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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铁路行包运输基础业务培训讲义.精品文档.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业务基础运输基础部二六年三月目 录第一部分 基本规章第一章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有关内容3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3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3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4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4第五节 保价运输4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5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和带运5第八节 运到期限5第九节 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6第十节 装卸、交付和转运6第十一节 变更运输6第十二节 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7第十三节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7第十四节 运输事故的处理7第二章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有关内容9第一节 总 则9第
2、二节 运价里程9第三节 行李、包裹运价9第四节 客运杂费10第二部分 运输组织第一章 分级管理12第二章 调度指挥13第一节 行包调度的组织机构及职责13第二节 行包调度基本工作制度14第三节 行包调度命令15第三章 运输方案17第三部分 装卸作业第一章 基本业务常识19第二章 包裹堆码、装载技术要求(图示)21第四部分 安全管理第一章 消防安全常识30第二章 危险货物基本常识32第三章 行包作业安全33第一节 行包运输安全注意事项33第二节 行李、包裹事故39第四章 人身安全40第一节 相关规章对人身安全的规定40第二节 人身安全相关知识41专题一:行包业务流程专题二:各类运输票据专题三:运
3、输产品和运价体系专题四:链接式运输方案第一部分 基 本 规 章第一章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有关内容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第五十七条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五十八条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行李包裹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明价格; 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五十九条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
4、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第六十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权利: 、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缴纳运输费用 ,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它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权利: 、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 、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
5、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六十二条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第六十三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第六十四条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
6、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3.其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第六十六条 运输超过包裹规定重量和四类包裹中3项品名的物品时,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 铁路 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内包裹运输的范围。 第六十七条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
7、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八条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第六十九条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
8、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 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七十条 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第七十一条 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第七十二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对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
9、相符;如拒绝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七十四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第七十五条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负责及时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 第七十六条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第七十七条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同位素”等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和带运第七十八条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中途需饲养的动物
10、等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并对所押物品的安全负责。承运人应为押运人购票提供方便。车站行李员对已经办理承运的包裹应通知押运人装车日期和车次。 列车行李员应对押运人进行登记并告之安全等注意事项。 第七十九条 带运包裹是指旅客将按包裹办理的贵重品、重要文件、尖端保密产品带入包房自行看管和装卸的物品。带运包裹的重量每个包房不得超过100千克并应保证车内秩序和安全。对占用的包房铺位应按占用数量购买车票。所带物品影响其他旅客时,应单独占用包房并按包房的铺位数购买车票。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八十条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以运 价 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 6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600千米时,每增加60
