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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是对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综合考核方法。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学毕业论文篇1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探究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参加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沟通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怎样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讨论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一

2、、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讲,这些冲突主要体如今下面几个方面:(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经过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构造、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

3、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方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怎样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施行经过中怎样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经过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在以上内容主要通

4、过概括的方式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描绘,其实在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异的,比方有一些学者在概述法律适用冲突的经过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发行主体的冲突、发行客体的冲突以及发行行为和管理的冲突,不管哪一种划分都冲根本上认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也是将来需要我们重点解决的部分。二、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怎样适用、怎样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下面五种不同的问题,不管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

5、存在的冲突规范。(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在跨国证券投资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怎样适用法律时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即由这个发行投资行为的跨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决定法律冲突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最主要的国家比方匈牙利,在其国际私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假如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二)根据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律解决纠纷这就是典型的属地主义的思想,也是国家上比拟多的做法,各国在规定一旦出现法律冲突怎样解决时,很多情况下都是规定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冲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由于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能够切实、准确的了解到一些跨国证

6、券投资企业的情况,并能够通过登记情况的调查了解到及时的信息,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裁决机构对纠纷的解决。(三)适用物所在地法律跨国证券投资中,其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广范围的,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国对法律纠纷解决的规定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同时为了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比方韩国法律就规定了对于无记名证券的权利获得、丧失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四)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发展这是针对跨国证券投资经过中证券交易怎样使用法律的问题规定,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区别,但是很多国家规定了在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时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对纠纷进行解决。(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

7、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第2项规定:在拍卖、招标或股票交易中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举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此外(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9条、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亦与场所支配行为的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一致。(五)由交易进行地法律进行调整跨国公司证券交易不同于国内证券的交易,跨国证券投资在证券交易经过中具有更多的灵敏性,能够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证券交易,而且当代网络技术的发展,

8、也为证券交易的跨空间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而为了适应国际发展的状况,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对于纠纷的解决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比方阿根廷法律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地国法。此外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可以以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三、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点和发展(一)证券交易的双重法律适用问题在实际的工作和法律制定经过中能够看出,有关证券规定的法律其实是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而且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法律的经过中也充分考虑的证券交易的双重适用的问题:强迫法规定和直接适用法,在这两

9、种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交易问题规定不一。但是从主体和交易的强迫性方面看,这是私法调整的领域,但是从国家规范证券交易和发行秩序以及管理行为上看,这又是公法的范畴。因而其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适用。(二)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问题各国对证券市场实行管理的制度属于公法领域的规制范围,应当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问题。证券监管领域中的这些问题,是各国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领域,不存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传统的法律冲突。如违背证券监管法规,则应承当行政责任,如致别人损害还应承当民事责任。固然证券监管属公法领域,但其所调整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及其规则在性质上仍属私法内容,所以证券法是

10、兼具私法与公法内容的特殊法律部门。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而以民事责任为主的私法规制则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的规定不同,导致了在证券跨国发行及交易的情形下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所以首先应对证券法中的详细规范内容进行识别,区分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以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四、结语跨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表现,也是实现国家、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与世界各国进行有效的经济链接,利用世界的资金以及其他资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是一个可取之道。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问题,比方我国在竞争力、经营方式上的差异,这些问题

11、最终都是要依靠法律进行解决,只要做好法律适用的选择,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才能我国跨国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依托。参考文献:1周一虎。我国证券投资发展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论J.金融发展,2020(10)。2孙南申。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政法论坛,2020(03)。3解君。涉外证券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20(04)。法学毕业论文篇2跨国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一、证券发行的法律适用在跨国证券投资交易经过中,证券发行人或承销商以及投资人三者之间适用的合同关系精神之约束,那么天经地义应当是遭到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根据在证券投资中所指向的相对人的不同,能够将证券的发行经过分为公募

12、和私募,由于公募和私募所适用对象的不同,对于其相应法律关系的规制也应当不同。对于私募来讲,在私募交易经过中所进行的都是双方之间要约与受要约或者协商会谈的方式进行,在此经过中所涉及的双方所有活动都是在两者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进行的,两造行为都应当遭到私法之调整,若是适用合同的话,也应当通过合同的冲突规范来选择相应的准据法。对于证券投资中的公募活动来讲,在采取合同适用的特殊方法的准据法来确定,也就讲通过直接使用之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相应法律适用,由于,在证券公募投资交易活动经过中对证券投资发行地的社会公共利益都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下面就重点讨论跨国证券投资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一)适用发行行为地法

13、在法理精神上来进行考量证券发行所应当适用的法律,首先就应当要明确证券的法律性质。在很多国家证券都被视为一种债权,那么作为合同关系产生基础之一的债权,其适用的法律就应当是契约关系性质法律,由此角度来考察,证券的发行就应当适用契约关系的法律,契约关系的发生最主要的还是契约关系发生地,对于证券投资中的发行来讲就是发行行为所在地的法律。从契约精神的本质来看,证券投资的发行适用发行行为地法律也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其主要法理基础在于场所支配行为传统的私法理念与行为习惯,证券的发行涉及资金募集、信息披露等行为很多国家均规定以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早在20世纪年代初,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就作

