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构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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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和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构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规范和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构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摘要规范和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构造必须遵循国内外普遍适用的六大原则:通过机构调整和制度创新,使国资委这个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彻底改革-委书纪、董事长、总经理三位一体由一人担任的权利构造形式;在国家、国资委和国有股权代表三个层次中对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有限责任实行层级分解及对称配置;努力建设当代的先进的市场文化和企业文化;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责任制度建设,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约束;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的经营管理者业绩评估制度、道德纪录档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2、完善、创新监督体制和司法体制,为规范国企的公司法人治理构造塑造外部的推动力。 关键词国有公司;治理构造;国有资产流失;对策一、完善和规范国有公司治理构造和当代企业制度要遵循的若干原则构建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构造必须遵循下面原则:一是代理人(即管理、经营负责人)必须为委托人(即出资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度设计、权利配置、人员选聘等都必须考虑到要有利于使代理人为出资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这一目的。二是代理链条宜短不宜长、管理环节宜少不宜多的原则。假如代理链条过长,管理环节太多,不仅会增加代理成本和管理成本,进而使利润下降,还会使管理经过复杂化,人事关系复杂化。在

3、这种情况下,即便有严格、周密的制度,出资人也难以驾驭代理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来讲,由出资人代表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部门经理)这四个管理环节组成的代理链条就能够了。资产规模较小的公司,由前三个管理环节组成的代理链条就合适了。三是权利制衡的原则。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其职能由出资人代表机构国资委行使)董事会及监事会三者之间的权利配置要平衡,不宜将权利高度集中于某一方,这样才有利于科学决策和互相监督。假如将权利高度集中于某一机构(如某些国有公司将-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三位一体的权利集中于某一人身上),就会导致监督失效、决策失误、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国有资产的腐

4、败性流失就不可避免。四足权责对称的原则。管理权限的授予与管理责任的设定要对称(或对等),不能权大责小,更不能有权无责。权责对称的原则无论是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还是在社会事务管理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都是普遍适用的。单有职权而无责任,就会导致权利主体滥用权利。在公其行政管理领域,权利与责任的量化比拟困难,但在经济领域,权利与责任的量化并不困难,只要在两者之间设立一个盈利目的(或减亏目的),根据资产管理受权的大小(如资产管理受权100万元或1000万元等),按适当的比例计算出该资产总量应到达的盈利数量,然后用实际盈利数与目的盈利数比拟,计算出其应负的经济责任。盈利目的可在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中择高确定,专业

5、的(或职业的)经营管理人士会了解某一行业的一定资产总量在市场因素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所能实现的盈利数量。五是管理绩效与报酬挂钩的原则。各层次的管理机构按其实现盈利总额的适当比例提取报酬,这逐一原则运用得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六是用人市场化原则。各管理层次的负责人及员工都要从人才市场(或经理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中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只要根据上述原则去构建国有公司的法人治理构造,才能到达科学化、规范化和完善化的目的。二、出资人代表机构及国有公司内部制度的改革1通过机构的调整和制度创新,使国资委这个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使其成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构造规范化的

6、直接推动者。在2003年的全国人代会上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报告中,公布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赋予其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性质和职能。之后,国务院又公布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强调国资委是国企出资人的代表机构,不具有公共行政的管理职能。但这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却是一种补课性的、迟到的改革,而且,这一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才能真正发挥其出资人的职能。首先,要将国资委的归属由政府转移到人大,并在人大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委员会。这一改革的好处有三:一是有利于国资委彻底地与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分离,进而最终实现彻底的政企分开;二是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度,减少国有资产原值及其效益的腐败性流失;三是有利于国企的

7、用人制度改革及其他相关改革的深化,进而为国企的公司法人治理构造规范化、完善化提供保障;四是有利其提高监督权威,实现其监督职能。其次,要调整现有国资委的机构设置,使之配套愈加科学和完善。在原有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产权管理处、政策法规处、业绩考核局等机构的基础上,增设利润核算和管理的职能机构,使其更具有出资人的性质和职能。由于利润支配权是出资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利润都不管,还算什么出资人。其他必要性不是很大,与出资人的性质和职能关系不太密切的机构能够考虑予以撤销。再次,要根据权责对称、报酬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和工作人员(包括领导成员)绩效评估制度,责任事项要细化,责任主

8、体要明确,赏罚措施要详细,执行程序要规范。绩效评估制度要科学、客观、规范,要能准确反映每个机构、岗位人员工作的作用和效果状况。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的设计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搞得好会起到约束和鼓励的作用,搞不好也会起很大的负面作用。2彻底改革-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二位一体由一人担任的权利构造形式。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职权分开的基础上,建议由企业-委书记兼任工会负责人,-委书记尽管企业的-员和工会会员,并定期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再介入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其工资也不由企业支付,可考虑-委书记、监事长及其成员和财务总监的工资都应统一由国资委支付。这样既有利于维护企业内-员和职工的利益,也有利于