11、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6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包裹4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400千米时,每增加4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4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快运包裹按承诺的运到期限计算。 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加算在运到期限内。 第八十一条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运到时,承运人应按逾期日数及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一批中的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运费比例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0%。 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逾期运到违约金不予支付。收货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凭行李票、包裹票在行李包裹到达次日起 10日以内提出。 第八十二条 收货人要求将逾期运到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
12、新车票办理,不再支付运费,承运人也不再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三条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第九节 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第八十四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承运人免费保管三天,逾期到达的行李包裹免费保管10天。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按车票延长日数增加免费保管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日核收保管费。 第八十五条 包裹到达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时间最晚不得超过包裹到达次日的12点。 第八十六条 收货人询问行李包裹是否到达时,承运人应及时予以查找。对逾期未到的行李包裹应及时做查询记录。
13、第十节 装卸、交付和转运 第八十七条 将行李包裹从行李房的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或从行李车卸下至规定的交付地点,各为一次作业。由发站或到站分别收取装费或卸费。 第八十八条 收货人凭行李包裹领取凭证领取行李包裹。如将领取凭证丢失,必须提出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和担保人的担保书,承运人对上述单、证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认可后,由收货人签收办理交付。如在收货人声明领取凭证丢失前行李包裹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包裹也可使用领取凭证的传真件领取,约定内容应记载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收货人要求凭印鉴领取包裹时应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并将印鉴式样备案。经约定凭传真件或凭印鉴领取时,收货人
14、不得再凭领取凭证领取。 第九十条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公安人员开包检查。检查发现有损失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第九十一条 旅客如继续旅行,要求将行李继续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车票及原行李票重新办理托运。 第十一节 变更运输 第九十二条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次行李包裹变更手续(鲜活包裹不办理变更),核收变更手续费: 1.在发站装车前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运费; 2.装运后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的(行李只办理运回发站或中止旅行站),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实际运送区间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
15、3.旅客在发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按包裹收费,应补收发站至到站的包裹与行李运费的差额。 第九十三条 办理变更运输后产生的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如已收运费低于已产生的杂费时,则不补收杂费也不退还运费。但因误售误购客票产生的行李变更时,不收变更手续费。 第十二节 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第九十四条 发现品名不符时,在发站,应补收已收运费与正当运费的差额;在到站,加收应收运费与已收运费差额两倍的运费。到站发现重量不符应退还时,退还多收部分的运费。如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时,在发站取消托运,在中途站停止运送(在列车上发现危险品交前方停车站),均通知有关部
16、门和托运人处理,已收运费不退,按四类包裹另行补收运输区段的运费。 第九十五条 发现无票运输的物品,按实际运送区间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第十三节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对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或旅客的遗失物品、暂存物品,承运人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枪支弹药、机要文件以及国家法令规定不能买卖的物品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容易变质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第九十七条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遗失物品、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承运人对90天以内仍无人领取的物品应在车站进行通告。通告90天以后仍无人领取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卖。 第九十八条 对变卖所得款项,扣除所发生的保管费
17、、变卖手续费等费用的剩余款额,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在180天以内来领取时,承运人凭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的书面证明办理退款手续。不来领取时,上缴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的变卖款拨归承运人收入。 第十四节 运输事故的处理一、线路中断对行李、包裹的安排 第一百一十条 对发站已承运的行李、包裹应妥善保管,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对滞留中途站的鲜活包裹应及时变卖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收货人在中途站要求领取时,应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领取站应收运费的差额。不足起码运费按起码运费核收。对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的,退还全部运费。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而托运的行李
18、已运至到站,要求将行李运回发站或中途站,运费不补不退。如要求将行李仍运至到站运至到站时,补收行李和包裹运费的差额。 二、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 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
19、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第1次铁道部1997年第623电报修改)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4.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它自身的过错。 三、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及纠纷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应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裹票;赔偿款额协商确