14、出了相关规定,关于股票或者债券在缔约一国内的发行都应当要根据发行所属地法来适用相关法律。在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里,一般都是采用的股票证券遵循股份发行地法律,在他们的法律观念里,证券涉及到国家金融秩序的运行,一旦发生证券发行或者交易,势必会对国家金融证券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相对限定这类问题产生的影响,就必然要对证券投资中法律的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至于在冲突发生的经过中会出现适用法律根据不确定的情形,而适用法律常采用证券发行地法律,便于证券投资发行行为中的冲突解决。(二)适用发行属人法在部分国家将证券作为公司股权的一种存在形式,那么就采用公司内部章程相关管理制度来进行证券投资行为。采用属人法的优

15、势在于只要确定了证券也即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所有权人,就能够立即明确证券发行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无需调查证券发行经过中的一系列运行。在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规定的适用原则就是属人法,其详细体如今记名股票、可转让股票、不记名股票以及有息债券的发行适用支配发行股票的法人组织章程的法律,同样是采用属人法原则的还有匈牙利国际私法中确定,假如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在早期的德国司法实践中,也曾经在一段时间里将发行人的属人法作为证券交易准据法的判例,在一起个案中将投资者购买的德国以外国家股份的无记名股票,在购买之后将其寄存于德国,在证券投资的后续发行经过中,由

16、于证券的发行地在德国之外的国家,其获得或者丧失可能会丧失获得国的公司其他股东利益,那么此时德国的法律规定将采用证券属人法的形式保护股东利益。(三)可选择适用属人或属地法当然,不乏有些国家的立法将证券定义为股权兼具债权性质,在可选择适用属人或属地法国家来讲,一旦发生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问题,就会通过国家有关国际私法程序的规定采取选择性冲突规范来解决相应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中就有规定,通过发起书等形式或类似方式而发生的证券投资,就能够由公司的准据法或者发行地国家的法律进行相应的规制,从这条规定来看,一旦确定为证券投资中发生的法律冲突,就应当根据上述准据法冲突规范来予以解决,而这一法律适

17、用原则的规定就是典型的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无论是选择属人法还是属地法,都能够作为解决冲突规范的根据,在详细的司法实践操作中,就能够根据密切联络以及冲突解决便利原则来确定应当怎样适用。二、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一)证券转让适用证券所在地法一些国家将证券视为动产物权,而证券转让在性质上属产权交易行为。因而,证券交易适用的法律应当是适用证券物权关系,那么证券交易经过中所涉及的转让、抵押乃至交易中与第三人产生的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很多国家都会参照物权适用原则采用证券所在地法的原则。在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中作出如下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不记名证券所在地法

18、或者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在新修订的韩国国家私法中规定,涉及无记名证券权利的法律适用要以该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在我国证券交易中采取的也是该种规则,在我国境内涉及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之发行和交易,均适用证券法,可见,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的适用是采用证券所在地的法律,其中,作为连结点的所在地应为实物证券或者记录证券持有人名册所在地。(二)证券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有些国家将交易中的证券视为债权,采取与其他债权法律适用一致的形式,如波兰等国的国际私法典。在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多是采用契约关系的原则,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跨国证券交易中采用的准据法就是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为根本,连接到契约

19、关系中就是契约关系履行地,匈牙利国际私法中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此外,波兰、加拿大等国家也规定了与国际私法理念场所支配行为相一致的操作规则。在我国的立法中也是主张我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的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三)适用意思自治及实际联络原则在跨国证券的国际业务中,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主体间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应履行的义务都是通过书面形式合同来予以认定的,无论是证券发行人与承销人之间的承销协议、上市公司与证券所的上市协议乃至上述各主体互相间的各类证券服务协议,都必须是通过合同来予以明确约定。跨国证券国际业务中的合同关系包含

20、的上述关系适用的原则,一方面各国之间在民事私法领域内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了跨国证券业务中也应当遵循这一根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确定相应的准据法,同时,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在意思自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另外,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所选择的法律不得与法院地有关资本市场管理的强迫性规范相抵触。而对于那些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或者作出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各国均主张根据实际联络原则来确定证券服务协议准据法,那么,根据实际联络之原则确定相应的准据法,按照联络最严密原则就成为各国普遍的做法得到了推广,例如在证券承销协议中,承销证券构成证券承销协议的特征履行行为,因而承销方的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应为证券承销协议的准据法。总之,在跨国证券投资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中,各国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那么对于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应当怎样确定相应的准据法,或者应当怎样确定在各国间都能适用的平衡性法律规则,就应当要因国而异、因地制宜了。参考文献:1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黄振中编。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3王淑敏。新型贸易融资的国际私法统一法源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104202108(中)法制博览LEGALITYVISION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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