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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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精品文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

2、供血机构。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

3、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

4、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第九条 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5、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第十二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内容:(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

6、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二)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三)现场了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查看疫情网络直报设备,查看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四)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

7、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五)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六)检查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核实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查等方面;查阅门诊工作日志;现场核实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及相关电话记录,对临床异常诊断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及有关记录。(二)现场检查门诊日志、传染

8、病报告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三)现场查看专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报告系统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检查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并核对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五)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检查的记录、报告。(六)现场查看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情况。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

9、或人员。(二)现场检查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对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现场查看疫情报告人员演示计算机直报程序,检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运转情况。第二节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监督内容:(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现场检查传染病监测制度、本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以及传染病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二

10、)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措施的监督内容:(一)依法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情况。(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三)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情况。第十九条 监督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该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和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工作资料。(二)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查阅设置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的文件。(三)现场检查

11、感染性疾病科、预检分诊点的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的落实情况,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现场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五)现场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第三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内容:(一)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隔离技术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三)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

12、况。(四)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部门的文件,核实消毒管理人员,现场查看消毒管理岗位职责、消毒管理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二)现场检查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消毒隔离知识培训的计划、培训资料。(三)现场检查消毒灭菌程序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定期检测记录,以及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四)现场检查消毒供应室、口腔科、注射室、血透室、内镜室、

13、手术室、发热门诊和肠道传染病门诊、检验科(血库)等科室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五)现场核查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文件、标签说明书,以及消毒产品使用记录。(六)现场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及措施。第四节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内容:(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五)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六)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所在地的农村医疗

14、卫生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实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二)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三)现场检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计划、资料。(四)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登记簿,核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查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五)现场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

15、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查看并核实医疗废物运送线路。(六)现场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和清洁地点,核查消毒和清洁程序。(七)现场检查交接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八)查看医疗卫生机构对所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运转维护记录。(九)现场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以及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十)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所在地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现场检查其自行就地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其记录资料。第五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卫生监督

16、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监督内容: (一)菌(毒)种保藏、使用的资质情况。(二)菌(毒)种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菌(毒)种的保藏、保管情况。(四)无害化处理、销毁或移交菌(毒)种的情况。(五)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情况,以及健康监护、预防接种情况。(六)菌(毒)种的采集或运输资质情况。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现场检查保藏、使用菌(毒)种的相应资格证书。(二)查阅设置菌(毒)种管理组织、建立菌(毒)种操作规程、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等文件资料。(三)现

17、场检查菌(毒)种保藏、保管条件,以及按规定收集、提供菌(毒)种样本的记录。(四)现场检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传染病菌(毒)种或样本的记录、批准文书等资料。(五)现场检查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安全防护设备,以及菌(毒)种保藏、使用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的计划、培训资料。(六)现场检查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或运输的批准文件、记录。第四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

18、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对涉及食品、饮用水、消毒产品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应当分别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19、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关于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的通知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建立全区医疗机构监督信息互通机制,决定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范围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所有医疗机构。

20、二、档案内容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 (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内容1、医疗机构简况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记录 6、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标准记录(检查方案、检查表、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整改报告7、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8、医疗机构不良记分记录(不良记分通知书) (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内容1、医疗机构简况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4、医疗机

21、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记录7、医疗机构自查表、整改情况 8、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卫生监督意见书、整改报告等) 9、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医疗机构不良记分记录(不良记分通知书) 三、填表要求 1、医疗机构简况等信息均应按照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按科室划分,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类别(医、护、技等)分类填写,专业填写执业注册的执业范围。 3、每年年底记录一次本年度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4、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时填写医疗

22、机构校验、变更情况。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换发或变更,应将变更后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时存入档案。 6、医疗机构定期按照医疗机构自查表进行自查,每年两次(自查表存档),如实填写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整改措施和结果应具体详实。医疗机构自查表内容应根据国家新近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进行调整。 7、医疗机构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自查,无关科目记录为合理缺项。同时,每年按照卫生监督机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及时调整自查标准和内容。 四、档案管理 (一)档案建档时限为每年一档,各医疗机构按照档案内容分别建档。 (二)区级卫生监督

23、机构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的设立、更新等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的设立、日常维护、信息更新、自查自验等工作。五、建档时限要求(一)建档时间:自2011年2月起开始建档。 (二)2011年4月中旬以前,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的内容要求,及时将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简况、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记录等内容上报张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 (三)2011年6月中旬以前,各医疗机构按照医

