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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简.精品文档.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1 根据青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之规定,为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工作,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5.2 安全生产实施“一把手负总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务必把此项要求当作大事来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5.3 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是我矿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每个职工必须遵守的职责。5.4 凡是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班组、个人一律取消年终评比各类先
2、进的资格。5.5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矿所属各单位、岗位及外包工程队。5.6 本办法每年初根据上年度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5.7 奖励5.7.1 全矿当年实现安全生产(无种上以上责任事故、无重大污染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中毒火灾事故)奖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4800元,书记和副矿长、安全科长3600元;安全员和生产车间(外包工程队)主要负责人3000元;车间副主任和辅助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2400元;辅助生产车间副主任和生产科室(地测科、生产科、机电科)负责人1800元;后勤科室负责人、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职工(地测、生产、机电等从事井下工作的)1200元;其它职工600元
3、。5.7.2 特殊事项奖励 在安全生产中,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成绩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200500元。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在实际应用中效果显著的,奖5001000元。防止或抢救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奖10003000元。连续二年实现安全生产的按1.5.7.1.规定额的基础上再增加20%给予奖励。5.7.3 反“三违”和“举报”奖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按处罚额的30%给予奖励(月累计)。 举报他人违反制度、规程、规定的,经调查属实,按处罚额的50%给予奖励(月累计)。安环科按处罚总额的50%提取安
4、全活动经费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和内部奖励。5.8 处罚5.8.1 事故处罚:发生人身工亡的(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对规定1.5.7.1.奖额取消,并按考核标准给予事故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发生未遂事故视情节给予事故 单位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5002000元的罚款。发生轻伤事故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100500元的罚款。5.8.2 “三违”处罚: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人员给予50200元处罚:a.酒后上岗的。b.脱岗、串岗、睡岗、在岗干私活的。c.破坏挪动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的。d.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的。e.上
5、井不挂牌、登记的(包括不戴识别卡夏景德)。f.违反矿规、矿制度、规程的。5.8.3 其它处罚 对出现事故迟报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事故发生后未在24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原因分析、防范措施上报安全科的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对职能部门或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罚款5002000元。 发现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上报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在事故抢险过程中,不积极主动或措施不力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罚款5002000元。妨碍安全检查人员履行公务,打击报复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其他
6、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上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制度7.1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整改的指示和规定,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真实情况。7.2 重大危险源是指易造成重大恶性事故的起重设备、剧毒危险品仓库、爆破物品仓库以及积水较多的采空区和高压变配电的场所。7.3 重大危险源的认定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指定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其实行监控。7.4 对重大危险源由有关人员每月检查一次,必要时可安排专人每天监控,并做好变化记录,出现险象时立即向有关方面报告。7.5 对重大危险源设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监控记录,
7、每年末组织有关人员或邀请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确定其危险程度,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7.6 重大危险源的排除由专业组织人员现场鉴定认为无危害可能时,向矿部写出鉴定报告,经专门研究决定后方可排除,并将有关资料存档。7.7 重大危险源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停产的未遂险象。必须及时整改,避免酿成严重后果。7.8 重大危险源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组织整改,要以书面的形式向负责管理单位提出停止继续使用或停产的通知。7.9 重大危险源隐患的整改应由设计、施工、安全监督等方面人员现场商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有关责任,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有关人员现场指导整改。7.10 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后,有关
8、方面要组织验收,并写出整改验收报告方可投入生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1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8.2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8.3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排查、整改措施、复查验收记录。8.4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各类事故发
9、生。1.8.5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8.6 矿部每月至少组织二次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班组做到班班检查。8.7 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可靠的监控措施和防范措施。8.8 经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由有关专业主任工程师召集工程技术人员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进行论证,并将治理方案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治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期限和目标;(二)治理措施;(三)应
10、急救援预案。8.9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8.10 对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勿宁生产”8.11 矿部定期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12.1 安全生产检查是为了及早的发现和排除人的违章违纪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创造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环境。12.2 矿部由分管矿长每月定期组织至少一次有安全、调度、生产、设备、地测、保卫等科室参加的安全大检查,主要内容:查基础管理、查违章违纪行为、查事故隐患、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按不同
11、时期组织夏、冬两季“四防”和“安全月”、专项整治等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12.3 安全科及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日常生产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检查情况要及时汇总到安全科。12.4 各采区、车间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班进行班前检查和班中检查。12.5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2.5.1 查思想:查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到位,安全责任心是否增强,对违章观象是否敢于制止。12.5.2 查管理:查是否把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安全管理有无漏洞。12.5.3 查制度:查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12.5.4 查纪律:查有无违反劳动
12、纪律情况。12.5.5 查领导:查领导是否将安全生产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是否做到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反“三违”和整改事故隐患的态度和落实情况。12.5.6 查隐患:查生产现场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危险源的状态是否稳定,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是否按国家规定规定及时监测,并采取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12.5.7 查整改:查以前检查和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得到处理,隐患整改是否彻度,暂时无法处理的,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安全责任是否落到实处。12.5.8 查事故处理:查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1
