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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机电管理制度2011年6月修改.精品文档.目录第一部分监督监察机制1、强化监督监察机制 严格规章制度执行的管理规定第二部分设备配件材料管理2、设备管理办法3、配件管理办法4、材料管理办法第三部分 主要系统运行管理5、电气管理办法6、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办法7、特种设备管理办法8、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9、井下通讯系统管理办法10、煤层气利用管理规定11、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办法第四部分机电技术与安全管理12、机电技术管理规定13、机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五部分机电安全检查与现场管理14、机电安全检查与现场管理办法第六部分其它相关制度15、矿井节假
2、日期停产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16、矿井地面供水管理办法17、矿井地面供暖管理办法18、关于矿井供水、供压风系统的管理办法19、机电工程管理办法20、局扇供电系统联合检修管理办法21、局部通风机管理办法22、索道人车安全运行管理办法2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4、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定点润滑与定点摇测管理办法25、井下应急通信系统管理办法26、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第七部分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27、成庄矿单位(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部分 监督监察机制强化监督监察机制严格规章制度执行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伴随着企业的发展,我矿制度建设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经过近几年的管理升级,基本健全和完善
3、了各项规章制度,为矿井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条 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时常出现的执行打折、传递衰减、落实偏差、效力弱化等不良倾向大大降低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等问题严重影响到矿井的安全生产,制约着矿井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三条 规章制度是矿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反映了矿决策层的管理思想、管理宗旨和管理意图,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折射出各单位(部门)、各级人员对矿党政决策及规章制度本身的理解度和认同感。第四条 为实现规章制度执行程序化、落实精细化、考核严细化,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行为,理顺业务工作程序,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工作有序运行,为现代化精品
4、矿井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明确了规章制度落实过程中督察组、业务管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要求,适用于对各业务管理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督察。第二章 规章制度落实督察要求第六条 矿成立规章制度落实督察组组 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成 员:矿行政办、纪委监审部、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及业务分管人员。第七条 督察范围:(一)各业务管理部门是否按专业管理制度要求履行管理职责。(二)各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章制度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和办理业务。第八条 督察要求:(一)由矿行政办、监审部,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党委办公室配合,组织开展规章制度落实督察工作。(二)按照矿专
5、业管理制度系列和目录,依据本规定对业务管理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督察。(三)要排出年度督察计划,按季抽查,年度覆盖;对重点专业和关键管理部门,对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管理问题进行动态督察。(四)对督察结果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并以通报或文件形式进行公示。第三章 规章制度落实过程对业务管理部门要求第九条 规章制度落实过程中,各业务管理部门必须做到:(一)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把本专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到个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各项制度监督落实负责人员(或小组)。(二)按照本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行使检查、考核和处罚等管理职责。(三)按制度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四)收集基层单位意见或建议,动
