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度-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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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保证公路运行平安,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下面统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指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为界,本制度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第三条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为市公路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所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分局详细施行所管辖路

2、段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负责建筑控制区的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第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行车平安和有利于公路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第二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第五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二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三市、县市、区快速通道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按鹰府办字78号文执行: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大

3、道天收费站至市区段控制区为100米;大道原收费站至景区段、高速公路连接线及连接线、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连接线控制区为50米;四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必需知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规范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穿插的要求。立交桥控制区范围为通道边缘50米;五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距离县道不少于50米,距离乡道不少于20米。第六条纳入到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两侧的控制区范围。应按照乡村总体规划和控制性具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第七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三章公路两侧

4、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第九条因特殊情况。并与路政管理部门签定限期撤除协议。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料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第十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料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载明施工的理由、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设计方案;三符合保证公路平安、疏通要求的施工方案;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但不得在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分期分批撤除

5、;因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施行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弥补。第十二条因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处,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应审批。由地方政府牵头,撤除违法建筑和拆迁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公路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路政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撤除或拆迁。第十三条公路两侧已构成的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并应当按规定与公路坚持距离,防止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平安与畅通。第十四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

6、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料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操持,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土石。禁止采用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堆放物品。第十七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穿插道口。并按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设计、修建,经路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因修建平交道口影响公路排水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设施。申请书应包括下面内容:申请料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7、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平安保证措施。第十八条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作业;二倾倒垃圾、污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三其他任何阻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平安和畅通的行为。第十九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并采取有效的维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平安的措施。申请书应包括下面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

8、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平安保证措施;四施工期限。第四章非公路标志管理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非公路标志指除公路部门设置的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平安标志、地名标志、路政管理宣传牌等以外的设置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广告牌、标牌。第二十一条非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设置、严格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未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除公路部门设置的公路施工标志牌和市、县、乡界牌以外。第二十三条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但应当符合交通平安要求:一公路收费站和广场;二公路隧道口上方;三标志的外缘滴水线距离公路边沟外缘米以上。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经路政管理部

9、门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料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申请料理设置非公路标志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地点、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二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构造及安全性能的讲明;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二标志应当做到整洁、美观。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三标志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发生眩目影响的资料和设备制作标志;五设置的标志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明路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编号。第二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置非公路标志

10、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准许设置的决定。过期无效。非公路标志须在设置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设置。第二十八条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对其标志进行定期检查、颐养。确保平安和整洁。阻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平安的标志设置单位应及时清理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由于自然灾祸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标志损坏。其费用由设置者承当。第二十九条非公路标志设置期满。并料理延期设置手续。第三十条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第三十一条非公路标志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当由设置者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背本制度。并

11、可处5万元下面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当。第三十三条违背本制度。可能危及公路平安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下面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背本制度。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穿插道口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下面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背本制度。可处2万元下面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三十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三强迫提供有偿服务;四刁难、讹诈管理相对人;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违规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违背本制度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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