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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与破解探析从法制层面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陷入困局的原因主要在于城市管理制度立法保障的缺失与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薄弱,并尝试针对性提出城市管理破解困局的对策:立法先行;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养;施行柔性执法。关键词:城市管理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活动,旨在提高行政效率,施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构成管理与执法分立的城市管理体制,使城市管理由原先的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跨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难题,在这样的体制下城市管理执法获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先天的体制和法律的缺陷以及执法人员本身
2、法律素质的影响,城市管理制度诞生至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一直面临身份、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等争议,城市管理几乎成了“残暴、“恐惧的代名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陷入尴尬困局,亟需从法制层面究其根源,分析原因,对症下药,探寻符合我国城市发展现状的切实可行的破解途径。一、城市管理先天体制和法律缺陷导致的执法困局(一)城市管理制度先天缺乏且缺乏完善的立法保障首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临的现实窘境始于先天制度的缺陷。作为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尝试与探索,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方“城管执法部门称谓各异,属性不一,有的属行政机关,有的属事业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决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将面对多个领域、多个社会层面
3、的矛盾。城市管理部门站在第一线专门履行“统一执法职责,且缺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很多体制性的问题和基层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部门设置混乱、职能范围不清、执法队伍编制混杂等问题凸显。其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临的现实窘境还源于立法缺陷。依法行政是当代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切公共组织合法生存和规范运行的法理基础。城市管理制度的法理根据来自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0年国务院通过(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8
4、月22日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正式受权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将市容、规划、市政、绿化、工商、公安、环保等多个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处罚职能集中到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除此之外,城市管理制度的施行没有更为完善的立法做保障。如上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与法律先天缺乏导致如下弊端: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身份与权限不明晰近年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冲突事件不断,既突显一些地方城市管理执法的混乱,更突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困局。十分是城管和小摊贩之间暴力冲突的新闻屡见报端,不是城管伤小贩,就是小贩伤城管。2013年
5、5月31日,延安城管踩踏一名商户头部引起众怒;6月2日,广州又传来城管遭小贩殴打的消息。针对城管和小贩之间频频以暴力相对的现状,央视(新闻调查)前往延安和广州,在这两个新闻事发地进行访谈调查中发现:近年城管小贩冲突,多因暂扣物品引肢体冲突。延安城管踩头事件就是由于暂扣自行车而引发的;广州天河区是广州最繁华的中心商业区,是小贩聚集最多的地带,天河区城管分局副政委王成提到了“暂扣这一执法手段的尴尬,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能够暂扣小贩物品,但却没有任何人身强迫权。下面是记者访谈实录:公众不禁要问城管为什么一定要用这种方式来执法呢?难道没有更适宜的办法吗?王成:由于我们没有办法查验对方的证件,中
6、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第15条写得非常清楚,只要警察才能对他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查验。记者:处罚的时候,你其实都不知道我处罚的这个人他身份是什么?王成:不知道,我不知道面对的这个人是什么地方的,姓什么叫什么,我怎么开罚单?我开不了罚单。我只要把你的东西扣下来带回去,作为一个抵押让你来拿,作为一个抵押让你去银行交罚款。隋牧青(律师):城管条例我以为,它本身制定得也有一些问题,城管就根本不应该有这种财产扣押的权利,假如没有人身的这种控制的权利,他根本做不到的。记者:在这个执法经过中,针对人身的动作难免就会发生?隋牧青:对,他不仅仅是给小贩容易带来很大的伤害,其实我觉得给城管也容易带来伤害,由于
7、他们这种地位是很尴尬的。案例来源:央视(新闻调查)刘兆瑞2013.07.28如案例中所谈,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身份、地位、执法保障、相关部分的执法协同与配合等等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执法人员执法经过经常遭遇困窘,例如身份不明等,因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一直被戏称为政府的“私生子。城市管理需要大量的执法人员编制,根据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利必须有法律的明确受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但是,受政府机构精简、编制、经费的限制和制约,只要一部分执法人员属于正规公务员编制;综合执法经过中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应有支持与协作,十分体如今公安保障执法方面;市民对城
8、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相关权限提出质疑、争议,甚至阻扰综合执法乃至暴力抗法等等,直接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成效。2、职能的穿插与重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职能范围广泛,经常被戏称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其主要职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而引起社会普
9、遍关注。城市管理执法职能管辖范围细分到达300项之多,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定与保障,执法经过中势必与相关部门,诸如环卫局、交通局、城建局、工商局等的权利相冲突,例如在一些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与交通管理部门抢着贴违规停车的罚单等。因而,城市行政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管理职责不清,一旦有利可图,相互之间争权夺利;一旦无利可图或遭遇执法难题,相互之间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严重影响执法效率。(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众所周知,法治具有双重性,一是大家要实际服从已成立的法律,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完善的法律。依法行政关键在于依法规范行政权利,要在整个城市执法经
10、过中建立起统一的法律化的规则体系,用统一标准公正严明地去衡量和处理同一行政事务。迄今为止,国家层面仍然没有一部权威的相关法令出台规范城市管理制度。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根据是地方性法规和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拥有的处罚权主要涉及七个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城市管理执法局所拥有的七个处罚权的法律根据仍然分属于原先七个部门各自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定主体太多,不同部门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同一性,就处罚性质的界定、处罚标准、处罚方式与手段、处罚轻重讲法不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冲突
11、。这一方面损害了法制的权威,法律法规之间差异的缝隙给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演变为权利腐败;另一方面,不同法规存在的抵触与矛盾也给城市管理人员的综合执法带来很大困扰。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薄弱导致的执法困局自全国普遍施行城市管理制度以来,似乎“冲突“暴力“野蛮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甩不掉的标签。毋庸讳言,城市管理执法经过中暴力冲突事件的频发,与被执法对象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但是执法人员更是责无可卸,必须严厉追责,依法惩办。如针对前面案例提及的“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一事,事发后延安城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对所有相关人员,一律停职调查;要求监察支队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等。
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为,虽有良法,要是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诚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质量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目的是为了履行维护社会秩序、处理城市众多问题的职责。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仍存在咒骂、殴打等现象,采用简单化的扣押、没收或截留财物等粗暴、野蛮手段,以到达严格执法目的;一些执法人员以加强管理为由巧立名目收费,施行处罚目的为单位或个人创收,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以致执法枉法;一些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一些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没