20、定。 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3、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销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发现有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
21、该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30天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办理赔偿。多收或少收时应于30内退补完毕。 第二章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有关内容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取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
22、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
23、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第二节 运价里程第八条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 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第十条 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办理。第十一条 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第十二条 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KM;空调票20KM
24、;加快票100KM;卧铺票400KM(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行李20KM;包裹100KM。第三节 行李、包裹运价第十七条 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100KGKM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KM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第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KG,即得5KG为单位的运价基数。其他重量的运价,则以5KG的运价基数推算。第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运费,根据行李包裹运价表按每张票据计算。每张行李、包裹的起码运费为1元。第
25、二十条 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见附表1。 行李、包裹规定计价重量 附表1物品名称计价单位规定计价重量(kg)备注残疾人用车每辆25以包裹托运时,按实际重量计算自行车每辆25助力自行车每辆25含机动自行车两轮轻型摩托车每辆251。含轻骑2。汽缸容量50cm以下时两轮重型摩托车每辆按汽缸容量每cm折合1kg计算汽缸容量超过50cm时警犬、猎犬每头20超重时,按实际千克计算第二十一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5Kg为单位,不足5Kg按5Kg计算。(此条款已改动: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5kg时按5kg计算,超过5kg时按实际重量计算
26、。) 第二十二条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第四节 客运杂费第三十二条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标
27、准见附表2。 第三十四条 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第三十五条 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 第三十六条 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附表2收费项目计费条件收费标准备注1站台票1元/张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5元/张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核
28、收一次手续费其他1元/张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1.代用票按每张核收2.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4送票费送到集中取票点3元/人次送到旅客所在地5元/人次5标签费货签费0.2元/个安全标志费0.2元/个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运前5元/票次装运后10元/票次7行李、包裹查询费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5元/票次8行李、包裹装卸费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或从行李车卸下至交付地点,各为一次装卸作业1元/件次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9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核收2元/件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10行李
29、、包裹搬运费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1元/件次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11行李、包裹接取送达费接取、送达个为一次作业每5km(不足5km按5km计算)核收5元/件次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12携带品暂存费2元/件每件重量以20kg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13携带品搬运费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2元/件次每件重量以20kg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第二部
30、分 运 输 组 织第一章 分级管理第一条 铁道部对行包运输组织的管理1、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有关行包运输政策、运输规章、技术标准等。2、负责行包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与推广,负责行包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应用的审查工作。3、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军事运输、国家指定的重点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经国家铁路运输的价格、付费方式。4、制定直通旅客列车行李车挂运原则;审查确定行李车挂运和行邮专列开行、停运、编组方案。5、监督专业公司(即中铁快运公司)执行运价政策的情况;研究、确定行邮专列和行李车的基本运价和浮动范围,逐步实现市场定价。6、负责全路行包运输安全规章的制定和管理,监督专业公司和各铁路局行包运
31、输规章的制定、细化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专业公司运输组织及日常管理情况。7、确定行包专列运输的组织方式、管理办法、挂运方案、技术作业和货物作业停站方案,对专列承包及运价方案进行审批。8、审批特殊情况的超重包裹运输;审批临时停限办。9、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10、协调专业公司和各铁路局的关系,解决行包运输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条 专业公司在行包运输组织管理上的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行包运输规章、技术标准。2、负责公司营业部的行包运输经营和管理。3、确保抢险救灾、军事运输、其他国家指定的重点物资的优先运输。确保大学生入学、毕业行李运输畅通。4、负责全路行
