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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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马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文档.马龙煤矿生产管理实施办法马龙煤矿二 一 二年 一 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通风 瓦斯 煤尘2第三章 开拓开采及维修5第四章 机电管理7第五章 提升运输.11第六章 防排水.12第七章 防灭火及爆破管理.14第八章 劳动纪律管理.16第九章 培训教育及会议.18第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19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20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20第十三章 重大违章及较重大违章界定.21第十四章 其他.22第一章 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

2、管理水平,有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煤炭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1条 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第2条 矿属所有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及矿规矿纪,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第3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不按标准、要求完成工作的、隐患整改不力的、存在“三违”现象的及违反矿规矿纪的部门、管理人员及职工,实行处罚与教

3、育相结合,实施处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4条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安全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技术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中负安全技术责任;机电副矿长对分管机电安全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技术负总责,安监站站长、安全科长,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队长、安全员、专职瓦检员及兼职瓦检员对当班井下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班长对本班工人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责;作业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二章 通风、瓦斯、煤尘第5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否则,罚通

4、风科500元。第6条 加强掘进巷道的通风管理,风筒距掘进迎头不得超过5米,违者罚款100元;第7条 巷道内风筒吊挂必须平直,禁止直角转弯和从夹缝中穿过,否则,罚款100元,无挂钩及少钩1个罚20元。第8条 同一局扇的风筒必须使用同一规格型号,保证接头质量和过风断面,减少风筒漏风,禁止大小风筒混接,否则,罚款100元,对破损风筒不补,造成漏风一次罚100元。第9条 井下局扇安装符合规程规定,进风巷距离回风口不少于1O米,距地表高度不少于0.3米,违者罚通风科每次2O0元,班直接负责人100元;风门按规定开启或关闭,违者罚100元,损坏或撞坏风门罚500元。第10条 主要进、回风大巷和采区回风巷必

5、须按规程规定设置足够数量隔爆水袋,否则,罚款200元。第11条 主、局扇保持经常运转,不准随意关停,须停局扇必须经当班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批准,违者罚款200元;须停主扇必须经分管副矿长批准,违者罚款1000元。第12条 采区煤层运输巷、回风巷掘进,必须配相应的超前巷(中间通过联络巷相连),通风上山必须双巷掘进(通风、运料、溜煤分开),违者罚款100元。第13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因停电或出现故障造成停风的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栅栏必须上锁,并实行双人连锁,由安全员、瓦检员分别保管钥匙,否则,每项罚款2OO元。第14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O.7

6、5以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控制在0.5%以下,其他地点瓦斯必须控制在1以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立即撤出人员,派专人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第15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停止电钻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局扇或其它开关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除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第16条 井下盲巷(闲置巷道)必须按密闭要求掏槽密闭,抹面处理,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每班必须按时检查瓦斯及其变

7、化情况,确保不因密闭质量问题造成密闭墙外口局部瓦斯超限,否则,每项处罚区域范围内安全员(队长)每次500元。第17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采区进回风巷,每班作业前必须进行洒水降尘,控制煤(粉)尘飞扬,在煤尘飞扬较大的地方(漏煤眼、装转载点、溜子巷)必须实行不间断降尘,违者罚当班安全员(队长)100元。第18条 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维修作业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瓦斯记录牌板,瓦检员必须不间断适时监测瓦斯,严格执行瓦斯“三级”管理,否则罚款500元。第19条 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下井工作,必须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不带瓦斯鉴定仪一次罚款500元;丢失仪器或损坏者,照价赔偿。超出使用期(一年)奖

8、励300元,未到使用期(1年)惩300元。第20条 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井下若因特殊情况需停风或因停电等造成停风,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必须经安监站、井口负责人、通风科及当班安全员(队长)专职瓦检员、电工签字后,方可入井排放,违者罚款500元,并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记录,无措施记录罚款200元,由井口、通风科当班值班员收集整理,否则处罚当班通风科及井口值班人员100元。第21条 必须按规定配足、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悬挂符合规程规定;定期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维护,并做好记录,否则,每项罚款200元。第22条 发现瓦斯超限,监测监控值班员必须向矿领导报告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将超限的