9、维护企业-组织及其领导的形象,更有利于企业公司治理构造的规范和完善。3加强企业内部的责任制度建设,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约束。要做到权利授予与责任约束相互对称,要将责任分解到每一领导岗位,使责任的定性明确化,便于分清责任主体;对责任主体的追查和惩罚措施要详细化、程序化,使之易于操作。责任制度建设是公司法人治理构造的核心内容,这一工作做好了,就等于对公司法人治理构造规范化的改革成功了一半。4在国家、国资委和国有股权代表三个层次中对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有限责任实行层级分解及对称配置,以塑造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企的整体利益驱动力和整体责任压力。(1)在有限责任的层级分解方面。国家这个抽象的所有者以

10、其出资额对企业负有限责任,这是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基本要求。那么,作为国企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由其派至国企的国有股权代表和监督人员用什么本质性的东西对国企的资产负责任呢?笔者以为,他们应该按其权限大小及责任大小交纳定的责任抵押金,当管理和经营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时,就应在查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赔偿额,并用责任抵押金进行赔偿;假如国有资产损失额相当大,责任人员的责任抵押金远远不够所确定的赔偿额时,就责令其用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实在赔不起,就按渎职罪追查其刑事责任。只要这样才能加强其责任感,并在此基础上构成整体的责任压力。(2)在剩余索取权的层级分解方

11、面。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的成果(即扣除一切成本及税金之后所得的纯利润)应该在国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派出的股权代表三者之间按管理权限及所负责任的大小不同,分别制定出不同的提成比例。第一,国有股权代表利润享受额确实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被选派到国企的国有股权代表(包括董事长和董事)应享受的利润支配额应该从该国企的总收入中扣除一切成本和税金之后所得的剩余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提成,然后再在上述人员中按工作的重要程度和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行分配。在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应享受的利润支配额应从该企业总收入中扣除一切成本和税金之后所得的纯利润中国有股权所分配到的红利额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然后再在

12、上述人员中按工作的重要程度和所负责任大小进行合理分配。假如上述企业原来亏损额很大,企业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盈利,那么,就应该在当年扭亏总额中按规定的比例索取业绩回报。第二,国企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机构人员的利润享受额确实定。按其所管辖的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整体纯利润(即盈亏相抵后的纯利润额)中以一定的比例进行提取,然后再按其内部按管理权限大小及所负责任大小、工作量多少进行合理分配。国有资产整体纯利润在经过第一、二次的提成和分配后,所剩下的就是作为国家这个出资人的回报上缴财政(中央直属企业的剩余利润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所属企业的剩余利润上缴地方财政)。这样,国企管理得越好,整体纯利润额越大,各层次

13、的管理者从利润支配额中所获得的业绩回报就越大;相反,国企管理得越糟,国企亏损额越大,各层次管理者的责任抵押金所面临的损失就越大。进而使他们将国企当作本人的企业一样来关心,将国有资产当作本人的资产一样来珍惜。国企及其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整体利益驱动力和责任压力就自然会构成起来。5进一步完善国有公司的物资采购及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的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小组不仅要有企业监事会的成员、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国资委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还要有-的纪检部门、政府的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人员介入监督。招投标的资讯材料一定要提早在媒体上公布。要切实禁止暗箱操作、幕后操纵、钱权交易的腐败现象。这也是规范国有公司治理构造不可缺

14、少的重要措施。三、国有公司外部制度的配套改革1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和银行管理制度的改革。首先,参照上述关于国资委机构调整和制度设计的详细做法以及根据垂直管理的原则,把银监会改造成为具有国有银行出资人性质和职能的监管机构;其次,根据权利制衡、权责对称、报酬与绩效挂钩的原则,改革银行内部的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银行内部的治理构造。金融管理体制和银行治理构造的规范和完善对国有公司的法人治理构造的规范和完善将起到间接的推动作用。2努力建设当代的先进市场文化。要弘扬社会公正、公开透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时机均等、诚实守信、规范办事等市场文化观念和企业文化观念,肃清特权垄断、裙带关系、回扣送礼、行贿受贿、暗

15、箱操作、以权谋私等不良的经营风气和治理作风,进而为公司法人治理构造的规范化、完善化创造良好的文化气氛。3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的经营管理者业绩评估制度和道德记录档案制度。在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业绩评估制度及职业道德记录档案,以便对各机构负责人进行准确的考核,为其晋升及报酬级别确实定提供可靠的根据。这对公司法人治理构造的规范化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4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的评估制度。出台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国企负责人对国有资产进行自评自估、自卖自买,减少在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的腐败性流失。这对公司法人治理构造的规范化也有直接的促进作用。5改革

16、和完善监督体制和司法体制,为规范国企的公司法人治理构造塑造外部推动力。改革的方向是加强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首先,-的纪律检查机关实行由中纪委的统一垂直领导,中纪委在各层次的行政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人事、经费、业务统一由中纪委管理。派出机构的人员实行定期的异地轮换制,每个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负责人)只能在该派出机构工作五年,五年后便要轮换到别的行政区域的派出机构。其次,将目前属于政府部门的监察机构划归人大,这既能增加人大的监督手段,提高其监督地位和监督权威,又能避免其受政府官员众多制约进而难以发挥其监督职能的现象。再次,检察机关和审讯机关的负责人由上级对口机关提名,再由地方人火表决通过;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如中央财力缺乏,可通过调整中央税源和地方税源加以解决,业务直接由上级对口机关领导。只要这样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能和公正审讯的职能,为规范国企的公司法人治理构造增加外部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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