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及实操提示之收入确认疑难问题及解答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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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及实操提示之收入确认疑难问题及解答3.精品文档.问: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包括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无法偿付?答: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实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过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

2、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据实扣除。这里的有效证明,最直接的证据是: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论上,对方没有注销税务登记,或沦为非正常户,就会有理由不认定为收入。其它应付款账上有挂账三年以上的,将是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对象,有被协查的风险。问: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

3、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问:我公司最近把一栋房子出租了,收到2年的租金收入,请问这种跨年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

4、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

5、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一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股票、股权所得,或许是平价转让,如果完全按照文件执行,对纳税人不利,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执行?尤其是在大小非解禁检查中,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取得大小非解禁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什么样的征收方式征税,对企业利益影响极大。对于这个问题,政策其实规定得很清楚。一个纳税人不能有两种征收方式,但是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出台了照顾纳税人的规定。比如河北省地税、宁波市地税、辽宁地税等规定,这些偶然所得可以扣除其成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即允许一个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两种征收方式。而北京国税、青岛地税、大连国税、苏州地税局则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处理。因此,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最好咨询当地税务局。财税专栏李康-专业财税资料提供者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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