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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产品责任.精品文档.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产品责任。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
2、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1.产品侵权的概念。(1)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所谓“缺陷”,指产品具
3、有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包括三种:(a)设计缺陷;(b)指示或警示缺陷。(2)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后,产品侵权的范围是不同的(见【例1】和【例2】)(3)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见【例3】和【例4】)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血液制品属于产品。图书中讲授的知识不属于产品(见【例5】)【例1】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一日该电视机发生爆炸,将甲炸伤,屋内财物损失若干。乙商场销售的电视机具有缺陷,发生爆炸,不仅造成履行利益(交付合格的电视机)的损失
4、,还造成固有利益(甲的人身损害;电视机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失。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后,此种情形均构成产品侵权。【例2】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一日该电视机发生爆炸,所幸除了电视机外,无其他人身、财产损害。乙商场销售的电视机具有缺陷,发生爆炸,仅造成履行利益(交付合格的电视机)的损失,但未造成固有利益(甲的人身损害;电视机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失。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此种情形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产品侵权。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此种情形不仅构成违约,还构成产品侵权。【例3】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个西瓜,因西瓜储存过久变质,甲食用后罹患急性肠炎。该西瓜未经加工、制作,不属于“产品”。该情形构成违约和一般侵
5、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不构成产品侵权(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1条)【例4】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瓶西瓜汁,因西瓜汁储存过久变质,甲食用后罹患急性肠炎。西瓜汁经过加工与制作,属于“产品”。该情形构成违约和产品侵权。【例5】甲在乙书店购买了一本司考民法秘笈,按照该书的复习,不料该书错误百出,挂一漏万。甲因此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该书籍中的知识错误,不属于产品缺陷。不构成产品侵权。是否构成违约,属于另一问题。2.产品侵权的责任承担。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a)受害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b)
6、销售者对缺陷的产生具有过错的,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生产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全额追偿。注意: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视为销售者具有过错。(c)销售者对缺陷的产生没有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全额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2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a)运输者、仓储者不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不能将其列为被告)(b)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此时,可将运输者或仓储者列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3.产品生产
7、者、销售者的跟踪责任。以前,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生产者免责。侵权责任法第46条部分修改了这一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才发现产品具有缺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因产品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因产品侵权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个限制性条件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缺陷存在,仍然生产、销售。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权严重损害的后果。【真题研习】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
8、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67题)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答案】ABD5.产品侵权的几个外围但重要的问题。产品侵权致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生产者的三个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的特别免责事由有三:(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判断是否投入流通,关键是看生产者是否已经产品交付他人。不论是采用出售、出租
9、、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只要基于营业而交付他人,即构成投入流通。(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这种抗辩主要适用于产品缺陷是由后续经营者造成的情形。例如销售者出售过期食品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免除责任(与自己无因果关系)(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的跟踪责任除外)诉讼当事人架构(见【例6】)【例6】甲在乙车行购买一辆丙工厂制造的“幻影”汽车。半年后,甲驾驶该汽车时因缺陷导致刹车失灵,汽车倾覆造成甲、丁(同乘的甲之亲戚)人身损害。该例构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加害给付”,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与产品侵权之诉。受合同相对性规则限制,若提起违约之诉,原告只能是甲(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被告只能是乙(买卖合同的出售人)若提起产品侵权之诉,原告为甲、丁;被告为乙(销售者)和(或)丙(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