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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精品文档.附件:白芨沟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试行)通 风 科目 录第一篇 “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 通风设施第二章 综合防尘设施第三章 安全监测设施第四章 瓦斯抽放设施第二篇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四章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第五章 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每三篇 矿井防尘管理规度第四篇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第一章 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第二章 抽放设备停、运联系制度第三章 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四章 抽放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2、第五章 抽放瓦斯效果检验制度第六章 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第七章 瓦斯抽放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第五篇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第二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第三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第四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五章 束管管路安装敷设及日常维护制度第六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六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章 灌浆管理制度第二章 注氮管理制度第三章 山顶灌浆钻孔验收制度第七篇 岗位责任制第一章 矿党政领导及各科室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一通三防”各部门岗位责任制第一节 通风科岗位责任制第二节 通风队岗位责任制第三节 瓦抽队岗位责任制第四节 灭火队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一通三防各大系
3、统审查制度 第九篇 瓦斯治理研究和推进机制、瓦斯治理考核机制以及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制度的落实机制第十篇 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第一篇 “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 通风设施第一条 通风设施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审批。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设施材料、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的装置等。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二条 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设计方案施工,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一、井下永久风门1.井下永久风门的构筑必须选择巷道支护良好的地点,砌筑厚度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且墙体厚度不能小于0.5米。墙体砌筑
4、必须保证严密不漏风。墙体必须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风门的位置、数量、间距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对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一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重建。2.通风队要定期检查风门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现场能够处理、维修的要及时修复。对出现问题的风门不及时维护和处理,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3.所有使用的风门必须装设闭锁装置,装置要灵活、可靠,能正常使用。使用的风门不设闭锁装置的一处给予通风队罚款500元;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处对通风队罚款300元,并限期整改。人为破坏闭锁装置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4.永久风门必须装设语音报警装置,对不按规定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风门,一处
5、对予通风科500元罚款。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杂物、物料摆放在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和风门中间,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6.通车或行人后必须及时将风门关闭,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7.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使用电机车或矿车撞击风门。发现用电机车或矿车撞击风门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如造成风门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若风门损坏,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引起瓦斯超限等事故,按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
6、严肃追查处理。二、调量风窗1.调量风窗墙体厚度不能小于0.5米。墙体砌筑必须保证严密不漏风。墙体必须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风窗结构、位置、规格尺寸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风窗必须保证能自由调节。对构筑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风窗不能调节的,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2.风窗前后5米范围内应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杂物、物料堆放在风窗前后5米范围内,或将积水引至密闭前5米范围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3.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风窗上的调节板,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
7、1000元;管线不得从调节风窗通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三、密闭1.永久密闭厚度不小于0.5米,防火密闭厚度不小于1.5米,防爆密闭厚度不小于7.0米,防水密闭不小于巷道最大水头压力承载厚度,由地测科提出专项设计,并按设计要求施工。2.墙体周边掏槽(岩巷、锚喷巷道除外)要见硬帮、硬顶、硬底,墙体与煤岩交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2米的裙边。3.封闭巷道内有水的密闭必须设返水池或反水管,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察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4.密闭必须按标准及设计要求施工,不符合要求每处对施工责任人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密闭必须重建,并对施工单位主要
8、负责人罚款2000元。5.严禁在密闭前5米范围内存放设备、物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6.密闭前设置全断面栅栏,并留设小门,栅栏网格不能大小200mm,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设栅栏或破坏栅栏。擅自移设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500元;破坏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7.密闭前必须设置密闭管理牌板、密闭检查牌板、揭示警标。常规封闭的密闭每7天检查一次,采空区有发火隐患的密闭每天检查一次,直接与火区连通的密闭每班检查一次。每次检查数据及时填写在检查牌板上。四、测风站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修建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建在平直巷道
