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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目录(见附件1)。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管理、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1.4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
3、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1.5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1.6各子(分)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2 特种设备的制造、改造2.1集团公司所属的特种设备制造、改造单位,应当依
4、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2.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2.3特种设备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2.4制造、改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法定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或使用。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5、等文件。2.5 起重机械的制造、改造2.5.1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要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通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鉴定评审与审查工作,取得制造许可证。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2.5.2对于没有取得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制造、改造活动应委托原制造厂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规定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各自责任。2.5.3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
6、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改造活动。2.5.4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来组织实施生产。2.5.5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向制造、改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2)。2.6 自行拼装的起重设备2.6.1集团公司各单位自行拼装的架桥机、缆索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起重设备按国家质
7、检总局颁发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申请制造许可或型式试验许可。2.6.2集团公司安质部协助各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型式试验机构办理申请和型式试验工作。2.6.3集团公司各单位使用自行拼装的起重设备的技术资料由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分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两级审批核定完成后,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参数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签署意见的申请,邀请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经设备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型式试验合格并取得制造许可进行使用登记后,投入使用。2.7在房屋建筑和市
8、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规模达到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的相关条款,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审查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3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3.1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3.2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3.3安装、维修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
9、、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告知。3.4安装、大修后的特种设备,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将自检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检验申请书面报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3.5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3.5.1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具备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资质。3.5.2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外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活动的各子(分)公司,必须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认可项目的业务。3.5.3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各子(分)公司,应当依
10、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3.5.4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活动。3.5.5在陕西省内注册的各子(分)公司,初次申请和复审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协助联系申报工作。3.5.6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前,施工前应当办理安装告知。(1)在房屋建筑
11、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外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2)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前,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3.5.7起重机械安装后,安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
12、证。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将安装、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3.5.8 20t及以上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630KNm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现场必须成立安装拆卸领导小组,明确现场总指挥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负责人及安全责任,并切实履行到位。3.5.9新购置的起重机械第一次安装、拆卸应在制造厂指导下进行,其作业指导书必须经过制造厂审核。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应经过制造厂家培训。3.5.10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编写专项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的内容、编制审批程序、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和执行应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文件的要
13、求。4 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4.1集团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1) 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改造、维修保养、报废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按照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从有资质的合格供货方中选择生产厂家,并对采购等级为A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要组织有关人员驻厂监造,按国家的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含自有、租赁、外协)台帐,签订租赁合同;对特种设备进场验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
14、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2)安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维修保养进行安全监督;参与特种设备的招标过程,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审核合同中安全责任的相关条款;审查租赁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检查在用特种设备有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登记,对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要督促及时申请检验或责令停用;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督促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登记;负责向特种设备的注册地、集团公司、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送特种设备统计年报;配合人力资源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
15、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进行检查,严禁无证上岗。4.2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70 令)的规定和要求,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和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规定,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3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6、(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中的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求:(1)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3)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定期进行演练;(4)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建筑起重机械须办理使用登记;(5)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
17、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4.4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的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报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4.5集团公司各单位每季度将在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以在用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3)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具体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集团公司各单位安质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
18、前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安全工作年报表(总结)报集团公司安质部。4.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15号令)的规定执行。5外租和分包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5.1集团公司各单位必须与特种设备出租、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特种设备的技术状况、各自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的约定与划分,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和日常维保责任作出书面约定;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5.2 各单位对出租、分包单位的特种设备应纳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范围。应按本办法有
19、关要求,对于进场、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查等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应及时向出租、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出租、分包单位应遵守各单位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监督和指导。5.3 各单位对出租单位、分包单位的特种设备必须严格审查其相关资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机械,严禁租用或进场。审查内容:(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登记手续、安全检验合格证;(2)安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书(原件);(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效资格证(原件);(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20、制度。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严禁租用或进场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未按规定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5.5 出租、分包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时,必须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经各单位项目现场机械管理、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5.6 特种设备安拆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单位对培训交底过程进行监督,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验证。5.7对于出租、分包单位的特种设备,由于
