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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的治理。保证大路运行平安,提高大路使用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治理条例省大路路政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下统称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的治理。 指以大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为界,本制度所称的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向外延长肯定距离的区域。 第三条市交通局、大路治理局为市大路路政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监视、指导全市所辖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治理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大路分局详细实
2、施所管辖路段的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的治理工作;大路路政治理部门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负责建筑掌握区的执法监视检查。 依法做好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治理的相关工作。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大路沿线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的治理。遵循有利于大路进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行车平安和有利于大路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其次章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的划定 第五条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的范围依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二)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掌握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市、县(市、区)快速通道及高速大路连接线两侧建筑掌握区范围按鹰
3、府办字78号文执行:大道、高速大路连接线、大道天收费站至市区段掌握区为100米;大道原收费站至景区段、高速大路连接线及连接线、高速大路连接线、高速公连接线掌握区为50米; (四)大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四周必需满意大路长远进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穿插的要求。立交桥掌握区范围为通道边缘50米; (五)大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距离县道不少于50米,距离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六条纳入到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两侧的掌握区范围。应依照乡村总体规划和掌握性具体规划的要求进展掌握。 第七条路政治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三章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的治理 第八条除大路防护、养护需要外。 第九条因特别状况。并与路政治理部门签定限期撤除协议。经路政治理部门批准前方可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料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商定期限内必需撤除。 第十条在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内埋设、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路政治理部门批准。 申请料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载明施工的理由、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符合大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保证大路平安、疏通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
5、十一条在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内的违法建筑。但不得在原址进展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分期分批撤除;因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大路建立等缘由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弥补。 第十二条因大路新建、改建、扩建或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不得转变其使用用途,有关部门也不得进展相应审批。 由地方政府牵头,撤除违法建筑和拆迁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大路建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路政治理、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展撤除或拆迁。 第十三条大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并应当按规定与大路坚持距离,防
6、止在大路两侧对应建立,防止大路街道化,保证大路的运行平安与畅通。 第十四条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料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到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的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操持,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大路的掌握距离。 第十五条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土石。制止采纳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大路排水系统。 第十六条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堆放物品。 第十七条在大路上增设平面穿插道口。并按大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经路政治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因修建平
7、交道口影响大路排水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修建大路排水设施。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料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大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平安保证措施。 第十八条在大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大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进展以下行为: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建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展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停靠船只、排筏或进展其他类似活动; (三)其他任何阻碍大路桥梁、渡口、隧道平安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大路桥梁和渡口四
8、周200米范围内修建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并实行有效的维护大路、大路桥梁、大路隧道、大路渡口平安的措施。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大路名称、桩号及与大路边坡外缘或者大路界桩的距离) (三)平安保证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四章非大路标志治理 其次十条本制度所称非大路标志指除大路部门设置的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平安标志、地名标志、路政治理宣传牌等以外的设置在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内的各种广告牌、标牌。 其次十一条非大路标志治理应当遵循统一治理、合理设置、严格掌握、依法审批的原则。未经路政治理部门批准。 其次十二条除大路部门设置的大路施工标志牌和市、县、乡界牌以
9、外。 其次十三条经路政治理部门批准。但应当符合交通平安要求: (一)大路收费站和广场; (二)大路隧道口上方; (三)标志的外缘滴水线距离大路边沟外缘米以上。 其次十四条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内非大路标志的设置。经路政治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料理相关手续。 其次十五条申请料理设置非大路标志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大路标志的理由、地点、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 (二)广告牌、标牌等非大路标志的外廓尺寸、构造及安全性能的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次十六条设置非大路标志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二)标志应当做到整齐
10、、美观。并符合大路净化、绿化、美化建立的要求; (三)标志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大路标志有明显区分。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发生眩目影响的资料和设备制作标志; (五)设置的标志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明路政治理部门批准文件编号。 其次十七条路政治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置非大路标志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打算。 过期无效。非大路标志须在设置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设置。 其次十八条非大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对其标志进展定期检查、颐养。确保平安和干净。 阻碍大路通行或者影响平安的标志设置单位应准时清理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路政治理部门撤除,由于自然灾难或者意外大事造成标志损坏。其费用由设置
11、者担当。 其次十九条非大路标志设置期满。并料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三十条非大路标志占用大路路产或对大路造成损坏的设置者应当依法赐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非大路标志因维护不力或其它缘由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当由设置者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由路政治理部门撤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担当。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可能危及大路平安的由路政治理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擅拘束大路上增设平面穿插道口的由路政治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可处
12、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由路政治理部门撤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三十六条路政治理部门及其大路路政监视检查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工程。 (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 (三)强制供应有偿效劳; (四)刁难、讹诈治理相对人;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违规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制度应当受治安治理惩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