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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政策法规.精品文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 提纲一、建国以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国以来,我国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多项,内容包括安全卫生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及检测检验类;颁布各类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200多项。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根据我国立法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按层次由高到低为:1、国家根本法(宪法)、宪法为最高层级法。2、国家基本法(民法、刑法)民法有关安全的规定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
2、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9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其中有6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
3、了保障公众在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地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施工人员履行相当的注意义务,使人们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坑、沟、障碍物等)的损害。民法通则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中相关规定有: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
4、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实施)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5、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6、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普通法(劳动综合法、安全生产与健康基本法、专门安全法) 专门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4、行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5、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493号令、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15号令、16号令等)(1)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订并批准公布)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
7、号令,2011年9月1日)(2)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3)部门规章可分为: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等6、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可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其中规定了14类50种人的不安全行为)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已通过的1
8、85个国际公约70%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与职业卫生相关。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械使用安全与卫生实用规程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基本法,是各专门安全法的上位法,处于较高层次。宪法为最高层次,各种安全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为最低层次。四、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内涵丰富。其主要的核心内容归纳如下:1.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该法的三大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2.安全生
9、产格局:五方运行机制即“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员工自律、社会监督、中介支持”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与社会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管、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专项监管
10、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1)、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2)、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如下四个具有监管职责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责任方。6.三套对策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
11、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中、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
12、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3、,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第4条)安全生产“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一是纵向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二是横向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14、事故。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9项职责:(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
15、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10.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
16、用品的权利; (国家标准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11.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遵章守纪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2.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
17、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会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13.三十八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
18、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2种。14.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19、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5、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隐患排查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消防法确定的重点消防岗位:化工生产操作岗位喷涂岗位电工岗位电焊、气焊作业岗位烘烤、熬炼岗位仓库保管岗位明火作业岗位易燃易爆物品试验、化验岗位等。 杜邦公司“别人生病我吃药”。2000年12月5日,杜邦苏州生产基地附近有一
20、家工厂因电焊火星产生火灾。他们立即对照,检计本厂的动火许可程序、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检测、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火警预告和自动喷淋系统。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时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制度 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制度相关处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26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
21、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6、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
22、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上报安监部门,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事故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事故处罚: 国务院令
23、第493号第35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36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4、(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37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25、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条例处罚比较重。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最高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依法给予处
26、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立资格罚:条例还设置有资格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可由有关部门暂扣或吊销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可暂停或撤销与安全有关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2010-04-15发布 2010-06-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15 核心要求 前言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27、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国庆、高明、侯茜、王屹、高英杰、李会英。本标准首次发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
28、标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
29、或个人。资源 resources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一般要求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建立和保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评定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
3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核心要求目标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组织机构和职责组织机构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31、,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规章制
32、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操作规程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评估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3、。修订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文件和档案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管理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岗位人员转
35、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人员教育培训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
36、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设备设施建设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
37、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作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
38、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行为管理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警示标志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
39、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相关方管理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变更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
40、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隐患排查和治理隐患排查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
41、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排查范围与方法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隐患治理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预测预警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
42、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5.9.1辨识与评估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5.9.2登记建档与备案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5.9.3监控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职业健康5.10.1职业健康管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对可
43、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
44、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5.10.3职业危害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5.11应急救援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5.11.2应急预案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
45、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5.11.4应急演练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5.11.5事故救援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5.12.1事故报告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
46、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5.13.1绩效评定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5.13.2持续改进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进入新世纪以来,矿难、空难、海难不断打碎世界的祥和宁静;工业伤亡、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