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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成效的途径.精品文档.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成效的途径刘保富*(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云南 师宗 655700)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检察机关专门监督是其中的内容。司法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有效运作,受制于理论、观念、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需要在理论上界定“刑罚执行监督权”,改变群众“传统重刑主义倾向”思想,制定刑罚执行法,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监督评价体系,从思想到观念再到立法制度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深入研究。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权;刑罚执行法中图分类号:DF834 文献标识码:A2012
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衔接起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不言而喻的。但囿于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体系建设中必然受制于理论、观念、制度等多重因素影响。检察机关
3、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当下应当从加强理论研究、改变群众观念、完善监督制度方面入手,解决实践中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一、在理论研究上要解决“刑罚执行监督权”问题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对死刑和监禁刑进行监督,对非监禁刑的监督仍在摸索实践中进行。近十年来,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得到社会的认可,司法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利于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有助于遏制社区矫正工作中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保证社区矫正合法、公正、顺利开展;有利于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王峰,孙振江试论社区矫正检察监
4、督的缺陷与完善J中国司法,2010(9):96-99但理论上对监所检察监督的研究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有效行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当前,理论界对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权的定性争议较大。白泉民监所检察实务与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143-186这主要源于对监所检察工作职责的法律定位和检察权扩张理论。从诉讼环节来看,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份,广义上说“刑罚执行监督权”包括对死刑、监禁刑、非监禁刑、财产刑等刑罚执行活动的所有监督。但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因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运作机制,不但应当涵括细致的立法和高效的司法,当然还包括健全的法律监督。”杨正鸣,凌龙祥,陈
5、忠信权利保护视野下的依法治监J犯罪研究,2005(5)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运行机制,是一个制度体系构建的问题,有必要以构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为逻辑上的出发点,定位“刑罚执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力,解决社区矫正监督权在理论上先天性不足的问题。明确“刑罚执行监督权”对外的性质就是把“刑罚执行监督权”放在当前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的法律制度中加以定位思考,解决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在刑罚执行程序中与法院、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社区矫正机构间权力制约和配合的关系。首先,它是一项独立的检察权能,具有司法属性,对外代表检察机关,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其次,它是一项
6、诉讼上的权利,与诉讼环节相衔接,保证国家行刑权的落实。最后,行使该项权力的效果是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有国家权威性。明确“刑罚执行监督权”对内的性质就是把“刑罚执行监督权”放在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的整体中加以定位思考,解决刑罚执行监督权与侦查权、批准(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审判监督权等间的关系。尽管当前刑罚执行监督权由监所检察部门统一行使,因此,部份学者把它作为监所检察权其中的一项权力进行讨论,认为监所检察权包括监管活动监督权和刑罚执行监督权,这有一定的立法依据,但应当看到,如果不从监督对象的多元化分析,刑罚执行监督权在司法实践中与监管活动监督权重合,甚至外延大于监管活动监督权是不容置疑的。
7、所以,将刑罚执行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一项独立权能思考,更利于检察权在刑罚执行环节的有效行发挥。二、在群众观念上要改变“传统重刑主义倾向”思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非道德性。中国传统文化对待犯罪都是采取报复的态度,故有“杀人偿命”之说,这是一种重刑主义思想。但不能一概而论,对此,要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进行辩证分析。在社区矫正制度中,只是强调对矫正对象给予不同于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不等于没有制裁措施。所以,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只有克服自身对社区矫正的偏差认识,才能理直气壮地行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树立“社区矫正是行刑方式之一”的思想观念我国立法把社区矫正看作与监禁刑相互补的行刑方
8、式之一,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需注入中国对社区矫正的本土血液,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不流于形式,才能得到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所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坚持矫正与惩罚二者相结合,不能片面地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走极端。对一些不适应矫正措施的罪犯,应立即收监执行。消除“监外刑等于没判刑”的错误观念长期以来,随经济、社会发展,适用“监外刑”的情形越来越多,在群众中造成一种错误的观念,通过“关系”、“交钱”等方式手段可以不“坐牢”,所以,犯罪分子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适用“监外刑”。这些适用“监外刑”的罪犯从来没有相关司法部门进行监管。群众认为法律不严、司法腐败、“世道不好”,等等。这种社会
9、现象普遍存在。一时要扭转这种局面,需要从多方面下功夫,建立“犯罪档案”只是监管措施之一,更重要的是要让罪犯的“人格标签”产生应有的惩罚性,群众对其“犯罪人格”持否定态度。所以,社区矫正除达到使罪犯快速修复社会关系和回归社会的目的外,就是向社会公布其犯罪“人格标签”,以引起广大群众对罪犯的社会监督。三、在立法制度上要完善“社区矫正监督体系”建设完善“社区矫正监督体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除了检察机关专门的法律监督外,需要社会的广泛监督,才能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应有的制度功能。就当前而言,完善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职能、程序保障应提到议事日程。因为,除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社区矫正实
10、施办法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仍显得规定原则,无实际操作性。很多学者建议制定社区矫正法,以明确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程序性规定职权,尤其是要明确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权威、同步监督的操作程序,等等。陈永斌,李明益社区矫正检察监的理论要基、域外经验与模式选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3):123-129但这些做法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仍值得考虑。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仍是各行其是、部门衔接不畅、信息无法共享、监管措施不力的情形。从长远和有效来考虑,可从两方面加以解决:从完善立法考虑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因为,制定一部单一的社区矫正法只解决了刑罚执行中的部份问题,仍
11、未解决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社区矫正法等部门法同时并存的格局。制定刑罚执行法可以将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社区矫正法等部门法的规定纳入其中,以刑事诉讼法为上位法,解决立法混乱、操作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更加明确各司法职能部门在刑罚执行环节中的职能、作用、地位,并规定刑罚执行过程中各种程序性规定,便于标准统一、操作具体。建立多元化的社区矫正监督评价体系社区矫正监督除检察机关专门监督外,尚需社会的监督。社区矫正制度运作的成效,不能单以重新犯罪率为唯一指标。这些因素决定着社区矫正目标的真正实现。所以,对社区矫正监督的评价应当是多元化的,除了对司法各部门职能行使评价外,也包括罪犯矫正效果、群众认同度
12、等多方面的评价。建立多元化的社区矫正监督评价体系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和评价,相关司法政策落实到位。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中国大地刚刚起步,有很多影响其发展的不定因素。检察机关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是保证该制度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要达到制度设计的目标,就要分析和排除制约影响制度有效运行的不利因素,从理论到观念再到立法制度上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阐释。参考文献:1 王峰,孙振江试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缺陷与完善J中国司法,2010(9):96-992 白泉民监所检察实务与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3 杨正鸣,凌龙祥,陈忠信权利保护视野下的依法治监J犯罪研究,2005(5)4 陈永斌,李明益社区矫正检察监的理论要基、域外经验与模式选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3):12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