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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的认知差异(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一期一、认知差异的实证研究(一)研究变量本项研究有两个因变量。(1)严重性认识:调查者提供犯罪情境,要求受调查者对不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进行评价,评价的标准是李克特量表法,分值为111。1表示一点都不严重,11表示非常严重,6表示中间值。(2)惩罚认识:调查者提供犯罪情境,要求受调查者为每一种犯罪行为都选择一种惩罚方式,从“终生监禁(分值为61,最大值)、“其他稍微惩罚(分值为05,较小)、“不予起诉,即非犯罪行为(分值为0)等惩罚方式中选择。根据最适宜的惩罚措施,各类犯罪严重性及其惩罚分值构成本项研究的因变量。引入惩罚变量的目的在于考虑
2、到对严重性分值的良性理解(即非刑事化),同时也能加强因变量的效度。3在调查者提供的各类犯罪情境中,受调查者、犯罪行为、犯罪人员和受害人等特征可能会影响受调查者对犯罪严重性及其惩罚的认知。因而,本研究的自变量和控制变量有两个;:一是来自受调查者的个人特征(6个);二是来自犯罪现场的随机因子变量(7个)。本研究选择两种自变量:一是犯罪行为类型,根据不同情境进行检测;二是受调查者的年龄,分为18岁以上和18岁下面。(二)研究方法本研究数据源自对712名受访者(119名青少年,593名成年人)的电话匿名问卷调查,调查时间为2008年23月。调查区域为军事分界限以内的以色列领土,不包括巴勒斯坦地区。由于
3、90%以上的以色列家庭都有电话(中央统计局CBS,2009),大多数电话都收录在电话号码通讯簿里,因而这一取样框架合适本研究目的。为了保证电话调查的反响率,尽可能使用简短的问卷,对少数民族还使用了他们的母语访谈。假如第一次联络不上受调查者,则最多再联络三次,否则重新选择另一个家庭。下表呈现的是样本的社会人口特征。本研究使用概率抽样法。首先进行分层抽样,以便包括以色列多数的地理区域。在所有的层次中,都从电话号码通讯簿中随机抽样选取受调查者,确保每个家庭都有被选择的同等可能性。根据阶层函数法,每份问卷提供五类犯罪情境,要求受调查者对每一类犯罪的严重性进行评价,并提出适当的惩罚措施,同时也要求他们提
4、供一些个人信息和特征的内容。为了避免直接进行民意调查的缺点,研究人员采用了情境描绘法,这是研究犯罪严重性认知的常用方法,它要求受调查人员根据所提供的假设犯罪情境或片段进行评价。与民意测验调查不同,本研究方法向受调查者提供的评价任务愈加复杂,与现实生活情境愈加贴近,他们出现理解偏差的可能性更小。与其他大多数研究不同,本研究采用完全析因设计法,使用多层面情境,充分利用随机控制实验设计和传统调查的双重优势。这种方法根据几个变量中的每一个变量(层面)随机选择分值,完好的情景必须包括所有的变量。(三)研究结论表2和表3呈现的是受调查者对15种犯罪行为严重性及其惩罚的均值和标准差,以及青少年群体和成年人群
5、体之间的显著性测试(t)。为便于理解,根据青少年群体对犯罪严重性及其惩罚的评分均值根据降序排列,也对成年人群体的评分均值进行了排列。表2显现出青少年和成年人对15种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排序差异。我们能够发现,无论以色列的成年人还是青少年都以为,熟人谋杀是最严重的犯罪,其次是性谋杀、约会强奸、车祸致人死命等。在这些犯罪行为中,绝大多数的标准差都最低,数值接均值。无受害人犯罪是最轻的犯罪。在这方面,逃税和滥用硬被以为相对严重,由此我们能够断定,与其他犯罪相比,以色列的青少年和成年人都以为滥用硬和软是相对较为稍微的犯罪。表2青少年和成年人对15种犯罪行为严重性的评分均值、标准差、相对排序4表3是对15种
6、犯罪行为应受惩罚的调查结果。在犯罪方面,固然青少年和成年人都把严重吸毒(滥用硬)的严重性排列在第10位,应该判处的监禁时间分别为713年和16年,但成年人的均值显著更高,对严重吸毒的惩罚力度更强,这种差异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对滥用软犯罪的调查发现与此类似,但是对其惩罚强度的均值相对更低,分别为347年和853年,即犯罪严重性分别被排在第15位和第13位。表4显示出青年人(年龄为1518岁)和年龄相对较大者(年龄为1922岁)对两种犯罪严重性及其惩罚强度的评分均值和标准差。我们能够发现,固然这两种犯罪的严重性及其惩罚的评分均值并非完全呈直线上升趋势,但是它们的均值大致都会随受调查者的年龄增长而上
7、升。在严重性方面,15岁青少年的均值是489,但是22岁的受调查者却上升到612。在惩罚方面,监禁的时间为1034136年。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受调查者的年龄是长还是幼,标准差一般都没有显著变化。表5是关于犯罪情境的严重性及其惩罚的非标准回归系数和标准误差分析。本研究在控制两个(控制)变量的同时,还通过两个多元普通最小二乘法回归模型,分析个人变量和犯罪情境(自变量)对犯罪严重性及其惩罚(因变量)的影响。同所有其他变量相比,在这两个回归模型中,受调查者的年龄是影响最大的变量。详细地讲,随受调查者的年龄增长,他们对犯罪严重性及其惩罚的严厉程度的认识显著上升。而且,受调查者的性别和宗教信仰这两个控制变
