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则.doc(5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则.精品文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则(试 行)1. 总 则1.1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本审查技术规定。1.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众利益方面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1.3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如有突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应按照建设部第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1.4 送审文件的清单如下:1.4.
2、1 勘察、设计合同;1.4.2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1.4.3 签署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4.4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提供的经审查认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4.5 结构设计计算书,包括:计算软件名称,计算输入总信息,各层荷载平面,各层几何平面,各层配筋平面,各层柱轴压比平面,各层超筋超限信息等计算机计算资料以及必要的人工手算资料。 1.4.6 设计方如将工程设计中的某部分设计(如网架、环保、燃气、变配电等)转包给另外的单位分包设计,分包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由总包单位技术审查后并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方可送审。2. 建筑专业2.1 一般规定根据建筑
3、工程项目规模、平面功能、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审查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材料选用等是否正确;是否满足各类建筑专项设计标准、规范在安全、消防方面的要求。2.2 首页(包括设计说明)2.2.1 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批文要求。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文要求。2.2.2 建筑规模、性质、建筑类别、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屋面防水等级、人防工程等级的确定是否准确。2.2.3 材料做法说明是否交待清楚。2.2.4 门窗表是否交待清楚。2.2.5 防火设计说明是否符合相应的防火规范。2.2.6 图例是否交待清楚。2.2.7 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
4、是否已交待清楚。2.2.8 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情况是否交等清楚。2.3 总平面2.3.1 总平面布置图一、设计依据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内容及批文的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控规或详规)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否与设计任务及上级批文等相一致。二、用地红线是否与规划局审批的相一致。三、建筑布置是否满足规划规定的建筑红线(后退)要求,建筑与边界,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是否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如防火、防爆、卫生、安全间距等)。四、建筑场地出入口数量、道路宽度、内部通道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规划要求。是否考虑无障碍设计。五、建构筑
5、物定位是否准确,建构筑物外形尺寸是否与建筑单体一致,有无洪水、滑坡等的影响及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注:凡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对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六、交通组织是否顺畅、合理,车行道及停车库(场)出入口是否影响地面交通及人行安全,并符合我市的相应规定。七、基地是否考虑了室外排水措施。八、图例是否交待清楚。九、消防车道宽度、净空高度、消防车道布置、回车场尺寸、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3.2 竖向布置图一、竖向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控制标高,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等关键性标高是否标注。二、竖向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场地标高与城市道路标高的关系是否合理,场地地面及道路的标高是否有利于排水。
6、三、各设计标高标注是否齐全,道路坡长、坡度、地面坡度是否交待清楚。(工程简单时,本图可与总平面布置图合并绘制,当路网复杂时应单独绘制道路平面图。)2.3.3 管道综合图一、场地范围、建构筑物位置是否与总平面布置图一致,各种管线的位置是否与各专业图纸一致。二、各种管线之间的间距,管线与建构筑物间距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施工要求。三、与市政管线的接管点位置是否与外部市政条件所确定的一致。2.3.4 绿化布置图一、绿化布置是否符合总平面布置图,是否与管线的布置有矛盾。二、图例是否交待清楚。2.3.5 技术经济指标检查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等各项设计项目所要求的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及有关规范等的要求。2.4
7、平面图2.4.1 总的要求一、各标高层的平面图是否齐全。二、平面柱网尺寸(或开间、进深尺寸)是否满足使用的要求。三、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功能、安全、防火、卫生、节能等方面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房间是否符合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四、有关防火分区图或说明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五、建筑内灭火器的配置是否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六、上、下层平面布置图的房间,相互关系有无不适应,例如:卫生间不应位于餐厅的上部等。 2.4.2 地下室平面一、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耐火极限,人行疏散出入口位置、数量、疏散距离及宽度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二、当地下室与地面共用楼梯时,有无防火分隔、明显区分标志。三
8、、地下室大房间(50m2、15人)门的数量及总宽度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四、地下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是否满足防火规范条文要求。五、当地下室为停车库时,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口的数量、位置、宽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六、当地下室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时,其平面布局、出入口、辅助房间及相关构造等,是否符合专项设计规范的要求。2.4.3 各楼层平面一、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功能、内部公用设施配置情况,是否需设消防控制室。设消防控制室的位置、面积是否恰当,对内、外出入是否直接、方便。二、各层平面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防火(烟)分隔构造及当有中庭、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回廊等时,其上下层叠加防火分区面积,