6、态掌握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价并提出制度改进方向。(五)及时修订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六)监督落实、考核情况形成记录。第四章 规章制度落实过程对各级管理人员要求第十条 规章制度落实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一)各单位党政正职首先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以公文阅办卡(见附表)的形式明确制度传阅流程,单位负责人批示并签署意见。(二)组织职工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和贯彻,确保将制度内容和相关要求传递至各级人员,使其了解、掌握并严格执行。(三)对制度中有具体工作内容或要求的,各单位正职要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具体承办人及承办要求,并跟踪落实办理效果。(四)要教育员工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章操
7、作,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内部管理要求进行考核。(五)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理解和领会制度内涵和外延要求,并贯穿于岗位工作中,身体力行,做好表率,既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权指挥。(六)对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相关业务部门。(七)对实施过程中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第五章 考核规定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业务管理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是衡量和评价业务管理部门履职能力的重要依据。出现下列情况与业务管理部门工作绩效考核挂钩:(一)业务管理出现空白和漏洞,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和约束,每缺一项扣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分5分次。(二)制度已发布,但未运行和实施,视同该制度严重失效,
8、扣部门工作绩效考核5分项次。(三)未按规定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扣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分3分项次。(四)专业管理制度规定与现场脱节,部分规定和措施无法实施,扣3分项次。(五)专业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未按要求建立运行记录,扣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分2分项次。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是落实规章制度的第一责任者。出现下列情形,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处罚:(一)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贯彻学习,或抽查岗位人员对制度熟悉和掌握情况,所抽检职工50回答不上来,扣单位党政正职各300元次。(二)未将责任分解、传递或未跟踪落实完成情况,扣单位党政正职各300元项次。(三)对内部员工的违规行为,未严格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进
9、行考核,每发现一次,扣单位党政正职各300元。(四)专业管理制度不适宜但未及时组织修订;每发现一次,扣业务部门党政正职各300元。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带头执行规章制度。出现下列未按制度和程序办理业务的责任者,将按规定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承办者进行处罚:(一)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管理过程中,擅自变通制度规定、检查频次、考核力度等,每发现一次,对主要责任人罚款300元,同时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二)对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衍生出的各类文件、资料、报表、财务凭证等,各级承办人员都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程序,按照单位(部门)职责,按照矿领导分工和权限,报送相关人员审阅、审定和批准,出现下列行为者,按
10、规定处理:1、未经本单位领导审阅、审核或批准,承办者向单位领导作出书面检查;2、未经相关单位会审或会签,单位(部门)负责人向分管矿领导作出书面检查;3、未经分管矿领导审阅、审核或批准,单位(部门)负责人向分管矿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承办者调离原工作岗位;4、未经矿主要领导审阅、审核和批准,单位(部门)负责人立即免职,责任者调离原工作岗位。第十四条 对中层干部不能以身作则,违反制度规定和管理程序,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立即免职:(一)对于政令不畅、有制度和程序不执行,人为设置障碍绕过管理程序,有意短路违反业务管理程序者。(二)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或询私舞弊,被举报查证属实者;因个人原因被追究
11、刑事责任者。(三)对在其位不谋其政、搬弄是非、造谣传谣使班子不团结者。(四)工作日中午酗酒严重影响工作或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五)连续三次违反劳动纪律者。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依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出台相应制度,对本单位(部门)的干部职工进行管理和考核。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 公文阅办卡片附表: 公文阅办卡片收文日期收文人来文单位来文份数文件号文件名称领导批示阅文时间阅文人签字阅文时间阅文人签字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备注1、“工作任务”栏由单位正职或文件资料管理员对公文中涉及本单位的工作内容和项目进行摘录,并填写。2、“完成情况”栏由具体承办人填写,要写明具体完成时间和详
