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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抵押思考内容摘要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而,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众多法律关系和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新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和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和探究。我国法律、法规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并一直规定为摘要:“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实际抵押设定中,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抵押的行为比比皆是,不管是开发商、债权人、还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均对此行为“认同,他们并不以为
2、这样的行为是对“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相悖,而是天经地义而为之。违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的相依关系原则,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抵押行为显然是无效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通过依法转让获得的房地产能够抵押;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抵押,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本文针对上述新问题进行了探索,而对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法律新问题并未作出讲明。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房地产也是两个基本形式的不动产。在我国的物权法未出台的现行民法制度的法律状态
3、之下,房地产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不能移动性,故房地产抵押也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实际在房地产抵押设定经过和所产生法律后果中存在着若干法律新问题。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而,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众多法律关系和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新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和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和探究。一、房地产抵押的法律原则及相关新问题(一
4、)房和地的相依性原则摘要: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者都是因本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获得利用房屋范围内土地,离开了土地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只能是海市蜃楼。因而,房屋产权的获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抵押人对本人的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正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依附和相依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一向采取“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并一直规定为摘要:“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但在房地产
5、开发领域的实际抵押设定中,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抵押的行为比比皆是,不管是开发商、债权人、还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均对此行为“认同,他们并不以为这样的行为是对“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相悖,而是天经地义而为之。违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的相依关系原则,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抵押行为显然是无效行为。在实际中,对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设定抵押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摘要:一是,将房地产因不同的债务需要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抵押,此时的抵押设定可能是同时设定,可以能是分期设定。所设定的抵押权人可能是同一的,可以能是两个抵押权人。二是,根据一项债务需要,同时将房屋产权和
6、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这种违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的相依关系的抵押行为之所以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大量生产,其原因虽和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内心动机分不开,而我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机关设置分离是其根本原因所在。应当注重的是摘要:根据“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这一相依关系原则,在抵押当事人对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一种权利的处分时,即撤销抵押以及撤销抵押登记时,另一种权利的抵押也将随之撤销。二抵押权和房地产转让之间的法律原则摘要: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摘要: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
7、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能够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和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缺乏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而,受让购买抵押房地产一定要慎重和仔细审查,以避免得到的是无效转让的房地产。三法定抵押登记担保期限的原则摘要:(担保法)公布施行快十年了,担保抵押设定的当事人现已完全接受和认同了“抵押不登记无效的我国法律实行的强迫登记制度。但对于登记担保期限仍没有明确的熟悉。本身对于“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这一新
8、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理上也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一种观点以为摘要:抵押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由于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能够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应贯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的原则。假设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抵押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实现抵押权,更何况我国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的行为,所以这种约定并不违背强迫性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尽管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以所谓物权的无期限性作为拒绝成认抵押权的期限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也有学者以为,我国(担保法)第25条明确
9、规定摘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既然法律答应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限,而且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期限,那么也应当答应抵押合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另一种观点则以为,抵押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假设主合同未能得到清偿,主合同并未终止,主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是有效的,这样附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仍然有效,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向抵押人主张权利,而抵押人不能被免除担保责任。由于抵押权在本质上属于物权,并附属于主债权,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就同时存在。也有人以为,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实际上是约定免责条款,这种免责条款的约定
10、,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所以这种约定应当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6gt;若干新问题的解释)本质上是接受了最后一种观点。四抵押物的特定化登记原则摘要:对于房地产抵押登记,不少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均忽视这一原则。对于商品房开发中的房屋所有权获得,一般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房屋完工验收后并由开发商履行相应的必备法定手续的条件下,根据房屋建筑的独立体幢、栋、楼,即在建筑施工前、开发立项报建时已核定的房屋单位发给开发商该幢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大产权。在一个开发项目往往有若干个房屋“大产权证。在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往往
11、直接将一个或数个“大产权证进行抵押和登记,而未将其按商品房的实际套为单位进行细化,即未特定化,这样的抵押登记是无效的。二、土地使用权抵押一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这里主要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些非凡情况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五项规定摘要: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能够抵押;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摘要: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摘要:
12、按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处。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通过依法转让获得的房地产能够抵押;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抵押,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能够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
13、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其土地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处。这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注重的。同时,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四规定摘要: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摘要: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摘要:一是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能够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二是必须是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有关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条件
1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讲,获得划拨土地的使用人,虽得到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没有支付出让金给国家,因而其使用权的价值不能等同,应当远远小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了相应的限制规定。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了并自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能够转让、出租、抵押。因而,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规定了,划拨土地使
15、用权不能直接抵押。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籍字第2号(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新问题的通知)“三、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中规定摘要:“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也表明划拨土地使用的抵押是受限制的。但是,同时又带来了如下几个新问题摘要:1、我国历来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应当讲不能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就和“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划等号;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国土资源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以行政政策文件以及司法文件来修改国家行政法规,这样的作法不符合(立法法);3刊
16、登在2004年6月25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全国土地日专刊上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陈书荣所著(解读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新问题)中,仍以为“划拨土地使用不能直接抵押、应“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压根没有提及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发20049号文;4、从维护国家土地的立场出发,(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新问题的通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这一规定表明了应当确定了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可抵押。三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
17、得抵押摘要:1.土地所有权摘要: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使是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四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
18、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土地和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根据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摘要:“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47条规定摘要:“依法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能够设定抵押权。(担保法)第36条“第三十六条以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
19、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明确规定了三个同时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摘要:“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五相关证明这是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一样的法定要求,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抵押时要提交企业职代会通过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在抵押时要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
20、证明。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其他类型的企业的相关证明要求如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的要求一样。六土地使用权抵押前,应进行土地评估一是办理抵押登记的需要;二是确保抵押土地价值的准确性,贷款或者借款的全额收回。根据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要提供土地估价报告,而且土地估价报告提供的土地价值是贷款或借款的主要根据。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保土地价值的准确性,确保抵押权实现时转让或者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能够还贷款或借款。七签订抵押合同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因此设定土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根据(担保
21、法)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下面内容摘要: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能够补正。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八办理登记手续我国对土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迫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假设是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假设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
22、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分别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九有关土地抵押合法凭证根据1997国土籍字第2号(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新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能够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过去很多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以为这样保险,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十保险新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摘要: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
23、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而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房地产保险,能够确保抵押人的权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非但凡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权人最好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假设被抵押的土地因非凡原因遭到损害,抵押权人能够根据抵押人让和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权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在商品房按揭销售中,按揭银行机构往往要求购房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对于这种抵押风险保险事项,开发商应首先在销售宣传和广告中载明。其次,对于保险方式、费率、提早付款的退保退费等相关事项应当协商一致,
24、以免在办理购房手续经过中发生争议和不必要的讼争。十一有关房地产抵押权和房地产出租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6gt;若干新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摘要: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这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抵押和租赁关系互不影响,只要抵押人以书面形式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权利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出租,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应随着抵押权实现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