9、相邻房间防火门及防火卷帘设置位置、耐火极限等是否符合防火规定。三、各层平面疏散出入口数量、走廊、楼梯及门的宽度、疏散距离、袋形走道长度、退台式建筑等,是否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四、采用无障碍设计的建筑,各层安全出入口、坡道坡度、宽度、平台尺寸、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五、大空间建筑(商场、展厅等)楼梯的位置、形式、数量、疏散宽度、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出口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六、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所在楼层的位置、座位排列方式、排距、每排座位数,其安全出入口数量、疏散宽度及门的开启方式与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七、当建筑物两侧设有不同高差消防车道,且以较高消防
10、车道一侧作为室外地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应检查与上层路面相平的室内楼面及其室外四周挑檐等能否将上下部分严格进行耐火分隔,其疏散楼梯间、自动扶梯等在此层能否分隔、转换或移位。各类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齐全完善。八、当消防车道布置在屋面上时,其屋面水池、绿化等设施布置是否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扑救要求。九、超高层建筑(100m)避难层设置的位置、净面积是否满足容纳人数要求,疏散楼梯是否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等,大型公共建筑标准层超过1000m2,若有直升机停机坪时,其相应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5 立剖面2.5.1 立面高度尺寸是否符合城市规划部门的限高规定。2.5.2 各向立面及主要剖面(
11、包括楼梯处剖面)是否齐全,各部位尺寸、标高、索引等标注是否达到深度。2.5.3 高层建筑的体型处理、消防扑救面宽度及楼梯出口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2.6 构件安全与防火性能2.6.1 楼梯一、楼梯的踏步级数(18步,3步)、出入口平台下(梁下)尺寸(2.0m)、梯段净高(2.2m)、梯井尺寸(儿童使用0.20m)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二、平台净宽及踏步高、宽尺寸,疏散用弧形楼梯的内侧踏步宽度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三、高层建筑防烟前室面积(独用:住宅4.5m2,其它6.0m2,合用:住宅6.0m2,其他10m2)防火防烟措施,以及前室和楼梯间内的设施等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四、前室和楼梯间门的防火等级
12、、开启方向、宽度等是否符合规定。五、疏散楼梯在首层是否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底层楼梯间前室扩大时,从楼梯到出入口的距离,以及与其他部分的防火分隔等是否正确。六、塔式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梯时,各楼梯是否有独立防烟前室,梯段净宽中间隔墙耐火极限等是否满足要求。七、当有室外疏散楼梯时,梯宽、楼梯坡度、扶手栏杆高度、平台耐火极限及细部构造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八、儿童使用场合的栏杆有无防攀登的措施,栏杆高度及垂直杆间的净距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6.2 电梯一、对不同类别的建筑,必须设置电梯时,电梯的数量、位置、载重量等设置是否正确。二、根据建筑的类别、层数和高度,是否需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数量、前室、面积等
13、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三、消防电梯与普通客、货梯井道并列时,井道及电梯机房有无防火分隔与通风措施。四、消防电梯前室宜设挡水设施,井道底应设排水设施。五、有自动扶梯时,上下起步处距墙柱的缓冲距离等是否正确。2.6.3 通道一、高层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规定时的防排烟措施是否正确。二、各类建筑坡道设置及相关的构造处理等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有消防车通过的门洞高、宽是否符合要求。2.6.4 建筑构配件一、墙体及吊顶的性能是否满足隔音、安全与防火要求。 二、防火墙上门窗的耐火等级、门窗位置以及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距离等是否正确。三、各种管井是否独立设置,管道穿墙时孔洞是否有堵塞措施,管井是否作了防火
14、分隔,管井洞口门是否符合防火门要求。四、不同部位及不同功能用房的防火门等级或卷帘设置等是否正确。防火墙及防火卷帘是否跨越沉降缝。五、根据不同建筑部位防火门的启闭方式和开启方向是否恰当。六、窗的开启形式,窗台高度等是否恰当。中庭、雨蓬等玻璃顶的玻璃性能、连接构造、防水、排烟设施等,是否满足安全第一规定。七、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面的栏杆(板)、女儿墙的安全防护性能、扶手高度、栏杆竖杆间距等是否正确。八、幕墙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幕墙上下贯通时,每层间有无高度0.8m的实体裙墙及封填缝隙措施。无内窗台的幕墙,有无防护栏杆等安全措施。九、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是否正确。
15、其防水做法与措施是否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十、高低跨、大跨度(18m)和上人的卷材防水屋面的构造作法是否合理。十一、卫生间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防水措施是否恰当。3 结构专业3.1 一般规定3.1.1 施工图审查是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3.1.2 对符合需作抗震设防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取得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抗震评价。 3.1.3 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的内容应有可靠依据(试验研究、技术鉴定、专题论证等)。 3.1.4 对处于山区地基的建设项目,应注意地勘资料中对场区内有无滑坡、崩塌
16、、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的描述以及是否对建设工程造成危害的明确评价。3.2 结构设计总说明(首页)3.2.1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体系选型、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作法、选用标准图等是否正确合理,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代。3.2.2 设计基准期,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烈度、建筑抗震设防分类、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基本风压值、人防工程防护等级等的确定是否正确。3.2.3 地基概况描述:+0.000相应的绝对标高、地基持力层的选定及相应的持力层承载力、基础选型以及地下水类型及标高、场地和地基抗震性能、不良地质现象等。3.2.4 结构设计荷载、风载取值是
17、否符合规范要求。3.2.5 结构材料及连接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安全等级、裂缝控制等级和质量要求(如焊缝质量等级,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摩擦面处理方法)等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2.6 本工程各类结构的统一做法和要求如混凝土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纵向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箍筋作法等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2.7 建筑物耐火等级和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的防火、防腐、防护、施工安装要求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2.8 采用的标准图目录和构件的选用。3.2.9 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施工顺序、楼面允许施工荷载、预应力结构、钢结构专项施工说明、各类地基
