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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建立的目的研究导言,公司法论文【题目】 【导言】公司法建立的目的研究导言 【第一章】 【第二章】 【3.1】 【3.2】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立法者为什么要制定某部法律,以及制定该部法律所欲实现的目的,就是所谓的立法目的。它是具体表现出了法律的基本功能和价值,具体表现出了立法者的任务和责任,同时也是指导法律的制定和解释的方式方法论。立法目的指导立法行为,构成相应的法律规范。想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必须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公司法也不例外。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目的通常放在法律条文的第一条或前言中,立法目的的概括以一定的逻辑和简明的语言表示出出来;英美法
2、系国家的立法目的表现形式有通过高度抽象的前言,也有列举立法原因和任务的具体讲明。在我们国家,在立法第一条表示出立法目的已经成为立法习惯,公司法同样在第一条表示出了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该目的条款 不仅说明了公司立法的价值、理念和任务,而且在法律条款不明确时,起到指导法律解释的作用,当法律条文存在空白或者有缺陷时,起到弥补缺陷、填补空白的作用。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我们国家公司法从 1993 公布施行以来,历经几次修改,立法目的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但是目的条款的表示出能否与立法者意欲到达的目的相一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同时,由于立法目的对于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的解释均具有很大的价值,因而,研究公
3、司法的立法目的,对于法律规范的正确表示出以及正确适用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文献综述。 立法目的对于弥补法律漏洞、防止法律的僵化和纠正立法偏颇有着重要作用。法治规则要求法官裁判的根据必须是法律规则,在没有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或者适用已有的法律规则会引起严重不公时,立法目的就成为指引法官自由心证的方向标。然而基于维护法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考量,抽象的立法目的的适用应该遭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可能会成为法官态意的借口。学界对于立法目的的研究颇多,但对公司法立法目的的研究较少,且局限于对公司法立法目的的文义分析和重构。 研究法学方式方法论的学者对立法目的的研究最为深入。在这方面,最突出的当属德国法学家卡
4、尔 拉伦茨。在其代表作(法学方式方法论中,不仅提出法律解释的最终目的是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 同时,在研究法官从事法的续造方式方法上谈到了立法目的对于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作用。P 诺内特、P 塞尔兹尼克的著作(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中也强调了在回应型法中立法目的的重要作用。他们提出:假如法律强调原则和目的,那么就有了一种丰富的资源可用于批判详细规则的权威。 他们以为,目的的基本奉献在于提高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建立了目的在解释和评估详细规则方面的批判性权威,但对于目的的肯定性权威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萨维尼以为,解释的首要目的是 考虑立法者的立场,并在立法者的立场上人为地重复
5、立法者的行为。 立法目的在不同的解释方式方法中起到不同的指引作用,其最重要的适用是在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当中。不同之处在于历史解释是对立法者意志的探寻,是在对历史资料进行挑选和过滤的经过中探究立法目的。历史解释注重法律发展的沿革性,强调解释当下事件的历史因素,注重后果的一致性。杨仁寿教授以为历史解释即法意解释,所谓法意并非指立法者立法之时的意图,而是指 依当时立法者处于今日所应有之意思 ,也即是立法意图的当代化或客观化。而目的解释则是直接具体表现出立法目的的解释方式方法,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讲明。根据立法目的,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通过法律的目的解释,能够发现和澄清法律
6、中存在的一些与目的不符的表述,有一定的意义,但是也要注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一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因而,只要通过研究才能予以准确的讲明。 国内学者中,陈金钊教授在他的数本著作中都有关于立法目的的研究,华而不实在(法律解释学-权利权利的张扬与方式方法的制约一书中对立法目的的探寻和适用做了很多阐述。但是陈金钊教授更着重于对立法目的探寻的研究,而对于其适用以及对于法官推理的作用则介绍不多。 对于立法目的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学者又有不同的观点。拉伦茨将漏洞分为规整漏洞和规范漏洞。所谓规整漏洞是指 依根本的规整意向,应予规整的问题欠缺适当
7、的规则。规范漏洞则是指 规范本身不圆满 .拉伦茨以为, 规整漏洞和规范漏洞均是法律规整脉络范围内的漏洞,欲判定能否确有此类漏洞存在,须以法律本身的观点、法律的根本规整意向、借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 计划 为准。 可见能否存在漏洞应当从探寻立法者的意图开场。规整漏洞是指法律规则没有能合理的对应予规范的内容进行规制,此时,要么是立法技术的缺乏致使法律文本没有能恰当的表述立法者的意图,要么立法者本身没有能合理设置相应制度,前者只要解释者从立法史文件中探寻立法者真实意图便可弥补规则之漏洞,后者则需要解释者根据文本所具体表现出的目的及一般价值进行弥补。两者均可根据立法目的进行弥补,只是探寻立法目的的途
8、径不同。 国内学者孔祥俊将漏洞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漏洞,另一种是嗣后漏洞。两种漏洞出现的情况不同,对于前者,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并未意识到漏洞的存在,因此探寻立法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了。此时,法官只能对立法目的进行重构,但是重构需要建立在一般价值理念之下,并遭到语境的限制,重构的立法目的作为判案的推理根据。而对于后者,则需要考虑详细情况,假如是立法者存心故意遗漏下的漏洞那么就需要对立法者的意图进行仔细分析,对立法者当时考虑的价值进行衡量。假如是立法者未意识到的漏洞,则需要对当时的社会现在状况进行分析。 事实上,拉伦茨和孔祥俊对漏洞的分类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前者是从立法者能否考量圆满的角度来划
