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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途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实现科技和经济严密结合的关键环节1。长期以来大量的科技成果葬身于“死亡之谷2,无法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这一状况困扰着我国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科技成果能否顺利产业化与科技成果的利用方式有关。一直以来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经过中,科技成果只是被当成一种普通的商品在技术市场上进行交易,这种交易的科技成果一般是简单技术和成熟的技术,但是很多原创性的高新技术成果很难通过外部交易实现转化3。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主要体如今科技成果转化缺少资金、获得科技成果的企业吸纳技术能力比拟差4,以及在技术交易市场上传统DCF方法往往采用较高的贴现率,使科技成果经济价值评估
2、值偏低,并忽视了科技成果转化所创造的期权及其价值5。要克制这些障碍,就应该转变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需要突出科技成果作为一种高技术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属性,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新型方式,其本质是资产证券化,但又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运行机制是什么?怎样利用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1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1.1科技成果的内涵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获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统称6。目前一般将科技成果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
3、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主要指的是应用技术成果,本文所讨论的科技成果特指应用技术成果。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构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一般来讲,科技成果并不一定就是资产,比方科技成果仅仅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在刊物上,或者以某种原型存储在实验室而没有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就不能称之为资产,但是假如科技成果面临交易和商业化,需要通过科技评估来量化其内在价值时,应该将其视为资产来看待,在现实的技术成果转让中我们都将其视为无形资产。本文所谈的应用技术成果都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来处理。1.2资产证券化的内涵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
4、稳定将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构造重组和信誉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7。然而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应该是一种资产价值标准化表述的经过。所谓资产价值标准化表述,就是资产证券化后使得原来的资产的经济特性从自然固化状态(流动性差的状态)分离出来转变成容易分割、组合的有价证券,可增加其流动性,不仅有效促进商业化交易经过,而且也推动资产的现有价值向将来价值的延伸和融合,是资产价值形态的转变。1.3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根据上述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内涵,本文以为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科技成果通过一定的交易构造从流动性
5、差固化状态转变为可分割的、流动性较强的有价证券的经过。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本来不易分割,流动性较差,但是通过证券化技术却能够将其分割成流动性很强的有价证券,这不仅加强了技术成果市场上交易的活跃性,更重要的是为科技成果商业化带来资金、技术、市场及管理上的支持。科技成果证券化和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科技成果转化经过中存在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科技成果价值难以评估以及基础资产权利状态比拟复杂等,所以科技成果的证券化需要更为完善的交易机制。2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4种途径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广义角度的概念,所以本文分别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从狭
6、义的资产证券化角度来看,主要由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种类来决定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分类。目前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许可收益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因此能够将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分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类。而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创业资本入股都是将科技成果资产内化成能够被转让的股份,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在这个角度上,除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类之外,还可将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分为科技成果入股和创业投资入股两种方式。4种途径的详细比拟见表1所示。2.1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入股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方(比方高校和研究
7、所等)将成果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卖给企业,企业则利用本人所拥有的股份而不是现金来购买这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也是一种技术交易经过,不同的是这种交易是一种科技成果资产内化成企业可转让股份的经过,在这一经过中科技成果资产的价值形态由无形资产转变为可分割、交易和转让的有价凭证。相对于之前在技术成果交易市场上科技成果直接买卖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通过科技成果入股这一机制,能够加强研究部门和生产部门建立强大的技术联盟,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经过中的主体作用和研究部门的技术主体作用,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和自主创新能力,进而充分实现科技成果资产的内在价值。我国科技成果入股最早出如今上
8、个世纪90年代末期,发展至今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已遍布全国各地,并为当地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奉献。自1999年以来,中科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约580家,目前正常经营的438家,已经或正在注销的137家8。但科技成果入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方科研机构、高校所持股股权的归属问题,技术入股中的审批程序问题等。2.2创业投资入股目前在我国创业资本市场上主要存在下面4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政府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以及公司创业投资(Cor-porateVentureCapital,简称为CVC)。政府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投资资金分别;于政府财
9、政和个人,而风险投资是由专业的风险投资家对创业企业所进行的以财务回报为目的股权投资活动。公司创业投资是指具有明确主营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出于战略目的对创业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活动。其中,政府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创业企业,而风险投资和公司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之后的创业企业。与科技成果入股主要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经过中的技术问题不同,创业投资入股企业不仅能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CVC)和资金支持,而且还能为创业企业带来强大的社会网络资源以及相应的咨询与管理支持。创业投资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其诞生对于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如硅谷和128公路)的崛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0、。我国创业投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据统计,2012年全国创业投资管理资本总量到达3312.9亿元,总投资额为318.5亿元。我国创业投资的构成如表2所示,资本;构造仍以未上市公司为主体,占总资本的34.03%,政府和国有独资合计占比30.59%,个人及外资资本占比明显提升9。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逐步向好的资本市场环境的构成,将为我国创投业提供进一步的发展空间。2.3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具有预期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构造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特设载体,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能够出售和流通的权利
11、凭证的经过10。其本质是一种基于知识产权收益权的构造性融资安排,是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发展到现阶段的高度融合形式,同时是传统资产证券化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形式。目前美国、英国和日本已经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实践地,同时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是这些国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是1997年美国PullmanGroup公司以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出版唱片的许可费收益权作为基础发行有价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实践的案例,但是我国已经积累大量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