18、的施工、验收要求等。 3.2.10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和连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构造措施。3.3 地基、基础设计3.3.1 地基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和设防水位标高的确定是否合理。3.3.2 基础选型和平面布置是否正确、基础底面不同标高时的结构处理是否合理可行。3.3.3 软弱下卧层的验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3.4 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指标要求,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等是否明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3.5 位于斜坡上的地基,是否满足稳定的要求;平整场地中,是否考虑了大量的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3.3.6 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埋深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岩石地基
19、上的高层建筑基础埋深较小时,是否验算建筑的稳定性、倾复、滑移。 3.3.7 扩展基础底面积是否按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确定;基础高度和变阶处的高度,是否满足抗冲切、抗剪切的要求;基础底板的配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3.8 箱、筏基础的上部竖向荷载重心与基础平面形心的偏心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箱、筏基础是否满足结构承载力、刚度和防水的要求。3.3.9 桩基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单桩承载设计值是否注明,承载力检测要求是否明确;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主筋保护层厚度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承台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端持力层为软弱土的一、二级建筑桩基以及桩端持力层为粘性土、粉土或存在软弱下卧层的
20、一级建筑桩基,是否验算沉降。对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其承载力验算是否满足要求。坡地、岸边的桩基是否满足稳定性要求。当桩周土层沉降较大时是否考虑了桩侧负摩擦力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3.3.10 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是否按规范进行计算,变形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高层与裙房间沉降差异控制和处理是否合理可行。3.3.11 需进行抗震验算的地基及基础,其验算及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3.12 工程边坡或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保证施工安全、满足规范要求,高边坡是否经过论证。3.3.13 当基础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有影响时,对基坑开挖、工程降水的施工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安全。3.3.14
21、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场区的影响是否考虑,处于江河岸边、低洼地带的建(构)筑物底层地坪位于室外地坪之下时是否考虑和采取了建(构)筑物及其构件的抗浮措施。 3.3.15 处于特殊性土层(湿陷性黄土及膨胀土地区)上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是否满足有关规范要求。3.4 多层与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3.4.1 结构选型及设计、重点审查内容:一、结构类型是否满足最大高度限值规定要求,超限高层建筑是否经过论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结构体系是否为双向抗侧力结构,其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主体结构是否避免了铰接;对非规则平面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抗侧力构
22、件截面是否符合规范规定。三、竖向布置高宽比控制、结构竖向构件的上下连续性及截面尺寸、强度等级的变化是否合理,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部分的结构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四、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楼板是否现浇,其厚度及配筋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五、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布置、形式及间距是否合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落地剪力墙和落地筒体是否加强,落地剪力墙间距、落地剪力墙数目与全部剪力墙数目之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框支梁是否按偏心受拉构件设计,转换层楼板是否采用双向上、下层配筋。筒中筒结构的高宽比,内筒与外筒间的距离,外筒柱距等是否符合规范要
23、求。六、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不设缝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七、转换层上下结构刚度变化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转换结构选型是否合理可靠。八、异形柱框轻结构(框架结构、框架斜撑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选用是否符合重庆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DB50/5019-2001的要求。九、地下室结构构件如地下室底板、侧墙、柱、顶板的设置和选用是否能保证高层建筑埋深的有效性,是否有利于水平力的传递;其强度及裂缝宽度能否满足规范要求。十、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剪力墙、板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截面尺寸、配筋,配筋率、配箍率及配箍特征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抽查)
24、,柱、墙轴压比控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十一、一般民用建筑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屋架、钢雨蓬等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安全可靠。3.4.2 计算和构造重点审查内容:一、应列出所有计算采用软件的名称、版本和编制单位。二、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三、计算输入的结构总体信息是否正确;输入的荷载是否正确(抽查)。四、时程分析对地震波和加速度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五、薄弱层部位判别验算及处理措施是否正确。六、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结构的计算模型和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七、结构计算分析判断:结构周期、振型、底部总剪力与总质量的比值是否属于正常范围之内,层间位移和结构顶点位移是
