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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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论文范文公司法论文范文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构造形式中起到的是统领的作用,公司法为公司的治理构造搭建框架。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公司法论文范文篇1浅探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摘要:公司的规范化构造需要法条来支撑,因而公司的规律性运行离不开完善、科学、合理的法条。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公司的发展必需要以法律来进行约束以及公司的法规构造来给予支持。公司的法条具有维持公司正常运行的作用,通过法条向实践的转变,突出了法条的规范性、自动性和强迫性。通过法规构造的转变使公司的管理更规范化,同时还能够体现出公司的运行性质。公司法的制定与公司的运行间具有不可分

2、割性,本文主要对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的转变进行讨论。关键词:公司法;法条;实践;转变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加强,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迅速,同时公司的市场也逐步与国际接轨,进而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的法制性比拟强,这点也体如今对公司的法制管理上。从1993年公布(公司法)后,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通过公司法的施行,使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愈加有序和规范,推动了公司的发展进程,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有利条件。一、公司法的概述对于公司法的解析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解释权。企业在社会上的所有活动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应该为其所施行的社

3、会活动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企业与外部进行法律交涉的经过中,会享有相应的解释权,解释权的使用能够为企业的法律理解提供保障,能够有效的落实企业的管理和运行政策1。其次,立法论。公司本身不具有制定公司法的权利,但是企业内部所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以划分到法律的范围内,企业的员工在工作的经过中,需要严格遵守企业的法律规定,假如员工违背公司的规定而导致工作的失误或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企业有权对其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处罚。最后,公正性。企业的人性化运营离不开法条和公司法的保障。在(公司管理规范条例)中,对公司法的定义为,公司法必需要保证公平性、规范性和公正性,企业的管理和领导人员能够根据企业员工对公

4、司法令的执行效果来对公司法的执行效力进行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的执行效力是公司法权威性、公正性以及公平性的体现和根据。二、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的转变法条的制定与公司的运行、管理联络较少,所以往往在法条的制定和施行中,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现象,而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公司法中的部分规定不够合理。实践公司法是对法条公司法的提升,实践公司法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行,所以对企业的发展影响力更大2。同时,实践公司法所涉及的问题与公司的实际运行是严密结合,完全相符的,而法条所涉及的问题一般是从公司运营的理论出发,缺乏与实践的联络性。法条公司法向实践公司法的转变中,法条的特性决定,其必然会出现严重的偏差现象,

5、因而要想使法条的影响力能够得到扩大,必需要提高对其规范构造实践性的重视,通过实践性的增加,能够使公司的法条与日常运行的问题严密的联络在一起。但是目前我国多数的实践公司法中都存在问题,因而企业的相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需要能够对法条的立法经历进行有效的借鉴,进而使实践公司法更为规范化、合理化。三、公司规章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的所有员工都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而,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员工工作的行为准则。公司的管理中,要想突出公司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必需要从公司员工的自律性入手,公司员工的自律性不仅针对工作来讲,同时还体如今员工的日常行为上。在2020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对日常的规章制

6、度进行安排时,需要对公司法的适用性进行排除,公司的管理中法条公司法和实践公司法是具有同一地位和作用的。公司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尊重公司规章制度自治的基础上的,其详细表现为,公司法在针对某一项公司事务做出规定的同时,允许公司自治的规章制度中仍能够做出相应的规定,而且公司能够以该规章制度来排除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性3。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公司法间具有非常严密的联络,公司的运行经过中,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够随公司法而改变,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公司法间是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公司章程制定和内容的任意特征,使公司法在制定的经过中拥有更为宽广的空间,其不仅体如今二者的互动上,同时也表如今公司的管理中。

7、四、实践公司法施行的意义 (一)实践公司法的施行更具团体性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实践公司法的团体性特征比拟明显,在公司的交易经过中,通过实践公司法的施行能够使交易法的使用范围得以有效的扩大,从公司的建立、发展等经过着眼,公司体制的改革需要实践公司法保证其严谨的运行程序。实践公司法能够为企业运营体制的制定提供广阔的空间。公司中的所有员工在工作的经过中,都要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约束根据。因而,实践公司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为公司的运营提供有效的法律根据和保障,使公司的运行能够合理、有序。 (二)实践公司法保证立法合同的实用性企业的商务交易经过中,一般会以实践公司法为根据来进行合同的起草

8、。到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商务交易双方更重视的是交易的结果和合同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很少有人去对交易产生的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深究。这就导致在立法合同的制定经过中,会存在众多的法律漏洞。此时通过对双实践公司法的交易换位,使交易双方都能够从对方的企业公司法中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的考量。通过这种互动的交易,能够保证立法合同的实用性和完善性。因而,在企业的商务交易中,多数的企业都是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立法合同拟定。五、结语综上所述,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公司法的转变预示着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又向前迈进一大步。公司在运行经过中,难免会出现多种多样的管理问题,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和正常运行。而公司法的出台就是为了

