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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精品文档.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2)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如,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
2、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万元1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份初的金额如下: 1.36(12)的9次方(13)的9次方2.04(1十2)的10次方(13)的10次方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需要注意的是:对税
3、负的延缓交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利用定价自主权的筹划 例如,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有关资料见下表: 企业名称 增值税率 所得税率 生产数量 正常市价 转移价格 甲 乙 丙 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年利率24。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
4、050017(117)40000 7265040000 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7(117)72650 871807265014529(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718080 8136869744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 58803(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7(117)40000 581204000018120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500200600)17(117)58120 755565812017436(元) 丙企业应
5、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0050017(117) 813675812023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 58803(元) 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对纳税人来讲无疑意味着税负的加重。为了减轻税负,企业如需固定资产时,能够自制的就尽量不外购。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入,可以合法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可以相应减少一部分增值税。另外,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
6、产的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以区别对待:对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列支,但对机器、设备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则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做法虽然有悖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允许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 (
7、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流入。 例如,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13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2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10 2万元超出原值,需缴纳增值税102(14)43.92万元。企业净收益1023.9298.08万元。 如果企业将
8、价格降至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3万元,但由于纳税义务的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9998.080.92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净增量就决不仅仅是0.92万元了。 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特点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大家知道,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
9、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例如,某商业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为4 5.9万元(30017300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应
10、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6.4万元(1604)和5.6万元(140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3.9万元。 利用兼营行为的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
11、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末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12、,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例如,某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10(113)13 14.23(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钢材厂减轻0.3万元(14.53万元14.23万元)税负。 再如,某商厦某月份共销售商品90万元,同时又经营小吃,收入为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13.08(万元) 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总体税负13.080.513.58(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商厦节税0.95万元(14.53万元13.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