25、否符合规范规定。八、当高层建筑由于高宽比超限、岩石地基上基础埋深不足等情况下必须进行抗倾复验算时,计算倾复力矩和抵抗倾复力矩是否按规范要求取值。九、高层建筑钢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侧移值和顶点最大加速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钢结构梁、柱的强度、整体稳定性、局部稳定、刚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受压构件计算长度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梁与柱及柱脚连接节点的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定。十、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承受的地震倾复力矩是否大于结构总地震倾复力矩的50%,如不满足,框架抗震等级的确定是否考虑了这一因素。十一、转换层上下层的侧移刚度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上下结构的连接、转换层结构的截面、配筋和构造是否安全可
26、靠。十二、对计算输出的超筋超限信息以及其它异常信息的特殊处理措施是否恰当。十三、梁、柱、剪力墙、支撑、钢结构连接节点,组合楼板的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措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结构薄弱部位在构造处理上是否采取加强措施。采用预应力结构是否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设计、施工质量。当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框架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是否注明钢筋强度实测值的具体要求。十四、房屋顶层、楼电梯间及剪力墙底部、框支层上二层楼板以下的落地剪力墙等是否符合加强部位的要求。3.5 多层砌体结构3.5.1 结构布置和设计一、房屋总高度、层数、高宽比及各层层高,是否满足规范限值规定;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位置
27、、间距及宽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二、平面布置是否简单对称,非简单对称平面是否有加强措施。三、纵横墙上下是否连续,传力路线是否清楚,抗震横墙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是否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当墙体被竖向管道削弱时或开洞率过大时是否采取了加强措施。四、对有错层、空旷大房间的特殊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楼梯间位置是否合理。五、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六、承重窗间墙宽度、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尺寸,无锚固女儿墙高度等局部尺寸是否满足规范限值要求。若未满足是否有特殊构造处理。3.5.2 计算与构造一、多层砌体房屋的静力计算和抗震验算是否符合规范有关规定,抗震验算是否按二个主轴方
28、向分别验算;计算程序选用是否正确。二、是否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墙体及其控制截面按规范要求进行砌体构件的高厚比、受压、受剪、局部受压承载力及抗震抗剪强度验算。三、圈梁、构造柱的构造和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现浇坡屋面及檐口受力是否明确。四、悬挑构件是否满足抗倾覆计算并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是否明确要求了施工中悬挑构件拆除底模支撑的条件;女儿墙选型是否合理,构造是否可靠。五、承重墙梁中托梁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配筋率,墙梁支承长度、托梁纵向钢筋锚固、托梁上墙体材料、厚度等构造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六、预制构件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支承部位是否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七、局部薄弱部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3.6 底
29、部框架抗震墙砖房3.6.1 结构布置和设计一、房屋总高度、总层数、高宽比是否满足规范限值规定。二、底部纵横两方向的抗震墙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规定,转换层上下层侧移刚度的比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质量中心与刚度中心是否一致。三、转换层以上墙体是否上下对齐,纵横墙是否竖向连续。四、底部框架及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五、底部框架楼盖是否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六、底层框架的梁、柱、剪力墙、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截面尺寸、柱轴压比,配筋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七、上部砖房的结构布置、圈梁、构造柱及墙体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本文件第3.5的要求。3.6.2 计算与构造一、结构抗震计算
30、是否按规范规定进行,底层纵向、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是否按规范要求乘以增大系数并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结构的总体受力分析计算软件是否适合底框结构计算。二、底层框架砖房的框架部分设计、计算和构造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7 大跨度房屋钢结构 3.7.1 结构体系的选型是否合理,支撑系统的布置是否能保证整个结构体系的稳定性,挠度及侧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7.2 网架、网壳结构的杆件及配件材料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焊缝金属材料与母材金属材料是否相匹配,防腐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7.3 网架、网壳结构的杆件计算长度取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节点连接构造是否能保证传力的可靠。3.7.4 网架、网壳结构采用
31、的支座节点形式是否与力学模型相符,支座节点的构造是否合理,连接焊缝或锚栓是否可靠。3.7.5 工业厂房及门式刚架结构体系中檩条、拉条、墙架系统的设置以及与主框架连接节点的构造是否合理,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3.7.6 工业厂房及门式刚架结构体系中框架梁、柱计算长度的选取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构件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计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柱脚及连接节点的构造是否合理,连接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7.7 工业厂房钢结构中吊车梁系统(包括制动结构、辅助桁架及支撑)的设计是否合理,多台吊车作用时吊车荷载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吊车梁截面设计及连接节点设计是否采用减少动力影响及防止
32、疲劳破坏的构造措施。3.8 幕墙结构3.8.1 一般规定一、材料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二、材料是否具备出厂合格证。三、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技术指标、耐久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8.2 幕墙横梁、立柱的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刚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幕墙主要受力构件及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结构硅硐密封胶中的应力计算是否考虑短期或长期荷载和作用计算。3.8.3 隐框或半隐框幕墙玻璃与骨架间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及厚度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计算。3.8.4 幕墙与主体结构是否采用预埋件连接,预埋件的计算和构造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9 玻璃屋顶结构3.9.1 是否采用安全
