的地位,因而,每一个个体使用公共利益的自由不受别人干预。这一层次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反对部分人对其进行垄断,没

4、有任何一部分人有权侵占全部公共利益而限制别人使用。第二,是不得为部分人所滥用的社会公共利益。尽管这部分人没有明显地禁止别人使用,但是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榨取了公共利益,进而使别人平等地共享公共利益的权利遭到了损害。以“公地为例,当一个牧羊人从早到晚将他全部的羊群都放于草场之上,而他的羊吃掉了大部分草的时候,其别人在公地放牧所获得的收益必将减少。此时滥用公共利益者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还要警觉“免费搭车者,他们不像其它公共利益共享者那样对公共利益付出一定成本,承当一定责任,而仅是坐享其成。这些人较之其别人而言,也是在不平等地使用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是不受其它权利机关所过度干预的社会公共利益。假如

5、政府见到“公地被牧羊人们无秩序无节制地使用,于是出手对牧羊人使用“公地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和调控,这是合理的,然而,假如政府以保护“公地为由将本来由几位牧羊人所共有的“公地收归国有,禁止所有牧羊人使用,那这一行为的正当性就有待商榷了。为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授权力机关的过度干预,社会成员享有自主性。第四,是体当代际公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为眼前人所共有,还应被可持续地共有。综上,我们能够这样来看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它为个体共同享有。其次,它为不同时期的个体平等地共有。此外,它不受公权利的过度干预。(二)从社会公共利益到社会性私权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是与享有它的每一个个体的私人

6、利益息息相关的。其中,相较于一般性公共利益,有一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直接相关,并由不特定的特殊成员所分享固然个体只是共享它的一部分,但这种直接相关性和成员的特殊性允许个体有足够的权利去保卫它,不同于一般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对这一种利益的保护不是直接通过保护广泛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实现的它往往是先保护某一个体的特定利益,进而辐射到其别人。因此,与一般性公共利益相比,这一种共同利益具有更明显的私权特征,然而,它于本质上仍然由不特定的多数人分享因而,我们能够把这一种公共利益称为社会性私权。(三)救济社会性私权的必要性与价值1救济社会性私权的必要性个体的诉求既然社会性私权与享有它的每一个个体的利益是息

7、息相关的,那么救济社会性私权自然也知足个体在经济活动中对自由、平等与安全的诉求。从上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分析能够看出,个体希望在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共享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个体渴望一种安全感,即相信本人能够自由、平等地共享公共利益的安全感。使个体获知本人的社会性私权能够得到救济即给予了个体这样一种安全感。权利救济最终还是要以人为本,因而,从知足个体诉求的这一点来看,救济社会性私权是必要的。2救济社会性私权的价值救济社会性私权不仅知足了个体的诉求,使个体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它在同时也具有正外部效应救济社会性私权对社会的价值正是体如今这样一种正外部效应上。救济社会性私权有效防止了对公共资源的占有和滥用,

8、使共同利益能够健康而有效地分配,可持续地使用,进而维护了经济秩序长远的稳定。这种整体上的价值也将作用于未提出权利救济的其他个人。同时,由于社会性私权相较于一般公共利益具有更明显的私权性质,因而,救济社会性私权所产生的价值往往能较快也较为直接地体现出来。二、从社会性私权看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正因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为了实现其在宏观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在微观上对人性与道德的追求、对个体的关切,经济法权利便具有了社会性私权的性质。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经济法权利作为一种“权利乃至“私权,其享有的主体当然是个人,因而,我们需要将经济法权利与行政机关的经济干涉权利相区分。经

9、济法权利救济则主要是对社会性私权的救济,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亦从此产生。我们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讨论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一)对象的特殊性由于经济法权利救济主要是对社会性私权的救济,因而,经济法权利救济的对象即经济法权利的享有者,亦会同时体现“社会性及“私权享有的特点。1利益冲突的多元性经济法权利救济特殊性的背后是利益冲突的多元性。权益冲突能够被以为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处于非常状态,即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界线,造成了其他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阻碍和损害。1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利益关系,权益冲突的本质就是利益冲突2。由于经济关系既包括纵向关系,又包括横向关系,这样

10、复杂的关系之中所牵涉到的是多方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都可能发生冲突。为保护社会性私权免受损害,经济法必须同时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国家与集体及集体中每一个个人之间的关系。2经济法权利救济对象的共同点正是出于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双重关切及对二者之间平衡性的追求,固然经济法权利救济的对象在外表上可能表现为某一个人,而实际上,唯有个人具有社会性的私权,才可能得到经济法的救济。救济其权利的结果不具有社会公共性,即不能对其他个人产生积极影响的,不能看做是经济法权利救济的对象。(二)方式的特殊性经济法权利救济方式的特殊性是指司法救济方式的特殊性