9、真实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局信息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数据无法上传后,必须立即报主管领导采取安全措施并迅速排除故障,并将故障真实情况及安全措施报局信息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第三章 开拓开采及维修第23条 开凿井下巷道,严格按设计或计划进行施工,具体布置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并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第24条 巷道断面,主要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达横梁1.8m,净高2m,底宽3m;通风上山,溜煤眼净断面达横粱1.4m,净高2m,底宽2.2m;一般巷道尺寸由生产技术科确定,否则每米罚款100元。第25条 巷道支护,无前倾后仰,抬肩掉口,否则每架罚款50元;插条棵子要饱满,插条不过江

10、一棵罚款10元;空帮空顶一次罚款50元。第26条 主要回风巷、石门等主要巷道,选用U钢或工字钢支护,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50元;主要运输巷选用砌碹支护,支护断面规格必须符合要求;回风上山、超前巷、联络眼选用坑木时直径不小于12cm,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款50元。第27条 巷道的方位、坡度。所有井巷开凿位置、方位、坡度均由生产技术科现场安排,各班组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违反一次罚款200元;倾斜巷道迎山角为3-5度,不合格者每架罚款100元。第27条 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工人学习后实施,不制定作业规程、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200元。第28条

11、 壁式工作面的推进工作,由壁采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指挥管理,除认真组织工人学习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外,应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违者罚款200元。第29条 每个采区、壁式工作面必须具备上、下两个安全出口,加强工作面支护及顶板管理,违者罚款1OO元。第30条 壁式工作面支护应规范,达到“两直一平”(即工作面直、煤壁直,煤壁与支柱平行),柱距不超O.7m,排距不超1m(摩擦支柱、单体液压支柱1.2m),违者罚100元;对摩擦式金属支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d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且无坏柱、活柱及死柱,支柱迎山角为3-5,违者罚款100元。第31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掘进开

12、切眼,初次放顶,穿断层过采空区等,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采煤工学习、实施,否则,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500元。第32条 工作面回采时,应按规定留够保安煤柱,严禁冒险蛮干或自行其事,违者罚款500元。第33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对采空区、超前巷、联络巷进行封闭处理,违者罚款500元。第34条 回采工作面穿越采空区、破碎带或有老窖积水地带,应先探后采,并做好超前支护,严禁垮顶或透水,违者罚款500元。第35条 采煤工作面及运煤线路上的浮煤,应在当班前清理干净,违者罚款100元。第36条 巷道维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200元。第37条 巷道交叉口及独

13、头掘进时,支架不得出现连断折断的情况(断腿、断梁),检修巷道必须从外向里进行,违者按一根木腿或一根顶梁,罚款100元处理。第38条 经常保持巷道畅通无阻及清洁卫生,各班应定期进行处理;负责维修的井巷,所垮落的矸石,煤渣及其它杂物、积水,应进行彻底清理和疏通,违者每项罚款1OO元。第四章 机电管理第39条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一律按高瓦斯矿井要求进行安装、使用,严禁非标及失爆设备入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否则,罚款500元。第40条 井下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禁止出现缺螺少件。电缆线的插入或引出必须配合适的密封圈、闲置的喇叭口要安设挡板,否则,每台(件)罚款200元。第

14、41条 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建立相关台帐,并实施挂牌管理,标注台件的名称、型号、功率、用途、安装维修时间、责任人等,否则,一项罚款200元。第42条 所有设备均应按“三率”要求达标,经常验收,凡是达标率少1时,罚100元,以此类推。第43条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有记录,按规定逾期不保养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者,罚款500元。第44条 所有入井电缆必须是矿用阻燃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悬挂整齐,挂钩间距不大于2.5米,按照大电缆在下,小电缆在上的原则悬挂;电压等级不一致的电缆不得混挂;电缆必须挂牌,标明电压等级、电缆型号、用途、长度、管理人员等内容,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45条 严格按要求安装

