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岩土工程勘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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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岩土工程勘察.精品文档.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 则(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2、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五)施工图审查

3、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4、(九)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 “应”或必须时,不得降低。2)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3)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且版本出版早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4)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时,可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一般按国家标准执行。(十)本审查要点是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如国家和省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变

5、更时,从其规定。二、 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一般规定1.1 依法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凡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1.2 建设单位可以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间、审查收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审图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该按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

6、准执行。1.3 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之间来往的文件、资料和有关的证件,必须真实、可靠,文字、数字清楚、准确。1.4审图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施工图审查协议的约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或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并将审查的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1.5.1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1.5.2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1.5.3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5.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1.5.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其相关

7、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1.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详见“十”条);1.6 审图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和减少本章第1.5条的审查内容。对本章第1.5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1.7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2.1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具备审查条件后,向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2.2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资料查验是否齐全、有效;2.2.1送审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不准受理审查。2.2.2 对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要

8、求的,须核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登记签收;2.3 双方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后, 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2.4 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具审查结果资料。2.4.1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审图专用章,并将施工图、计算书和工程勘察资料等返还建设单位;2.4.2 不合格的:(1)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同时将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原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对退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

9、图应送原审图机构进行复审。2.5 审图机构将审查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本章第“十二”条),2.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讫施工图审查资料备案回执。2.7 审图机构将审查资料归档(详见本章“十三”条)。(三)送审资料审查3.1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下列资料:3.1.1勘察和设计合同应使用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勘察、设计与建设单位双方依法签订,合同上勘察设计业务(标注的)等内容清楚。3.1.2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图。核查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报批图与施工图纸的主要控制内容是否

10、一致。对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应有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书等)或者其他立项文件。3.1.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注明电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等应齐全。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应符合“七”条要求,计算书应分专业装订,有计算人、审核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存档专用章。3.1.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查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合同业务(标注的)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超出业务范围的问题。3.2 审图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和原件核对,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四

11、)审查质量管理4.1 审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落实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主审人员的施工图审查责任。4.2 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将审查情况准确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查的初、复审记录单,根据审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分类整理出本专业的审查意见,对于必须修改完善或建议修改的问题,应当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审图机构综合各专业的审查意见,书面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送审单位,并提出回复时限。4.3 审查报告应如实记录各专业审查意见和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审查意见用语应明白、准确、点明要害,不能仅说“某规范某某条”,更不得使用模糊或中性词语。4.4 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对施工图审查质量承担审查责任

12、(详见第十五条)。4.5综合结论意见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肯定性结论,审查意见表内应有审查人签字,实行国家注册的专业加盖执业印章;项目审查负责人和审图机构法人代表在审查综合结论意见表签字。(五)审查时限管理5.1 施工图审查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5.2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7个工作日,乙级及其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六)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管理6.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

13、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从事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工程项目设计。6.2 对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对工业建筑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6.3 市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承担,实行注册师制度后,按注册师的执业范围规定执行。6.4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其中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应为高级职称。勘察过程中各项作

14、业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由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6.5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一个单位从业,不准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不准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准为其他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或签字。(七)出图管理7.1施工图纸每一页都应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上加盖相关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师执业印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执业印章均应明显、清楚。7.2 施工图封面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图签内必须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校审人应为本专业人员。对三级及以下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不少于

15、三人签字;对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审定不少于四人签字。7.3 图签上所有签字人员应印刷正体姓名并手体签字,签字应用本人身份证的姓名。7.4 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出图应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具体要求与施工图纸相同。7.5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1.0.20条,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分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分别为8分。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的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6、。(八)规划许可内容审查8.1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使用功能、间距、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和相对位置等进行控制;8.1.1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数量,规划许可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均应分别控制。8.1.2 建筑物的层数、顶部高度、总高度应控制在规划许可范围内。8.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查验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报批图纸和红线图,以确定建筑物平面尺寸、平面位置(建设地点)符合规划许可。(九)建筑节能管理9.1 对有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除需明确主要控制指标外,还应写明达到的节能标准(具体内容详