12、细情况。第二部分 设备配件材料管理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做到全矿机电设备统筹安排、利用经济合理,从设备选型、配套到使用、维护、更新改造直至报废形成良性循环,及时排除机电设备隐患,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机电设备更好地为我矿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各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机电科(一)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静态管理工作,搞好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和处理工作;(二)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移交工作及相关业务指导工作;(三)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设备年度的更新、大修、报废计划,合理使用租赁资金、大修资金、更新资金;(四)
13、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检修配套及修旧利废管理工作。第四条物资供应部负责设备的采购、验收、调拨、委外检修、运输、库存和发放管理工作。第五条使用单位负责所用设备支领、安装、回收及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现场标准化等工作。第三章设备计划第七条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每年10月底前向机电科提交下一年度设备购置及大修计划。第八条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设备购置及大修计划,经机电矿长审批后,统一报送矿计划财务部。第九条设备的购置及大修计划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各种文件的有关要求。计划编出后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必要时召集机电科、物资供应部、计划财务部等一起会审后定稿,然后报集团公司。第四章设备
14、选型第十条机电设备选型必须经过反复论证,既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又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第十一条主要设备的选型(一)主要设备是指:矿井大型设备,综采工作面的支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综掘工作面的掘进机等煤矿主要设备;(二)确定工程项目后,机电科及相关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认真收集有关设备选型方面的数据资料,充分考虑设备的安全性、生产性、经济性、可靠性、通用性等因数,优先选用对环境影响小,能耗低的设备。同时要进行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和评价,给出最佳选型方案;(三)由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召集机电科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对选型设计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选型方案。第
15、十二条其它设备的选型:由机电科和使用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所需设备的型号及技术参数和要求,报请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审核确定。第五章设备验收及库存管理第十三条机电设备到货后,设备库验收人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和机电科,由物资供应部组织,机电科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由机电科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对设备进行验收。设备到货后必须在15日之内完成设备验收工作。主要或大型关键性设备,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到厂家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第十四条设备到矿后,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一)根据合同和协议内容进行逐件检查,核实数量;(二)随机资料必须齐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设备技术
16、或操作说明书(包括图纸)、装箱单、发货明细等,防爆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的资质资料;(三)质量验收:对外观或解体部件详细检查,重要设备要委托测试,并将测试数据和技术说明书对照;(四)验收人员做好验收的各种记录。第十五条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于在设备验收中玩忽职守,将有重大缺陷的设备入库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设备验收单由设备库验收人填制保管,但必须由验收人员、机电科科长、机电矿长签字后,方可作为结算凭证。第十七条物资供应部应严格按照设备库存管理
17、制度进行管理,入库后的设备原则上不得露天存放,因特殊原因露天存放,必须上盖下垫,并作好防火、防盗、防冻工作。第十八条物资供应部要建立库存设备台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设备出入库明细表报机电科和机电矿长。第十九条每年由物资供应部组织普查库存设备数量及状况,普查表(盘点表)交机电科一份,并上报有关矿领导。第六章设备技术档案第二十条设备到货验收后,随机技术资料由机电科统一收存,归档管理。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投运后,机电科必须将相关的设计图纸、资料、验收记录、竣工资料和各类试验记录全部归档。第二十二条设备使用单位要备有设备图纸、使用说明等必要的技术资料(由机电科提供),以满足使用和维修需要。使用单位的技
18、术资料必须设专人保管,并建立档案管理。第七章设备领用与发放第二十三条机电科要建立全矿设备管理台帐。物资供应部要建立库存及进、出库设备台帐,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设备管理台帐,所有台帐要做到账、物对照。第二十四条设备领用由机电科统一审批。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支领设备凭证,到机电科审批登记并加盖“设备管理专用章”后,到指定部门领取;新设备出库必须经过机电科科长审批。第二十五条机电科审批设备必须依据设计图纸、负荷变更手续、生产需要进行设备审批。特殊情况,由机电科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第二十六条支领凭证填写内容必须齐全清晰无涂改,否则不予审批发放。第二十七条设备发放(一)设备发放坚持有旧不发新的原则;(二)