15、电气设备和接线,井下电缆老化和破损必须及时更换和加接线盒,否则,每处罚款200元。第46条 井下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并做到“七无、七有、两齐、七全、三坚持、十不准”,即:七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无延燃电缆、无电缆压埋和泡在水里、无电缆与易燃物接触、无电缆“0”和“8”字型盘放,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七有:有合格的漏电保护和漏电闭锁装置、有合格过流保护装置、有合格接地保护装置、有螺丝和弹簧垫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合格防爆证和安全标志、有合格接线装置,否则,凡缺一样者罚款100元。两齐:电缆悬挂整齐,每落地1米罚款10元;设备硐室、柴油机房、主扇风机房、绞车房、充电房清洁

16、整齐,否则,每处罚款100元。七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灭火装置全、标志牌全、信号照明全、记录全,否则,缺一项罚款100元。三坚持: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 ;坚持使用煤电钻、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器;坚持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出现漏电一次罚款500元,并处重大违章。十不准:不准带电检修;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和过流继电器;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器、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准给未经检查瓦斯的停风、停电;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电,明火放炮;不准强行给有故障的供电线路送电;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准给保护装置失灵的电器设备送电;不准使用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在井下拆

17、卸矿灯,否则,违一项,罚款500元。 第47条 机电设备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触动,违者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48条 严禁失爆或非标矿灯下井或上充电架,违者按每盏矿灯罚款100元。第49条 矿灯不完好一盏罚款100元,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严格实行矿灯领退制度,违者罚款10O元。第50条 所有设备因不负责任造成损坏,责任人应承担该设备修理费的50。第51条 矿区地面照明线路排列整齐,符合有关用电规程要求,路灯使用良好,照明电灯凡不亮一盏罚款100元。第52条 严禁办公室、职工宿舍(电脑室、财务室、配电室、绞车房除外)使用电炉。违者罚款100元,并没收使用的电器。第53条

18、特殊工作岗位(已包括绞车工、电工、水泵工、充电工、风机房等)不准无操作证、无上岗证的人员抵班,违者罚款100元。第53条 重要地段及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地面与井下轨道联接处有绝缘装置,防止雷电导入井下或击坏地面主要设施设备,否则,缺一处罚款200元。第五章 提升运输第54条 绞车房和暗井绞车室必须保持清洁,悬挂绞车司机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有交接班记录,绞车司机必须佩带上岗证,否则,一项罚款100元。第55条 绞车提升应保持声光信号齐全,切记一停、二下、三上、四有人的规定,严禁井底挂钩工越过井口把钩工,向绞车房发送信号,遵循井底信号井口绞车房的发放程序,信号不明严禁开车,否则,罚款200

19、元。第56条 严禁绞车带病或超负荷运行,若滚筒变形,轴承、轴瓦移位,电机发热,电流过大,绞车出现异常响声等应立即报告停车检修,违者罚款200元。第57条 绞车严禁甩掉安全闸运行或不带电下放,违者罚款200元。第58条 严禁提升中,矿车跳道,直接用绞车硬拖,违者罚款500元。第59条 提升钢丝必须按规定使用,检修或保养,并有检测记录,断丝超过规定时,应及时更换,违者罚款200元。违章夹扁钢丝绳1次罚款200元。违章夹断钢丝绳1次罚款500元。第60条 主、副斜井斜坡道,按规定每20米安装一个活动地滚,并保持经常运转,凡不转一个罚款50元。井口防跑车装置,按规定使用正常,不能正常使用一次罚款100

20、元。第61条 绞车提升时,严禁蹬钩乘人或跟车行人,违者罚款500元,扣风险金的25%,视为较重大违章第62条 绞车司机上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时间内不准打瞌睡、做其它杂活、看书,违者罚款100元。第63条 绞车提升若发生矿车越逾过卷装置,翻越天轮现象,处责任人500元。第64条 绞车房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违者罚绞车工100元,罚当事人5O元。第65条 矿车应经常检修碰头,撤换轴承,检查铆焊接头,防止车箱与车架松动。矿车连接处的三环链,插销、斗销及轴销保持正常的使用状态,违者罚款100元。配件不齐者,缺一件罚款5O元。第66条 铺设铁轨应符合要求(轴道型号、轨距、坡度)接头夹板螺丝齐全,枕木

