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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专法律系毕业论文参考大专法律系毕业论文参考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迫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明施的社会规范。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律系毕业论文参考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大专法律系毕业论文参考篇1浅论社会保障法的经济法本质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人的生存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故而,在当代社会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时至今日,怎样构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中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面临的历史课题。透析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是构建该制度的必要前提。追溯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透析社会保障
2、的本质特性,有助于明确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施行和完善。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考证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体现,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保障法亦不例外,以史为镜,能够知兴替。考察社会保障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能够帮助我们拨开覆盖在社会保障法上的迷雾,澄清它的本质。德国是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柱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源地,俾斯麦则是该制度的始作俑者。这位铁血宰相在登上德国政治舞台的时候,德国正处于经济萧条期,劳动人民生活贫困,社-义思潮在工人中传播,工人运动不断兴起,严重威胁到德国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为稳定社会生活,俾斯麦运用国家权利,实行大棒加胡萝卜的两手政策。一方面他
3、通过1878年公布的反社-义法令,对工人运动及其政-进行血腥镇压;另一方面以为镇压不是唯一的途径,还应同时积极改良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于是1883-1889年,帝国议会相继通过了法令,批准由国家建立疾病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和老年与残疾保险等三项保险法案,创始了社会保险制度立法的先河。继德国之后丹麦于1893年建立了全国免费养老金制度,由此拉开了西方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序幕,在二十世纪初,更多的国家开场制定和施行本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澳大利亚于1901年,法国于1905年,挪威于1923年,加拿大于1927年,美国于1935年先后施行或补助地方政府施行养老金制度。追溯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
4、制度的立法历史,我们能够发现,不管哪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均是国家(政府)运用公共权利对社会进行调整、干涉的产物。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经济高度集中,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经济危机,工人失业,劳工阶层日益贫困,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等,这对原有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框架造成了宏大的冲击,经济、政府各方面的秩序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危险。资本主义国家急需一种医治这些有害于社会稳定的社会弊端的良丹妙药,而经济法正是在这样的境况下产生的,医社会沉疴的治病良方。经济法中的社会保障法更是社会稳定的控制阀。国家运用行政权利,干涉社会生活,对失业者加以救
5、济,对贫困者施以保障,消减劳动人民的不满情绪,进而缓解社会剧变对统治秩序的毁坏与冲击。社会保障法从其产生之日起便作为经济法的子法,成为国家干涉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学分析:公平价值的维护作为认识对象的公平,本质上一种社会关系即公平关系。1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无论在历史上或现代世界上,都存在着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2任何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将公平价值的追求作为最基本的前提之一。由于主体间在占有社会财富的份额上存在差距,并由此造成主体间在经济能力、发展起点和条件以及享受社会所提供的文明成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一定程序的不公平实际上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运行的必备
6、条件,假如社会上个人没有刺激去从事能引导起经济增长的那些活动,便会导致停滞状态。3然而,收入分配的不均等或财富分配的不均等并不等于收入不公平常,反对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的过分差距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反对时机不均等条件下的竞争,把公平放在优先地位就是反对时机不均等,就是把反对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的过分差距放在首位。4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是社会冲突的根源,是政治不稳定的祸根。为了给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就有必要通过公共政策,施行收入再分配工程,劫富济贫。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有财富的不断移转,从最富有的移转到最贫穷的人,除非在最贫穷以上的人能够根据上述的原则来证实他们拥有较多财富的权利,在缺乏这些特殊条
7、件时,其财富移转逐步向中间平均数回归。5社会保险即是为了缓和因经济构造而造成的收入分配或生活需求性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而设计出的一种社会再分配方案。6在社会保障制度下,政府运用行政权利引导社会气力参与社会保障,促使财富流向社会保障机关,而向需要保障的人们疏散;政府以本人的气力组织社会保障机构,分配社会财富,直接影响需要社会保障支持的人们的生存状态;政府甚至直接调度社会资源用于公共目的,以本人提供的公g产品、公共服务对于社会福利发生最为广泛、深入、持久的影响,政府在社会保障法规制下所施行的一系列措施均为了到达社会本质公平的目的,社会保障法完全符合经济法的国家干涉特征,符合经济法的本质公平性价值,体现
8、了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追求。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市场失灵的弥补我们的晚餐关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泽,而是来自他们对本身利益的关切。7亚当?斯密的话精辟地阐述了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基石-经济人理性假设,即经济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导致了社会利益的实现.市场通过运用经济人理性能够到达的资源优化配置的帕累插效率能者多劳需任何外力的参与.然而,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打破了经济人完全理性、市场机制万能的神话:工厂倒闭、工人失业,资源严重浪费,贫富差距加大,这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弊病已非单一的市场经济所能应付得了的。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市场存在着本身难以克制的状况,在这种状态下,
9、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包括外部效应、自然垄断、不完全的市场和信息不完好,不对称等。市场失灵为政府干涉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政府具有其它社会组织无可比较的优势:强迫性和普遍性。公g产品问题亦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之一。公g产品指在消费中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物品。消费中的非排他性指公g产品一旦投资,则任何人都能够享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是指同一公g产品能够被很多人同时享用。这些特征使得无法,很难或者不必对公g产品进行收费,因此市场机制无法鼓励个人去提供充分的公g产品,它只会导致供应严重缺乏,而消费则严重过度。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公共工程,亦是一种公g产品。由于公g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部分性容易
10、诱发经济人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国家作为在某个给定地区对合法使用强迫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8必须运用公共权利参与分配领域,干涉经济生活,承当起建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从实践上讲任何国家的财政都必须介入社会保障资金的构成和供应,不仅要注入大量资金,更要充当社会保障资金失衡的最后弥补者,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市场的效率主要来自于竞争,来自于对市场主体追逐自利的鼓励,也正是这个效率的动力;使市场对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增长目的的追求,以社会公平的弱化和部分社会主体竞争能力的丧失为代价,市场机制从作为人类进步的最有力的引擎变为对类福利和公众利益的威胁。9市场的特点是根据要素禀赋进行分配,其结