13、2.6 安全检查工作应具有计划,做到目的明确,要求具体,责任到人,不走过场。12.7 安全检查应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依靠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科技含量,推广先进经验。12.8 检查完后,检查人员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按定项目,定改进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办法进行整改,做到条条有安排,件件有着落,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要有临时安全措施,另星安排也要做好隐患整改记录。12.9 安全检查结束,矿应有检查情况通报,车间应有工作总结,并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12.10 各种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检查情况进行签字。
14、12.11 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的落实措施同样适应本矿,而且其效力高于本矿指令书的效力。安全检查制度9.1 为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杜绝违章现象,消除危害因素,实行安全检查制度。9.2 安全检查分为大检查、专业检查、不定期的抽查、车间自查、互查等多种形式。9.3 矿级安全大检查每月2次,车间级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班组检查每天至少1次,岗位检查随地随时进行。9.4 矿级安全大检查时间间隔15天左右,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的次数。9.5 车间级的检查必要时也要增加检查的次数,9.6 互查抽查的时间随机决定,不作统一规定,可又安全科抽查或检查互查活动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0.1 为规范我矿职工职业安全健
15、康教育(以下简称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制度本制度。10.1.1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10.1.2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矿级、车间级、班组织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其中从事井下作业的不得少于72学时。10.1.3 矿级安全教育由矿长全面负责,矿安全科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实施。矿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矿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10.1.4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职业安全健康
16、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10.1.5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种衔接配合的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10.1.6 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井下作业的须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后,方可独立工作。10.1.7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业,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
17、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1.8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10.2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10.2.1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10.2.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10.2.3 其它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科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健康职责、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
18、全文化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10.2.4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科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知识、技能及本专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措施等项内容。10.3 其它方面(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10.3.1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专门技术培训。10.3.2 在进行设备安装、大修、竖井安装、大修等重大工程、高风险作业、多工种组合作业之前,必须对参加检修和
19、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否则不准进行工作。10.3.3 采掘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时,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矿级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科组织实施。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由采掘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矿安全科检查、监督。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老职工不得少于48学时,安全教育内容参照本矿新职工安全教育内容。三级安全教育完后,由矿安全科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10.3.4 采掘工程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许可证或执照,否则不准上岗。10.3.5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由矿山企业视具体情况自
20、定。10.3.6 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10.4 组织管理10.4.1 矿长对本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10.4.2 矿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0.4.3 矿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10.4.4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矿安全科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1.1 全矿年初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动员大会,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大会。11.2 每年要组织召开夏季“四防”和“安全生产月“冬
21、季四防”、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各阶段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11.3 安全科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总结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提出整改的措施,布置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11.4 各基层单位应及时召开下列安全会议:11.4.1 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布置、落实矿、安全科及各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和要求。11.4.2 每旬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11.4.3 各基层单位内出现不安全征兆,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教育职工引起重视,做好各种记录。11.4.4 各基层单
22、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11.5 班组应及时召开下列安全会议:11.5.1 班组长在班前会上,应根据本班工作特点,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11.5.2 班组每星期一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必须作记录。11.6 及时召开险肇人身事故和一般人身伤害事故分析会。11.7 及时召开各类座谈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征求大家对做好安全生产的看法和建议。11.8 召开的各类安全会议必须有记录(必要时也要有图片资料)。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6.1 总则16.1.1 为加强我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
23、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案件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鲁安监发(2002)68号文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6.1.2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储存、发放、使用和检验工作。.16.1.3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装备。16.1.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普通劳动防护用品。16.1.5 供销科负责对本矿防护用品的购置、储存、发放、使用和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工会劳保委员会实行监督检查。16.16 综合管理科负责每年末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年初对配