11、。它主要体如今:由于诉讼程序是与利益关系中受损的利益和利益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相对应的,而不是与部门法相对应的3,因而,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而又由于经济法权利救济经过中利益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具有复杂性,因而,经济法权利救济可能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此外,在某些情形下,经济法权利还需要通过一些十分的司法程序进行救济,这就是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下文将详细阐述这种特殊性。1综合利用各种诉讼程序由于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冲突的多元性、社会性私权的特殊性,以及目前尚无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对经济法权利进行司法救济只能依靠于综合利用各种诉讼程序来实现。根据利益关系主体双方地位的不

12、同以及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也不同,主要体现如下:第一,经济犯罪行为损害别人权利的,主要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第二,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机关在宏观调控的经过中损害权利主体之权利的,主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这些被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第三,平等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纠纷的,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2十分诉讼程序目前,公益诉讼是经济法权利救济所使用的最主要的十分诉讼程序。严格讲来,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根据诉讼的目的或效果划分出的一种诉讼类型或诉讼方式4,其并不是完全独立于传统三大诉讼法的一种司法程序。目前对公益诉讼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狭义的公益诉讼单指由国家机关

13、根据法律受权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而广义的公益诉讼除了特定的国家机关外,还能够由个人和社会团体提出。定义上广义和狭义的区别,还牵涉到关于公益诉讼的另一个争议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有观点以为,假如起诉者的权利已经遭到了违法行为的直接损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他的个人利益,那他就不具备起诉的资格。关于这一争议笔者将在下文讨论经济法权利救济方式的完善时详细阐述。暂时抛开争议性问题,通过公益诉讼的程序对经济法权利进行救济,其区别于一般民事、行政诉讼的本质特点都体如今其结果是具有一种正外部效应的,而于其中受益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与上文所讲的经济法权利救济对象的特殊性是相关的。由此我们能够

14、得出结论,除了综合利用各种诉讼程序外,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还通过十分诉讼程序体现其背后正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三)目的的特殊性经济法权利救济目的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要保护个体利益,还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最终目的一方面是要实现本质上的公平正义,进而体现对第二代人权的保障,对每一个个体的人性关心;另一方面,它也希望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目的既涉及宏观层面,又涉及微观层面,这与民商法是不同的。(四)时间的特殊性传统的权利救济观念通常以为,有损害才有救济。然而,在经济法纠纷中,出于保护动态扩散利益的需要,除了传统的对侵权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救济方式外

15、,最为关键的救济方式乃是除去正在发生的继续性、反复性损害和消除将要发生的损害5。因而,在时间上,经济法权利救济不仅发生在权利遭遭到损害以后,还可能发生在权利遭受损害之前,预感权利会被损害之后。(五)结果的特殊性正外部效应由于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因而,无论对象是什么,方法怎样,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最终都要指向其结果的特殊性正外部效应。所谓经济法权利救济结果的正外部效应,就是指对经济法权利进行救济,救济结果不仅及于要求救济者,还及于不特定的其他对象以及经济秩序本身它将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直接地或间接地维护更多人的经济性权利。即便是个体出于对私利的维护而要求的权利救济,在经

16、济法所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性私权的前提下,这种权利救济所产生的效果一样能对经济秩序起到维护作用,进而间接地保障其别人的权利。再以“公地悲剧为例做详细讲明,当一个牧羊人非法侵占公地的时候,另一个牧羊人为了让本人的羊有草可吃而以垄断为由向他提起诉讼,其目的是维护本人的利益,但当其结果侵占公地的牧羊人不再侵占公地发生时,公地能够免于被过度放牧的危险,其他牧羊人的权利也从中得到了保障。这就是由经济法权利救济通过救济社会性私权而带来的结果上的正外部效应。三、经济法权利救济特殊性存在的原因(一)经济法本身的特征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是使得经济法权利救济特殊性存在的主体方面的原因。从形式上看,经济法具有跨部门法的

17、属性。经济法既涉及了对国家经济管理权利的规范,也涉及私人之间的新型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了对社会性私权的保障,以及对本质平等的追求。在这样跨越公私法的形式下,经济法权利救济经过中所牵涉到的主体既包括了平等主体,也包括了不平等主体,于是,对经济法权利的救济只能同时诉诸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程序。从内容上看,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综合性且融整体性与个体公平照顾性于一体的特征。详细来讲,就是经济法既包含通过经济计划等来实现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内容,也包含通过关心弱者来实现本质平等的内容。这种内容上的特征即为经济法所救济的社会性私权的特点与诉求,正因这些特征的存在,经济法权利的救济才具有了相当的