19、未经审批签章不得发放;(三)支领凭证与实物不符不得发放;(四)支领凭证过期不得发放(签发5天内有效);(五)设备不完好不得发放;(六)防爆设备未经防爆专业人员验收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不得发放。第二十八条领用设备时领用单位要严格把关,设备缺件或损坏由设备保管单位负责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后发放。领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汇报机电科。第二十九条设备出库后,使用单位要做好设备运输过程中的保护工作。设备管理员当天把领用设备编号报送机电科。第八章设备安装、验收、移交第三十条设备的安装、验收、移交工作由机电科统一协调安排。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第三十一条设备安装一般规定(一)安装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
20、进行施工;(二)设备安装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井巷工程或基础验收合格(无基础除外);2、技术措施齐全,特殊过程要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工艺流程;3、图纸资料齐全。(三)设备材料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第三十二条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一)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完成全部项目;(二)安全设施和附属设施完善,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三)必须经过试运行,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第三十三条机电科根据设备安装单位申请,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移交。第三十四条需要移交的一般工程或零星设备,接主管业务部门通知后,组织使用单位、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移交。交接双方必须服从
21、牵头业务部门的裁决,明确接收单位,及时到机电科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第三十五条机电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参加验收移交。重点工程的交接根据需要可分两次进行。首次移交,由接收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限期由安装单位整改。第二次移交只检查首次检查的问题是否全部处理。第三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单位接收的设备工程,原安装单位遗留下的问题由接收单位限期处理。第九章设备运输、回收、修旧第三十七条设备在装车时,安装单位要对设备裸露的轴、孔、仪表等重要部位进行必要保护,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设备的运输按我矿生产技术管理科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运输机电设备的车辆不
22、得进入排矸井井底车场。矸井工区不得将装有机电设备的车辆提升至地面,若发现此类车辆进入矸井底车道或翻矸时发现机电设备,应及时与机电科联系。第四十条设备回收(一)回收设备时,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附属器件一并回收(包括施工场地所有不用的机电设备及材料),设备上不得有煤粉杂物。回收设备必须放在接收单位指定地点,码放整齐。设备在地面车场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接收单位必须配合进行设备正常交接。如在接收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现未经验收的机电设备,追究验收单位的责任;(二)接收单位对回收的设备必须进行验收,将设备损坏程度和缺件情况,填写在“回收单”上,交接双方签字,回收单位持回收单到机电科销帐;(三)回收工程完成后
23、,回收单位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由机电科进行现场验收;(四)正常生产过程中损坏的设备更换后三日内必须回收上井。第四十一条设备修旧(一)回收设备的检修工作由机电科负责管理,月度检修计划由机电科编制,经计划财务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交金焰公司执行。临时检修工作由机电科直接安排金焰公司实施;(二)金焰公司每月28日前当月检修完成情况汇总上报机电科;(三)金焰公司按照机电科的安排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编号,根据生产需要,按照支领发放程序发放修复设备;(四)需要委外检修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按照成庄矿委外程序经机电科,计财部,分管矿长签字后上报物资供应部执行;(五)外委设备检修后,按入库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六
24、)矿属检修单位出现检修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派人处理;出矿检修出现质量问题,由物资供应部负责,并核减此项目的检修费用。如因检修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检修单位的领导责任。第十章设备停用、禁用、封存、报废第四十二条设备的停用、封存(一)停用期在30天以上的设备,均属停用设备,停用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设备在停用前,包机单位将设备检修好,制定必要的停用措施;(二)单机停用大型设备,包机单位应悬挂“停用”标识牌,整套停用设备做一处标识。如有必要,停用设备包机单位要定期试运转,搞好维护、看护工作;(三)租赁设备停用时,机电科通知物资供应部,由其上报集团公司租赁站;(四)停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
