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证据下质证规则研究-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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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证据下质证规则研究摘要:随着中国制度不断改革,国家法制也在不断推广,目前我国政府严格的推行了依法治国等政治性措施来约束我们所处社会的不良行为。在生活中,我们能经常看到行政机关对不法分子的惩办,但是我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因而在惩办经过中会有一部分民主性的环节,这个环节就是质证。本文将讨论的就是质证在行政处罚中怎样运用以及对其规则进行讨论。关键词:行政处罚;质证;听证;证据一、质证的含义质证,字面意思上我们能够把它理解为有质的证实,怎样证实,那就得需要证据。因而,质证就是在整个行政处罚中的有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一个名词,指的是有关行政机关在对案件的审理经过中,行政案件当事人双方通过一些法律流

2、程后,呈交给其行政机关的带法律意义的证实或者证据的活动。质证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分为两种:(一)第一种,广义质证。广义上的质证一般是指在提出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法律人对另一方出示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能否与本案争议事实有一定的关联,能否能够证实其真实性。(二)第二种,狭义质证。狭义的质证是指在诉讼程序、证据交换或是在行政机关审理中,有关行政机关调查信息的阶段,所进行的前述活动。二、质证的基本流程和规则在有关行政机关审理经过之中,质证一般情况下根据下面程序来进行:一、案件中,原告先进行出示证据活动。二、被告方出示证据,然后被告会与原告以及出证的第三人进行质证。三、由第三人出示相关证据。质

3、证一般情况下会围绕下面三点进行:(一)对真实的合法证实材料进行否认质证能够否认一切对本人不利有关书证,例如复印件、传真件等,可以以否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例如两个单位间是合作关系,还有就是个人出具的证据。此外,假如对于一部分证据存在疑虑时,能够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借此来证实其能否真实。(二)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相关证实材料由于所出示证据证实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所关联,因而若是无关的证实材料,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是不容被采纳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固然与案件存在一定的联络,但是很多证据较为单一,这样就很难被认定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三)证据在来源上不合法在质证经过中行

4、政相对人可要求证据提供方讲明证据的来源并可分析其来源能否合法,不合法行政机关会证实其无效性。证据的获取方式获得是不是合法的,以及其真实性有没有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假如是不合法的来源,能够驳回该证据。三、行政处罚中质证的特点和司法程序中的质证对照来讲,听证程序中,质证有独特的地方,其特殊性在于下面几个部分:(一)众所周知,听证程序当中最民主的一部分就是质证,毋庸置疑的证实了质证在行政处罚这个程序中所处的地位。而听证权则指的是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能够使相对人对本身法律做出防卫。设立听证程序对受行政影响的当事人来讲最有益的一点就是能通过这个程序了解到行政机关对本身行

5、为的调查信息,可以以知晓其做出的处理意见,最重要的是得知信息后能够根据情况阐述本人对所处案件的看法,借此维护本身的权益。当事人行使这个权利的前提在于本身可否在听证经过中合理充分的表达出对该案件的看法和意见,行政处罚中假如要落实和体现民主,就必须得给相对人一个保护本人的权利,一个能为本人的利益做出辩护的时机。听证程序开场前会告知当事人,告知的前期准备一是展示该案件中已被掌控的证据,再是行政机关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在整个行政处罚中,质证毋庸置疑是其中民主性最强的一个环节,它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高潮部分,也是实现听证目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二)司法质证的主体是诉讼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人或辩护人,听证

6、程序中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当行政机关出示相关法律证据以证实该行政行为,而这个证据真实有效,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机关出示的证据提出本人的质疑,但是行政机关却不能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系列疑点做出本人的解释,那么这个证据就是无效的,而行政相对人没有义务去提供相关证据,就算是提供了,假如做不出合理的解释,也不会转移被告的举证责任。(三)质证对行政相对人来讲是一种权利,对行政机关来讲相反,是其一种义务。行政处罚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1)被告知以及通知权利。一系列听证注意事项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通知当事人,这是当事人权利,也是行政机关义务。假如当事人想要听证,应在七日前被告知听证时间以及地点。(2)

7、要求回避权。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如其以为听证人员和这个案件有联络,那就能够要求其回避。(3)委托权。若是当事人不愿意出席,可以以委托其别人代为参加。(4)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当事人能够提出一系列有关证据在听证经过中为本人的行为进行辩护,或者反对另一方已经提出的对本身不利的证据,这个权利是最重要的,假如没有证据辩驳对方提出来的一切合法证据,那听证就变得毫无意义。听证程序中的设置就是给当事人一个合法的为本人辩护的时机,没有证据,就不能辩驳,但是获取证据也要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在听证中,不合法获取证据的手段是不允许的,其证据也有可能会被以为是无效的,并没有法律意义。(四)质证证实案件事实证据,也证实

8、程序合法和处罚根据正确、处罚结果正当的证据。这些证据除了包括一般的几种证据中之外,还包括一系列法律文件。(五)质证中有两种最基本的质证方式,直接质证和穿插质证。直接质证就是在听证经过中在传唤证人能够作证的情况下传唤当事人为自方证人作证。穿插质证指的是在听证中,由一方的当事人对另一方所传唤的证人进行盘问并能够借此找出对本身有益的或者无益的信息。通常情况中的案件,审理顺序是双方直接质证,然后穿插质证,之后再直接质证,再进行穿插质证,这样也是比拟公平合理的。四、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再严谨的司法程序也总有一些缺漏。而有些小小的缺口有可能会导致一个案件的重置。(一)范围太窄。其最明显的就是在听证程序中对行政

9、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到位。从当事人的角度上来讲,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正式听证,当事人享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程度是基准于其利益受损程度的,程度太低也有可能并不需要听证。(二)应该完善质证的介入人。目前来讲质证的主体对象仅仅只要行政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对双方利害关系人以及出席证人等没有明确规定,如今应该愈加明确,尤其是建立和完善证人及鉴定人出席制度。(三)应该明确质证经过中补充证据的时间期限,建立质证前的证据展示制度,让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能够在质证前了解证据,赋予阅卷权利。五、结语在行政处罚经过中,质证是极为重要的。质证这一环节对于行政相关人来讲有可能起到绝定性的作用。这个环节保证了行政相关人得到一定的法律自卫权利,在行政处罚经过中,质证环节将行政处罚推向高潮,显然不可或缺。参考文献1孙政,明,赵东迅,荀广喜,闵锐,钟政,张波,李虹,邱立民,白亚林,孙立强,礼仲佳,郭锋,崔仁树,韩朝阁,王兰,陈波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J沈阳干部学刊,2011(01)2司雪侠,宁国栋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J价值工程,2011(11)3杨寅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评论,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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