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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化工安全法律法规.精品文档.化工安全法律法规.txt11生命是盛开的花朵,它绽放得美丽,舒展,绚丽多资;生命是精美的小诗,清新流畅,意蕴悠长;生命是优美的乐曲,音律和谐,宛转悠扬;生命是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 本文由54zhbonly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 化工部 19961022 班组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为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证化工企业安 全生产,根据7 月份在兰州召开的全国化工
2、安全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化学工业“九五” 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安排,决定“九五” 期间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动。为 此,拟定了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见附件)。现将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要将此通知转发到各 化工企业。各企业应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制定具体考核评定细则,以 便开展创建活动。 二、各企业要按照化学工业“九五” 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在1997 年一季度做出 创建安全合格班组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各企业要力争1997 年有50 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班组;1998 年有60
3、 的班组建成安全 合格班组;1999 年安全合格班组要达到70 ;到2000 年要有80 的班组建成安全合格 班组。 三、安全合格班组考核评定每年一次,由班组自查向车间申报,车间复查后向企业 安全部门推荐,安全部门经考核报请企业命名其“安全合格班组” 称号。企业要对安全 合格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开展活动好的车间及领导也要给予奖 励。 四、各企业每年要对安全合格班组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要撤消其安全 合格班组称号。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要对企业开展“活 动” 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每年第一季度要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 厅(局)
4、作 2 0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一次书面报告。各厅(局) 对能按期完成创建规划的企业、厂长(或经理)、主管副厂 长(或副经理)、安全科(处) 正副科(或处) 长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对企业命 名的合格班组进行抽查,认为不合格的,可以责成企业撤消安全合格班组称号。 六、各厅(局) 要在每年4 月底前将本省(区、市、计划单列市) “活动” 开展情 况向部做书面报告。部将对开展“活动”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附件: 附件: 化工企业安全合格班组条件 一、安全管理好 1班组全年无因工死亡、重伤、中度中毒及爆炸、着火、操作事故;轻伤事故少 于2 次(含2 次)。 2班组长对全
5、班组安全工作切实负起了责任。 3班组设安全员,由副班组长兼任,能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工作。 4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齐全,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 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等制度,全班组人员熟知班组各项制度。 5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教育,对新职工(包括临时工) 能进行24 小时的第三级安全 教育。对全班组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在企业组织的安全考试中,全班 平均成绩达到90 分以上。 6每周有计划地组织班组安全日活动,能从本班组、本单位或兄弟企业发生的事 故中吸取教训,并对本班组各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先分析,制定对策。 7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讲评安全,认真执行
6、班组各项规章制度。 8岗位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及安全标志完整好用、定点存放,有人负责检查,有 人负责保管。 9班组安全活动有记录,记录齐全完整。 二、作业环境好 1岗位设备完好,无跑冒滴漏,各种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沟、坑、池、 壕、平台、楼梯、设备孔等的盖板、栏杆完整无损。 2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做到定位、定置管理,安全通道畅通,作业场 所物料堆放整齐,生产现场整洁。 3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尘毒、噪声合格率达到要求。电气设备 3 0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符合电气安全和防火防爆要求,工作场所无不符合要求的临时线。 4作业场所无隐患,如有隐患能及时整改,重
7、大隐患能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5操作间、更衣室、卫生间整洁卫生。 三、安全作业好 1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做到定时、定点、定路线、定内容。 2按时做操作记录,原始记录清晰、整洁、真实、无差错。 3按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等精心操作,维护保养设备,不脱岗、 不睡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全班组人员无违反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的现象。对违章指挥能进行 抵制,对本班组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能互相制止。 5参加检修作业,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必须使用设备检修许 可证、高处作业证、罐内安全作业票、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动火证、动土证等票证, 无证不进行作业。 6无
8、论何种作业,凡有二人以上参加,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作业中严格执行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规章制度。 4 0 9 1 第十六章 第2 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已经2001 年9 月5 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 年11 月15 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一年九月十七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
9、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 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 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 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 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 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
10、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 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 5 0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故,是指造成死亡30 人(含30 人) 以上, 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 人 (含100 人)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 以上的设备事故。特大 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 一29 人,或者受伤50 9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 9 人,或者受伤20 4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 元(含100 万元) 以上500
11、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 2 人,或者受伤19 人(含19 人) 以下,或者直接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经济损失50 万元(含50 万元) 以上100 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 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 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
12、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 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 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 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 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 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 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 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
13、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 0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一)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 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 事故发生地点; (三)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 事故设备名称; (五) 事故类别; (六
14、)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 个月15 日之前将所辖区 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每年1 月15 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 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 ,年度事故汇总表 见附件2)。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 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 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15、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 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 人 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 调查组。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
16、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 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 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7 0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 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 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 济损
17、失); (三) 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 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 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 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 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 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
18、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 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 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 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并由其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特殊情况, 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 日。
19、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 备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达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 有关主管部门。 8 0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 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并 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第五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全国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提出 事故预
