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问题分析-精品文档 (2).docx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17851165 上传时间:2022-05-2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3.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问题分析-精品文档 (2).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问题分析-精品文档 (2).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问题分析-精品文档 (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问题分析-精品文档 (2).docx(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问题分析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举证期限设立了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的制度,而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第102条通过但书形式将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限定,致使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出现异同。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对应分析,结合举证期限制度的应用实践,提出构建逾期举证制度的配套机制,以期使逾期举证制度在司法体系下有适宜法理根据和可行实践空间。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期限;证据失权;诉讼效率一、举证期限制度的含义及功能1.举证期限的含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举证期限制度出如今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证据规定),是从英美法系中

2、移植过来的。施行(证据规定)以前,我国施行的一直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即不管是庭审前还是庭审中,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只要有新的证据都能够随时提出,这样的做法与我国一直追务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的历史背景有一定的关系。由于举证期限制度有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突袭和实现程序公正等优势,故将其移入我国法律体系,使我国举证期限制度也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转化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举证期限制度又被称为举证时效制度或证据失权制度,对于其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有的学者以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实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应

3、承当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1有学者以为“所谓举证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法院接纳该证据的期限期间。2通过以上两个举证期限的定义能够看出,学者对于举证期限的定义并无本质的区别。举证期限的含义主要包括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间,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当事人应在该期限内提交证据;二是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即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所应承当的责任或者不利后果。固然后者没有明确规定逾期举证的后果,但其指出“法院接纳该证据的期间,暗含的意思是超出法院接纳证据期间,法院便可不接纳该证据,即会造成“证据失权。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丧失了有效地提

4、出该证据的权利,即便提出法院也不会纳入质证和认证程序,也就不可能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2当法院断定该证据失权后,该证据根本不会纳入质证和认证程序,更不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失权是对逾期举证制度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也是最为有效的措施。2.举证期限制度的功能提高诉讼效率是举证期限制度最明显和最重要的功能,主要体如今下面几个方面:一是使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证据,设置举证期限的目的便是促使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证据提交法院,避免双方当事人拖延诉讼。若是没有举证时限制度,当事人能够随时提出证据,屡次新证据的提出,不仅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而且会导致屡次开庭,进而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的时

5、间和精神;二是便于法院集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便于法官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尽量减少拖延诉讼的情况发生,对于法官而言,若是没有举证期限制度,法官经太多次审理,消耗较大精神,而对一个争点下了结论后,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可能直接推翻法官的论点,便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促使当事人庭前和解,双方当事人将本人把握的全部证据提交法院后,双方当事人在交换证据的经过中,了解了对方真实的诉求和主张,在双方分歧不大的前提下,便于法院成功调解,不经庭审程序便将纠纷化解,庭前的成功调解无疑是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二、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5条作为对

6、举证期限的专门规定,体现了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期限制度的重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又用4个条款对第65条进行了解释,使其愈加具有可操作性和真实性。1.(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期限制度的规定及其意义对于(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的本质,能够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义务,即对于本人的主张及时提出证据是法律苛以当事人的义务;二是对于举证期限确定主体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整体的考量,综合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提出证据的种类和期限,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三是对于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并不是确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

7、据,当事人确实无法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四是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讲明理由,由此可见,只要是当事人的理由成立,该证据还是会被法院采纳的。只要当事人拒不讲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时,法官才会对其证据不予采纳或者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和罚款。通过法条能够看出,(民事诉讼法)已经对当事人的举证权进行了相当周密的保护。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法院在确定举证期限的经过中已经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案件的整体情况,这是对当事人举证的第一层保护;当时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能够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这是对当事人举证的第二层

8、保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仍然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据,只要其讲明逾期举证的理由即可,即只要有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法院可以采纳,这是对当事人举证的第三层保护;当事人在逾期举证并且拒不讲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仍然采纳该证据,但是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另一种是不予采纳该证据,这是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这仍然是对当事人举证的一种保护,只不过在当事人逾期举证并且拒不讲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时候赋予法官不予采纳其证据的自由裁量权。笔者以为对于当事人的举证权,(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它的保护已经相当完备,对于存在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当事人给予其不予采纳其证据的制裁,对于维护实

9、体公正、程序公正和法律尊严都是必要的。2.(司法解释)对举证期限制度的规定及其意义2015年2月4日施行的(司法解释)第99102条对民事诉讼法的65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1个条款用4条司法解释对其进行细化,可见其在实践应用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下面就(司法解释)中对举证期限的规定进行扼要分析。(司法解释)第99条第1款规定了举证期限的时间和主体。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确定的主体既能够是法院,可以以是当事人,当事人确定后,应该由法院准许,这与我国的证据规定相类似。(司法解释)第2款规定的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的最短时间,只要法院规定举证期限时才会受第2款的限制,若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10、,不受第2款限制。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出台前,我国对举证期限的规定仅仅在证据规定中有所体现,规定为30天,这是相对原来证据规定的进步之处,由目前基层案件非常多的现实能够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开场注重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司法解释)第3款规定表明:对于已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法院能够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司法解释)第100条对延长举证期限的时间、方式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第2款,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且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即人民法院没有裁量的余地,只要是当事人的理由成立,法院就应该适当延长。(司法解释)第101条第1款对逾期证据的概括规定为:对于

