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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某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精品文档.某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投资的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工程项目、扩建工程项目及金额较大的维修、大修工程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根据谁投资谁审计的原则按照投资来源分工进行管理。凡属于集团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拨款项目)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审计;凡属于集团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一般由
2、集团各单位的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审计;但涉及到对集团和单位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以及集团领导指令审计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进行直接审计。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结算, 必须经过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审计。未经审计的及未能盖章通过的,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工作,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审计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在审计组织方式上,可以:1、审计监察部门直接审计;2、本单位与相关部门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3、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共同审计;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六条 在基建工程项目工作进行到施工结算阶段时, 负责基建工程项目
3、建设的部门应通知审计监察部门提请审计,并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 (二) 项目招标、投标、中标的文件; (三) 项目施工预算书、 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 (四) 施工项目结算书、设计变更洽商资料; (五)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 (六)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于计取承包包干费、技术措施费以及让利等有关工程经济事项的协议; (七)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主要设备价差、主要材料价差的协议; (八) 项目初步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监察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
4、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招投标文件的合规合法性,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权机关批准。 (二) 审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设计变更洽商以及各项经济协议的合规合法性。是否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三) 工程项目施工预算是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据,要重点审查: 1、施工预算工程量的计量应符合工程施工图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合理划分工程子项目,正确套用工程定额。对错划多列子项目,多计工程量以及错套高套定额等情况应予纠正。 2、 措施费、间接费及各项取费的基础应符合相关规定,费率的选取合理
5、,计算正确。对不合理的取费应予审计纠正。 3、工程主要材料用量汇集的正确性。(四) 工程项目施工结算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要重点审查: 1、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增减帐项应符合双方洽商条款和变更图纸资料,增项与减项应相对应。对不符合洽商条款的内容、工程包干费范围内的内容或多增少减等情况应予纠正。 2、钢筋增量应符合施工图和相关规定,对多计算钢筋增量的情况应予纠正。 3、设备及材料价差的计取应符合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双方无协议时,应参考工程造价信息的限价和市场价由双方洽商补充协议。 4、商品混凝土的用量应符合甲乙双方签订的条款,其中水泥用量应在计取材料价差时予以扣除。
6、5、 总包单位不得将建设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专业性工程项目造价列入总包工程造价内,计取经济补偿费、总包服务费应符合甲乙双方的约定比例和相关规定。 6、建设单位自行供给采购的设备、材料,应从结算造价中扣除。 7、工程各项取费和季度调价应符合相关规定,正确选取费率和调价系数,计算无误。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初步完成后,审计组或审计人,要写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包括修正乙方施工结算款(增减事项)的具体资料),提交给基建工程项目甲方(单位)代表,供其与乙方洽谈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工作中使用。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组或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甲方代表的洽谈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参与洽谈活动
7、。对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修正乙方施工结算款的具体项目,经甲乙双方复核确定:1、凡是确认为是正确的,甲乙双方代表要在具体款项结算单上签字认可;2、凡是确认为不正确的,由提出方提供正确的具体款项结算单,并由双方签字认可;3、凡是甲方、乙方有争议才能确定的,由提出异议方提供正确的具体款项结算单及有关规定,以供进一步审核、判定。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结算洽谈工作后,由甲方(单位)代表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对审计报告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附具体款项结算单等资料),以书面形式转交派出审计组(审计人员)的审计监察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将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核、确认、判定,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基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监察部门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审计责任。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据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或有关文件,由建设单位的基建部门和财务部门按文件规定执行,进行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结算。 第十二条 基建购置项目的审计,应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