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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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精品文档.附件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2、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努力造就和培养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赣、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江西建设。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单位。第六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3、除外)所授予的公民或者组织,是指在赣的公民、组织,或与在赣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第七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本省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

4、卓越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对自然规律、特征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新技术或传统产业领域,通过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等一系列科学技术活动,实现了产业化,引起该领域的重大技术跨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或优化升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

5、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并已取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称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在赣公民。第十三条 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不重复授奖(即已经获得过该项奖的公民不再授予)。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上、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上

6、有创新;(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建立了新的学科,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产生重要影响。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七条 所发表的论著必须是与推荐奖励项目的主要内容相一致。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的学术思想、研究思路和方案;(二)发现了重要的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

7、其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并进行综合分析等。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4人。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的引用或应用,极大地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建立了新的学科,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和深远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

8、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较广泛引用或应用,较大地推动了本学科和相关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多次引用或应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

9、术方法;所称的“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已获国家发明专利;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并经国家指定的技术发明奖权威检索机构检索为国内外首创。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的“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

10、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规模化应用二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第二十六条 在国外、省外或驻赣外资机构完成的重大技术发明,已在本省实施,其知识产权归在赣中国公民或组织所有,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可以推荐技术发明奖

11、。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较大的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

12、济指标达到同类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的“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推广活动中,完成具有很大市场实用价值的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

13、一款(三)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了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础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项目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成熟,并经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4、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实质性、创造性的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候选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第三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

15、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生了重大作用,创造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本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明显地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本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

16、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明显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可以评为三等奖。(二)社会公益项目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在本省应用占可应用面的比例很大,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本省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7、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在本省应用占可应用面的比例较大,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本省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在本省应用占可应用面的一定比例,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本省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明显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重大工程项目类联合攻关,协作程度很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

18、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联合攻关,协作程度较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本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联合攻关,有一定的协作程度,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本省经济建设

19、、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三十八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与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对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在向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科技

20、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本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省的科学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十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第三章 评审组织第四十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对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五)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四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

21、行政部门领导13至1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第四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各种类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三)对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为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第四十三条 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由

22、奖励委员会核准聘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第四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奖可以设立若干个学科评审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可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第四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应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人选中遴选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第四十六条 评审

23、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各评审委员会变动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七分之一。第四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部门和单位,只对省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各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

24、管机构负责。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三)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称的“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至第二位获奖者。第五十条 省科技奖的申报推荐程序,原则上按照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经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审查合格后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合作完成的项目,若第一完成单位(人)是省外的,且已在赣实施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

25、效益,对我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征得第一完成单位(人)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省内排序最前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申报推荐。中央在赣单位完成的项目,可以按照属地关系或行业归口关系或代管关系申报推荐。第五十一条 省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年度可直接推荐1项(名)所熟悉的学科(专业)的省科技奖。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科学技术专家”,每年度2人以上可共同推荐1项(名)所熟悉的学科(专业)的省科技奖。第五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省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

26、意,并填写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第五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第五十四条 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省外以及我省公民在国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本省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其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知识产权,对本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以推荐为本省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第五十五条 省

27、科技奖仅授予民用或者军民两用项目。凡本省范围内个人和组织所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向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公安、安全等有关行政部门科学技术主管机构推荐参加科技奖励评审。第五十六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再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系统性的科技项目,总项目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励的,子项目不得再推荐省科技奖(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项目类除外,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执行);对总项目中已经独立应用的子项目,总项目未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励的,经征得总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同意,可以单独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但总项目被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

28、审时不得含有该子项目的内容。第五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第五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第五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第六十条 经评定为缓评项目的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解决了缓评原因中的问题,可按规定重新推荐。其他经评定未授奖的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

29、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时隔一年后可以再次重新推荐。第六十一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初评推荐或评审委员会复评推荐后主动要求退出后续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果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重新推荐省科技奖,须时隔一年以上。第六十二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奖励办公室可以要求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之后仍不符合要求

30、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第六十三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第六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报纸或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省科技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及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第五章 评 审第六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布后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特别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直接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六十六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和评审

31、委员会复审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定省科技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第六十七条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复审。第六十八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省政府涉外职能部门、有关机构或者驻外派出机构的意见。第六十九条 特别贡献奖的评审应当邀请部分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参加。第七十条 对初评为一等奖、二等奖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交

32、书面考察报告。第七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对经公布后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第七十二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一)学科(专业)组初评。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表决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产生初评结果。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完成网络评审工作或者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完成网络评审工作或者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二)各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复评)。省科技奖各奖种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

33、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有效。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评定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有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的委员通过。对经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后,推荐到各评审委员会的项目,推荐为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按规定进行答辩。特别贡献奖、国际合作奖的人选,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三)奖励委员会审定。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特别贡献奖、国际合作奖的人选,以及自然科学奖

34、、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第七十三条 省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项目所在学科(专业)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其他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第六章 监督和异议处理第七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省监察厅驻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派员参加省科技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第七十五条 省科技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35、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和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七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第七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技术内容、有关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

36、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对候选项目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七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第七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以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

37、见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不提交后续评审。第八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第八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第八十二条 重大科学发现项目,或者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项目,或者由多个省市联合攻关的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需要超限额增加授奖人数或者授奖单位数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初评结果公布后的异

38、议期内可提出,并应当提出充分理由,经奖励办公室审查核实和评审委员会同意,由奖励委员会审定。单项超限额所增加的授奖人数不能超过2名,授奖单位不能超过2个。第八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相关的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第八十四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后续评审。第八十五条 省监察厅驻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可向省监察厅驻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进行举报和投诉。在省科技奖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

39、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分别情况给予或者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在一定年限内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第八十六条 省科技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第八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八条 特别贡献奖报请省人民政府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奖金。特别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

40、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第八十九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10万元,二等奖奖金为6万元,三等奖奖金为2万元。第九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第九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分别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得荣誉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主要完成人员和参研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对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当如数发给个人,各级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第九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的一等奖项目总数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15。第八章 附 则第九十三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科发字20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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