32、包运输的价格管理。根据市场变化在国家和铁道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时对部分包裹和包租行李车、行邮专列的运价进行调整。5、根据货源变化情况,提出运能调整方案和调整运价的建议。6、负责全路行包运输的日常生产组织,依据行包运输组织原则,制订行包运输方案并组织实施。7、负责全路行包运输各项生产结果的统计,做好相关内容分析和基础数据的积累。8、负责公司营业部行包运输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营业部和列车行包运输安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9、制定超重包裹运输规则,负责除特殊情况以外的超重包裹审批。10、及时处理旅客、货主投诉。11、负责行包事故处理。12、负责全路行包运输网络化建设,营业网点的规划。13、负责行包
33、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第三条 铁路局在行包运输组织管理上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铁道部规章制度、命令指示,依据铁道部规章制度制定行包运输有关补充规定。2、按照原有各项要求做好未划拨给专业公司的行李房行包业务、人员管理,做好生产统计工作。3、负责行包专列的日常管理。审核、签订承包合同,申请行包专列开行、挂车、增减作业站、运价调整方案。4、协调管内各站和专业公司营业部的关系。5、监督车辆装载状况,保证行车安全。6、与专业公司协商、申报管内营业站行包业务停限办。确定管内旅客列车行李车的挂运方案。7、组织所管辖车站行李房执行行包运输方案,保证行包合理运输及中转。第二章 调度指挥第一节 行包调度的组织机构
34、及职责第一条 公司的行包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公司、分公司、营业部、行包基地均设调度室。公司设调度主任、调度员;分公司设调度主管、调度员;营业部、行包基地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调度员。 公司、分公司、营业部行包调度在运输生产中分别代表公司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营业部组织指挥运输生产。分别负责公司、分公司和营业部的日常行包运输指挥、协调工作。 第二条 公司调度的职责范围: 1负责公司行包运输生产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日常行包运输生产信息的收集、汇总、传报;及时掌握行邮专列装、卸车及运能利用情况; 3掌握行李车运用、配属、转属、借用、维修等动态,掌握行邮专列的列车编组挂车
35、辆; 4掌握行包流量、流向变化规律,根据运量要求及时调整运能,提出加挂、减编行李车或停运、加开行邮专列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根据行包流量、流向,及时调整运能,组织掌握旅客列车或行邮专列的停运、加开和行李车的加挂及减编情况。 6有计划的组织、控制中转行包;及时掌握并正确处置行李车超载、偏载等非常情况; 7积极与各级客运调度做好运输协调工作,并接受同级客运调度的业务指导; 8及时受理、发布有关命令;及时传达铁道部客调和公司领导的命令、指示; 9组织掌握重点物资的装车计划,并掌握运行情况; 10有计划地掌握春运、暑运临客行包的运输;组织掌握新老兵、学生、季节性大批量行包、国际联运及有关军事运
36、输工作。加强紧急运输任务的协调与处理; 11收取各分公司、营业部的行包表报有关资料、行包运输安全生产等情况;掌握、通报安全正点情况,特别是由于行包装卸造成的列车晚点及行李车超重、偏载等不符合规定的运输造成的事故,及时汇报上级及有关部门; 12督促检查分公司行包调度工作完成情况; 13处理日常行包运输中的有关事宜; 14有计划地组织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了解行包运输组织工作、流程,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条 分公司调度职责范围 1日常调度命令和上级有关信息及时、准确的上传下达、指挥协调; 2日常生产信息的收集、汇总及传报; 3超重行包运输的受理、协调及命令下达; 4紧急运输任务的协调与处理; 5掌握
37、分公司的行李车运用、配属、转属、借用、摘挂、维修等动态,掌握行邮专列的列车编组编挂车辆;6监督检查各营业部行包运输工作完成情况;7根据行包流量、流向,及时调整运能,组织掌握管内旅客列车(或行邮专列) 的停运、加开和行李车的加挂及减编情况; 8掌握新老兵、学生行李和季节性大批量行包运输情况; 9及时转发公司命令及路局命令;对营业部发布有关行包工作的调度命令,并检查执行情况。 10掌握、通报安全正点情况,特别是由于行包装卸造成的列车晚点及行李车超载、偏载等不符合规定运输造成的事故,及时汇报上级及有关部门。 第四条 营业部调度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行包运输组织原则,经济合理地使用运能,保证重点,安
38、全、迅速、准确、便利地输送行包; 2掌握站车行包交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汇报; 3根据行包的流量、流向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加挂、减编行李车的请求; 4加强计划运输,防止超载、偏载等安全隐患发生; 5掌握新老兵、学生行李和季节性大批量行包运输情况; 6加强与所在车站运转部门联系,合理使用到发线;及时了解列车正、晚点情况,装卸车情况,调整装卸车计划; 7汇总营业部行包运输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分公司调度汇报。加强行包日、旬、月运量统计工作; 8由于行包作业影响或造成列车晚点时要及时向分公司调度汇报; 9及时传达、认真执行上级调度命令和指示。第二节 行包调度基本工作制度第五条 培训
39、学习制度。所有调度人员应利用休班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并进行定期考核。同时应安排调度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3天的脱产培训, 以适应公司新技术的发展和掌握规章制度的变化情况。 第六条 交接班制度。交班调度员要分析总结本班运输任务、各项经营指标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总结调度指挥和现场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分析本班运输工作中的不足。接班调度员必须提前到岗,认真了解各分公司、营业部的情况,重点掌握并详细交接下列事项: 生产情况、安全情况、运用车情况、重点事项、领导指示等。 第七条 班中对话制度。公司调度、分公司调度各个班中,必须分别与各分公司调度、营业部调度对话,了解、督促、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40、运能运用情况;了解中转行包的变化规律,确保中转站畅通。 第八条 报告制度。营业部调度应向分公司调度,分公司向公司调度报告当班工作。 1营业部调度应向分公司调度报告:营业部调度在接班后应向分公司调度、同级客运调度报告、请示工作,接受有关指示及重点要求,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报告的内容: (1) 营业部所在车站始发列车行李车装载件数、吨位、需要终到站中转的件数、超重行包的件数、到站;不合理中转情况。 (2) 营业部所在车站终到列车的到达件数、吨位、需要中转的件数、超重货物件数、重量等; (3)行包固定设备、移动设备故障、停止原因、预计时间等; (4)车上车下交接等情况。 2分公司调度向公司调度报
41、告:分公司调度在接班后,应向公司调度、同级客运调度报告、请示工作,接受有关指示及重点要求,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报告的内容: (1)分公司管辖发生的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不合理中转情况; (2)重点物资运输、运行情况; (3)重大设备故障情况; (4)班中的主要工作、问题、需要其他分公司协助的重点事项等。 3除规定上报的有关信息资料外,凡在行包作业、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时,还必须及时逐级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的内容有: (1)发生自然灾害和行车重大、大事故中断行车时; (2)发生旅客、路内职工伤、亡事故时; (3)车站和旅客列车发生火情、火灾时; (4)因行李车发生事故造成甩车、修理影响列车运行晚点时; (5)行包与车站、列车之间发生纠纷,或由于其他原因影响旅客列车晚点时; (6)站车发生意外情况,工作人员不能正常作业时; (7)其他需要定时上报的有关行包工作事项。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行包调度实行轮班制的工作方式,并与同级客调班次相对应,确保24小时调度员坚守岗位。 第十条 各级行包调度在值班时间内,应精力集中,严禁私自离岗,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 第十一条 各级行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