9、解决公司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但是对于公司法的规定我们需要认识到,实践出真知,所以在遵守法律法条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实践,通过实践来理解公司法,既能够提升公司的实力也能够使企业的素质有所提升,同时还能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参考文献: 1张敏.从法条到实践的公司法转变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21(3):41-42. 2武元军.浅谈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J.楚天法治,2021(3):174-175. 3魏泰龙.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J.法制博览,2021(5):105-105,103.公司法论文范文篇2论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与完善摘要:公司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

10、,在人类文明与社会的发展的历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司基于其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和产权构造,构成了独特的治理构造,这种治理构造是当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集中体现。作为居于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并完善科学的治理构造对于公司的有效运营至关重要。公司的治理构造是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构建的。为此,发挥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治理一、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构造中的作用(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作为股东投资的工具,因其具有公平合理的利益风险机

11、制,科学有效的管理形式而成为广大投资者乐于选择的投资方式。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有关公司治理的众多规范体现了技术性的特征。公司的治理构造既包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的管理系统,也包括上述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经过中的鼓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其确立要遵循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权利分立与权利制衡的原则。公司的治理构造是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基础,是公司在当代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保障。公司作为一种私法上的主体,应当体现并贯彻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简言之即私法生活领域的行为自由,每个私法主体都有权根据自由意志自主决定或安排本人与别

12、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P.21)在公司的治理构造上,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公司的自治。有效的公司治理构造并不完全由立法设计,而只能在公司法规定的架构内,在公司运营的经过中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详细构造。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高达70多处,其他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充斥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可见,具有个性的、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构造确实立更多要依靠公司章程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组织总是把赢利作为经营的最终目的,但怎样保障交易的安全却是他们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怎样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章程对其安全系数作出了全面记载。2(P.197)因此完备的公司章程应当对相关的主体利益起到平

13、衡保护的作用。二、公司法在公司的治理构造中的作用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构造形式中起到的是统领的作用,公司法为公司的治理构造搭建框架。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主体资格的获得须符合法人成立的一般条件,而且作为一种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组织,公司的成立必须符合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其所作的十分要求。如在公司的名称、住所、资本、组织机构等方面,法律对其均有明确而又详细的要求。公司法以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经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公司的治理成为公司法调整组织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迫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其设立和存续往往

14、涉及了诸多不特定的当事人利益,其对交易安全会产生深入的影响,所以在公司法中,凡涉及交易安全的事项以强迫性规范来加以规定,如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反之,但凡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则以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定。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关系就公司的治理构造而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联络严密,通过二者的融合互动、有机结合,使得公司的治理张弛有度,在公司运营经过中构成

15、了各组织机构之间互相制约、相互平衡的鼓励机制。首先,公司章程的自治要以符合公司法的强迫性规定为前提,离开了公司法的制度保护,公司章程的自治是无法实现的。其次,公司章程的自治有助于推动公司法治的实现。从公司法的规定不难发现,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机结合,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进行规范。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的治理经过中的关系主要是:公司法确立的是一般规则或原则,是对所有公司都适用的规定,而由于各个公司本身存在差异,这就需要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以使其详细化,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之间的关系有下面4种情况:第一,公司法不

16、作规定的相应事项,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适用。如(公司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能够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三,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如(公

17、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101条除明确列举了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5种情形外,十分强调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才能有法可依,但是基于成文法立法的滞后性和对现实的不可穷尽的局限性,再具体的立法仍会出现漏洞,十分是一些通过列举方式规定的事项,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单纯的列举不可能完全知足现实实践的需要,必须通过兜底性条款对其不周延性进行弥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文件,愈加充分地体现了

18、公司的特点和知足公司的需要,因而,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法作出补充规定是行之有效的做法。第四,公司章程通过替代公司法的某些规定,以此排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适用。3(P.182-183)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与完善就公司治理构造而言,平衡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尤为重要。在公司法作为法定规则对公司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同时,公司章程

19、作为自治规则,通过对公司法的细化、补充和替代,在公司的治理中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讲,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公司法作为一般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公司章程作为具有个性的自治性规范,愈加体现了单个公司的自治理念和本身独特性,而绝不应是公司法一般规则的简单重复。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淡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所体现的国家干涉理念,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期望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能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为此,应当从下面4个方面对公司章程加以完善。第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定,也不能躲避法律义务。同时,公司章程的内容还应遵守一般

20、的法律原则,如不得违犯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及公共利益等。4(P.56)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第二,在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上,公司法将很多关于公司治理的事项都受权给公司章程,由其自主决定,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确定。第三,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上,(公司法)规定公司能够根据本身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以实现公司治理构造的个性化。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47