21、其安全技术状况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各单位应采取清退出场。6 特种设备的检验6.1集团公司各单位在陕西省境内除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外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和陕西省境外的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外)以及租赁的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联系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6.2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6.2.1对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首检,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4)。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进行首验(即设备
22、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5)。6.2.2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6.2.3 集团公司各单位安装的起重机械(包括在陕西省境内和境外使用)的安装监督检验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
23、申请监督检验。6.2.4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负责本集团公司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检验的起重机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起重机械必须是自有产权且在陕西省内注册登记的;(2)各单位的流动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不含防爆型)的定期(首检)检验向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申请检验;(3)在陕西省境内的桥(门)式起重机(不含防爆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上次定期检验由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实施的,下次的定期检验向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申请检验;(4)除桥(门)式起重机(不含防爆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外,其他类别(类型)起重机械的检验(包括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24、)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5)对于起重机械检验后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注册的,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在下一个检验周期内不再受理检验。6.2.5集团公司各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有产权且在陕西省内注册登记) (不含防爆型)的定期检验由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每年1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见附件6)。6.2.6集团公司各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填报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计划表,检验站于1月底前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检验计划。各单位临时报检的特种设备应提前15天向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填报申请。起重机械
2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设备注册登记表、上一周期的检验报告等,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的机械(技术)、安监人员、本机操作人员必须到场配合检验工作,以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6.3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特种设备,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申请检验检测。6.4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的检验人员,要认真执行“用户第一,热情服务、精心检验、确保安全、秉公办事,遵章守纪”的方针,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
26、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6.5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对各单位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包括首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不收取任何检验费用,检验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7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与评价7.1各子(分)公司对各项目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每季度组织 1 次检查评价,单位分管领导应至少参加1 次。集团公司每半年组织1次对各子(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评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表参见附表1-2。7.2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27、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至少每月组织检查 1 次,逐台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参见附表3-6。8 罚则8.1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下达安全检查确认单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责令停产、停用、罚款等处罚。罚款统一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8.2对无特种设备许可证或者有许可证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发包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对将特种设备许可证租用、借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单位,罚款10万元。8.3对未按照本办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
28、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单位,罚款10万元。8.4对采购和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的单位;对特种设备未经招标或采购合同未经安质部门审查的单位,罚款10万元。 8.5对自行拼装的起重设备未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未取得制造许可而进行安装使用的单位,每台次罚款10万元。8.6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规模达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的相关条款,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单位,罚款10万元。 8.7对未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档
29、案不全的单位;对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救援装备的单位,罚款2万。8.8对外租特种设备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单位;对使用特种设备(包括外租、分包单位自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单位,每台罚款5万元。对特种设备(包括外租、分包单位自带)进场未经审查的单位;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划分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责任或没有约定定期检验和日常维保责任的单位,每台罚款2万元。8.9对特种作业人员(含劳务协作队伍)无证上岗作业的,每人每次罚款1万元;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单位,每人罚款5万元。8.10对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的单位;对使用报废或
30、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单位;对在特种设备安装前,未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安质部告知的单位;新购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未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使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单位,每台罚款5万元。对未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或未安全技术交底的单位,每台罚款2万。8.11对起重机械不按制度进行日常维修保养的单位,每台次罚款1万。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规指挥、违章操作的单位;对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原则的单位;对利用非载人的起重设备非法进行移送人员作业的单位,每次罚款5万。8.12 对检验的特种设备中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不说明情况无故
31、拖延的单位;对隐瞒特种设备台数,不报检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到达定期检验的时间而不报检,不说明情况无故拖延的单位,每台罚款5万元。8.13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单位罚款10万元;对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罚款5万元;对特种设备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按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8.14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在用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安全工作年报表(总结) 及有关资料的单位,罚款1万元。8.15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不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或本单位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32、和管理制度进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及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单位,罚款10万元。8.16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处罚。8.17各项罚款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在职业健康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通报中明确,年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先在各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在下一年度安全保证金中加收。9附则9.1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
33、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
34、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9.2
35、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9.3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9.4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9.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中铁一安200779号)同时废止。(一)附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推荐目录(二)附表:1.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2.子(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3.桥架型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4.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 5.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6.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三)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节选)2.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3.在用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统计报表4.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5.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6.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