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论文免费例文-精品文档.docx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17748007 上传时间:2022-05-2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类论文免费例文-精品文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法律类论文免费例文-精品文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类论文免费例文-精品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类论文免费例文-精品文档.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法律类论文免费例文法律类论文免费例文秋梅4法律是唯一能够让我们远离残暴的工具,由于兽性一直都埋藏在我们心中观察着,伺机而动。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类论文免费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律类论文免费例文篇1谈谈强迫医疗程序司法运行中的问题及完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方面压力不断增加导致我国居民精神卫生状况日益恶化,精神卫生问题遭到公众的关注,相关司法案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刑诉法将强迫医疗程序纳入刑事诉讼十分程序,是我国强迫医疗制度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一方面,强迫医疗程序在处理精神病人刑事案件方面填补了以往的制度缺陷,基本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强迫医疗刑事十分程序的制

2、度雏形,保证了司法机关能够有理有据地、较为系统地妥善处理相关案件,但同时,一些问题的出现也反映出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较为粗疏的一些方面,有待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一步完善。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部分问题(一)对再犯危险性要件证实标准的审查不够明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强迫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迫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迫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基于此,立法对于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的证实标准怎样把握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实际审讯当中对于有关情况的详细把握,同时,由于其系对未然状态的评估,在证实标准上可否相对降低值得讨论。(二)强迫医疗程序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应当适当考

3、虑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开审理的基本原则,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的外,原则上均应公开审理。而罹患精神病的人员及其亲属均会有较强的病耻感,会影响到患者的就学、就业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困扰,患者及其家属可能会遭受别人异样的目光。因而,能否应当出于最大程度保障精神病人及其亲属利益的考虑,根据案件情况、暴力程度、当事人状况等因素考虑由法院决定能否予以不公开开庭审理,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法院自行决定启动强迫医疗程序时的程序转换有待详细设置刑诉法司法解释就此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该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经过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迫医疗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

4、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迫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此种情形下,法院审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讯,但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迫医疗条件的又需要转换为强迫医疗程序的,需要实行合议庭审理,在此情况下,审讯组织的构成方式和人员组成有待进一步明确。第二种情形即该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即同一普通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时先后经历了普通程序、强迫医疗程序后,又由于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必须转回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强迫医疗程序普通程序之间的转

5、换以何种事实或证据的出现作为转换根据、需要作出何种决定进行宣告前一个程序的终结及后一个程序的启动以及相关案号和审限的设置都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四)解除强迫医疗程序应当设置最小申请时间周期新刑诉法对于没有在强迫医疗的决定与解除申请之间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于精神病的治疗一般需要较长的治疗时间,对强迫医疗的时间不应过短。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强迫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迫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于该条规定,建议能够规定对被强迫医疗的人的近亲属初次提出解除申请应当在决定执行六个月之后。二、司法实践运行当中的几点完善

6、对策(一)进一步厘清强迫医疗程序的启动流程在强迫医疗程序的启动中,对于涉及检察院参加的有关工作,在程序的合理设置及与审讯工作的严密衔接方面应当给予重点关注,包括书面申请书的严格出具、法院未启动情况下的提起申请、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等方面的权利运行和设计,同时,在检察院的申请被驳回后,在没有新事实出现并提交法院的情况下,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申请较为妥当。在强迫医疗程序启动的救济方面,对于不予启动后的救济处理方式有待明确,直接否决再次提出异议的方式显得不够灵敏,参照再审程序进行处理在目前的司法框架下可行性较强,也较易为各方所接受。至于复议方式,书面审理的方式更为恰当。在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的问题上,

7、可能基于地域、工作理念、工作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需要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协调,较为适宜的方式还是应当由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予以执行。(二)进一步细化强迫医疗程序的审理环节从把握案情、了解当事人及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原普通案件的独任法官,其作为合议庭成员继续介入强迫医疗程序的审理符合司法基本规律。而对于当出现强迫医疗程序基于法定情形回转至普通程序时,情况显得较为复杂,包括:一是假如本来是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若发现可能存在强迫医疗的情况,则必须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需要按强迫医疗程序审理的,必须重新经立案庭立案。三是经立案庭重新立案后,按强迫医疗程序进行审

8、理。对于二审程序中发现强迫医疗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能够按照强迫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可以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讯。对于再审程序中发现强迫医疗的情况,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未作规定,其参照一审二审案件中发现强迫医疗的情况进行程序转化处理应该也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关于在审理程序中提出鉴定的权利,出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审慎审理的考虑,能够赋予,但最终的决定权应由法院把握。对鉴定人等专业人员出庭问题而言,基于精神病人状况及相关医疗的特殊性,要求专业人员出庭应当成为常态,出于特殊情况考虑,不出庭应为例外,但最终仍应由法院决定,同时在详细出庭条件、设置、决定上,还应进一步明确、细化。(三

9、)进一步优化强迫医疗程序的解除及执行设置在强迫医疗程序的解除和执行经过中,存在当事人的意见权、解除的审理方式以及根据纠正意见作出决定的复议等问题,主要体如今对于解除被强迫医疗精神病人的强迫医疗决定时,作为被害人一方的意见还是应当适当听取、考虑,同时在审理程序中应当考虑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的原则。而对于基于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作出的决定,法院应当适当考虑各方当事人表达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详细方式能够参照现行审理程序中的异议制度。对于强迫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迫医疗意见,或者被强迫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迫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期限限定为一个月内。此处所组成的合议庭应当是重新组成的合议庭,一方面,通常情况下,法官对推翻本人原来的决定可能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抵触;另一方面,原作出强迫医疗决定的合议庭成员在对强迫医疗的解除进行审查时可能会受之前审查情况的影响,难免有失偏颇之嫌。下页带来更多的法律类论文免费例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汇报体会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