11、果是缺少资产和教育的人,不能享受因市场而导致的经济增长的成果,进而层致了贫困,反对贫困问题,依靠社会的气力是不够的,市场机制也很难充分地调动社会气力,来帮助贫困者,对此,国家必须对其进行干涉,国家通过社会救济制度对没有竞争能力和竞争失败的主体以及其它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进行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因失业、疾病、生育、工伤、年老等情形而导致收入缺乏或无收入时,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进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通过社会福利制度,由国家创办各种社会福利设施,弥补市场对公共福利这种产品提供缺乏缺陷,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准;通过社会
12、优抚制度,对社会上的特殊人群提供帮助。10社会保障制度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功能恰恰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形式。四、障制度的政治学分析:政府的主导责任在政治学的分析视野里,国家(政府)与市民社会是两个最基本的范畴。二者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辨证关系。一方面,市民社会意味着一种独立于对立国家干涉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市民社会是在当代国家构成经过中作为其它对应物自下而上地孕育和出现的。一经产生,它即成为相对于国家具有本身特质的存在,在使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同时亦使国家干涉社会化,在国家之外构成一个独立的、强大而有利的社会空间,遏制国家的极度扩张。市民社会的经济运行能允
13、许分散的个人利益和地协调,在资源组织、分配和产品的生产经过中,不需要任何政治决定,单个的市民获得了经济意义自由与法律意义上意志自由的权利。需要就经济问题作出政治决定的范围在政府中急剧缩小,这自然而然地使得为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就必须为政府的行为立上界碑。11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极度分离是不可能的。由于人在市民社会中不可能真正地实现本人,市民社会欠缺了与真正人性和自己实现相始终的伦理生活内容,这种欠缺内容只可能在社群的、共同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文化层面上才能找到。市民社会是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私利作为一种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权利,假如听其独立发展,势必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使市民社会
14、处于瘫痪状态。这种特性决定了市民社会本身不能克制的缺陷,国家的干涉便成为必不可少的。12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运用于社会保障领域,我们能够发现: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经过就是国家运用权利向市民社会浸透和扩张的经过。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私立的得到全面的扩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由、追求财产成为人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由于主体间在财富份额、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市民社会内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收益在不同群体、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同的,这样就会导致种族集团之间、家庭之间、个人之间的不平等。有些人群经常不能享受市民社会自治性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的成果,尤其是缺少资产和教育的人、生活在贫困落
15、后地区的人往往处于社会财富分配的底层。是市民社会成为富者的天堂,穷者的地狱,若对其听任自流,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道德的沦丧与社会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干涉就成为必然的亦是唯一的选择。国家合法的参与市民社会,引导各种社会气力,促使资源向需要保障的人群流动;政府以本人的气力汲取社会财富,并通过合理的渠道向需要保障的人群分配,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状况。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成为了扶植和培育市民社会的重要气力。因而,社会保障法理应是授予政府权利干涉市民社会生活,以保障市民社会自治性充分发挥之法。另一面,从财富流动的视角来看,社会保障本质上是政府运用国家权利对社会财富的一种强迫性分配。历史的教训已经无数次提
16、醒我们:必须对政府权利的参与保持高度警觉,由于对国家加以理想化,以及对市民社会给予道德上的低评价,着两者结合在一起不可避免地要导致政治上的专制主义。13在公权的强迫性分配中,容易产生两个问题:第一,高成本问题,即财富在归集和转移经过中会出现流失,这种流失包括财富的采集成本和转移成本,主要是指各种人力资源支出、财产消耗等。第二,劫贫济富问题。强迫性分配是一种资源的强迫性转移,所以并不能确保转移的方向。在财富归集方面,不能确保取之于富人的财富多于取之于穷人的财富;在财富转移方面,也不能确保穷人一定能获得更多的赞助。在强迫性分配分配的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劫贫济富的反向现象,进而使强迫性分配伦为一种为富
17、人服务的工具。14以劫富济贫为取向的政府权利的参与,不但没有到达预期的目的,反而导致政府失灵状态的生产。因而,为防止政府失灵的出现,在强迫性分配的经过中,法律对政府力参与的范围、方式、程序、责任等加以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障法应当担负起该重任,成为社会分配领域内限制政府,克制政府失灵之法。社会保障法一方面确认国家干涉社会分配领域的合法性,以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维护市民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国家权利运用的限度,防止权利的滥用,避免国家过度干涉状态的出现,其功能完全符合经济法的双重作用:受权与控权。五、结束语无论从历史学、社会学角度考察,还是从经济学、政治学视角分析,社会保障法都无庸质疑
18、地具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明确社会保障的本质,将其定位为经济法的部门法,符合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规律,体现了社会保障学科的本质特征,更是由政府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特殊责任决定的。大专法律系毕业论文参考篇2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化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遭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的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
19、能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能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述、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固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异。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分析、比拟,提出怎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
20、一些合理建议。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一、引言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损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怎样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公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
21、保护本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怎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明晰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二、协商和解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获得相互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本人的权益遭到损害,或就与本人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能够主动与经营者联络,提出本人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
22、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拟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遭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遭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神。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此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气力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经过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要双方都遵循诚实信誉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
23、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誉,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迫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神、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三、调解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来历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互相协商调解,进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