25、设备,进行封存管理。第四十三条设备禁用(一)因生产工艺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性能及其它原因,不适用于生产需要的机电设备,均属禁用设备。禁用设备要封存管理。封存和启用必须经机电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二)封存设备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保存管理,要有详细记录。(三)封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防止丢失损坏,封存设备要实行“三专”管理(专库、专人、专点)。(四)设备自批准封存之日起,由物资供应部通知财务部门。第四十四条设备报废(一)设备的报废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机电科、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二)每年机电科要调查研究设备的使用情况,拟订出年度设备报废申请,设备报废申请由机电
26、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有关人员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机电处(租赁设备报集团公司装备物资公司),待集团公司对报废申请批复后,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三)对于重大设备的报废,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要组织由相关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相关业务科室参加的报废鉴定小组,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可报废时,方可申请报废;(四)设备报废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具体规定;(五)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由物资供应部处理报废设备,待报废的设备在未经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可用的零部件拆下,折价入帐。第十一章考核第四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一)相关单位未建立设备管理台帐的;(二)未经
27、机电科审批发放设备的;(三)无编号设备入井的。第四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者,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一)采掘大部件更换后未按时上井的;(二)设备因检修质量影响生产的;(三)运输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严重的;(四)未按时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的;(五)回收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六)回收设备车辆装有其它杂物的;(七)回收设备车辆24小时内未卸车的。第四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者,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次。(一)设备台帐出现帐物不符者;(二)领用设备当天未报编号的;(三)设备验收移交无故不参加的;(四)各类报表未按时上报的。第四十八条设备损坏赔偿按以下标准进行,经鉴定属质量问题除外。(一)所有丢失件按原价赔偿;
28、(二)烧毁电机按70元/KW赔款,最高赔偿额为5000元;(三)其它设备损坏,执行以下标准:1、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下,每件赔款100元;2、损坏价值在500-2000元,每件赔款200元;3、损坏价值在2000-5000元,每件赔款300元;4、损坏价值在5000-10000元,每件赔款500元;5、损坏价值在10000-30000元,每件赔款1000元;6、损坏价值在30000-50000元,每件赔款2000元;7、损坏价值在50000-100000元,每件赔款5000元;8、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每件赔款10000元。(四)租赁设备损坏按集团公司装备物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罚款由使用
29、单位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处罚相关责任单位100元/次。配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电设备配件管理,保证全矿机电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机电科负责全矿各单位配件申请计划的审核申报、发放审批、修旧复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物资供应部负责机电配件的计划采购、验收、库存、发放和委外修理工作。第四条各使用单位负责机电配件的申报、领取、保管、使用、维护、回收工作。第三章计划及采购第六条各单位每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下月配件计划上报机电科,必须注明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及原设备备件生产厂家。第七条配件计划统一由机电科审批汇总,经机电科
30、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在当月18日前将计划报至物资供应部。第八条物资供应部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计划要求进行采购,不得随意更改;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后方可进行。配件要及时采购到矿,不得影响生产。第九条紧急配件计划由机电科提供,物资供应部执行。第十条每月5日前,物资供应部将上月配件计划的完成情况报送机电科。第四章验收第十一条配件的验收工作由物资供应部总体负责。配件到货后,物资供应部必须及时通知机电科(必要时由机电科通知相关单位参加)进行验收,同时要做好验收记录。第十二条配件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规格型号参数符合要求;(二)有防爆要求的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和矿用产品安全
