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冬季运行管理文件汇编.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机场冬季运行管理文件汇编.doc(2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用机场冬季运行管理文件汇编.精品文档.封面:冬季运行管理文件汇编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民航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冬季运行管理文件汇编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民航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说 明一、下发冬季运行管理文件汇编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各单位更好的贯彻执行冬季运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二、本汇编收集、截取和汇总了与冬季运行有关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咨询通告、行业标准、明传电报以及有关的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本汇编分为两部分:(一)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二)民航局有关文件(包括行业规章、行业标准
2、、咨询通告、明传电报等);三、本汇编使用原文件序号编排,以便于查阅原始文件的全部内容。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目 录说 明1一、行政法规1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二、规章52.1 飞行运行62.1.1 CCAR-91R2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72.1.2 CCAR-65R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22.1.3 CCAR-14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142.1.4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62.1.5 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182.1.6 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192.1.7 C
3、CAR-121FS-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2航空器适航352.2.1 CCAR-25-R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362.2.2 CCAR-25-R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432.3空中交通管理452.3.1 CCAR-93TM-R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462.3.2 CCAR-117R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512.4机场532.4.1 CCAR-137CA-R2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542.4.2 CCAR-140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562.4.3 CCAR-139CA-R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62三、咨询通告643.1运行管理类653.1
4、.1 AC-121-50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运行663.1.2 AC-121-22机组标准操作程序1213.1.3 AC-121-004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的政策与标准1263.1.4 AC-121-23关于规范航空承运人飞行前准备的咨询通告1333.1.5 AC-121FS-009关于极地航空运行的要求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1383.1.6 AC-121-57飞机地面勤务1423.1.7 AC-121-60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1453.1.8 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1503.1.9 AC-121-56维修系统培训大纲1523.2其他类1533.2.1 AC-61FS
5、-12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1543.2.2 AC-90-2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1573.2.3 AC-66R1-04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1593.2.4 AC-66R1-0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1603.2.5 AC-66R1-03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161四、标准1624.1空中交通管理1634.1.1 MH-T 4016.1-2004民用航空气象 第1部分:观测和报告1644.1.2 MH-T 4016.2-2004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预报1674.1.3 MH-T 4016.3-2004民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1714.
6、1.4 MH-T 4016.4-2004民用航空气象 第4部分:设备配备1774.1.5 MH-T 4016.5-2004民用航空气象 第5部分:设备技术要求1804.2机场1814.2.1 MH-T 6034-2004机场道面除冰防冰液1824.2.2 MH-T 3011.19-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民用航空器除冰、防冰液的使用1924.2.3 MH-T 3011.21-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民用航空器地面加温2004.2.4 MH-T 5002-1996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2034.3航空器适航2104.3.1 MH-T 6001-2000飞机除冰防冰液(IS
7、O I型)2114.3.2 MH-T 3010.5-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五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219五、明传电报2245.1 2007 4027号关于印发民航冬季安全运行指导意见的通知225六、管理办法2366.1 MD-CA-2000-1民用机场除冰除雪工作实施办法2386.2 AP-117-TM-05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243一、 行政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07年10月18日
8、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起飞: (一)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等原因不适于飞行的; (二)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飞行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 (三)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气象文件及其他必备飞行文件的;(四)飞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通信、导航资料和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
9、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设备清单规定,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净的; (七)航空器上的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的; (八)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备用燃料的; (九)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的。 第七十条 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则和飞行任务书中的各项规定,服从飞行指挥,准确实施领航,保持规定的航行诸元,注意观察空中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航空器位置、飞行情况和天气情况,特别是危险天气现象及其发展情况。 第八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
