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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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精品文档.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报批稿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十一月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 梁 军副主任委员: 王增文、杨君林、孙贺臣委员: 朱忠帅、王玉民、荣 丰、刘 颖、李奇斌、史兆翔、 刘宝才、张惠民、许维峰主编: 孙贺臣程序性审查: 付相龙、王玉民房屋建筑: 陈立民、谷 岩、雷志民、孙贺臣、王玉民、宫海军、刘雅丽、周小可、李会玲、张玉荣、刘成祥、苏彦章、梁 牧、肖奇志、邢少孟岩土勘察: 周保良、李建华防空地下室:

2、史兆祥、刘雅金、闫志毅、王 丽、王琴英、刘兴华市政基础设施:陈廷海、张 泊、白红彬、鲍泽海、吴 睿、王兆田 江培信、苗建忠、孙会生、张路军、张 健、周海军编 者 按为了指导并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完善和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二0一一年版施工图审

3、查要点主要包括:总则、程序性政策性审查、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防空地下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等七部分内容。为使施工图审查要点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指导性和通用性,提高施工图审查水平,在编制过程中各专业编写人员根据编制大纲和多年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践,并借鉴省内外的审查工作经验,经过反复讨论修改,编写而成。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局限,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都有待提高,可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请在应用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以便今后逐步完善。本施工图审查要点在编制过程中得到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二0一一年十一月河

4、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修订说明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新编制修订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版)、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等规范标准已发布实施,其它专业也有的对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根据以上重新修订编制了的规范标准对2009年6月发布实施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进行修订,同时也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防空地下室涉及的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标准统一考虑,相关内容编入施工图审查要点。另外,经过一年多的使用,

5、全省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遇到的带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还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两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执行规范、标准不具体、不明确、难以统一、难以掌握运用的内容,进行了分析、理解,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处理方法,供设计人员、审图人员参考;近年来,河北省新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逐渐增多,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人员还不太熟悉,本次修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新增加了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的内容。本次修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内容与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依国家和省内现行规范、标准为准。本次修订的内容

6、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岩土工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节能设计等。对市政基础设施及防空地下室也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目 录一、总则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 一般规定(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三) 送审资料审查(四) 审查质量管理(五) 审查时限管理(六) 注册师执业管理(七) 出图管理(签字、盖章)(八) 规划许可内容审查(九) 建筑节能审查(十)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十一)审查结果(审查报告)(十二)备案管理(十三)审图机构归档(十四)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十五)审图机构的责任管理(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三、房屋建筑(一)房屋建筑建筑专业

7、1、一般规定2、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3、基地总平面4、建筑设计通则及无障碍设计5、各类建筑设计的专项规定6、建筑节能设计7、建筑防火8、建筑防水9、室内外装修(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3、结构计算书4、结构设计总说明5、地基与基础6、钢筋混凝土结构7、混合结构8、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9、构筑物及非结构构件10、钢结构11、单层工业厂房结构12、幕墙外围护结构13、大跨度屋盖房屋14、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15、市政工程的构筑物及结构防腐、防火、防振动1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三)房屋建筑给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

8、内容和深度审查要点3、给水排水设计4、消防设计5、节能、节水设计6、人防地下室消防设计(四)房屋建筑采暖通风空调专业 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采暖设计4、通风与空调5、水系统设计6、风系统设计7、环保、卫生、安全设施设计8、防排烟设计9、节能设计(五)房屋建筑电气专业 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供电系统设计4、变配电室设计5、低压配电设计6、照明设计7、防雷接地设计8、消防设计9、弱电设计10、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要求11、电气节能四、岩土工程勘察1、一般规定2、工程勘察基本要求及方案布置3、勘探、取样与原位测试4、室内试验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及深度6、

9、附件及图表7、审查意见的处理措施五、防空地下室(一)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2、防护设计(二)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口部设计4、主体设计5、通风、水电的口部设计6、辅助房间设计7、防水设计8、内部装修设计9、柴油电站设计(三)防空地下室结构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设计审查要点和规定4、地基基础设计5、主体结构、设计6、材料及构造设计(四)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专业 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3、给水设计4、排水设计5、洗消设计6、柴油电站的排水及供油7、平战转换设计(五)防空地下室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

10、、防护通风4、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柴油发电站的通风7、防化设计(六)防空地下室电气专业1、一般规定2、电源设计3、配电设计4、线路敷设设计5、照明设计6、接地设计7、柴油电站8、人防通信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基本规定(二)市政道桥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道路设计4、桥隧设计5、防洪、防震、消防、公众利益6、通风、照明、道路监控(三)市政给水、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2793、水源4、给水5、排水6、管道工程7、土建工程8、电气设计9、自控设计10采暖与通风(四)市政供热工程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管网设计4

11、、泵站、热力站及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5、安全、环保与节能6、供热工程土建专业7、供热工程供配电及自动控制8、供热工程的抗震设计(五)市政燃气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管网工艺设计4、厂站工艺设计5、燃气工程的供配电及自控仪表设计6、燃气工程的抗震设计(六)市政园林专业1、一般规定2、通用条款3、公园设计4、道路绿化5、园林电气设计6、园林给水设计7、无障碍设计8、抗灾设防设计(七)市政环卫工程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审查3、市政环卫工程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4、垃圾填埋场工程一、总 则(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12、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

13、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

14、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九)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 “应”或必须时,不得降低。2)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

15、“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3)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且版本出版早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4)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时,可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一般按国家标准执行。(十)本审查要点是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如国家和省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变更时,从其规定。 (十一)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现行规范、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内容是工程建设要求的最低标准,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

16、求,必须严格审查,不得错审、漏审。二、 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一般规定1.1 依法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凡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1. 建设单位可以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间、审查收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审图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该按国家现

17、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1. 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之间来往的文件、资料和有关的证件,必须真实、可靠,文字、数字清楚、准确。1.审图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施工图审查协议的约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或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并将审查的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1.5.1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查看是否符合规划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5.2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1.5.