21、每米1根,违者缺一罚款50元。第67条 井下、地面运输道,应保持畅通、卫生,每出现1米的杂物,罚款2O元。第六章 防排水第68条 地面涵管,区内水沟保持畅通无阻,确保地表水不灌入井下,违者按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对负责人处于200元罚款。第69条 必须查清本矿区老窑积水和水文地质情况,并绘制在图纸上,制定探放水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否则,每项罚款200元。第70条 探水时,每个工作迎头不得少于5个孔,深度不少于30米,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00元。第71条 明知有老窑积水、断层水等地下水体而未按规程规定探水和留设隔水煤柱,罚款1000元,视为重大违章,扣风

22、险金的50%。第71条 发现有透水预兆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否则,罚款1000元,视为重大违章,扣风险金的50%。第72条 雨季来临前,必须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应根据地表开裂塌陷破坏程度提前做好地表防洪沟、防洪堤,堵塞地表水顺裂隙引入井下;同时做好水仓、清理工作,增加水仓的蓄水能力,违者罚款200元。第73条 井下水沟经常保持畅通无阻,水沟自轨低之下深达20-50厘米,否则每阻塞1米,罚负责人20元。第74条 定期做好水泵维护检修工作,保证一台水泵正常运转,另一台备用,且双管路。凡水泵不能正常运转或水泵出故障不报告者,罚水泵工200元。水泵出故障,接到报告后,不组织检修,罚机电科长500元。

23、第75条 地面发生山洪爆发,有洪水淹井危险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违者罚款500元。第七章 防灭火及爆破管理第76条 严禁携带烟火及其它易燃物品下井,违者对携带者及入井检身员各罚款100元。第77条 井下如遇煤层自燃发火,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立即报告矿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违者罚款1000元。第78条 井口(主斜井、副斜井、通风井)附近20米内不得生火,违者罚款500元。坑木堆放距离井口必须在80米以外,违者罚款100元。第79条 电器设备,电缆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着火一次罚款1000元,视为重大违章,扣风险金的50%。造成地面着火一次罚款200元。第80条 严禁电焊机下井作业,井

24、口附近需焊接,必须与井下隔绝,并制定安全措施,不准在轨道路上搭线,违者罚款200元。第81条 煤矿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电室、绞车房、井底车场、主要设备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地面坑木场、监控室、炸药库及地面办公区等,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或沙箱,否则,每缺一处罚款100元。第82条 药库及雷管库,按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炸药与雷管入库及分别存放保管制度,违者罚款200元。第83条 强化炸药及雷管的领发料制度,库管员视领料员有炸药箱并上锁方可发料,否则拒发,违者罚款200元。第84条 领料员送炸药、雷管入井,应符合有关规定,凡将炸药、雷管放入矿车入井者,罚款500元。炸药雷管不分开装箱装运者罚款2

25、00元。第85条 井下炸药、雷管排放在距作业地点25米以上的新鲜风流中,炸药、雷管摆放间距不得低于50米,放炮器应保持完好,钥匙与放炮器分开,由放炮员专人负责管理,违者罚款200元。第86条 启爆炸药、雷管,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放炮员掌握,其他人员不能代替放炮,违者罚款200元。第87条 启爆炸药、雷管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用矿灯或电源线放炮,违者罚款500元。第88条 炮眼必须用水泡泥封堵填实,严禁用煤粉、粘土、炸药包装纸等代替,违者罚款100元。第89条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不得与其他供电线路混挂在一起,放炮后两根母线头,必须扭结在一起形成短路,严禁使用裸一线、铝芯线、雷管线或其他

26、金属线代替,违者罚款200元。第90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检查结果必须如实填写,并经责任人签字认可;启爆地点必须在进风巷中,启爆安全距离直巷必须大于70米,起爆前,必须在相关区域设置警戒,设专人负责看守,违者罚款200元。第91条 放炮后必须经放炮员检查无瞎炮和残炮,并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方可入迎头作业,违者罚款100元。第92条 严禁掏挖瞎炮或残炮,工作迎头的瞎炮,残炮应按规定,距瞎(碱)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违者罚款200元。第93条 煤和矸石中残余的炸药和雷管,当班装车过程中,应认真收捡交放炮员带出井外,交安全科派人妥善处理,违者罚款200元。第94

