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条是什么(劳动法第四十条补偿新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法第四十条是什么(劳动法第四十条补偿新规定).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Word劳动法第四十条是什么(劳动法第四十条补偿新规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的企业因订单取消、削减或其他缘由被迫停工停产,有的员工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被隔离治疗。在此状况下,企业能否与有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若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相关诉讼问题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以下3个案例及其法律评析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解答。 【案例1】 因新冠肺炎疫情停工停产,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2022年3月,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小贺所在公司有不少订单被客户取消,公司不得不停工停产,让全体员工临时回家听候返岗通知。根据习惯,公司将于4月初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小贺等员工想知道:公司能否基
2、于按劳付酬原则,以员工在3月份未供应劳动为由,拒绝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点评】 公司不能拒绝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缘由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供应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酬劳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供应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当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指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3、的,若职工供应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供应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方法执行。” 本案中,公司系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停产,并非由于员工的缘由而停工。依据上述规定,对于3月份的工资,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小贺等员工支付。 【案例2】 因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合同,单位应担举证责任 2022年3月1日,林女士办理了入职手续。但在3月14日,公司打算将林女士解聘。公司的理由是,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与友好单位的合作被迫解除,不再需要林女士为公司供应技术指导了。可是,公司对自己的主见不能供应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林女士
4、对公司的解聘缘由不予认可。她想知道:在这种状况下,公司还能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吗? 【点评】 公司不能解聘林女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其次十六条指出,客观状况是指发生不行抗力或消失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状况。本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具备所谓的“客观状况”的特征。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
5、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供应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应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的后果。”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对自己的主见担当举证责任,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不能证明无法履行与林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担当不利后果。若林女士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连续履行。若林女士不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3】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单位应允许顺延
6、期间 曾女士与公司因劳动争议引发诉讼后,法院指定曾女士必需在15日供应相应证据。至2022年3月31日,曾女士的举证期限已经过了7天,而她则因疑似新冠患者被隔离。在此状况下,待她解除隔离时早已超过法院指定的15天的举证期限。为此,曾女士曾要求顺延8日举证期间,公司明确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曾女士超过原定15日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过期作废”进行处理。 【点评】 公司的主见不成立,应当允许曾女士顺延举证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行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值理由耽搁期限的,在障碍消退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打算。”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行抗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当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一)第七条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搁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现为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供应的证据状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爱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亲密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依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允许曾女士顺延举证期限。同时,这也是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