33、玻璃,是否根据上人或不上人屋顶的使用要求按规范要求进行采光顶玻璃内力计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设计许用应力的要求。3.9.2 半钢化夹层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厚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9.3 骨架是否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内力分析和强度、稳定、刚度设计,结果是否正确;采光顶玻璃与骨架的连接是否可靠,传力是否直接。3.9.4 骨架与主体结构连接是否可靠,予埋件的计算和构造是否满足规范要求。4 给水排水专业4.1一般规定 4.1.1 设计总说明是否包括了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各系统主要设计数据、大型复杂工程各系统的设计简述、施工安装及验收要求、以及防腐、防伸缩、防沉降、防污染、保温等内容。 4.1.2
34、 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中对给水排水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1.3 设计是否杜绝了国家和重庆市建设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4.2 建筑给水排水 4.2.1 给水 一、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1.饮用水及生活洗涤、沐浴、游泳池及娱乐池用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他用水的水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2.设计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径的2.5倍。 3)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
35、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3.是否严格做到了生活饮用水管道不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4.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净距是否做到了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是否采取了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5.是否做到了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池壁和水箱的箱壁。 6.生活、消防给水合用的水箱(池),是否采取了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7.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水箱溢流管的排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贮水池。8.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饮用水作为工业备用水源时,两
36、种管道的连接处,是否采取了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在连接处,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的水压必须经常大于其他水管的水压。9.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的溢流管是否采取了防污染措施。 二、给水系统的选择 1.建筑给水系统的选择是否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建水规)的规定。(2.建筑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是否满足建水规的规定。三、管道布置1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做到了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面通过。2.设计是否做到了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3.设计是否做到了档案馆库区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4.医院下列用房的洗涤
37、池是否均采用了非手动开关,并防止了污水外溅。1)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2)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3)厕所前室的洗手盆。5.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做到了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6.给水管道是否做到了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内,生活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并不得穿过大便槽与小便槽。当给水立管距小便槽端部小于及等于0.5m时,是否采取了建筑隔断措施。7.建筑物内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是否做到了平行埋设时应为0.5m时;交叉埋设时应为0.15m,且给水管在排水管的上面。8.给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
38、物的墙壁处,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9.给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是否有保证建筑物沉降不破坏管道的措施。10.是否做到给水管不得穿过变配电间。四、管道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建设部和重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 五、管道附件及水表的选用和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有关规定。 六、水泵装置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七、吸水井、贮水池和水箱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八、气压给水设备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4.2.2 排水 一、排水系统1.是否正确地选择排水系统(分流或合流)。2.建筑物雨水管道是否单独排出。 二、卫生器具及附件 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
39、管道连接时,是否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2.下列设备和容器是否做到了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而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4)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3.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是否设水封装置。4.厕所、盥洗室、卫生间及其他房间需经常从地面排水时,是否设有地漏。5.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卫生器具是否满足不得共用存水弯的要求。 三、管道布置 1.是否做到