18、3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详见“1.9”条)1.5.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1.5.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1.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详见“十”条);1.6 审图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和减少本章第1.5条的审查内容。对本章第1.5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1.7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使用。1.8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审图、最后施工的顺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19、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1.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公众利益及资源保护、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2.1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具备审查条件后,向所选择的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2.2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资料查验是否齐全、有效;2.2.1送审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可以不受理审查。2.2.2 对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须核验原件,由收件人登记签收;2.3 双方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后, 建设单位按施工图审查协议规定,支付

20、施工图审查费用;2.4 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具审查结果资料:2.4.1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当需要备案时,可备案复印件一份);审查报告(五份:审图机构、建设单位、质监站、墙改办和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当其他部门需要时,可保存复印件;在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和工程勘察资料上加盖相应的审图专用章、 节能专用章及相关专业的注册师章;并将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计算书和工程勘察资料等返还建设单位;2.4.2 不合格的:(1)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同时将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原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

21、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对退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应送原审图机构进行复审。2.5 审图机构将审查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本章第“十二”条),2.6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图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论。2.7 审图机构将审查资料归档(详见本章“十三”条)。(三)送审资料审查3.1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下列资料:3.1.1勘察和设计合同应

22、使用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勘察、设计与建设单位双方依法签订,合同上勘察设计业务(标注的)等内容清楚。3.1.2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图。核查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报批图与施工图纸的主要控制内容是否一致。对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应有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书等)或者其他立项文件。3.1.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注明电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等应齐全。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应符合“七”条要求,计算书应分专业装订,有计算人、审核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专用章。3.1

23、.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查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合同业务(标注的)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超出业务范围的问题。3.2 审图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和原件核对,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四)审查质量管理4.1 审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落实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主审人员的施工图审查责任。4.2 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将审查情况准确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查的初、复审记录单,根据审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分类整理出本专业的审查意见,对于必须修改完善或建议修改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审图机构综合各专业的审查意见,书面

24、提交建设单位,并提出设计修改回复时限。4.3 审查报告应如实记录各专业审查意见和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审查意见用语应明白、准确、点明要害,不能仅说“某规范某某条”,更不得使用模糊或中性词语。4.4 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对施工图审查质量承担审查责任(详见第十五条)。4.5综合结论意见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肯定性结论,审查意见表内应有审查人签字,实行国家注册的专业加盖执业印章;项目审查负责人和审图机构法人代表在审查综合结论意见表签字。(五)审查时限管理5.1 施工图审查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可延

25、期5个工作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5.2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7个工作日,乙级及其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六)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管理6.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从事三级级以下。6.2 对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对工业建筑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6.3 市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由相关专业的具

26、有高级职称人员承担,实行注册师制度后,按注册师的执业范围规定执行。6.4 在年月日以前的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需由一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文件。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由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 6.4.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岩土工程勘察中的签章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变更成果报告(文件)责任页。6.4.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岩土工程设计中的签章文件:)岩土工程设计文件责任

27、页及其设计图纸责任栏;)规定签字的岩土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责任页。6.4. 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项目咨询报告书责任页;)施工图审查报告书责任页。6.4.4 所谓“责任页”是指盖有成果交付单位勘察文件专用章、并有相关主要责任人签章的专页;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已有结构工程师签字的,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按委托合同仅提供勘察、检测、监测数据资料,不承担分析、评价、建议责任的项目技术成果,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6.5所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审图、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有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28、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职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执业范围。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准在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或签字。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七)出图管理7.1每套施工图的每一页图纸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上加盖相关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师执业印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执业印章均应明显、清楚。7.2 施工图封面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负

29、责人签章;图签内必须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校审人应为本专业人员。对二级及以下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不少于三人签字;特级、一级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审定四人签字。7.3 图签上所有签字人员应印刷正体姓名并手体签字,签字应用本人身份证的姓名。7.4 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出图应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具体要求与施工图纸相同。7.5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1.0.20条,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是:初步设计图纸、总体设计图纸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图纸、非标准设备

30、设计图纸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的工本费。工程设计文件中需要配备国家或地方“标准设计图集”的,由发包人支付购“标准设计图集”的费用。(八)规划许可内容审查8.1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使用功能、间距、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和相对位置等进行控制;8.1.1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数量,规划许可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均应分别控制。8.1.2 建筑物的层数、顶部高度、总高度应控制在规划许可范围内。8.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查验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报批图纸和红线图,以确定建筑物平面尺寸、平面位置(

31、建设地点)符合规划许可。8. 当地方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九)建筑节能管理9.1 对有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除需明确主要控制指标外,还应写明达到的节能标准(具体内容详见相关专业章节)。9.2 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综合结论意见中应说明设计采取的主要节能技术措施、主要节能技术参数、关键部位选用的材料和做法,注明建筑节能设计所达到的效果(标准)。9.3 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的内容是否和施工图一致。(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指:勘察、设计应当遵守的经济政策、

32、产业政策、质量安全技术保障、市场行为规范等内容:10.1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等技术参数,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10.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或确需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10.3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10.4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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