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及实操提示之收入确认疑难问题及解答2.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及实操提示之收入确认疑难问题及解答2.doc(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及实操提示之收入确认疑难问题及解答2.精品文档.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实质上是买一赠一销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里的“买一赠一”包括了“买一赠二”、“买二赠一”等多种形式。本企业商品仅指企业已按库存管理的商品。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
2、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汽车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
3、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收入。事实上,“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就是买一赠一销售,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里的“买一赠一”包括了“买一赠二”、“买二赠一”等多种形式。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简化处理,在商品销售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
4、当期销售收入,在积分兑换商品时,赠品做成本扣除;或在积分作废时,在会计和税收上均不做处理。商品销售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是认可的。也有人认为,1.该规定是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至此在这里会计与税收不存在差异。在实践中由于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如果到期失效的时候必须将这部分收入转入所得税收入,这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会计与所得税的这种处理方式同增值税存在差异,增值税在货物销售当时,将全部销售价款计入收入,未来以积分兑换商品时不再计税(部分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争议)。2.企业的实际做法。有的企业采取了在货物销售当期
5、将全部销售收入计入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将来积分兑换商品时,只做成本结转,不再作为收入处理,这种做法由于不会损害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不会进行干涉,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关于会计做账的明确规定。问:供水、供电、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其收入该如何确认?答:供水、供电、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问:接受国外企业(非关联企业)捐赠的生产设备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
6、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接受国外企业(非关联企业)捐赠的生产设备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问: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答: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对企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即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财税专栏李康-专业财税资料提供者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