27、条 掘进打眼过程中,未采用湿式钻眼或打眼一次罚款200元。第八章 劳动纪律管理第95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安监站、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队班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凡空班一次罚款200元,工作中若出现脱岗、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0元。第96条 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事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持上班考勤登记。乱记出勤一次,罚款400元。第97条 监控室、绞车工、东西翼主扇工、瓦斯抽放泵工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职责,上班时必须悬挂工作牌、穿工作服,按时填写各设备运行记录,接听井下及部门电话,工作期间未挂工作牌、未穿工作服或电话打不通一次罚款50元,查岗不在一次罚款100元,二次

28、严重警告,三次无条件调离岗位(由当班值班领导、井口巡回负责人督查)。第98条 严禁自行招收外来人员,未经安监部门培训不准安排工作,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0元惩处责任人。第99条 服从组织安排,矿中层干部、后勤服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经组织决定后,若不按规定上岗,一律按旷工处理。严禁跳班串岗作业,违者除不记出勤外,每人每次罚款100元。第100条 若违反入井检审制度有关规定,处罚检审员100元,当事人100元。第101条 井口检审员若出现脱岗或做与本质工作无关之事,罚款100元。第102条 严禁不经安全员,专职瓦检员检查就自行安排工作,违者罚款100元。第103条 出入井一律从人猴车井,严禁从绞车

29、运行中的提升井出入,违者罚款500元。第104条 严禁在井下吵闹、高声唱歌、乱跑乱窜,违者罚款100元。第105条 严禁各种赌博行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赌金,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论处。第106条 凡不听指挥,不按规定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于200元罚款,三次违章者,开除出矿。第九章 培训教育及会议第106条 每年由安监站会同办公室组织不少于4期全员培训、复训,复训率达100%,组织开展“六月安全月”教育活动,否则,缺一期罚款100元。第107条 凡不参加矿上组织的培训或轮训,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者罚款5O元;考试不合格者(职工

30、)罚款100元,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第106条 新工人入矿按规定培训15天,并经考试合格,安监站方可安排工作,按工种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3个月后方可单独作业。否则,予以辞退。第107条 经矿决定派出学习和培训的各类人员,结业考试不合格者,培训费用自费处理。第108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考试合格者,不准上岗,违者罚款200元。第109条 每月由安监部门组织三次自检自查及安全办公会议,机电部门组织一次机电安全办公会,技术部门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分析例会,缺一次罚款300元;每天由队长或安全员组织一次班前会,凡缺会一次者,罚款50元。第110条 凡属矿通知召开的各类会议

31、,必须按时参加,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否则每次罚款5O元。第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第111条 按国家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两年对从事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应按规定调换工种,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第112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招收和使用不适宜井下作业的人员。第113条 每半年对澡堂、食堂、宿舍以及矿区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酌情处罚。凡缺一次洗澡水,罚款责任人100元,不按规定时间开澡塘门罚款澡塘管理员50元,不能按规定时间就餐,而影响上班,每一次罚款1OO元。第114条 不爱护公共财物,损坏更衣柜、澡堂喷头等公共财物,罚款当事人300

32、元,按原价赔偿损坏财物。乱画墙壁或弄脏墙壁、乱扔东西、随地大小便一次罚款1OO元。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第115条 按规定做好各类文件的收发、保管、存档及上报工作,凡出现丢失文件,按每件罚款100元处理。第116条 按规定收发各种报刊杂志及信件,不出现错发及丢失现象,违者罚款50元。第117条 不按规定公布当月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工资核算情况,缺一次罚款100元。第118条 按时做好半年及年度的工作总结,向矿领导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缺一次罚款100元。第119条 协调好矿内各科室及部门的关系,热情招待外来人员。按规定安排住宿,出现失误,每次罚款50元。第120条 认真做好矿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煤矿