9、分,后者则是从漏洞存在的时间上进行划分的,但是同样都讲明了在弥补漏洞时立法目的发挥的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的指引和约束。由于立法者来源于不同的阶级,其利益有一定分歧。只要对同一目的的追求才能使得他们一心一意的制定一部共同的法律。立法者要将立法目的贯彻到整部法律中,将其从一个概括的目的转化成详细的条文。对此,和恩格斯早有相关阐述: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悠意横行。 他们个人的权利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很多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
10、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正是这些互不依靠的个人的自我肯定以及他们自个意志确实立在这个基础上这种互相关系必然是利己的,才使自我舍弃在法律、法中成为必要。 立法目的是评判法律能否成功的标志。立法是对立法目的的成文化和详细化。良好的立法能够准确、完好的表示出立法目的,但由于立法经过中各方利益的博弈,一部法律最终有可能扭曲或背离立法目的。只要把握了立法目的,才能精准的把握怎样评判和取舍,同时了解将来应怎样完善或修改一部法律文件。 同时,立法目的还为解读法律提供了一个思路和方式方法。假如讲法律文本是法律的骨肉,那么立法目的就是法律的灵魂和血液,
11、它引导着整个法律,流淌在每一条详细条文中。法律条文必须严格围绕立法目的,清楚明晰准确的传达立法者的意图。无论是执法的官员还是守法的公民,在解读法律时都应认真考虑立法目的,遵循立法目的的约定,在理解立法目的的前提下解读法律。 学界对部门法立法目的的详细研究尚少,且大多集中于能源法、环境法及反垄断法领域,对公司法的研究仅有刘康复副教授的(公司法立法目的之反思与理论重构,文章对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规定进行了分析,以为公司法第 1 条关于立法目的表述不具有科学性,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保卫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表述上。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既具有一致性,也具有矛盾性,且每种利益群
12、体内部也存在着矛盾。当三者之间的利益产生矛盾时,公司法怎样对之进行保卫,即为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表述,显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公司法要解决的问题,恰恰是三者利益不能协调一致的情形,三者利益假如一致而不冲突,则无需公司法十分强调。文章通过对公司法立法目的的批判性反思,借鉴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法第一条进行了重构:公司在设立、运营管理和解散清算经过中,公司介入者的行为,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该遵守本法。但该文并未对公司法目的条款的详细适用提出建议。 四、主要研究方式方法。 本文采用了规范分析法和历史研究法等研究方式方法,一方面对公司法表示出出来的立法目的即目的条款作了分析,说明了应然
13、立法目的与实然立法目的的一致与差异,提出了在解释、适用公司法时应当以应然立法目的为方式方法论的基础。同时从公司立法资料的比照中说明了公司法立法目的的演变,以及公司法目的条款的表示出与立法者意欲到达的目的之间的异同,进而从各层面讨论了公司法立法目的的概念、意义及运用。 五、论文构造。 本文第一部分通过追溯古今中外有关立法目的的学讲,辨析了立法者的目的与立法目的之间的区别和联络,提出了立法目的具有其规范意义,其规范意义通常通过法律解释具体表现出出来,同时提出立法目的的表示出方式分为成文法中的目的条款和未具条文的立法目的,两者并不重复,而是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公司法的灵魂,否认了一些学者主张废除立法
14、目的的观点。 第二部分通过比照公司法与其他商事法律,对公司法目的条款的详细内容作了分析,同时阐述了公司法详细条文中是怎样贯彻公司法立法目的的。同时提出公司法中有很多详细法律规范其背后所隐藏的立法目的无法被目的条款所涵盖,这是由于这些条款有鲜明的任务和规范目的,不具有普遍的意义,难以被抽象到目的条款之中。对于这些个别的立法目的,我们只能从立法资料中去分析把握,或者从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文义中去理解和把握。通过研究立法资料,阐述了公司法目的条款屡次修改背后的政策考量。 第三部分阐述了公司法立法目的在实际法律适用中的作用,阐述了立法目的的功能: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并结合法条分析和详细案例强调了司法实践中
15、立法目的的重要性。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缺乏。 立法目的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前提,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说明了公司立法的价值、理念和任务,而且在法律条款不明确时,起到指导法律解释的作用,当法律条文存在空白或者有缺陷时,起到弥补缺陷、填补空白的作用。我们国家公司法从 1993 公布施行以来,历经几次修改,立法目的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但是目的条款的表示出能否与立法者意欲到达的目的相一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同时,由于立法目的对于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的解释均具有很大的价值,因而,研究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对于法律规范的正确表示出以及正确适用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学界对部门法立法目的的详细研究尚少,且大多
16、集中于能源法、环境法及反垄断法领域,对公司法的研究仅有刘康复副教授的(公司法立法目的之反思与理论重构,文章对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规定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公司法立法目的的批判性反思,借鉴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法第一条进行了重构:公司在设立、运营管理和解散清算经过中,公司介入者的行为,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 应该遵守本法。但该文并未对公司法目的条款的详细适用提出建议。 本文以为公司法立法目的分为直接的立法目的即目的条款,以及间接的立法目的,即未具条文的立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公司法文本中。由于公司法立法目的是整个公司法的灵魂,并有解释法条、弥补法律漏洞等规范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发挥实际作用,因而笔者主张公司法目的条款不应废除。不仅不应废,在司法实践中和我们日常学习中还应愈加重视对立法目的的研究。 由于行文时间仓促,笔者知识水平有限,本文的观点还有待商榷。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使公司法立法目的得到重视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