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用人单位责任复习课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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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呢?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包括两种情形:(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须注意: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此前规则的不同之处。还须注意: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用人单位

3、采广义概念,包括:(a)国家机关;(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真题研习】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0题)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A)【真题研习】甲是乙运输公司的

4、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17题)A.甲B.乙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以前的答案是C)2.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的理解。(1)所谓劳务派遣,指用人关系与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见(10年卷三70题)(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侵权责任。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足,劳务派遣单

5、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顺位利益,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充足,派遣单位即使具有过错,也不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是“补充”二字的含义。(b)派遣单位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即使用工单位赔偿能力不足,派遣单位若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这就是“过错”二字的含义。(c)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就是说,并非“剩多少一定得补充赔偿多少”,而是“补充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这是“相应”二字的含义。【真题研习】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

6、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70题)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BCD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3.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一句的理解:(1)它仅调整“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只调

7、整的是个人请的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若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聘请保姆,应成立劳动关系,这样的保姆致人损害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要求劳务关系成立于“个人之间”,而不是成立于“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见【例1】)(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见【例2】)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非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应自己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见【例3】)【例1】甲公司与数百名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对保姆予以培训,并由公司按月向保姆支付工资。北

8、大教授乙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每月向甲公司支付报酬3800元,甲公司指派保姆丙为乙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一日,丙为教授乙买菜途中,因骑车不慎撞上清华教授丁。这个劳务关系成立于“甲公司与乙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丙因提供劳务给丁造成损害,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例2】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甲、乙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乙因提供劳务而丙损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甲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例3】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甲、乙成立个人劳

9、务关系。乙不是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概念辨析】【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共同点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劳务的提供。主要的不同有三: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没有给提供劳务一方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负有给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4.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二句的理解:其实,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二句属于“正确的废话”,“有它不嫌多,没它不嫌少”。其价值在于宣示,在于强调。其含义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

10、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例4】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王某见钟某已佩戴好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钟某觉得安全带束缚人,不爽,取下仍在墙角。不料,钟某在干活时不慎摔到楼下,严重受伤。钟某因向王某提供个人劳务而遭受损害。因王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例5】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从老家请的保姆钟某前去购买,呵斥钟某道:“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糊了!”又道:“再像从前一样慢腾腾地,小心回来我剥了你的皮”。钟某急忙

11、骑车前往菜市场,途中因车速过快,摔倒受伤。面部、胸部、背部都是血和汗。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人身伤害;王某与钟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根据科学发展观,王某的过错好像重一点。【真题研习】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21题)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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