10、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第一百零九条 飞行的气象保障工作由航空气象保障部门负责。航空气象保障部门必须严密组织气象保障,及时、准确地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及时发布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
11、气警报和通报;必要时可以提出派遣航空器侦察天气和利用探测设备探测天气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传递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机场的气象台,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下达的任务,对在本机场起飞、降落的航空器,实施气象保障;兼负飞行管制分区(区域)飞行管制任务部门的机场气象台,还应当负责本区内转场飞行的气象保障。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单位的申请,提供必要的气象情报。 第一百一十条 飞行气象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应当按照各航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飞行保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气象部门时,应当按照有关协同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提供
12、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提供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二、 规章2.1 飞行运行2.1.1 CCAR-91R2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72.1.2 CCAR-65R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22.1.3 CCAR-14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142.1.4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62.1.5 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182.1.6 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192.1.7 CCAR-121FS-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
13、审定规则202.1.1 CCAR-91R2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CCAR-91R2(2007年9月10日公布)第91.425条 在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在已知存在结冰或预期要遇到结冰的情况下运行的所有航空器必须装备防冰和/或除冰装置。第91.967条 驾驶员的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要求 (a)参加代管航空器运行的驾驶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理论检查(笔试或口试): (1)本规则、CCAR-61部和其他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内容;(2)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3)驾驶员所飞机型的动力装置、主要部件和系统、主要
14、附件、性能和操作限制、标准和紧急操作程序以及经批准的操作手册或等效资料中的内容;(4)针对驾驶员所飞机型,保证驾驶员遵守起飞、着陆和巡航过程中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5)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驾驶员被批准的权利相适应的导航方法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在适用时,对仪表进近设施和程序的熟悉;(6)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包括在适用时,对仪表飞行规则程序的熟悉;(7)一般气象学知识,包括关于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和风切变的知识,以及在适用于代管人的运行时,关于高空天气的知识;(8)关于下列各项的程序: (i)识别和避让恶劣天气; (ii)进入恶劣天气时的脱离方法,包括脱离低空风切变的方法(对旋翼机驾驶员不
15、作要求); (iii)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区(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9)在适用时,新的设备、程序和技术。(b)在前12个日历月内,代管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在其所飞级别或型别(如有型别)的航空器上通过由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熟练检查,以确定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该型别或级别航空器的实际能力。熟练检查的内容包括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需进行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c)实施理论检查或熟练检查的人员必须能够确信,接受检查的驾驶员已熟练掌握相应的知识、程序和动作,没有遗留任何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缺陷。
16、(d)实施检查的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负责为通过检查的驾驶员作出能力证明,并将之记录在航空器代管人的驾驶员个人记录中。(e)经局方批准后,全部或部分熟练检查项目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其他相应的飞行训练器中完成。对于有飞行模拟机的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应当确保驾驶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在飞行模拟机上完成的训练课程。 第91.987条 驾驶员训练内容 (a)驾驶员训练中的地面训练,至少应当包括适用于其指定职位的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i)航空器代管人的飞行定位程序; (ii)确定重量与平衡、起飞与着陆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iii)足够的气象学
17、知识,以保证掌握有关天气现象的实用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及各种高空气象情况的原理; (iv)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用语; (v)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vi)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vii)下降到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之前,以及在其后下降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viii)对于喷气飞机,喷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特点,高速空气动力学和现代大型客机的操纵特性,包括喷气飞机失速、飘摆原理及其改出方法; (ix)机组资源管理; (x)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2)对于每一航空器型别,应讲授下列内容:
18、(i)一般介绍; (ii)性能特征; (iii)发动机和螺旋桨; (iv)主要部件; (v)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和其他有关的系统; (vi)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vii)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切变)从中脱离的程序,以及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区(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中的操作程序; (viii)使用限制; (ix)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x)飞行的计划; (xi)每一正常和应急程序; (xii)经批准的飞行手册。 (b)驾驶员的的飞行训练,应当包含CCAR-61部对
19、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对这些动作和程序的描述应当包括在航空器代管人经批准训练大纲的训练课程中。飞行训练应当在实际飞行中完成。但经局方批准后,也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适当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全部或部分飞行训练科目。 第91.1027条 结冰条件下的运行 (a)在下列情况下,驾驶员不得驾驶飞机起飞: (1)霜、雪或冰粘附在螺旋桨、风档或动力装置上,或者粘附在空速、高度、升降率或飞行姿态仪表系统的机外部件上; (2)霜、雪或冰粘附在机翼、安定面或操纵面上。 (b)除了具有符合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任何驾驶员不得: (1)按照
20、仪表飞行规则飞入已知或预报的中度结冰区域; (2)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入已知的轻度或中度结冰区域,除非该飞机具有工作良好的除冰或防冰设备,能够保护螺旋桨、风档、机翼、安定面或操纵面以及空速、高度、升降率或飞行姿态仪表系统的机外部件。 (c)除了具有符合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任何驾驶员不得驾驶飞机进入已知或预报的严重结冰区域。 (d)如果机长所依靠的现行天气报告和简介资料表明,预报禁止飞行的结冰条件因天气条件的变化在飞行期间将不存在,则本条(b)和(c)款基于预报条件的限制不再适用。 附录B II类运行的手册、仪表、设备和维修 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5)每个空速
21、系统的空速管加温装置或等效装置,能防止空速管因结冰而失效。2.1.2 CCAR-65R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R1(1999年10月15日公布,2004年12月16日第一次修订)第65.55条 理论知识要求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通过下述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风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
22、务职能;(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11)人为因素;(12)决策与判断;(13)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出示有效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在此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通过了飞行签派员理论考试。 2.1.3 CCAR-141民用航空
23、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2004年12月16日发布) 附件D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3、航空知识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40小时本条(b)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方面的内容; (2)气象,包括锋面的影响、锋面的特征、云的形成、积冰和高空大气数据;(3)基本天气系统、航行通告的收集、分发、判读及使用; (4)天气图表、地图、预报、缩写和符号的判读及使用; (5)风切变和下击暴流的探测、识别及避让; (6)仪表气象条件下的
24、空中领航原则; (7)与航路操作、终端区和雷达操作、仪表离场及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及驾驶员的责任; (8)航空器的装载;重量和平衡;各种图表、公式的使用和计算;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9)与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包括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 (10)人的因素; (11)航空决策和判断; (12)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成员之间交流和协调。 (i)如何获得计划使用机场的跑道长度信息,起飞和着陆距离数据,天气报告和预报,燃料要求; (ii)如不能完成计划的飞行或遇到延误,如何做备份计划。 (13)私用驾驶员相关的人的表现和限制。2.1.4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
25、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 第61.185 条 航空知识要求除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仅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不必参加理论考试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掌握下列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完成相应的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a)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b)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c)气象学,包括天气图、气象预报、气象术语缩写和符号,与锋面有关的气旋知识,识别临界天气状态,通过锋区和绕过复杂恶劣气象区的程序,影响
26、航空器活动的天气条件,云的形状,结冰状况和高空风,地形对气象状况和发展的关系及其对飞行操作的影响,气象资料收集和传播的方式方法,从地面和空中观测天气获得气象信息;(d)空气动力学和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的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及其检查、操作使用;(e)导航,包括航图、无线电助航设备和区域导航系统的使用,导航的基本原理,计算方法,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飞行,各种导航设施的使用及机载导航设备的操作;(f)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运行及空域系统内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包括飞行计划和适合于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管制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空运行;(g)重量和平衡的计算
27、和对飞行特性的影响;(h)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后果;(i)机动飞行操作程序和应急操作;(j)航空医学知识;(k)载运货物的程序,包括载运危险品;(l)人的因素;(m)航空决断和判断;(n)机组资源管理。2.1.5 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2005 年12 月31 日起施行)第145.18 条 维修工作类别本规定所指的维修工作分为如下类别:(3)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第145.20 条 厂房设施(2)机库和车间能够保证维修工作有效地避免当地一年内可以预期的雨、雪、冰、雹、风及尘土等气象情况的影响。对于某些机体项目的维修工
28、作,机库不是必需的,但应当同样保证维修工作免受各种气象环境因素的影响。(4)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任务的要求。因气温、湿度、雨、雪、冰、雹、风、光和灰尘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维修工作的,应当在工作环境恢复正常后开始工作;2.1.6 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CCAR-43(2006年2月26日起施行)第43.7条 一般工作准则 (d)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当因气温、湿度、雨、雪、冰、雹、风、光和灰尘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工作时,应当在工作环境恢复正常后开始工作。2.1.7 CCAR-121FS-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R2 (