12、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著作权登记量达100.97万件,大量的知识产权将为我国展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大规模的基础资产。2.4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长期以来,由于需要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以及可抵押的实物资产较少而很难获取融资,以科技成果(如知识产权)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是一种解决这类融资问题的新型方式。但是由于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困难以及商业化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质押贷
13、款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信誉增级,银行不仅能够将贷款的风险转移给广大投资者而且能够及时回收资金减少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而且企业也获取的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将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经过。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质押贷款主要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质押贷款,据统计,2013年我国专利权质押金额初次突破200亿元,达254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增长80%。可见,作为基础资产的专利质押贷款已经构成一定规模,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3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技术创新是指由技术的新设想,经过研究开发或技术组合,获得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全
14、经过的活动11。通常来讲,技术创新能够分为3个阶段:第1阶段是新设想的产生到研究开发阶段,即研究与开发阶段,主要是获取新的技术;第2阶段是新产品的生产准备阶段,即中试阶段,详细包括工业工程、为新技术产品或经过进行的技术设计以及产品试制;第3阶段是新产品的推广与商业化阶段,即大规模生产阶段,技术创新开场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处在技术创新不同阶段的企业面临的风险、科技成果的利用状况以及资金的需求都不一样,企业能够根据本身所处的技术创新阶段选取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如表3所示。3.1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技术创新链条的最前端是研究与开发(D),研究与开发阶段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知识以及运用这
15、些知识为基础去开发新的应用。在研究与开发阶段,技术成熟度缺乏,技术人员缺乏经历,产品性能不稳定,市场前景不明朗,缺乏管理经历,资金需求大。由于刚获取科技成果(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机密、专利等和非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科技成果的价值并未马上体现出来,而且存在极大的技术风险,这时企业并不能直接利用科技成果获得融资,只要政府创业投资和那些敢于承当风险和谋求高收益的天使投资人才愿意向研究与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而作为科技成果的生产者高校及科研机构则能够通过科技入股的方式构成产学研技术联盟,不仅有效解决了科技成果和市场脱节的问题,而且减少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风险,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3.
16、2中试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中试阶段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通过“技术中试与“市场中试可缩短科技成果和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促进技术创新。在中试阶段,企业资金需求量很大,根据发达国家经历数据,技术创新活动各阶段研究与开发阶段、中试阶段与大规模生产阶段的资金比例应大致为11010012,这样的资金分配才能让科技成果较为顺利地进行产业化。在这个阶段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除了天使投资与政府创业投资之外,传统创业投资和公司创业投资开场参与,同时企业还能够尝试利用科技成果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融资。一般而言,企业没有足够的资信获取抵押贷款,但是为了促
17、进技术成果转化,很多国家已经通过政策性银行为处于中试阶段的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如专利、版权和商标权等)质押融资贷款,况且中试阶段成果基本成熟,其实用性强、针对性强、市场明确,收益和投资估算比拟准确4,也有助于企业获得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同时银行可以以通过科技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风险,解决期限错配及流动性问题。3.3大规模生产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对于刚进入大规模生产阶段的企业,技术、产品都比拟成熟,市场前景明朗,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收益风险,即工业化的产品能否带来经济上的收益。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管理能力与市场营销能力,增加新的产品分销渠道以增进新产品的推广并开拓新的市场。这时企业需要大规模配
18、套设施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资金需求量到达技术创新链条的峰值,而除了创业资本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融资之外,企业还能够选择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发展形式。处于大规模生产阶段的企业一般已经进行了中小批量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在产品得到市场的认可,竞争对手也开场模拟或者涉足该产品时企业已经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其基础资产(如知识产权许可收费权)已经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故企业能够考虑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而假如企业的技术能成为行业的技术标准时,企业将获取产品市场定价的主导权,其知识产权交易本身就能够为企业带来不菲的收益;且通过证券化技术可以以获取更多的资金,在上市之前企业可以以引入并购资本等私
19、募股权投资来整合企业资源,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加企业价值,为企业上市做准备。4结论与建议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利用科技成果本身的资产属性来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本文讨论的4种证券化途径中科技成果入股与创业投资入股在我国已经得到快速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与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还没有实践案例。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应该成为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力。基于以上认识,本文针对我国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提出下面几点建议。4.1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本文所提出的4种资
20、产证券化途径实践的前提都是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合理的评价,而目前我国对于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方式主要还是以鉴定为主,科技成果鉴定对成果的评价主要是定性的,基本上不涉及对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量化估价,但是当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中交易时,目前的这种鉴定办法仅能证实科技成果存在与否及质量好坏,难以知足技术入股、产权转让中需要对科技成果作价的需求13。所以,为了知足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以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要求,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4.2继续推进和支持科技成果入股与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科技成果入股和创业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经过中所起的宏大作用早已为国内外实践所证实,但是目前这两种证券化途径
21、在我国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科技成果入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办法落后,给科研人员的鼓励缺乏等,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来解决这类问题;而对于创业投资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完善以及退出渠道不通畅,可行的办法是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在规范创业投资的运行和发展,同时完善我国目前初具皱形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顺利退出创造良好条件。4.3具有知识产权许可将来收益的企业能够尝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面简称(规定)),根据此(规定)
22、,资产证券化在审批程序、基础资产种类、证券化交易构造以及证券发行渠道上于之前相比都有了重大突破。(规定)不仅解决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问题,也给证券化交易构造的安排留下更多的可能性空间,加上证券发行渠道多样化将为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良好的条件。从企业的角度来讲,经过几十年高速的经济增长,我国企业已经积累了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的企业能够尝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够获得持续发展所需的融资,还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进程。4.4开展科技成果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可尝试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2005年3月我国开展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国务院批准银行类金融机构能够作为发起机构,以信贷资产为基础向投资机构发行有价证券。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已具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环境,之前没能实践是由于缺乏高质量、标准化以及大规模的科技成果质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但是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已经构成一定规模,如前所述的2013年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已突破200亿元,开展科技成果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可尝试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同时在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这无疑是展开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大好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