24、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的内容要求,完成本医疗机构的建档工作,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适时进行专项检查。附件: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doc下载卫生监督管理管理档案.doc下载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2: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医疗机构名称: 监督单位名称: 建档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医 疗 机 构 简 况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性质:床位数(牙椅): 服务对象: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25、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放射诊疗许可证发证机关: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科室姓名职称专业执业证书号合 计医师: 护士: 其他:注:表格不够,可另行加页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年度人员变更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执业范围) 年 年 年 年 年注:表格不够,可另行加页,无变更情况填写“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 验 记 录校验年度校验日期校验结果合格( )暂缓( )合格( )暂缓( )合格( )暂缓( )合格( )暂缓( )合格( )暂缓(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 更 记 录变更日期变更项目变更后情况注:表格不够,可另行加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6、)粘 贴 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粘 贴 线放射诊疗执业许可证(副本)粘 贴 线医疗机构自查表(参考标准)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基本标准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得分合计依法执业管理200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在醒目位置。1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2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3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科目应与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一致。3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书的名称

27、应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相同,内设业务科室名称规范(除“科”、“室”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3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3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2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20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10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临床用血管理200分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

28、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10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20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20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血液交接登记完整规范,有关资料保存10年。20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条交叉配血进行复核并记录完整(一人值班时可自己复核)。20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八条按规定留取血样(7天)和输血后血袋(1天)并按规定条件进行保存(血样保存于2-6冰箱)。20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

29、、三十六条无擅自采血现象。20分山东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第七条医护人员填报输血反应调查表,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10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五条有专用储血冰箱,不同血型血液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识。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一条血浆储存符合规定(全血、红细胞、代浆血2-60C;血小板20-240C,6小时内输注)。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储血冰箱每周进行消毒一次。储血冰箱每月进行一次空气培养,结果合格(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 m3)。2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临床输血技

30、术规范第二十三条储血保管人员做好储血冰箱24小时温度监侧 ,并记录。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病历管理100分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15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病案首页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的规定书写。5分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病历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20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六条病历书写要文字工整,字迹清晰。病历修改应符合要求,并由修改医师签名,注明修改日期。20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不得私自涂改病历,不得伪

31、造病历。20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知情同意书齐全,并经符合条件人员(患者或家属)签字。20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一条处方管理200分处方应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处方书写应符合处方书写基本规则。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处方由在本机构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无相应处方权人员不得开具处方。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试用期人员和进修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符合要求。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制定药品处方集。购进药品应符合相应要求。1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医师应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药品名称和剂量 (处方不超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应符合要求。2

3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十九条、四十五条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必须打印纸制处方,格式应与手写处方一致,并由相应医师签名。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四十九条药师应按照规定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并签章。1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10分处

33、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方保存期限符合要求(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期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2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对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和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留样备查。10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三十条、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150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10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指定专职人员负责。1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立健全并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岗位人员职责,定期组织

34、检查,做好检查记录。1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四条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处方资格。2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入库验收应双人签字,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2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条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 20

35、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其它使用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交回制度,要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做好记录。2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二十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法和用量符合相关要求。20分处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

36、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10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首诊医师应亲诊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按要求建立相应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10分处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10分处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10分处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10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人类辅助生

37、殖技术200分必须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书,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1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书许可项目一致。20分不得实施代孕技术。1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不得买卖配子、合子、胚胎。1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使用供精精液应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并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无私自采精。1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不得擅自进行性别选择。1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业人员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临床执业医师为妇产科专业,同时配备泌尿男科专职医师) 1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

38、术规范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保存符合要求(永久保存)。2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专用人工授精病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等。2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查验存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2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2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

39、并定期评估。1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10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母婴保健技术200分必须持有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项目与许可项目相符。(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20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20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章制度健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无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0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禁

40、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齐全。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废证登记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材料齐全。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2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应开展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婚检门诊房屋、设备及人员达到要求。1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第一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符合要求。1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法规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1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室设施设备及人员符合要求。2

41、0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第二条组织设置符合要求。按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包括: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10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开展产前诊断的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达到要求。20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

42、务。1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1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制定并落实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检测、报告制度。20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条性病诊疗100分开展性病诊疗需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10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山东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20分山东省性病诊疗执业基本标准人员条件开展性病诊疗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20分山东省性病诊疗执业基本标准科室设置符合相关标准。20分检测方法符合相关要求,实验室诊断试剂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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