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精品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精品文档.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摘要: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存的案件在近年来频频出现。本文从分析行政附带民诉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入手,对行政附带民诉范围界定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作出解答,最后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个主要冲突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关键词:附带诉讼;适用范围;冲突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差异较大的诉讼制度,它们互不干扰,分别由行政庭和民事庭根据不同的法律根据予以处理。然而,实践中频频出现这两种诉讼互相穿插的情况,因而,怎样更好的解决这两种争议互相影响的情形便成为眼下的一个热门话题。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首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确实立有助于维护司法审
2、讯制度的统一性。目前,法院通常适用不同的程序对这两种争议审讯,这样导致的结果是频频出现内容互相冲突的两份裁判。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均是法院行使国家权利所作出的生效的终审裁判,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哪个优先的问题。只成认其中一个裁判,或者对两个裁判均不成认,都将损害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统一性。另外,两份冲突的裁判还导致裁判难以执行的窘境。这种情况的产生,正是法院将这两种互相穿插的争议分别审讯的结果,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就会避免作出两份内容抵触的判决,也就不会无端加大执行的难度。其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确实立对提高诉讼效率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对于法院来讲,这两种穿插的争议合并解决,减少了很多程序
3、上的重复。前一纠纷的处理为后一纠纷的处理做了基础的准备,这有利于法院高效的处理争议。从当事人的角度看,穿插案件的一并审理有助于尽快实现本人的正当权益。因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助于法院合并查明事实,准确、高效地对案件作出审讯。为了使得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讯愈加规范化,避免各个法院的冲突判决影响到法律的正确性与统一性,尽快在我国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处理此类问题的重中之重。(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相比,刑事裁判关乎公民的生命和人身,因而它更难以操作,对程序与证据的要求也愈加严格。但毕竟均为附带诉讼,在产生的原因与程序上是具有颇多类似之处的。因而
4、既然更为严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能够在案件中施行,那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以参考其规则并结合本身的特性确立起相关的规定。国外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理方法。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存在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因而此类案件完全交由某一类法院审讯必然会引起两种不同法院之间的矛盾,因而这类国家采取分别审讯的方式。假如后一争议的处理须以前一争议的处理结果为根据时,则先暂停后一争议的审理。至于处理这两种争议的先后顺序,视详细情况来决定。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固然对审讯庭作出了行政审讯庭、民事审讯庭、刑事审讯庭的划分,但这只是一种对内的分工,并不与大陆法系国家相类似。因而,我们可以以参考英美
5、法系国家的处理方法,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行的制度。二、行政附带民诉适用类型确实定为了高效的处理争议,节省司法资源,必须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对此问题,理论界意见分歧较大,其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行政赔偿诉讼能否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2、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而提出的诉讼能否为附带民事诉讼。(一)行政赔偿诉讼能否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部分人将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相混淆,以为二者基本一样,笔者以为,尽管行政赔偿的产生是以民事赔偿为基础,但这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差异。详细表现为:其一,产生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6、时,因违法而产生:民事赔偿则是由于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其二,赔偿主体不同。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而民事赔偿的主体则是侵权者。其三,处理程序不同。提出行政赔偿,首先要经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再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解决;而民事赔偿则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调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其四,费用来源不同。行政赔偿费用主要由国家来承当;而民事赔偿的费用则主要由侵犯了别人正当权益的公民来承当。因而,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大不一样,也不是互相包含的关系,它只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制度。(二)关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决关于第二个问题,有持肯定与否认两种不同的看法。笔者以为,相对方因对裁决不服而向法院提
7、起诉讼,请求由法院重新审查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诉讼同时包含了两种互相穿插的争议,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相吻合,理应认定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但存在下面情况时,仅能认定为单一的行政诉讼,即相对人仅请求法院对行政裁决作出处理而不请求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处理。综上,适用范围确实定,让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一并进行审讯。对原告而言,适用范围关乎其为了寻求权利救济而能提起诉讼的范围;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适用范围的大小表示其接受法院审查和监督其行使详细行政行为的范围的大小;对于法院而言,它代表着管辖的范围。因而,适用范围确实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难题,对于现已存在的难题,我们应当愈加重视。三、行政诉讼与
8、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冲突处理(一)诉讼管辖上的冲突一般情况下,管辖权的问题总是处理这类民行穿插案件时会面对的首要问题。法国设立了一个专门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机构,该机构是不偏倚的存在,法院诉讼程序规则无法对其起到约束作用,法院与行政机构也不能对其加以管束。就我国来讲,究竟由谁来管辖这一问题只能算法院内部的分工,即便有争议也应由法院自行处理,假如设立一个独立于法院系统的专门机构,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要求不相匹配,也会毁坏司法的独立性。所以我国不能复制这种解决方法。美国确立了补充管辖权原则。一旦该案件中有一基本的争论属于管辖权范畴,就可直接在该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和当事人。假如当事人对此表示不满,则当事人能够
9、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很多不正常的情况,这些不正常情况对行政诉讼案件结果的公正会产生不良影响,进而使得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结果也会遭到牵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异地穿插管辖、提级管辖与法定管辖相结合的制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当重点适用这些制度。(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审理范围的冲突关于上诉的审理范围,部分人以为,若当事人仅就行政部分或民事部分提起上诉,表明其主动放弃了对另一部分裁判的上诉权,则二审法院无需再对其他部分审讯。另一种观点以为,二审需对全案审讯,未提起上诉的部分并不当然生效,全案均须经二审审讯,并进行确认后,才能生效。行政诉讼要求上诉法院应当就一审
10、的裁判与详细的行政行为一并审查,与上诉范围无关。民事诉讼要求上诉法院只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部分。据此,仅仅就行政诉讼部分提起上诉的,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若既针对行政诉讼部分的裁判上诉,又针对部分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上诉,理应允许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其作用即在于保护被上诉人的正当权益,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获得平等的上诉权。四、总结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经过。而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穿插问题,法律法规还缺乏详细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缺乏根据,法院五花八门的做法产生了不少问题。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发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经过。参考文献1张卫平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J法学评论,1996(9)2危辉星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J法律适用,2012(2)3孙振庆,赵贵龙,刘峥,等关于行政民事穿插案件的调研报告兼谈民诉法51条及行诉法136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法律适用,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