18、复杂性,进而体现出从对象、目的、到方式、结果等的一系列特殊性。(二)传统诉权的局限性传统诉权的局限性是造成经济法权利救济方式特殊性的客观原因。传统诉权的基本理论是当事人适格理论。在这种理论下,只要在当事人本人的私人利益遭到损害时,才具备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就像英国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讲的那样:“法院不愿让任何人进入法院,除非他本身遭受了十分的损害。通常其必须证实他本身享有某种权利,而此权利已遭受损害,或者证实他本身拥有某一财产,而此财产己遭到不利影响。假如他只是与其他成百或上千人一同抱怨的公众的一员,这不够足以使其进入法院。6这种传统意义上的诉权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它直接限制了对经济法所保护的社

19、会性私权进行救济的可行性,由于在社会性私权遭到损害时,当事人恰好就是这“一同抱怨的公众的一员,即便他的权利也遭受了直接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分担到个人时,可能显得微乎其微,难以证实,而不具有讲服力。于是,经济法权利救济不得不依靠于各种诉讼程序,辗转法律条文与事实之间,以迂回的方式来完成。四、经济法社会性私权救济的将来从社会性私权出发,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一方面包含着经济法权利救济的道德性和其区别于其它权利救济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经济法权利救济所碰到的瓶颈。在对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进行研究之后,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对经济法社会性私权救济的方式做出完善,逐步消除它所遭遇的瓶颈,进而使其道德

20、性与价值充分实现。(一)诉权概念的扩展要想使得经济法所保护的社会性私权得到愈加直接和高效的救济,方式之一就是对诉权概念进行扩展,扩大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当局限于私人利益受损,而应当突破为社会性私权遭到损害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能够有助于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主体的利益的维护,那就应当接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对诉权的扩展也要注意防止诉权的滥用。此时,决定能否接纳诉讼应当基于对诉讼所维护的利益和所消耗的资源之间的权衡,对诉权的限制应当发生在成本计算的经过中,而不是在门槛之上。(二)权利救济方式的完善经济公益诉讼的充分利用要想完善经济法权利救济的方式,最根本的是要完善经济法权利救济的制度。然而

21、,目前对于经济法权利救济制度的架构存在各种不同的学讲,很多学者都有本人独特的设想,此时,暂且不谈理论层面的制度架构问题,笔者想主要分析一种于短时间内较容易实现并产生实际效用的实务途径经济公益诉讼的充分利用。我们回到上文所提出的经济公益诉讼中存在的争议。就提起诉讼的主体而言,笔者愈加认同多主体的观念,即广义的公益诉讼。出于个体社会性私权的存在以及对其维护的必要性和意义,不仅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了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如某大学学生诉中国电信案。只要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由于公益诉讼最重要维护的是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知屋漏者在宇下

22、,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当然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就主体的资格而言,由对社会性私权的分析能够看出,公益诉讼的提出者尽管目的是维护个人利益,但这种个人利益能够看作是共同利益中的一部分其维护个人利益的结果能辐射到其它个体,直接有助于对别人利益的维护因而,笔者以为,出于维护个人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也应当被接纳。但同诉权的扩展一样,在接纳这种公益诉讼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问题,为了防止对公益诉讼的滥用,通过其他途径来限制起诉条件也是必要的。总的来讲,在完善经济法权利救济时,既不能囿于利害关系原则,也不能让诉权无限量地膨胀,唯有在二者之中求取平衡,经济法的权利救济才可能有光明的将来。五、结语从“公地悲

23、剧之中,我们看到了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也证实了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到对社会性私权关心,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开场体现,在探寻经济法权利救济的特殊性产生原因的经过中,我们既发现了经济法的追求与价值,也发现了经济法权利救济存在的缺乏。唯有修正这些缺乏,经济法权利救济的价值才能充分实现。我们相信,在不断的求索里,公地的悲剧结局将不再发生,每一位牧羊人亦都能在权利获得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共享公地所给予的安泰。参考文献1谢佑平权利保障:诉讼的起源与本质A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第三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42王道旭论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形式D福建师范大学,20083吴荻枫论我国经济法的司法救济D西南政法大学,20084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85吴荻枫论我国经济法的司法救济D西南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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