31、标志;(三)验收人员做好验收的各种记录。第十三条对于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配件由物资供应部处置,验收合格的配件,由物资供应部入库保存。第五章审批、领用与发放第十四条机电配件领用由机电科审批。使用单位领料员持支领凭证,到机电科审批登记并加盖配件材料领用专用章后,到指定部门领取。第十五条物资供应部要建立库存及进、出库台帐;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主要配件管理台帐,各台帐要做到账、物对照。第十六条支领凭证填写内容必须齐全清晰无涂改,否则不予审批发放。第十七条配件发放(一)坚持有旧不发新的原则;(二)未经审批签章不得发放;(三)支领凭证与实物不符不得发放;(四)支领凭证过期不得发放(签发5天内有效);(五)不完
32、好不得发放。第十八条领用配件时领用单位要严格把关,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汇报机电科。第十九条配件出库后,使用单位要做好运输过程中的保护工作。第六章其它规定第二十条配件的现场管理:(一)对已进入使用过程中的配件,由使用单位专(兼)职配件管理人员负责配件的计划、支领、储存和发放工作,每一生产班组应有专人负责配件日常管理工作,区队领导要经常过问和指导配件计划和使用情况;(二)现场配件要按品种、规格、数量分类存放,做到:排列有序、摆放整齐、数量明确;(三)关键件、易耗件、要及时交到机电科指定地点进行鉴别、修复以便复用。第二十一条配件的回收、修复和报废管理(一)检修单位负责验收分管范围内的配件的接收和验
33、收工作,填制“XX回收单”,交货单位持单到机电科销帐;(二)检修单位做好回收配件的分类整理,按不同机型、品种划清报废、待修处理;(三)检修单位对回收的待修配件积极组织检查或检修,保证储备足够的完好备用件,修复后的配件入配件库管理;(四)委外检修的配件由物资供应部具体操作。外委配件检修后,按入库验收程序进行验收;(五)配件回收率要达到100%。第二十二条自制件的管理(一)各单位自制配件的加工由机电科统一安排,由物资供应部负责配件的加工;(二)各单位所需自制件,由本单位技术人员测绘出零件图纸,主管工程师或区队长签字,注明数量及需要时间,经机电科审核后报物资供应部执行。委托单位或加工单位必须按时、按
34、质、按量完成任务。无故不能完成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外委的自制件加工后,按入库验收程序进行验收。第二十三条随机配件的管理(一)设备到货验收后,随机配件要由物资供应部另行造册登记,并由机电科验收人员签字认可。登记表一式两份,机电科存档一份;(二)由机电科批准后,物资供应部才可以发放随机配件。第七章考核第二十四条物资供应部要建立配件库存及进、出库台帐;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主要配件管理台帐。无台帐的每次处罚1000元,帐物不符的每次处罚100元。第二十五条配件计划未按时上报的,对相关单位处罚500元/次。物资供应部未及时进行采购而影响生产的,对物资供应部处罚500元/次。第二十六条未经验收
35、的配件物资供应部严禁发放,出现一次处罚物资供应部500元。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领用配件必须进行核实,要确保与主机在用配件的互换性。出现差错影响生产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十八条配件因质量问题而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第二十九条自制件的加工未经机电科同意,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第三十条未经机电科同意私自发放设备随机配件,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第三十一条配件的丢失损坏赔偿参照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电材料管理,从根本上杜绝机电材料浪费现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电材料主要包
36、括:小型电器(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防爆插销、防爆煤电钻、防爆电铃等电气件)、专用工具、电缆、管路、阻燃胶带、油脂等。第三条机电材料的计划、采购按配件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电缆管理规定第四条电缆管理职责(一)机电科1、负责电缆的计划申报、验收、发放审批、现场检查、移交、回收、报废工作;2、负责电缆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帐,每季对使用单位电缆帐本审核、签字。(二)物资供应部1、负责按计划进行电缆采购工作;2、负责新电缆的验收、保管、发放工作;3、负责旧低压电缆的验收、保管、检修、发放工作;3、负责报废电缆处理工作;4、负责电缆各类资质证明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三)金焰公
37、司1、负责高压电缆的验收、检修、保管、试验工作;(四)使用单位1、负责电缆的领取、保管、使用、维护、回收工作;2、负责所辖范围内电缆的使用维护及标准化管理工作;3、负责所辖范围内电缆建帐、对帐工作。第五条电缆支领程序(一)旧电缆发放1、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或增减负荷单填写领料单,并带有关依据到机电科办理审批手续;2、机电科审批、加盖电缆管理专用章,并登记上帐,到检修单位支领、入井;3、两天内将实际发放单交回机电科,并上单位帐本。单位帐本每季由机电科审核,签字认可。(二)新电缆发放1、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或增减负荷单填写领料单,并带有关依据到机电科办理审批手续;2、机电科审批、加盖电缆管理专用章
38、,并登记上帐,到物资供应部支领;3、检修单位凭实发料单对新电缆进行打号、贴号后使用单位才能入井;4、使用单位两天内将实际发放单交回机电科,并上单位帐本、每月由机电科审核,签字认可。第六条电缆管理规定(一)电缆的支领、使用、维护1、支领电缆时料单必须规格、型号、单价填写齐全、清晰、无涂改,否则不予审批发放;2、使用电缆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用、验收、建帐、管理,帐目管理必须经机电科签字认可;3、电缆必须编号,并且禁止损坏电缆编号和割断电缆。急件可先下井后贴号,如果出现长度不足时按丢失处罚管理单位;4、电缆接头要严格操作工艺,消灭不合格接头;5、采掘巷道内电缆接头应由维护工每班进行检查,大巷内高