8、量也具有显著统计系数:与男性以及宗教信仰不忠诚的受调查者(即愈加世俗的受调查者)相比,女性以及宗教信仰更忠诚的受调查者对犯罪严重性的认识会更严重。此外,在各个维度的控制变量方面,受调查者对于犯罪的观点会遭到详细种类、犯罪人员的民族、十分是其年龄的影响。详细而言,受调查者以为稍微的犯罪显著稍微,应该给予更为宽大的处理。同犹太籍犯罪人员相比,假如犯罪人员是阿拉伯人,这种犯罪行为会显著地被以为愈加严重。同年龄较大的犯罪人员相比,假如犯罪人员的年龄较小,其行为会被以为愈加严重,对其行为的惩罚也相应地愈加严厉。该研究结果证实了本项研究的两个假设。研究发现(参见表2、表3),受调查者对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的
9、严重性及其惩罚的评价分值,比对无受害人犯罪、吸毒的严重性及其惩罚的评价分值显著更高。总体而言,这些犯罪严重性排序与其他犯罪严重性研究发现的排序非常类似,支持了共鸣形式。进而验证了本项研究的第一个假设,即与无受害人犯罪和吸毒相比,以色列成年人和青少年都会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列为严重犯罪,对其惩罚也愈加严厉。本项研究的第二个假设是,与青少年相比,成年人对吸毒犯罪的严重性及其惩罚的评分应该显著更高,这也得到研究数据支持,受调查者年龄越大,以为这种犯罪行为越严重及其惩罚程度越高。研究发现,不同群体和个体特征显著影响其对犯罪严重性及惩罚的认知。固然很多犯罪严重性及其惩罚的相对排序比拟类似(不完全一样),
10、但在详细犯罪行为的相对排序中,不同群体之间存在分歧,甚至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主要体如今不同的受调查者对每一种犯罪情境的评分差异较大。此外,对犯罪严重性及其惩罚的认知差异,还受被调查者的性别、宗教信仰、民族、年龄等因素影响。二、认知差异的主体性主体是指自主的个体,即能够理解社会共同伦理、规范价值,并根据本人的义务而自行决定行为的个体。自主是主体概念的核心含意,它是权利和自由的体现,有自行决定、自行担当的意义。现代刑法理论区分了Person和Individuum的不同含义,Person是“受法律、道德等规范之作用而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Individuum则是“处于生理、物理自然状态,依感官活动的生
11、物人。启蒙的主体性哲学思想是近代法律和法学主体性思想的根基。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洛克的“心灵白板、莱布尼茨的“单子、康德的“先验主体、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等,都是主体性哲学的表达。主体性哲学思维反映在法学中,就变成康德所讲的人的“自由意志,他讲:“人,是主体,具有“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之左右的理性,能够“自由地将自我纳于法律之下,“最合适于服从他给本人规定的法律。费尔巴哈也指出,“假如人们是理性之存在,自需无干扰地享受其权利,“市民社会的(刑法)目的就是保护所有各方面的自由,而犯罪主体就是这样的理性个人,享有权利和自由,“其对违法行为的有意自主确定即为责任。在法律人格塑造上,近代法学把人看作整洁
12、划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把人都当作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在法律上鼓励人们的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与主体性相联络的法律人格的形式是个人主义的,它强调个体对整体的优先性,一切以个人利益的知足为最终目的。后当代思想家从各个方面攻击启蒙运动发明的“理性主体。构造主义者以为,没有先于环境存在的主体,主体是被各种关系和构造建构出来的。列维斯特劳斯讲“人文科学的最终目的不是构成人,而是消解人。而福柯继尼采的“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讲法。他以为在考察法律问题时必须去除掉先验的主体观念,从来没有离开权利强迫的个人,而只要权利制造主体。巴尔特的“作者之死是后当代法学主体离心化趋势的;之一,他以为同一个文本在不
13、同的读者那里会产生不同的意义,谁都没有特权赋予文本以终极确实定的意义包括文本的作者在内。传统的阅读方法运用在法律解释中,就产生了“法律文本法律适用者、“立法者司法者的法律解释形式,其隐含的法律逻辑是:法律文本及立法者至高无上,解释者、适用者只能遵循它给出的“原意。而如今,读者介入了意义生成的经过,文本意义的生产是一个“复凋阅读(巴赫金语)的结果、作者与读者共鸣的结果。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就是一个法律文件没有什么作者的“确切意图,只要尊重读者对文本阅读的结果。基于意志自由和理性的所谓主体是值得怀疑的,由于这种主体考虑以先验的自由意志、理性为出发点,使主体概念本身成为脱离实践的、主观的、内容空洞的
