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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优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侵权现象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越来越重视本人的隐私权,要求用法律来维护本人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优选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优选篇1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目前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网络隐私权更没有明确的定位,当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遭到损害时,很难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本文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关键词:隐私
2、权;网络隐私权;侵权;民法保护就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来看,除了某些网站发布的基本无用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之外,既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予以规制。因而,怎样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网路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上延伸,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在网络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归纳起来,网络隐私权主要由下面几方面组成:第一,知情权。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单位在搜集别人的隐私
3、信息前,首要向隐私信息主体进行征求意见并及时准确的告知。第二,决定权。隐私信息的主体对于信息具有决定权,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与否,并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同意的隐私信息采集和使用行为。第三,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权。隐私信息的采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采集的信息正确性,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好。第四,个人数据的请求权。网络成员有权要求隐私信息的采集使用者提供相关联络方式。并且有权知晓本人被采集的信息资料,并能够获得被使用隐私信息的副本。第五,个人数据的控制权。隐私信息主体有权对被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适时的更新和修改。二、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目前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归责原则,法律并
4、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虽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所不同,主要表如今网络环境,网络侵权形式与现实环境和现实侵权形式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由于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地位悬殊,使得他们之间存在众多不平等。其次,网络技术是一门高技术含量的学科,普通网络用户根本无法识别其本身的隐私保护现状,当本身隐私权收到侵犯时,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但网络产品经营者不同,他们往往是网络技术方面的专家,拥有先进的网络设备和技术,实力比照悬殊。另外,对于大多数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也是非常明显的,这些行为的主观经过是显而易见的,受害人对此无需举证。基于上述实际情况,笔者以为网
5、络隐私权的归责原则应采取过错推定较为妥当,只要存在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有证据证实本人没有过错,否则,行为人就要对本人的侵权行为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和侵权责任。一方面保护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为网络隐私损害人提供了证实本人不承当法律责任的时机。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主要由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的心理因素,包含了成心或过失两种状态。客观要件是指网络隐私侵权在客观上表现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同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同传统的隐私侵权一样,存在一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含几种情形:第一,受害人同意。
6、行为人在获得受害人的同意后施行侵权行为,或是将受害人的隐私在网络上予以传播。第二,自助行为。网络防卫可分为消极防卫和积极防卫,消极防卫,比方在本人的电脑上安装杀毒软件,这样并不能给别人造成损害。而积极防卫虽侵犯了别人的网络隐私权,但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正当防卫或是自助行为,因此能够成为网络隐私侵权的免责事由。第三,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比方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对网络进行监控或是屏蔽。第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出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事由,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却没有过错。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首先,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网络隐私保护对象主要分了三个方面:一是个人领
7、域,二是私人活动,三是个人数据。这是如今比拟常见的分法,而其中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就是放在首位。其次,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网络隐私权保护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对于原则的坚持是网络隐私保护的根本性原则。下面几点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守的:第一,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本人的意愿来决定民事关系产生,变更,发展和消灭。网络隐私的主体有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在没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不妨害别人的前提下,对本人的隐私的决定权。这权利包括能否公布、怎样公布、向谁公布,在这经过中别人无权干预。第二,知情同意原则。隐私的主体对于要公布的信息要具有知情权,并决定能否要公布。同意公布又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示
8、同意,二是默示同意。这种同意的前提是隐私主体完全了解同意事项的信息内容,并且是发自内心。信息使用者不得隐瞒,误导隐私主体做出错误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所做的同意将被视为不是真的同意。第三,合法原则。这主要指我们在使用信息的目的、经过、手段都要合法。第四,合理原则。主要是应用于隐私主体同意信息使用者使用某信息时所坚守的原则。首要是诚实守信,信息使用者在使用某信息时要完全根据事先约定好的用处和方法。针对隐私信息的修改则先要征求隐私主体的同意。假如要转让隐私信息同样首先要隐私主体的同意。第五,无害使用原则。在当今社会上互联网上某些网站有用户的大量信息,不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在进行网络活动中,不能给隐私主体带来伤害。针对如今网络中大量个人信息和资料的随意泄露,我们都要根据这一原则进行判定,无害使用原则是基本原则。下页带来更多的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