24、备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16.2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与储存16.2.1 矿供销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并且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购置人员对采购的质量负责。16.2.2 供销科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按审批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采购。16.2.3 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到矿后,经工会办公室有关人员、供销科的管理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员和安全科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方入库,不符合标准的由供销科负责退换。16.2.4 劳
25、动防护用品要有专门仓库予以保管。储存不得超过规定时间。16.2.5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应严格出入库手续,建立健全发放台账,记录清楚每个人领用品种数量,做到帐、物、卡相符。16.2.6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应按规定加强管理,劳动防护品必须做到防潮、防火、防盗、整洁。16.3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16.3.1 本矿要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发放。16.3.2 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最恶劣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16.3.4 根据生产的发展,改变新工艺或增加新项目以及对职工的身体
26、健康和安全生产不相适应时,应及时调整或增加劳动防护用品。16.3.5 职工因病、伤、事假、借出或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应停发其月度消耗的劳动防护用品,脱离生产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其它劳动防护用品应顺延使用期限。16.3.6 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手册与台帐,领用时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特种作业人员需要特种防护用品,须由到安全科认定,登记之后由供销科按审批的数量发放。16.4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6.4.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防护措施,发给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能。16.4.2 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
27、用品,并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16.4.3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新和报废,超过使用期的不准继续使用。16.4.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及超过使用期的要立即报告,停止使用。16.4.5 使用单位发现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有缺陷,有权向工会办公室、安全科反映,由工会办公室和安全科抽样,送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由供销科负责解决。16.5 处罚16.5.1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不得超领、冒领、变卖、兑换其它物品及提前领用,凡发生此种情况,按涉及劳动防护用品价值的35倍罚款。17.劳动
28、防护用品佩戴制度17.1 进入有物体打击、撞击危险、火灾、空中架设线路、高处作业等易伤头部的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17.2 进入有粉尘、有害气体的场所必须戴口罩。在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必须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17.3 在有眩光、毒物、车削物、有颗粒物及有害液体飞溅等易伤害眼部或影响视觉会导致事故的作业场所必须戴防护眼镜。17.4 在易燃易爆的场所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必须穿耐酸碱工作服,戴防护手套,有火焰、热辐射的场所作业必须穿阻燃工作服。1.17.5 在有刺割及热气危害的场所必须戴手套,但在有绞碾危险和可燃、助燃气体阀门操作时禁止戴手套。17.6 在有砸、挤、戳、灼烫危害
29、的场所作业必须穿防护鞋,接触电的作业必须穿绝缘鞋,油污严重的场所作业应穿耐油鞋。17.7 在有绞、碾、钩、挂危险的场所,不得穿戴披肩帽、大衣、宽松衣物等劳动防护品。长头发者应将头发挽进工作帽内,皮带要有防绞碾措施,工作服必须“三紧”(袖口、下摆、裤口)。17.8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17.9 下井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帽、三紧工作服、工矿靴三件基本的劳保品。在采掘作业地点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背甲。17.10 登高作业超过2m且工作平台无护拦时必须系戴
30、安全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9.1 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交通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污染事故后,应由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矿井负责人(车间主任),矿井负责人(车间主任)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安全科、矿办公室和值班矿长。19.2 矿长接到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爆炸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首先报告(或授权人)上级公司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9.3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事故现状等。19.4 发生死亡、较大死亡事故时,应在控制事故蔓延的前提下,采
31、取得力措施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首先保护援救人员的人身安全,尽量不移动或少移动现场对事故调查起重要作用的物品。事故现场必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体时,应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19.5 遇到事故现场暂时不能准确确定伤亡人数时随着抢险救援活动进展情况随时报告确定的内容。20.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制度20.1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各类险肇未遂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广大职工及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分析。20.2
32、事故发生后应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的职责主要有:20.2.1 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等情况;20.2.2 确定事故责任者;20.2.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20.2.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0.3 事故调查的程序20.3.1 现场处理: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的某些物体,必须做好现场标志。20.3.2 物证收集:a.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b. 对现场搜集的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3、等;c. 物件不得冲洗要保持原样。20.3.3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a.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令、本工种工令、技术等级等;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事故当日,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动作;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b.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使用的材料必须进行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的实验与分析;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情况,包括照明、
34、温度、湿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分析记录; 个人防护措施包括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其他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20.3.4 证人材料的搜集:对证人的口述及书面材料,要认真考虑其真实程度。20.3.5 现场摄影:a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b. 事故现场全貌;c.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20.4 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分析内容应包括:a. 召开的时间与地点;b .会议主持人与参加人;c. 与事故有关人员介绍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d. 分析事故原因:20.5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
35、人的不安全行为直接原因;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不合理,无安全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经验或指导错误,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的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均为间接原因。b. 分析事故责任: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c. 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结案归档。d. 及时进行事故通报,让广大职工吸取事故的教训。e. 安全科负责组织重伤以下的事故和污染事故分析;各采区(车间)负责组织险肇事故分析;机电科负责组
36、织设备事故分析;保卫科负责组织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分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
37、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