40、了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2.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是否采取了防护措施。3.是否做到了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4.是否做到了档案馆库区内不得设置配水点,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5.是否做到了架空管道不得敷设在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和变配电间内。6.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7.是否做
41、到了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应与有关专业协商处理。8.是否做到了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9.排水管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是否有保证建筑物沉降不破坏管道的措施。10.排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 四、排水管道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建设部和重庆市建委的规定。管道连接和室内排水检查井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五、是否按建水规的规定设置通气管。 六、污水泵和污水集水池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 七、局部污水处理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设有除臭系统。2.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
42、行噪声是否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要求。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是否设了独立隔间。3.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选用环保部门推荐的处理装置,并不得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的污水是否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4.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是否设有除油装置。5.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是否设置了隔油池。隔油池内是否考虑了沉淀部分容积。6.是否做到了粪便污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隔油池内。八、医院污水处理1.医院污水是否进行了消毒处理,经处理后的水质是否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2.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3、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是否做到了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的要求。九、雨水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4.2.3 热水及饮水供应一、热水系统1.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是否根据使用要求、热源、耗热量及用水点分布情况,按建水规的要求确定。2.高层建筑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是否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各区的水加热器、贮水器的进水是否均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供应。二、加热和贮热设备1.加热设备和贮热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2.加热和贮热设备附件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3.冷水补给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底计算),是否做到了保证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三、管材的选用
44、和附件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四、管道敷设和保温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五、医院洗婴池的热水供应是否设有控温、稳压装置。六、饮水供应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4.2.4 室外给水排水管道一、总体要求1.管线的平面位置、竖向位置是否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2.室外给水管、排水管与城镇的给水管、排水管连接时,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3.给水管道、排水管道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管线、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净距以及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是否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二、室外给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设计,是否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三、室外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的设计,是
45、否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室外给水和排水管材的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3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4.3.1 消防水源一、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天然水源(江、河、湖、水库等)是否能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是否有可靠的取水设施。二、利用市政低压给水管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在满足最大用水量的情况下,其管道内的水压是否不小于0.10MPa。三、利用市政高压给水管作为室内消防供水水源时,在满足用水总量的情况下,其管道内的水压是否能保证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对水压的要求。4.3.2 消防用水量一、多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用水量1.城镇、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
46、水量经计算确定。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的规定,根据其城镇、居住区的人数确定。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经计算确定。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基地面积、附有居住区人数确定同时火灾次数;根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类别及建筑体积确定一次灭火用水量。3.堆场、储罐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堆场、储罐的总储量或总容量确定。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用水量是否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水量之和计算;灭火用水量及冷却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经计算确定。5.厂房、库房、公共建筑、住宅等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高度、层数、体积或座位数确定。二、停(修)车库(场)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根据停(修)车库(场)的防火分类确定。1.车库是否设室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