17、见相关专业章节)。9.2 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综合结论意见中应说明设计采取的主要节能技术措施、主要节能技术参数、关键部位选用的材料和做法,注明建筑节能设计所达到的效果(标准)。9.3 审查结束应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指:勘察、设计应当遵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质量安全技术保障、市场行为规范等内容:10.1 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等技术参数,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10.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有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18、;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新设计单位负责的,需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修改。10.3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10.4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10.5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或实行二次设计,分包或二次设计应有合同,分包或二次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9、应由总包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分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和项目等级相应的资质。分包或二次设计应与主体勘察设计文件一并审查后出具审查结论。10.6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市政公用设施应取得抗灾设防、抗震设防、抗风设防专项论证意见。10.7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在河北省境内进行勘察、设计任务时应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提交进冀备案表。对已经办理了进冀备案手续的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审图机构审查设计人或较审人是否有备案手续上的人员在施工图上有签字。10.8 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接的项目应当不超

20、出所备案的业务范围。(十一)审查结果(审查报告)11.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封面上加盖公章;11.2 技术审查报告上,应有相关专业审图人员的签字;对实施注册制的专业应加盖一级注册师执业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专业页内加盖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综合结论意见页内除企业法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尚应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企业公章;对有节能要求的,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合格书内除企业法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并加盖公章。11.3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每张图纸均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相关专业页内还应加盖

21、“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11.4 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签字、盖章的要求及设计变更资料的份数和施工图纸相同。(十二)备案管理12.1备案资料需提供:12.1.1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2.1.2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2.1.3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12.1.4 河北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12.1.5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12.1.6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时间记录表及不良记录等项内容。12.2审图机构应当对所审查的项目进行统计,每季末或年终将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统计表,分别向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

22、管部门报送。12.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增加或减少)时,可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十三)审图机构档案管理13.1审图机构须保存下列资料:13.1.1 勘察设计合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或规划证复印件、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河北省施工图审查委托协议、建筑工程节能备案表、服务质量反馈表、审查时间记录表、备案回执单等。13.1.2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各一套;施工图纸至少保留到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13.1.3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及其相关资料)。13.1.

23、4 各专业施工图审查纪录资料,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资料。13.2 一般情况下,审图机构不保留计算书,对计算书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保存计算书的复印件。(十四)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14.1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等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14.2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含厂区、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

24、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各种建筑物等)以及和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等。14.3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和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景观、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修、道路、消防、智能保安、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等等)。14.4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含人防工程)资质的,可承担建筑设计范围全部业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

25、建筑工程)资质的,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人防工程设计。14.4.1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14.4.2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1)公共建筑中小型项目: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在50米及其以下;3)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4)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小型公共建筑工程;5)高度在50米及其以下一般公共建筑工程;6)大中小型仓储建筑工程;7)跨度小于30米、吊车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房

26、或仓库及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和或仓库。8)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9)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2)住宅宿舍:1)20层及其以下;2)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3)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总面积小于等于30万平方米规划设计。(4)地下工程:1)1万平方米及其以下;2)附建式人防五级及其以下。14.4.3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1)一般公共建筑:1)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单体建筑面积;2)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建筑工程;3)高度小于24米的一般公共建筑;4)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27、5)简单的设备及配套用房工程;6)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7)相当于一级饭店及以下标准室内装修工程;8)跨度小于24米、吊车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9)跨度小于6米、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厂房及仓库。(2)住宅宿舍:小于等于12层,其中砌块建筑不得超抗震过规范层属限值要求。(3)地下工程: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配套工程。14.4.4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丁级资质的(限建筑工程设计):(1)一般公共建筑: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12米及其以下。(2)一般住宅工程: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层数4层及其以下的砖混结构。(3)厂房和仓

28、库:1)跨度不超过12米;2)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3)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及仓库。(4)构筑物:1)套用标准通用图的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14.4.5取得事务所资质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是:(1)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2)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含轻钢结构)设计及技术服务;(3)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含建

29、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4)允许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14.5 工程勘察资质有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级。14.5.1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任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14.5.2 专业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

30、不受限制。14.5.3 专业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业务范围:(1)岩土工程:1)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检测;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规范定的二级及以下建筑物、中小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3)场地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的地区,没有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4)20层以下的一般高层、体形复杂的14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单柱承受荷载4000KN以下的建筑及高度低于100米的高耸建筑;5)小于30米的桩基、墩基、中小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桥基、架空索道、边坡及挡土墙工程;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一般