11、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讲明理由,必要时还要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证实其理由的正当性,增加其可信度。第101条第2款作为逾期证据的“免责条款,对逾期提供的证据知足下面任何一个条件都视为未逾期:一是由于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例如由于不可抗力逾期提供证据,这不是当事人所能够控制的,所以其视为未逾期;二是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民事权利涉及的毕竟是私权,当事人具有处分的权利,只要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该证据视为未逾期也就无可厚非。需要讲明的是视为未逾期,即当事人固然客观上在举证期限过后提出证据,但其不会遭到任何不利后果的影响。(司法解释)第102条是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的规定

12、,其中的第1款也是争议最大的1款是对当事人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的规定,总体规定是当事人由于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从这句话能够看出法律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能够不予采纳由于当事人成心或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紧接其后的“但书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该采纳。“但书又将前面的整体性规定抽空了。一般的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都是有关的,而且明确规定法官是“应该采纳,而不是能够采纳,即法官对于能否采纳该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基本上被掏空,即只要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案件,法院都是必须采纳,不管其能否逾期。当然,有人会有疑问,即法条规定了相应的惩

13、戒措施,逾期举证还是要承当“训诫和罚款等相应的不利后果,但是,相比于胜诉而言,“训诫和罚款这样的惩戒措施显得微缺乏道,而且对于对方当事人也没有本质性的作用。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的举证权保护的力度更大,对逾期举证当事人的惩戒措施进一步降低。对于举证期限的界定,既能够是人民法院指定,可以以是当事人确定后经人民法院允许,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上是有介入权利的,这是对当事人举证权的第一层保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能够申请延期,而且只要是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延长举证期限,即在申请理由成立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没有自由裁量权而必须延期,这是对当事人举证权的第二层保护;

14、当事人逾期举证,只要其讲明理由,该证据仍然可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对于其预期举证没有异议,该证据便视为未逾期,当事人不用承当任何因逾期举证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是对当事人举证的第三层保护。3.(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举证期限规定的比拟(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比拟模糊和不利于实践应用的部分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举证期限确实定主体,确定主体能够是法院可以以是当事人,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对于举证期限的界定的权利;二是对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进行了缩短,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对举证期限的最短时间进行界定,只要证据规定33条第3款对其进行了规制,即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能少

15、于30天,而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其的规定为15天,这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追求诉讼效率的倾向;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是没有详细规定不予采纳的要件,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比拟细致的划分;四是当事人具有讲明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讲明的标准,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非常细致的界定,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讲明理由,并且必要时要出示相应的证据。当然,法条用的是“讲明而不是“证实也讲明了当事人的讲明的标准不宜过高。当然,这里的“讲明不能一概而论,应该由法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综合考虑证据对查明案件真实性的价值和当事人信赖利益等方面。(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最大的修改是第102条第1款也就是

16、争议最大的一款,同时也是本文阐述的焦点,即通过但书的规定,将举证期限制度规定的证据失权制度架空。在此,先不谈(司法解释)能否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越权解释,其呈现的是当事人逾期举证,无论是成心还是过失,只要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官都不能断定该证据失权。对于什么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或者律师有意不遵守该制度,其不提交的证据肯定非常重要,肯定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笔者在前面也已论及,证据失权是举证期限制度对当事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是最有效的使当事人遵守该制度的措施。司法解释使法官无法断定证据失权,无疑是拔去了“举证期限制度的“牙齿,使举证期限制度只剩

17、一个空壳。同时,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非常明显的一个制裁措施便是罚款,但是,司法解释却没有规定罚款的详细范围,给予法官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费用制裁导致超限行为与证据失权效果分离,一旦超限行为与证据失权的效果分离,超限行为人就会评估超限行为与处罚之间的成本收益关系3这势必会导致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在衡量两者利弊后,选择付出费用制裁的代价而逾期举证,到达证据突袭的目的。三、举证期限制度的实践在实践中,举证期限制度的应用方式和效能并非一致,存在很多实践应用中的可操作的借鉴和改良之处。1、实践中法官整体慎用证据失权制度新(司法解释)是2014年12月18日通过,2015年2月4日开场施行的,