20、防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发布年度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技术 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 序、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或者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履行职 责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对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 故意破坏
21、事故现场的; (三) 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 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 (四) 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 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七) 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八) 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 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 事故发生单位违
22、反本规定第三条, 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 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予以警告, 并处5000 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的罚款。 9 0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二) 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 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罚款。 (三) 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予以警告,并处5000 元以 上25000 元以下罚款。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 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暂停相应资格
23、或取消相 应资格,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五) 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 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 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 年11 月15 日起施行,1997 年7 月18 日原劳动部发布 的第8 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0
24、1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1992 年6 月12 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装备水平,总结、发掘和推广安全科研和技术 革新成果,表彰、奖励在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成果评选工作,应在广泛发动群众的基础上, 从收集、总结已有成果入 手,经专家评审,将水平高、实用性强、效益明显的安全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发掘出 来,进行推广,扩大受益范围,以增强化工生产建设的整体防护水平,推进化工技术进 步,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评审
25、的主要内容是:以技术进步为手段,通过科学试验或技术改 造,使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 评审的重点是:防火防爆技术;尘毒治理技术;防止化学灼烫措施;防止高处坠落 及起重伤害措施,防止触电和预防机械伤害措施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 一、对企业原有生产装置或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整体或局 部引进者除外),从而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使企业整体或局部安全技术水平得 到大幅度提高,并获得显著效果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 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
26、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居于国内 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 和实际条件,有重大创新或发展,在技术上超过引进的原有水平, 经过开发应用60 以上装备(按价格计算) 达到国产化,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1 1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四、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 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安全管理方法, 加强安全管理手段,建立规章制度等软科学研究工作 中,提出有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实践证明对
27、安全生产确有指导 意义的。 第五条 凡申报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技术鉴定;凡申报 技术革新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本单位的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联合组织 鉴定,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实其应用效果;凡属软科学的成果项目,除有专家评 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外,必须在成果发布后,被应用单位采用,并应用于实践 两年以上,证明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单位接受,并出具证明后再申报。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六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按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按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或复杂程度; 二、推动安全技术进步的作用,按实用或推广应用程度; 三、经济及社会效
28、益,包括直接、间接、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评定。 第七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分为四个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相应的等级: 一、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水平, 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 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一等奖项目; 二、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 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二等奖项目; 三、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 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三等奖项目; 四、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有一定技术难度,能推动安全技术的进步, 实用性较强,并取
29、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定为四等奖项目。 第四章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 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 二、在研制或技改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 2 1 9 1 第十六章 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或关键措施。 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按实际做出的贡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员的 限额:一等奖项目不超过9 人;二等奖项目不超过7 人;三、四等奖项目不超过5
30、 人。 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研究试制投产及 技改过程中提供了技术、设备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主要研究单位也包括 重要协作单位。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成果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先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组织有关人 员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初评, 将其中优秀项目向企业所在省(区、市) 化工厅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局) 推荐。省(区、市) 化工厅(局) 根据各企业推荐的项目,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 审,评出省(区、市) 级优秀成果,将其中最优秀的项目向化学工业部推荐,并提出详
31、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当年六月底以前,各省(区、市) 化工厅 (局) 提出推荐的项目,并按规定填写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五份报送化 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秘书组(设在青岛,化工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 第十三条 申报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每个项目需交纳评审费50 元,不论申报项目 是否获奖,评审费一律不退。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安司、科技司、化肥司、化工司、橡胶司等单 位组成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主持进行。下设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 会(简称评委会) 及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并设有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若干名,负责
32、具 体的评审工作。评审日常工作由评委会秘书组负责。 第十五条 评委会秘书组负责完成各省(区、市) 化工厅(局) 推荐项目的预审工 作。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项目是否获得过其它地方(部、 委) 级技术进步奖。 二、申报书是否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单 3 1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负责与申报单位联系,对其中重要问题必 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 四、对上述预审结果写出书面意见,提交各行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推荐安全技术成果奖励项目。 一
33、、行业评审组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3 名以上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简称主审员), 在评审前熟悉该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的有关情况,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行业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 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内容,并回答有关提问。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四等奖和缓评项目,须经评审组到会 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四、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时,应说明推荐的理由和建议奖励等级的 理由。 各行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推荐意见,由评委会秘书组汇总,分类报评
34、委会。 第十七条 评委会负责核准四等奖项目、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 一、评委会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等奖项目须 经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复审通 过的项目,应报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最后核准。 二、评委会听取行业组关于四等奖项目评审情况及对其异议处理情况的汇报,核准 四等奖项目。 三、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评委会可择优推荐申报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 奖。 第十八条 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聘请的评委均不代表其所在任职单位,只对领导小 组负责,在申报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若 评
