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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立法的回首与考虑(中国卫生法制杂志)2014年第四期一、我市地方卫生立法的经历一及时稳固了卫生事业发展的经历地方立法必须解决地方特有的并需要以立法方式解决的问题,制定出合适本行政区域特色的制度。在地方卫生立法领域,我市积极探索,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关于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此之前,食品摊贩“无主管单位、监管没有根据一直是我国食品监管面临的难题和食品安全的隐患。我市年公布并施行的(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突出了完善食品摊贩个人卫生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强化证照管理制度、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等地方特色。该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后,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依法管理食品摊贩,食品合格率逐年上升、食物中
2、毒事故发生例数逐年下降,更是带动了卫生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由于通过立法授予食品卫生检查员一定的处罚权,使徐州市食品卫生监督队伍不断壮大,全市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从年的人增至年的人,增加了倍,为维护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特色和经历,在全国人大年修定后的(食品卫生法)中予以一定程度的采纳。二有效解决了卫生事业发展碰到的新问题我国立法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和方式,十分是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在没有稳定经历的基础上,立法的周期比拟长,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相对于国家层面的立法而言,地方卫生立法的涉及面比拟小,能够进行不断的探索,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经历。年,我市制定公布的(徐州市爱国卫
3、生管理条例)是江苏省首部关于爱国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徐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化开展。该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爱卫会的规划部署协调及催促检查考核评价职责;体现了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全面法制化管理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提出爱国卫生专业监督的重点放在健康教育、除四害、禁止吸烟等方面,解决了大环境卫生消杀责任分工等难点问题。这些立法探索,为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化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二、地方卫生立法存在的问题在总结我市地方卫生立法工作经历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徐州市地方卫生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一部分地方性卫生法规亟需完善近年来,随着社
4、会保障机制不断完善以及(献血法)的出台,导致我市先其制定的、现行的(徐州无偿献血管理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在工作实践中,无偿献血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该条例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二部分地方性卫生法规应予废止年月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于年月日施行。由于上位法的规定日趋完善,(徐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已失去原有价值,应考虑废止。三地方卫生法规亟待研究制定近年来,由于各类社会原因的叠加,各类医疗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年全市医疗纠纷共发生起,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损害医患双
5、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调解和处置机制非常必要。徐州市政府固然已制定了(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确立了第三方参与调解机制,规定了纠纷处理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提出在全市建立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构成与医疗事故保险理赔互为补充的快速赔付机制,但是效力层级较低、内容的规定刚性缺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必须以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制。三、完善地方卫生立法的建议针对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结合地方卫生事业管理的特点,提升立法的水平,树立法制权威,才能为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更大奉献。一立足地方实际,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徐州市作为淮海经济区的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城市,其医疗资源丰富。年全
6、市卫生系统诊疗总人次到达万人次,出院病人近万人次,其中外省市病人占以上,卫生服务辐射淮海经济区万平方公里、近亿人口,具有较强的优势和辐射能力。医疗卫生服务对象扩大,需要在医务人员权益的维护、医保制度的异地报销等问题上进行规范、统一。所以,地方卫生立法中,必须充分考虑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阶段。二注重立法调研,遵循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卫生工作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遵循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详细到地方卫生立法,必须切实以地方卫生事业发展背景为归依,以提高本地卫生事业发展和公民的健康水平为基点,创制有地方特色的法律。要深化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切实了解卫生事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
7、,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卫生热门、难点问题。卫生事业是公益性民生事业,要强化政府的责任和投入意识,确保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结合卫生事业发展实际,能够从医疗纠纷调处、医疗保障的制度化建设等紧迫问题进行地方立法,破解卫生事业发展的制度性问题。三规范立法程序,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在于详细施行,必须对地方的改革、发展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地方卫生立法项目选择上,必须反映本地卫生事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诉求等对立法的需求程度,科学进行立法项目设计。在法规内容的详细规定上,要注重详细问题的立法,条文科学严谨且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解决本地区实际问题,尽可能将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详细化。在立法经过中,必须坚持开展开门立法,采取人大主导、社会广泛介入的形式,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在立法技术规范上,做到体例适当、繁简适度、科学适宜、明确适用,坚持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原则,维护立法的权威性。在法规施行后,要及时进行施行经过评估,及时进行修订,保障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