18、在通过施行之前,2002年4月1日施行的(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便对逾期举证的后果进行了规定,其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可见,(证据规定)已经赋予了法官证据失权的权利,但是(证据规定)的规定刚性有余而柔性缺乏,即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013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即对于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法官能够不予采纳该证据。从(证据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能够看出,法律赋予了法官断定证据失权的权利,但是,现实中法官并不会轻易断定证据失权,主要原因是怕因断定证据失权导致案件出现实体错误,案件经过上诉

19、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举证期限的最主要的成效便是追求诉讼效率,但由于超过举证期限导致的证据失权而出现案件实体的错误,案件经过上诉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无疑是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降低了诉讼效率,同时对法官本身也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由此可见,即使是赋予法官能够给予证据失权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证据失权的应用都非常的慎重。有了(司法解释)第102条但书的规定,法官更不会轻易由于当事人因逾期举证而断定当事人证据失权。2、举证期限制度被不当利用(司法解释)出台后,举证失权制度被架空。在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利用该条款的可能性又会加大,极易出现当事人逾期举证及证据突袭的状况,即会出现“庭前不举庭中举和“一审不举

20、二审举的状况。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与该证据相对应的证据可能由于没有及时保存而损毁或灭失,对于未逾期举证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没有保障。二是很多人的直观感觉便是案件证据越多越全面,越能够实现案件的实体正义,以为证据提出的时间是次要的。事实上,并非如此,我国审级机制是两审终审,而很多人到二审才将证据提交,搞证据突袭,无疑是将案件的审理机制人为的改为一审终审,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由此可见,举证期限制度不仅能够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可以以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3、举证期限制度在基层法院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通过并于5月1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21、将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改为了立案登记制,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大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该意见的推行对民众普遍反响的立案难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这不得不讲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但是,立案难的原因是法院会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进行本质审查,在这个经过中,很多案件已经被驳回,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施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将不会对案件进行本质审查,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法院丧失了案件的选择权,因而基层法院的案件量会迅速上升。面对突然上升的案件量和压力,本来比拟紧张的基层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将会愈加紧张,所以提高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必然的改革方向,举证期限制度对诉讼效率的提高将显得愈加重要,所以,举证期限制度在基

22、层法院的应用具有明显的实践进步意义。四、对举证期限制度的认识与考虑在我国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少的现状下,提高诉讼效率是非常重要的,而举证期限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益的效果非常明显,所以(司法解释)102条的但书规定使逾期举证导致的证据失权制度形同虚设后,对于举证期限制度的应用非常不利。所以,否认逾期举证导致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应该让逾期举证制度适应我国司法制度,关键是使法官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使用该制度。法官的公开心证是证据失权制度的基础。对于逾期举证制度,当事人是由于成心或者重大过失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法官应该综合考虑给予其证据失权制度的惩戒措施,法官在庭审经过中直接告

23、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能够公开辩论,法官进行综合考量,决定该证据的取舍,并将该经过记入庭审笔录。法官的公开心证,可以以作为案件二审和再审的免责事由。举证期限制度是施行集中审理的英美法系审前程序的一个经过,审前程序在案件审理经过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为审前程序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而举证期限是与审前程序不可分离的制度。我国对于审前程序尚欠细致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仅仅有一款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情形予以处理: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司法解释)的第224226条规定了相应的审前程序,但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4条规定

24、“人民法院能够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这与英美法系拥有完备的审前程序相比是无法并论的。由此可见,将能否组织庭前程序的权利赋予了法院,即对于能否组织庭前程序,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审前程序并不是一个必须的程序,而且规定的也比拟粗略。在实践中,由于庭前程序的详细规定并不明确,法官对其操作流程并不清楚,法官应用审前程序的积极性并不高。能否进行审前程序的决定权在法院,该制度仍然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倾向,当事人对于审前程序的启动并没有任何的决定权,该制度的设计决定了对于审前程序的启动,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是积极主动的。 “证据失权制度与审前程序是一个有机联络

25、的整体,没有完好的审前程序,证据失权制度也只能是空话4。美国学者梅利曼以为“:集中性的缺乏也表明要求告知和预审程序并非必要。要求告知之所以不必要,是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上搞忽然袭击的战术是捞不到什么便宜的。5P120由此可见,单独的举证期限制度是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促进诉讼效率成效的。所以,我国在庭审经过中,应规定较为具体的庭前程序经过。审前程序应该是必经程序,而不是法院能够选择的程序。在利用举证期限制度前提下,完善集中审理形式,保障庭前程序及一系列的其他相关程序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高效进行。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应该是有其配套措施,举证期限制度也不例外。要想使举证期限制度真正有效的应用到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发挥其促进诉讼效率的功能,必须进行深化地体系化改革,使各法律制度之间协调一致,避免出现“南橘北枳难堪的局面。参考文献: 1仇金.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2.2张卫平.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分析J.法学家,2012,5. 3王新元.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考虑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5,2. 4谢绍静.有关举证时限条文修改的几点考虑J.理论探索,2012,3. 5美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试题 > 升学试题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