35、委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审会应到 人数。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安全技术成果奖发生争议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时,应在获奖项目公布一个月内书面向评委会秘书组提出, 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 4 1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如需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 诉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证明材料。 二、评委会秘书组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 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与争议有关的任何一方
36、,均应及时如实地提 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三、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 责处理。凡涉及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 议,由行业评审组复议,评委会栽决。 四、项目公布后,二个月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 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做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证据确凿者,经化工安全技术成 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 奖 奖励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励 奖金额 第二十一条 奖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
37、配。 荣誉形式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0 元 荣誉证书或奖状 3000 元 三等奖 四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1000 元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 元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再依本办法 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已获奖项目获奖等级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者,只发 荣誉奖,同时进行成果登记,不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状和证书由化学工业部颁布,奖金由受奖集 体或个人的所在单位发给。 获奖者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8、施行。 附件: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及填写说明(略) 附件1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略) 5 1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是指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推动 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是依据 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对化工行业中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和被采 纳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与处理,是保证化工标准贯彻执
39、行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 分工管理化工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分工管理 本地区化工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标, 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和省, 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根据授权和委托负责 本专业、本地区范围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具体技术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 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标准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
40、,公司),在组织标准 实施与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工作的相互衔接、 配合。 第七条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综合性监督 检查,是指对部门或单位全面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 指对部门或单位某一方面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管理。按标准组织生产、按 标准进行检测和企业标准备案。 第九条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 有计划地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 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41、检查。 2根据化工部下达的标准实施监督计划,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6 1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化工厅(局,公司) 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本地 区、本专业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根据检举,揭发和需要,适时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 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化工部下达的标准实施监督计划,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化工厅(局、公司) 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本地 区、本专业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三) 结合以下三个方面工作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准淮验收: 2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按规定进行的标准 化审查; 3企业质量升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放生产许可证等工 作中,按规定进行的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化工部统一安排全国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统一安排本地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应避免重复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已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 及内容,下级主管部门在一年半之内不得重复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化
43、工厅(局、公司) 的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化工部备案,受委托的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一个 月内上报化工部。 第十二条 对化工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应选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标准 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根据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任务的需要,对从事化工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由化工部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聘为化工标准实施 监督员,参加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化工部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员的考核和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由化工部统一公布;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44、) 安排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公布。对实施标准情况好的单位予以表扬 和奖励,对实施情况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属标准规定方面的问题,及 时向标准化的审批部门反映。 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7 1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检验和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按规定给予惩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专业标准化 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
45、准化技术委员会) 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情 况,制定本地区、本专业标准实施监督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 1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管理办法 1996 年3 月5 日,化工部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九五” 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的要求, 为杜绝假、冒、 伪、劣防腐蚀产品进入化工企业,确保化工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制定本办 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自愿参加防腐蚀产品推荐活动的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 3被推荐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以此为激励, 继续在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售后服务上 下功夫,不断研制
46、出适合化工企业特殊要求的防腐蚀新产品。 4各化工企业要优先选用化工部推荐的防腐蚀产品,从采购开始严把防腐蚀产品 质量关。 二、产品推荐的基本条件 1产品生产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营业执照; 2产品已经过(技术、产品) 鉴定; 3通过现场试用,产品未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性能稳定且达到有关标准。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申请表(附后);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生产能力、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水平等); 4申请推荐产品综合情况介绍(产品技术鉴定资料、产品防腐蚀性能测定原始数 据、产品先进性评价和性能价格比较等) 5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现行规章制度种类及执行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47、及监测 手段、售后服务情况等); 6用户使用报告。 四、申报与评审 1经自查,认为具备产品推荐基本条件的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可填写“化工防 腐蚀产品推荐申请表” 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化工部生产协调 司。 2化工部组织化工防腐蚀专家,成立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评审委员会,负责防腐 9 1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蚀产品推荐的综合复评工作。复评主要以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查和用户调查访问 的形式来进行。 3复评组评审意见报化工部审定后,颁发“化工部推荐防腐蚀产品证书”。 五、管理与监督 1化工部通过文件和有关报刊杂志,定期公布推荐产品目录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以沟通被推
48、荐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与化工企业间的信息。 2推荐证书效有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应重新申请复查, 更换证书。在推荐证 书有效期内,如被推荐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现转让、倒卖、租借推荐证书等违反 本办法的现象,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推荐证书的处罚。 3为防止防腐蚀产品推荐过程中出现降低标准、以权谋私及乱收费等违法现象, 化工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4914455 2716),同时制订严格的评审费收取标准。 4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推荐证书印制、新闻媒介广告宣传、用户调查、产品质量检 测及评审和审定会议费等。复评组成员差旅费由同一地区申请推荐防腐蚀产品的企业平 均负担。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申请表(略) 0 2 9 1 第十六章 化工安全法律法规 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1996 年3 月5 日,化工部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设备维修市场的要求和化工生产及化工防腐蚀所具有 的特殊性,为加强对防腐蚀施工单位的管理,整顿防腐蚀施工行业的工作秩序,促进防 腐蚀施工队伍技术素质和施工水平的提高,确保防腐蚀工程质量和化工生产长周期安全 运行,制定本办法。 2凡在化工企业承担防腐蚀工程项目的施工队伍, 必须事先取得化工防腐蚀施工 资格(以下简称:资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