24、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要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经过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能否达成协议或如何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本人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能够在调解经过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络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拓了
25、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到达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
26、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经过中遭到损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过多的时间、金钱、和精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能够讲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当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
27、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迫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遭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要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诚实信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四、申述行政申述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为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述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
28、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装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催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
29、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述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述施行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一)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本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0、假如仅靠市场本身的气力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诉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诉,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迫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当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述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形式,
31、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络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三)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述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拟,申述的程序比拟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讲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述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述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述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能够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2、以申述方式解决消费
32、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述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诉的费用由败诉方承当。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述还有高效、快速的特点。(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述施行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能够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五、仲裁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33、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
34、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如今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过多。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赞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场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
35、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场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迫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如今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36、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罢了。六、诉讼在我国消费者还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讯权,其判决具有强迫力。另外法院能够依本身职权强迫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固然这种途径特别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本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
37、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遭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二)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固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着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的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三)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遭到损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
38、厚的大公司。对其能否能够胜诉缺乏自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遭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十分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本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当。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十分是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根据。固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拟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而,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七、结束语通过我们比照、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以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
40、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施行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查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构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己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愈加完备、高效。大专法律系毕业论文参考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迫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明施的社会规范。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法律系毕业论文参考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大专法律系毕业论文参考篇1浅论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