29、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 第121.99条 气象服务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每一条航路沿线,均有足够的气象报告服务站可以供使用,以保证提供运行所必需的气象实况报告和气象预报。 (b)合格证持有人只能使用经局方认可的气象服务系统提供的气象资料。 (c)使用气象预报控制飞行活动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依据本条(b)款规定的气象资料而编制的气象预报,以及按照本条(d)款规定采用的系统所批准的任何来源而编制的气象预报。(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经局方批准的危险天气实况报告与预报系统,以便获得可能影响所飞航路和所用机场飞行安全的危险天
30、气现象,如晴空颠簸、雷暴和低空风切变等情况的实况报告和预报。第121.133条 手册内容总体要求 手册应当包含下列所有内容,但可以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独分册,每一分册应当包括所有适用于该类人员的内容: (5)地面除冰防冰程序的实施和控制; 第121.341条 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a)在结冰条件下运行的飞机,应当在风挡、机翼、尾翼、螺旋桨以及在其上结冰将会对飞机的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其它部位上,安装防冰或者除冰的装置。 (b)在夜间结冰条件下运行的飞机,应当有照明或者其他装置,能确定机翼上从积冰的角度看关键部位的结冰情况。所采用的照明类型,不得产生可能影响机组人员执行其任务的眩光或反光。第12
31、1.423条 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地面训练和驾驶员的升级地面训练 (a)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地面训练和驾驶员的升级地面训练,至少应当讲授适用于其指定职务的下列内容: (iii)足够的气象学内容,以保证掌握有关天气现象的实用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及各种高空气象情况的原理; (vii)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切变)从中脱离的程序,以及进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时的操作程序;第121.535条 运行通告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设备和运行程序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其相关的人员,
32、包括已知的正在使用的任何导航设施、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程序与规则、机场交通管制规则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已知的威胁飞行安全的信息,包括结冰和其他危险气象条件、地面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的情况等。 第121.557条 危险天气和地面设施与导航设施不正常的报告 (a)在飞行中遇到气象条件、地面设施或者导航设施不正常时,如果机长认为这些情况对其他飞行的安全十分重要,应当尽快通知有关的地面站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 (b)按照本条(a)款接到通知的人员,应当把情况报告给直接负责运行该设施的机构。第121.62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向机长的通告 (a)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
33、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者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 (b)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以获得的补充信息。第121.643条 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a)对于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
34、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b)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1)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120米(400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米(1英里); (2)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断高(DH
35、)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第121.649条 在结冰条件下运行(a)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仅在国内定期和国际定期运行时)认为,在航路或者机场上,预料到的或者已遇到的结冰状况会严重影响飞行安全时,任何人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继续在这些航路上飞行或者在这些机场着陆。(b)当有霜、雪或者冰附着在飞机机翼、操纵面、螺旋桨、发动机进气口或者其他重要表面上,或者不能符合本条(c)款时,任何人不得使飞机起飞。(c)除了本条(d)款规定外,在某种条件之下,当有理由认为,霜、冰、雪会附着在飞机上时,任何人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或者使其起飞,但该合
36、格证持有人在其运行规范中具有经批准的地面除冰防冰大纲并且其签派或者放行、起飞都符合该大纲要求的除外。经批准的地面除冰防冰大纲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1)详细规定如下内容: (i)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结冰条件的方法,在这种条件下,有理由认为霜、冰、雪会附着在飞机上,并且应当使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 (ii)决定实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的负责人; (iii)实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的程序; (iv)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实施时,负责使飞机安全离地的每一运行职位或者小组的具体工作和职责。(2)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初始、年度定期地面训练和检查,飞行签派员、地勤组、代理单位人员等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审定。训
37、练和检查的内容为包括下列方面的经批准大纲中的具体要求和人员职责: (i)保持时间表的使用; (ii)飞机除冰防冰程序,包括检验、检查程序和职责; (iii)通信程序; (iv)飞机表面附着的霜、冰或者雪等污染物和关键区的识别,以及污染物严重影响飞机性能和飞行特性的说明。 (v)除冰防冰液的型号与特性。 (vi)寒冷天气飞行前的飞机检查程序。 (vii)在飞机上识别污染物的技术。 (3)合格证持有人的保持时间表和合格证持有人工作人员使用这些时间表的程序。保持时间是指除冰防冰液防止在飞机受保护表面结冰或者结霜和积雪的预计时间。保持时间开始于最后一次应用除冰防冰液的开始时刻,结束于应用在飞机上的除冰
38、防冰液失效的时刻。保持时间应当由局方认可的数据所证明。合格证持有人的大纲应当包括,在条件改变时飞行机组成员增加或者减少所定保持时间的程序。大纲中应当规定在超过合格证持有人保持时间表上最大保持时间后,只有在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允许起飞: (i)进行本条(c)款第(4)项定义的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查明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 (ii)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大纲,使用经局方认可的备用程序,以与上述不同的方法查明,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 (iii)机翼、操纵面和其他关键表面已重新除冰并确定了新的保持时间。
