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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精品文档.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人员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
2、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细则。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执行。第四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第五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
3、性作用的责任。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次要责任,是指现场监督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第六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示、指令、决定或
4、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能保证安全环保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不到位;(七)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擅自挪用隐患专项治理资金; (八)未组织制定或者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九)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
5、事故、事件,以及瞒报谎报事故,未按规定及时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未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十一)未经许可审批擅自同意开工; (十二)未按规定对新入厂人员及转岗、转业等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未按规定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十三)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十四)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作业项目存在严重缺陷;(十五)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试制新产品或使用新设备前不按要求组织针对性培训; (十六)批准将工程项目的
6、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十七)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十八)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十九)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二十)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批手续,擅自同意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规定的工程内容、建设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履行“三同时手续”,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7、投入生产和使用,开工或投产前未按要求组织针对性技术、技能培训;(二十一)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批准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二十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二十三)未按规定对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辐射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等证照进行取换证,出借、出租、转让和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超范围使用相关资质证照;(二十四)未按规定为岗位操作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十五)未按规定与承租方、协作单位、分包方等签订有效的安
8、全环保协议书,擅自将房屋、设备、设施出租给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二十六)未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购买、许可、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废物处置、环境监测、应急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二十七)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运输、储存、使用、报废、处置、应急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二十八)单位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二十九)未执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批准租赁私人车辆,用普通货运车辆拉运危险物品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章制度; (三十)未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9、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查体,未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禁忌工作等违反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三十一)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第七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公司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一)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 (二)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物资、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三)违反规定,指派无资质的队伍从事生产作业,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 (四)安全环保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项目未通过
10、环境影响评价而批准立项或下令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评价而批准初步设计或下令开工建设;(五)工艺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技术措施有误;(六)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不健全、不完善,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装置,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七)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知识教育培训,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上岗;(八)未将公司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和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列入治理计划;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11、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九)列入计划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资金和隐患整改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十)科研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十一)承包商施工队伍资质、能力把关不严,监管责任不落实;(十二)事故、事件发生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不力而造成应急失败或事态扩大; (十三)专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活动和会议监管不到位;(十四)租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场所,对租赁设备、相关人员监管不力;(十五)在值班工作期间不履职;(十六)未严格落实作业许可审批制度,未到现场落实或不具备条件而擅自审批许可开工;(十七)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十八)在制造、安装、施工、检
12、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 (十九)不按照监督有关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二十)其他没有按照“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的,追究相关专业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八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一)不遵守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二)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五)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
13、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六)擅自拆除、挪用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设备、器材;(七)未按有关要求履行监护职责,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八)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九)未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十)未按规定正确操作、维护保养设备设施;(十一)未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未开展巡回检查或巡回检查不认真;(十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编造生产记录或数据;(十三)不服从指挥,拒绝执行正确指令或者擅自降低工作标准;(十四)未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进入易燃易爆
14、区携带火种、接打手机,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公司规定; (十五)未严格执行交通管理规定,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公司规定; (十六)擅自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十七)未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废物处置、应急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十八)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报废、处置、应急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十九)其他违反集团公司和公司“禁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第九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
15、的,应追究现场监督人员的责任:(一)未对起重、高处、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动火作业等重点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二)未对三高、两浅、欠平衡、涉海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的;(三)未按照规定对重点领域、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四)未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的作业的过程进行监督;(五)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六)没有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未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七)其他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第十条追究有关管理、技术人员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
16、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二)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三)对发生较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
17、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四)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五)对发生一般安全事故B、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负责与事故、事件直接关联的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
18、人员,应从重处理,按应受处分档次中的后两档给予处分。第十一条追究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二)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
19、处分。第十二条 追究有关现场监督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二)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三)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第十三条对承包商发生事故、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其责任轻重,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 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
20、级别事故、事件的,追究基层单位及上两个级别管理人员(处级、科级)的责任。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的,追究基层单位及上一个级别管理人员(科级)的责任。对发生一般事故C级的,追究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社会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B级追究责任。第十五条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或三年内每年都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责任事故、事件,对同一责任人员应当加重处理。数起事故、事件责任分别处理的,对后发事故、事件责任按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合并处理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十六条违反事故、事件报告、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
21、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第十七条 对因事故、事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管理人员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参照执行。第十八条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第十九条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向监察处、人事处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监察
22、部门审查后确定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按程序报公司领导或纪委领导批准。第二十条 处级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监察处研究并报请公司批准后,直接下发处分文件。科级及以下管理、技术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监察处研究后下发处理意见,责成二级单位组织实施。操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人事处研究后下发处理意见,责成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处理结果报公司监察处、人事处、HSE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派遣人员的处分,由派遣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下发前,所认定的事实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并签署意见。本人对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的,可以到公司监察、人事部门进行申述。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监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长城钻探工程公司HSE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长钻公司2009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