13、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管理区域不断扩大,综合执法职能不断拓展,管理标准不断提升,执法保障匮乏的现象也日益凸显:执法人员短缺,对执法人员培训的投入缺乏。现有编制内人员远远知足不了日益扩展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催生了“协管员这一“临时工性质的协助城管执法的人员,所谓的临时工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培训,法律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也经常成了暴力冲突事件相关涉案行政责任人推卸责任的借口。三、破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的对策(一)立法先行是走出执法困局的根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
14、和推动作用,捉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遵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经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如前分析,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首先在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方面立法较为滞后,可操作性较差,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践需要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探索制定一部更具权威与科学的城市管理法,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政策与法规。1.亟需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更具权威性与科学性的城市管理法只要以国家层面制定的(城市管理法)这一基本法作为指导,
15、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城市管理立法质量,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新的城市管理法,在立法经过中要注重法律的全面性、科学性、同一性;科学理顺城市管理各部门执法的不同根据,消除立法盲点,减少立法缝隙,克制法律法规之间的抵触与矛盾,改变政府各部门立法分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无法适从的状况;要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和地位,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这既有利于行政执法主体权威性地位确实立,又改善和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2.积极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一方面,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
16、方城市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明确执法权限与职责;通过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各项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不断健全维护流动摊贩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国务院1992年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但是,却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明确地讲过流动摊贩能否能够申请经营执照,工商部门也没有开放过对流动摊贩的审批许可。直到2011年,新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里增加了这么一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
17、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鉴于流动摊贩对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质量的影响,地方政府必须强化对流动摊贩管理的顶层设计,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合法化设计。(二)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养是走出执法困局的关键依法行政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法制化的行政管理队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能否严格执法、合理执法、准确执法,没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再完备的法律、再齐全的执法装备都成为摆设。作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详细执行者,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宪法,精通和把握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令以及党
18、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精通和把握城管执法业务范围内的业务知识;熟悉与城管行政执法穿插的其他管理业务知识,一旦需要,可迅速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获得更佳的整体效应。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该多管齐下。其一,进一步完善引入机制。尽量从高校,十分是政法或公共管理院校毕业的学生中录取一批具备法律、行政管理知识,积极性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后备气力;其二,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通过分层分类培训、分阶段有步骤地加强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技能水平,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其三,进一步规范执法权利,强化执法监
19、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利应得到进一步规范,公开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根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媒体、社会团体、公众的监督机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与社会监督,提升执法者素质。(三)柔性执法是走出执法困局的保障与其他任何执法相比,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有其特殊性,它的执法对象大多数是普通的市民,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弱势群体,若在执法经过中大量使用扣押、处罚等强迫性措施,其野蛮执法与暴力执法容易引发被管理者的不满、对抗与冲突。因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复杂性决定了执法方式必须向人性化管理转变,柔性执法成为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成效的有效保障。柔性执法的理论根据是企业管理倡导的柔性管理理论
20、。柔性管理是在研究人们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采用非强迫的方式,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讲服力,进而把组织的意志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它具有四个基本方面特征:根据是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规律;方法是非强迫性的;对人的影响是潜在的;目的是让人们自觉行动。它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性化管理。基于这样的理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柔性执法,指的是执法者根据法律法规,在尊重执法对象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借助劝讲、宣传、教育、行政指导等非强迫性措施,和谐处理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按照合法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柔性执法离不开刚性管理,是对刚性管理的补充和完善。刚性的制度规范让人们的一切行为有章可循、
21、有据可依,但是,刚性管理的形式化和外在性往往带来机械、浅薄和简单化的负面效应。而建立在刚性管理基础上的柔性执法不仅让被执法者感遭到刚性制度的严肃和严谨,尤其让被管理者领悟和感遭到柔性环境带给他们的温馨和鼓舞,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刚性管理的缺陷,有效地化城市管理的“控制为“服务。详细来讲,施行柔性执法并非排挤严格执法。柔性执法主要体如今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上,并非听任自流,任由违法行为存在和泛滥,而是在执法经过中融入“以人为本理念,在法治上体现人本意识,在执法方式上体现人性化关爱,例如“微笑执法、“鲜花执法、“眼神执法、“举牌执法等文明执法方式。柔性执法与严格执法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两者相得益彰。没
22、有严格执法的柔性执法,体现不出法律与制度的权威,市民的权益就无从保障;没有柔性执法的严格执法,就可能漠视执法对象的权利,日益演变为野蛮执法或暴力执法。因而,柔性执法与严格执法相融于和谐城市管理经过中,体现了执法活动中原则性与灵敏性的高度统一。综上所述,我国城市管理制度顺应法制化的大趋势而产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成效直接关系到市民的民生、社会秩序的稳定、地方政府的形象及依法行政理念的施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日益众多,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交通拥堵、公共安全、摊贩无序经营等大大小小的“城市病日益凸显,不仅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也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因而,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树立人本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正是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创立和谐城市的必由之路。作者:刘素芬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