39、压电缆接头由运行工区负责测温工作;6、电缆严禁拖地、埋、压或泡在水里,应悬挂整齐。不使用的电缆应使用塑料包装带或高压胶布包扎裸露铜导线,防止电缆受潮。悬挂距离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7、采掘队机电工每班必须对在用电缆进行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移动电缆每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电缆的移交、回收1、因工作安排,需对井下电缆进行移交时,由机电科、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对现场电缆进行核实,登清编号确认数量后,办理移交手续;2、使用单位在回收电缆时,必须及时交到机电科指定地点,不能长时间放在井下。接收单位应及时出具回收单交机电科销帐;3、电缆回收率为100%(10mm2以下回收率
40、为70%),两头有编号,严禁将电缆锯断,丢失电缆按原价赔偿。工程结束后,机电科对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结算。回收率达不到要求或缺少数量,按丢失论处;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电缆(包括水线)向外转借,一经发现,按丢失处罚;5、回收上井的电缆,接收单位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按量登记上帐,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能修复的电缆挂牌码放,每季度向机电科上报数量。未经机电科审批不得随意发放或出售,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电缆的检修1、电缆的检修工作由物资供应部和金焰公司分别负责;2、电缆修补应使用不延燃胶进行硫化热补,电缆修补前要进行风吹或真空干燥;3、检修单位要在入井使用的每根电缆的始末两端打上规格
41、、编号、长度的记号,编号头留出2米电缆,不能超长(井下严禁出现无编号电缆、包括开关之间的过线);4、检修单位对入井的橡套电缆,必须做削片不延燃试验,不合格者严禁入井使用;5、检修后的电缆必须试验合格方可使用;6、电缆使用和检修过程中因电缆破口等原因造成原电缆规定长度内不能使用,相关单位可裁开分段使用,同时对原电缆编号要登记清楚,报机电科销号,凭机电科相关手续到检修单位办理新号,新号在机电科重新建帐。第七条电缆管理考核规定(一)未经许可无编号电缆入井,发现后处罚责任人200元/次;(二)领完电缆两日内必须返回料单,否则罚单位领料人员50元/次;(三)电缆回收两头必须有编号,严禁将电缆锯断,留有齐
42、头的电缆每头罚回收单位200元。丢失电缆按原价赔偿。对回收开关留有齐头的电缆每头罚回收单位200元,所有回收上井电缆两头必须用塑料包装带或高压胶布包裹,不得有裸露,否则罚款50元。接收单位要认真把关,出现失误罚款50元;(四)使用单位在回收电缆时,必须及时交检修单位,不能长时间放在井下,如发现罚使用单位200元/次;(五)井下备用电缆不能出现齐头,否则视为丢失电缆,处罚单位1000元;(六)运输过程中挤伤电缆,责任单位照价赔偿;运输过程中丢失电缆,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并处罚1000元;(七)发现各单位所辖巷道内有被剥的电缆皮,由该区队原价赔偿,并处罚单位1000-5000元;(八)凡被抓住偷盗电缆
43、者,按丢失电缆照价赔偿,临时工开除,正式工开除留用,并处罚2000元,同时丢失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单位正职罚款300元。第三章小型电器管理规定第八条小型电器管理职责(一)机电科负责对各单位领用的五小电器进行审批、检修、检查和监督管理;(二)物资供应部负责小型电器的采购和库存管理,并负责小型电器各类资质证明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第九条小型电器管理规定(一)小型电器的收、发及检修由检修单位具体操作,检修单位每月25日前要向机电科报下月检修计划和当月发放数量及损坏情况;(二)各单位必须对所领用的小型电器进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建账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三)各单位在领取前,必须由防爆
44、检查人员进行防爆性能及完好检查后,使用单位填写编号到机电科进行审批,履行入账等有关手续;(四)各单位对井下更换和回收的小型电器要及时回收上井交检修单位,三天内将回收单交机电科。不得乱扔乱放,丢失的器件经查出后按价赔偿;(五)小型电器的回收率为95%,要求各部件齐全,缺件或人为损坏的部件按原价赔偿;(六)检修单位按照“有旧不发新”的原则进行发放,对回收和更换的小型电器要及时检修并编号,提高复用率;(七)小型防爆电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使用单位应执行检查维护制度。第十条小型电器管理考核规定(一)小型电器设备检修质量不合格,处罚检修单位50元/
45、次;(二)各单位对井下撤换和回收的五小电器要及时回收上井交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三天内将回收单交机电科。对不按时交回、乱扔乱放或丢失的器件,一经查出,每件次处以200元罚款或按价赔偿;(三)各单位对备用的五小电器及配件应放入专用的工具箱进行存放,不得随意乱扔和乱挂,发现一处扣使用单位200元。第四章 油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油脂管理职责分工(一)机电科负责全矿设备使用油脂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编制全矿设备用油化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全矿设备使用油脂进行监督检查;(二)物资供应部负责油脂的采购、储存、发放工作;(三)金焰公司负责全矿在用油、新油到货的化验工作;(四)使用单位负责本
46、单位设备用油现场储存、定期加油、取样送检及更换工作。第十二条油脂取样化验管理规定(一)新油的采购、存放、发放工作由物资供应部负责,要做到以下要求:1、指定专人负责油脂管理工作;、按各单位油脂计划进行采购,常用油脂要有适当的库存;、新到矿的油品(包括乳化油及润滑脂)必须在一日内通知金焰公司油质化验室,并配合其进行取样化验(一种油品取样数不能少于两个)。化验合格的由金焰公司油质化验室负责贴合格证,方可发放;4、油脂要分批、分品种、牌号存放,油桶上的合格证必须注明到货日期,验收日期;5、发放原则:先入库的先发,后入库的后发,无合格证的不发;6、每月27日前将本月新油进库情况、各单位领用情况、油库存油情况书面上报机电科。(二)设备在用油的检查与取样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要做到以下要求:1、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油脂化验工作,并报机电科备案;2、用油单位必须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