33、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受外界干扰。化解职工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矿区与当地乡、村关系,做到不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矿区内出现偷盗现象,每次惩保卫科100元,并纳入年终考核,保证各种物资、材料、煤炭不丢失。若出现物资丢失,财产损失,处责任人1-5倍的罚款。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第121条 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好坏的综合反映,必须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122条 按规定(统计工资核算报表、坑木、插条、液压支柱及工字钢、u钢使用报表、食堂盈亏报表、过磅员调运报表、仓库物资报表),缺一表惩罚200元。第123条 严格各类仓库物资的收发手续,结算各班单据清楚无误,违者罚

34、款5O元。第124条 按计划、按质、按量采购各类物资,做到入库、领发按规定,清仓账务相符,否则造成损失全额赔偿。第125条 按时做好原煤产品的调出、库存、结算之间的承按关系,做到生产与调出原煤数库存量间的误差100吨内,否则罚款l00元。第十三章 重大和较重大违章界定第126条 瓦斯超限作业;盲巷不按规定密闭;临时停工就停风而未设置栅栏;不按规定开口及放捞塘采煤;不按规定探放水;井下电缆着火;设备漏电;乱停主扇;坐车自提升井出入;采掘工作面无风作业;井下私撬和翻越栅栏等。视为重大违章,罚当事人1000元,扣自交风险抵押本金50。第127条 工作面上下出口不按规定超前支护、加强支护、前探支护、壁

35、采工作面开口未打3米超前拉力柱、2根戗柱及正常未打20米超前拉力柱;坐矿车及一人推两车、地面倒车不拔插销及插销不合格、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未切断电源、未取下手把;乱停局扇、栅栏未实行双人(安全员、瓦检员)连锁、采掘工作面微风作业、井下放炮未到规定地点;掘进头出现动力现象;未使用挡车拦;井下打架及矿区酗酒闹事者等。视为较重大违章,罚当事人500元,扣风险抵押金25。第十四章 其他第127条 矿各科室及队班管理人员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每班必须向下一班交接工作点存在的问题或采取的措施,交接内容相互交接、对等签字,每班经值班人员检查无交接班记录或交接班不清楚的,每次罚50元,瓦斯“三对口”填写不规范(缺

36、一次、看不清),每次罚50元。第128条、矿干部、井口领导下井必须认真查找隐患,及时开出隐患整改单或处罚人员名单(公布在井口黑板),每月检查各自通报隐患整改情况及处罚人员、金额月底检查一同报安监站汇总上报,否则每次处罚100元。第129条 瓦斯测定仪,由安监站按月进行校核,每缺校一台(次),罚款2O元。第130条 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否则缺一人(次)罚款5O元。第131条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否则罚款50元,损坏照价赔偿。第132条 为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实处,凡属上级检查及自检自查的隐患,一律由矿安监站发出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到科室、队(班),并严格按“五

37、定方案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后必须经安监站检查验收达标,方可签署隐患回执意见;日常检查的隐患,谁检查谁负责落实整改,并签署回执单意见。界定时间未完成或完成不达标,未进行隐患整改回执单,一次处罚科室、部门、队班(责任人)属一般隐患100元,重大隐患500元,直接纳入年终考核。由安监站月底统计提供。第133条 严格加强煤层掘进顶板管理,无论倾角大小,每班作业停工后必须使用顶子、皮柴、棵子、插条关严背实,防止迎头揭顶垮落,否则处罚当班负责人(队长、安全员) 及盯点(班组长、瓦检员)1OO元。第132条 掘工作面迎头栅栏设置必须符合要求、牢固。若设置不牢固(指间隙超过20公分,未用链子锁)处罚当班(队长、

38、安全员)200元。第132条 通风科每月必须将本月测风、测尘、调风及通风设施维修记录,瓦检仪及收集日常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记录,报分管领导审核。否则,缺一项罚款50元。第132条 月会议及全员培训、复训学习必须有记录报矿办公室存档备查。其中安监站、安全办公会会议记录,调度会会议记录,全员学习有学习内容或考试成绩;技术科有安全技术专题会议记录,顶板分析例会记录;机电科有机电专题会议记录。否则每缺一次罚款100元,并纳入年终考核。本办法实施有关条文,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各部门要求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要求为准。解释权由师宗县大舍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未涉及事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不妥之处,由煤矿进行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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