31、公共建筑。7)岩土工程治理设计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简单的及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2)水文地质勘查:1)小城市规划和中型企业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和水资源评价;2)供水量在每天10000立方米以下的企业与城镇供水水源勘查与评价;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查与评价;4)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3)工程测量:1)50平方公里以下的城乡规划测量;2)10平方公里以下的大比例尺小型工厂、矿山测量;3)1平方公里以下的工业企业改扩建竣工图及现状图测量、地籍测量等;4)中型市政、线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网及建(构)筑物工程测量与二、三级建(构)筑物变形测

32、量;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项目的测量。14.5.4专业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1)岩土工程:1)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规范定的三级及以下建筑物,7层以下住宅,小型公共建筑及小型工业厂房场地的勘察;3)岩土工程条件简单的场地勘察;4)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下的地区,无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勘察;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2)水文地质勘查: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每天供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供水水源勘查;2)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水文地质勘查;(3)工

33、程测量:1)5平方公里以下小城镇规划测量、市政等工程测量;2)小面积控制测量与地形测量;3)小型建筑物施工测量、地籍测量;4)其他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工程测量。14.6 建筑幕墙专项设计资质分甲级和乙级,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撑玻璃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14.6.1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14.6.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 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专项设计。14.7轻刑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14.7.1轻刑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

34、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14.7.2专项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14.7.3甲级资质可承担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 14.7.4乙级资质可承揽:(1)网架、网壳:最小边跨度小于60米;双层网壳最小跨度小于60米;单层网壳最小跨度小于20米。(2)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架:单层钢架跨度小于30米;排架吊车小于20吨;多层框架层数小于6层;垳架单跨跨度小于30米;(3)冷弯薄壁型钢龙骨体系房屋和活动组合房屋:层数小于3层;(4)压型拱板:单跨跨度小于30米。(十五) 审图机构的责任管理:15.1县级以上地

35、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能力、审查质量和审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15.2审图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1)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图工作的;(2)未按规定上报审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的;(4)未按规定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的(审查报告、合格书及施工图纸);(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的。15.3审图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三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15.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于

36、审图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审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直接责任人,处机构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岩土工程勘察1 一般规定1.1 本要点供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的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其他工程也可参照执行。1.2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1.3 工程勘察文件一般应有文字及图表两部分构成。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37、(GB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4 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其中丙级资质的企业可将审核人、审定人合并为一个岗位),各种图件、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它单位完成时(完成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1.5 勘察报告的文字及图表应采用计算机编制处理,图表、文字版印清楚。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1.6 岩土工程的分

38、析评价,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区别进行,其勘察文件应提供下列资料:1.6.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1.6.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1.6.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注: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当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时,天然地基持力层可不进行载荷试验,对复合地基或桩基应进行载荷试验; 2) 触探包括动探、静探和标准贯入试验。2 工程勘察基本要求及方案布置2.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2.1.1 房屋

39、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对于岩质的地基还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

40、水位(初见 、稳定)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9)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2.1.2 高层建筑的详细勘察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详细勘察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的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和坚硬地层分布,

41、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于岩质的地基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2)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腐蚀性、初见及稳定水位;提供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提供基坑开挖工程应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当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时,应分析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对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4)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5)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

42、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6)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意见;提供各侧边地质模型的建议;7)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8)对初步勘察中遗留的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2.1.3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

43、少于3 个;4)当需进行场地地震液化判别时,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2.1.4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应满足下表规定: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m)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m)一级(复杂)不应大于15三级(简单)不应大于50二级(中等复杂)不应大于302.1.5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 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

44、算深度;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6)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7)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要点第2.2 节的要求;8)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9)

45、对抗震设防类别为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应有深度不小于20m的勘探孔。2.1.6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 个;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5)当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或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

46、验、旁压试验时,单栋建筑物工程不应少于3个孔;其中对标准贯入试验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时,单栋建筑物工程每一主要岩土层同一试验数据不应少于6个。注:1)主要土层是指天然地基或桩基的持力层和主要压缩层;2)可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应提供土的室内试验指标,难以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可采用原位测试数椐;3)原状土试样数是指可提供参与统计的试验指标的数量。2.1.7 采用天然地基的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对勘察等

47、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筒部位布设勘探点;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2)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1535m范围内。3)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在预定深度范围内,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时,可钻入该层适当深度,以能正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如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深或钻穿;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取大值,乙级取小值;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洞底完整地层35m;在花岗岩残积土地区,应查清残积土和全风化岩的分布深度。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钻孔深度应深入强风化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宜取大值,乙级可取小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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