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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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丰城市华荣矿业有限公司雇请被告万里波看守煤场。同年,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公司的同意下擅自将煤场的煤块、原煤卖给他人。后该事实被原告公司发现,被告万里波又谎称没有收到煤款。2005年12月1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公司煤款121825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公司,后经原告公司催讨,被告分文未付。v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公司的煤块、原煤卖给他人,其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煤款121825元属不当得利。被告没有及时将该款返还原告公司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在本案中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所要求被告返还煤款121825元及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

2、限期返还并承担该款项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徐春荣,载中国法院网。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一、不当得利的概念v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得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v(一) 一方受有利益v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v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v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3、二二) 他方受有损失他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所谓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这里的所谓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三三) 一方受到利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受到利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四四) 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合法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合法根据

4、,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根据,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一、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一)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是一方将具财产利益移转给另一方。给付是一方将具财产利益移转给另一方。但若当事人一方为实现给付的法律目的而为给付行但若当事人一方为实现给付的法律目的而为给付行为,为, 而其法律目的又欠缺时,则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而其法律目的又欠缺时,则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就是无合法根据的。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的利益就是无合法根据的。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以下几种情形: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5、。这是指一方为履行自已的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这是指一方为履行自已的义务而向受益人给付,但该义务自始就不存在。又称为非义务而向受益人给付,但该义务自始就不存在。又称为非债清偿。债清偿。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给付,给付的目的未达到。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给付,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未达到时,因该给付取得的利益也就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未达到时,因该给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无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是无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当事人一方给付原是有法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当事人一方给付原是有法律目的的,但于给付后该法律目的不存在时,因给付而取律目的的,但于给付后该法律目的不存

6、在时,因给付而取得的财产利益也就成为无法律原因受益。得的财产利益也就成为无法律原因受益。(二二)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v罗女士称,她与程先生并不认识,两人因一张银行卡“结缘”。她曾拾到一张程先生的中国

7、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2008年10月13日,她委托朋友存款,在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后发现朋友错将3500元存入程先生的卡中,且存款即时到账无法取消该笔交易。罗女士经查询,得知卡的主人是程先生,但她无法找到程先生。v 罗女士无奈,诉诸法律,将程先生起诉,她认为程先生获得的这笔存款属于不当得利,故要求他返还。同时,她认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月坛南街支行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v 庭审中,经法院公告传唤,程先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判。银行则辩解称,业务员在办理业务中并没有任何过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v 法院审理认定,罗女士一方错将拾到的银行卡视为自己的,因此误存入款项,虽其

8、自身存在过失,但程先生得到的这3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标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标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意而不同。(一一) 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取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取得的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形得的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形下,若受损人的

9、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二二) 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恶意,又称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受受益人为恶意,又称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全部返还。在,也应全部返还。(三三)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

10、意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面嗣后为恶意时,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面嗣后为恶意时,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v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v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v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v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v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v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第一节无因

11、管理概述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一、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是无

12、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首先,管理人须管理事务,所谓事务,是指有关人首先,管理人须管理事务,所谓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将危急病人送往财产性的。管理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将危急病人送往医院;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医院;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其次,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的事务。其次,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的事务。二、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二、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是指管理人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

13、而为管理,是指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效果意思,亦即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效果意思,亦即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的根本原因。管理人是否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为管理的,应同管理管理人是否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为管理的,应同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但是,如果管理人纯粹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管理。但是,

14、如果管理人纯粹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受有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受有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理。三、无法律上的义务三、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管理的“无因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一、管理人的义务一、管理人的义务(一一) 适当管理义务适当管理义务不违反本人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不违反本人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是管

15、理人的基本义务。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的意思或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方式、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管理人能证明律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管理

16、人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则可不承担民事责任。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则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二)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三三) 报告与计算义务报告与计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该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告给本人,该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二、管理人的权利二、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同管理事务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同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除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管理人除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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