39、(4)飞机除冰防冰程序和职责、起飞前检查程序和职责以及起飞前污染物检查程序和职责。起飞前检查是指在保持时间之内,检查飞机的机翼或者有代表性的表面有无霜、冰或者雪的情况。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是通过检查,确认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这种检查应当在开始起飞之前5分钟之内进行。该检查应当在飞机外部完成,但大纲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d)合格证持有人如果没有本条(c)款要求的大纲,也可以按照本条继续运行,但是,在其运行规范中应当规定任何时候只要有理由认为霜、冰和雪可能会附着在飞机上,飞机就不得起飞。但经过检查确认没有霜、冰和雪附着在机翼、操纵面和其他关键表面上时除外
40、。该检查应当在开始起飞之前5分钟之内进行,并且应当在飞机外部完成。第121.667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a)不论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许可,当由局方批准的气象系统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规定时,飞机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没有规定该机场的起飞最低标准,则使用的起飞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为该机场制定的起飞最低标准。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1)对于双发飞机,能见度1600米; (2)对于三发或者三发以上飞机,能见度800米。 (b)除本条(d)款规定外,飞机不得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继续进近,或者在不使
41、用最后进近定位点的机场,进入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航段,除非由局方批准的系统为该机场发布了最新的天气报告,报告该机场的能见度等于或者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最低标准。 (c)如果驾驶员根据本条(b)款已经开始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并在此后收到了较新的天气报告,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最低天气标准,该驾驶员仍可以继续进近至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当到达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在进近复飞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以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着陆: (1)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的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飞机在计划
42、着陆的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2)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3)除类和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在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i)进近灯光系统,如果驾驶员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考,应当能同时清楚地看到和辨认红色终端横排灯或者红色侧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标志; (iv)跑道入口灯; (v)跑道端识别灯; (vi)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灯; (vii)接地区或者接地区标志; (viii)接地区灯; (ix)跑道或者跑道标志; (
43、x)跑道灯。 (4)当使用具有目视下降点的非精密直接进近程序时,飞机已到达该目视下降点,且在该点使用正常程序或者下降率能降落到跑道上。 (d)当能见度低于所用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能见度时,如果该机场同时开放了仪表着陆系统和精密进近雷达,且驾驶员同时使用了这两套设备,则可以在该机场开始实施该仪表进近程序(类和类程序除外)的最后进近。但是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以操作飞机进近到低于经批准的最低下降高,或者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 (1)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飞机在计划着陆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2)飞行能见度不低
44、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3)除类和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在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i)进近灯光系统,但是如果驾驶员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考,除非能同时看到和辨认红色跑道端横排灯或者红色侧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标志; (iv)跑道入口灯; (v)跑道端识别灯; (vi)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器; (vii)接地区或者接地区标志; (viii)接地区灯; (ix)跑道或者跑道标志; (x)跑道灯。 (e)就本条而言,最后进近航段从仪
45、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后进近定位点或者设施处开始。当一个包含程序转弯的程序没有规定最后进近定位点时,最后进近航段在完成程序转弯的那一点开始,并且在该点上,飞机在该程序规定距离之内在最后进近航迹上向机场飞行。 (f)除了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另有批准外,在国外机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进近或者着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管辖该机场的当局所规定的仪表进近程序和最低天气标准。第121.669条 新机长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a)如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照本规则运行未满100小时,则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对于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
46、(DH)和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分别增加30米(100英尺)和800米(1/2英里)或者等效的跑道视程(RVR)。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90米(300英尺)和1600米(1英里)。 (b)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100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1小时,减少本条(a)款所要求的100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50小时。 第121.671条 报告的最低天气条件的适
47、用性 在按照本规则第121.665条至第121.669条实施运行时,最新天气报告正文中的云高和能见度值用于控制机场所有跑道上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起飞、着陆和仪表进近程序。然而,如果最新天气报告,包括从管制塔台发出的口头报告,含有针对机场某一特定跑道的跑道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等数值,这些特定值用于控制该跑道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起飞和仪表直接进近。第121.721条 飞行签派 (a)本条中的飞行签派要求,用于增加或者充实U章所包含的各项要求,专用于延伸航程运行。 (b)适合于延伸航程运行的系统冗余水平反映在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中。合格证持有人的最低设备清单(MEL),考虑到计划的延伸航程运行的种类和对于该合格证持有人独特的设备与服务问题,应当比主最低设备清单有更严格的限制。对飞行安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