21、条、第54条的规定,除公司法列举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外,都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其他的职权。在详细确定上,应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权边界,不应有越权的现象发生。第四,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转上,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性和自治空间,如(公司法)第44条、第49条、第56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都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在遵循股东平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基础上,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灵敏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等等。总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对公司的存续

22、与健康发展关系重大,因而,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作用。只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有机结合,才能更有效地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1唐英.公司章程性质探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2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郭东海.论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制J.法治论丛,2004,(1).公司法论文范文篇3试谈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在当今社会的大环境中,公司的正常运营对社会的影响力是越来越大

23、。从公司法律制度与社经济发展的状态相对密切关联考虑,使市场与社会、公司、之间的关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公司的自治就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之一。而国家设立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干涉也顺势成为一种必然。一、在公司法构建中关于国家扮演的角色的相关理论 (一)看不见的手目前,在中国公司制企业市场经济中,自主交易是效率最大化的途径之一,国家也就不再需要对其进行。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提出:看不见的手,是指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形容有一双看不见的手在主持引导着市场主体,进而使得每一个人从中都能获取利益。最终能够实现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最合理化和最大利益化。另外,还有一种称为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是从社会经

24、济本身的发展秩序出发,而不是国家为之规划筹备的结果,是由社会生活本身繁衍出的不同的个体产生的秩序。也就导致从理论上推翻了国家干涉公司自治的合理化建议。那些提倡自由的经济理论,在各个领域范畴内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最高程度的对各个国家政府能否愿意干涉公司、干涉经济大环境起着最为重要的影响。 (二)看得见的手近些年,随着资本主义不断地发展,社会经济不断地提高,被听任的经济政策也逐步的暴露出弊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提到,看得见的手是指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涉。这个理论主张假如对市场经济采用完全听任的政策,就会导致生产失衡、失业现象逐步增加,社会供应不均缺乏等问题,因而需要国家

25、制定法律进行干涉与治理。在实际的社会发展中,要想实现自由的市场的前提中,信息得到全透明施行起来是不可能的。进而会导致一系列的额问题接壤而来,例如,商家以次充优,欺骗消费者用高价钱买低档货;公司的高管利用利用职权侵占小股东、职员的利益等等。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来制约防止管理层利用众人不知情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国家在公司法建构中理应发挥的作用与实务建议公司要想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应当从监管和强化两方面去着手,同时也就要求国家制定相关的对策去改革。首先应该对市场资本信息尽可能的做到最大公开,十分是针对资本的动态信息。对之前不合理的管理彻底废除。加大证监会对董事会和公司各个部门的严查力度,尤其是财务

26、部门。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制定严厉的打击制度,坚持杜绝金融经济犯罪的产生。同时,加强诚信教育、普及法律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当今社会最紧急的任务就是消灭缺乏法律意识的现象和加强改善人民诚实守信的力度。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普及,加强宣传,落实个人。打击惩罚违法行为,加大奖罚制度,为公司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文化背景。目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的前五项规定儿公布解散的公司,从公布解散事由的当天起,十五天内成立专业负责的小组,对资金产业进行清算。假如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则由股东组成;股份的清算小组则由懂事或是股东大会的人员组成。假如超过规定时间还未成立清算小组,资产仍未被清算的,相关债

27、权人负责人应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相应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在这个规定当中,清算小组人员都是临时组成,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存在着由于时间仓促临时接受而应接不暇的可能。发条中只是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大会组成并没有清楚的讲明股东大会是指全体股东还是当前控股股东。这就很有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争夺清算权的纷争。而且法条中只是规定了债权人有申请参加清算小组的权利,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假如将债权人改为利害相关人或许更为合理一点。由于在公司中除了债权人可能还会有其他股东或者其别人的利益存在。不应忽视了他们利益。无论是临时选任的还是法律指定的,这都是国家对公司的一种干涉

28、行为。由于公司的运行策略并不完善,甚至即将面临宏大变故,乃至解体。此时国家的干涉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是即便是面对解体,公司仍然拥有选择自主解体的权利。只要当公司自愿放弃行使权利时,国家才能淋漓尽致的发挥出制度的完善。三、结语本文对国家在公司法建构中扮演的角色进行了全面分析,这其中可能有好的一面,也有存在瑕疵的一面。适应当今市场经济背景下,好的一面还是大放光彩的。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国家角色的纰漏与缺乏仍然存在,但是也为我们拉响了不得不改革的警钟,同时也鞭策着我们用最短的时间去完善、调整。由于公司法体系庞大,涉及面广,文章只是从公司的资本制度的完善、清算机制的完善等等几个方面做了简单的阐述,难免有所缺乏,希望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针对这几个问题能够加深理解,不断完善,进而到达求全责备。猜你喜欢:1.公司管理论文2.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公司法论文范文免费下载4.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5.企业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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