14、概念,而其研究又因脱离实践而属于孤立、片面和静止的考察,难免绝对化和片面化。人是实践的主体,实践决定着个体的自主,无论哲学或刑法学都不能改变其本质。哈耶克指出,人类必需要对本人的理性有清醒的认识,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理性滥用,由于理性是有限度的。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本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论证困难和局限,由于它永远无法离开本身而检视本身的运作;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由于个人理性是一种根植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构造的子系统,所以理性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且,人不仅有理性的成分,也有各种非理性的成分,如感情、意志和欲望。三、认知差异的
15、主体间性马克斯韦伯把意义分为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前者是对行动者而言,后者是对观察者而言。当观察者试图把握别人的意义时,既能够通过直接观察加以理解,可以以通过考察动机进行讲明性理解。在现象学社会学家舒茨看来,韦伯的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指涉到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主观意义是“我怎样确定意义的问题,而客观意义则涉及“我与别人怎样建立“主体间性的意义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的主体间性问题,即是“怎样理解别人。舒茨以为,在本质上任何一个人都无法进入他者的意识流。若要理解别人的主观意想的意义(in-tendedmeaning),就必须和别人一样处在他生活的意识流中,去对他的经历“赋予意义,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但这并不
16、是讲普通人之间根本不可能互相理解,不是讲别人的体验对“我是完全封闭的。“索引性(indexity)是常人方法学发现的自然语言和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沟通结果及所有社会行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即都“依靠对意义的共同完成且未经申明的假设和分享知识。某些意义能够被别人描绘、报道,因而能够被理解。舒茨的真正意思是告诉我们,“我赋予你的经历的意义,不可能与你解释这些经历时所赋予的意义完全一样。也就是讲,自我的意义确立经过和对别人经历的理解涉及的是两种完全不同意义的经历图式和解释图式。舒茨以为,只要当我们发现别人的意图时,才算是真正的理解。真正的主体间性的理解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沟通意图;另一种是具
17、有沟通意图,使用符号的理解。但无论前者还是后者,我们所把握的意义都介于纯粹的客观意义和绝对的主观意义之间。一方面,我们既不可能到达别人的意想的主观意义,由于我们不可能完全重现别人的意义构成经过,只可能面对该经过的产物;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只停留在客观意义的层面上,由于不触及别人的主体经历的意义根本算不上真正的理解。在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之间有附加意义,只要当解释者发现了符号发出者在符号的客观意义上增添的附加意义,才算理解了符号的主观意义。哈耶克的知识分散论也讲明了主体间的认知差异。他以为人的感官体验是获得知识的物质基础,感官的局限限制了知识的无限。由于人对事物感悟是多种多样的,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感悟是不同的,并且这一感悟往往要在事后被反省和修正,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所以,“特定时空之情势的知识始终、并且只能相对于从事行为的个人而存在。这种知识被哈耶克称之为“局部知识或“相关知识。同时,由于知识只能隐藏在实践中,并且可能缺少恰当表达这种隐藏知识的能力,进而使不同人的知识成为“默会知识。这种“默会知识在小群体内不言自明,但随着群体的扩大,它只能表现为一种为不同的个人分散拥有的、关于“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即分期和分立的个人知识。正是这方面的原因使知识具有分散的特征,知识的分散性使知识具有个人性、有限性和无知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