9、中,测风站前后10米无分叉,无拐弯、无障碍物和巷道无变化的地点。测风站附近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和停靠车辆影响通风断面,发现堆放物料或停靠车辆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五、局部通风机1.局部通风机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可靠、稳定运转。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日期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等。2.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一周,由通风部门提出申请,机电部门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安设风机配电点:包括专线、风机电源、馈电开关、闭锁开关等,通风队按规定安设风机。3.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10、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主、副风机应具有同等能力。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局扇遥讯、综保必须由通风、机电部门的专职人员每周共同检查一次;风电瓦斯闭锁每10天共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采煤工作面处理上隅角积聚瓦斯的风机,供电电源应设专用线路,实行风电闭锁,风机前须安设瓦斯监控传感器。4.如果主风机发生故障不能切换,副风机运转时,主风机应当在八小时之内将故障处理完毕,并恢复正常运转,超过时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5.要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电源,生产单位在巷
11、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等部门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安全监察部门。6.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准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7.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风机和风筒安装吊挂质量,杜绝局扇循环风、减少漏风,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设计要求。六、风筒1.使用的风筒由责任单位检查维护,破口要及时缝合粘补,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的要及时更换。对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
12、处理。2.风筒应吊挂平直,永久巷道内风筒必须用钢绞线和挂钩吊挂,逢环必挂,风筒拐弯时,必须使用弯头或伸缩风筒,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不符合规定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3.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根据掘进工作面进度及时延接风筒,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不按规定及时延接风筒或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4.各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如发现人为损坏风筒的,按照三违处罚条例严肃处理。如造成无计划停风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查处罚。5.岩巷掘进工作
13、面喷浆时,必须对喷浆地点的风筒进行保证,砂浆喷到风筒上的要及时清理,不及时清理的,对掘进队每节风筒按200元进行处罚,并责令清理。第二章 综合防尘设施第一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矿井胶带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胶带巷超过500米,还要增设30米的备用软管。如缺设防尘管路、三通闸门或不按规定设置备用软管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如不按时整改,累计累罚。第二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并设专人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隔爆
14、设施的安装应附合下列规定: 1.主隔爆应设置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或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或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2.辅助隔爆应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采区内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3.辅助隔爆设施(集中式)第一排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证60m-200m;水槽排间距为1.2m-3.0m;4.水槽用水量:主隔爆不小于400L/m2,辅助隔爆不小于200 L/m2;水槽的槽间长度:主隔爆不小于30m,辅助隔爆不小于20m。如发现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质量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
15、0元,并限期整改。第三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其中,第一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m,距离掘进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0m;第二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掘工作面第一道水幕距离30米左右处。各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降尘装置,控制设施的闸门必须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保证能正常使用。设施安设不符合规定或设施装设不全,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维护不到位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设施的使用由设施所服务场所(地点)的作业单位负责,如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四条 各有关
16、单位应教育职工爱护综合防尘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凡发现人为损坏防尘设施的,由责任单位追究责任人报通风科,对责任人给予300元的罚款,如落实不出责任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三章 防灭火设施第一条地面永久灌浆站必须做到随用随开,如出现设备使用不正常,影响灌浆超出8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井下灌浆系统由矿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做到随用随开。如使用时出现管路不通或漏浆跑浆现象,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井上下灌浆管路挪做它用。挪做它用,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并限期整改。第三条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对施工地点
17、灌浆管路进行保护。如发现人为损坏灌浆管路或造成管路漏浆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300元,对集体罚款5001000元,并限期整改完善。第四条注氮设施管理按白芨沟矿注氮系统管理规定(神宁白矿发2006170号文)执行。第五条束管监测系统由通风科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完好和管路畅通,如有断开或漏气现象处理不及时,一次对负责维护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第六条施工单位在组织作业时,必须对施工地点束管系统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如损坏束管,造成抽取气样失真,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第四章 安全监测设施第一条 各类传感器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设置齐
18、全,不得缺设。第二条 监测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有关规定及时移设传感器,保证传感器设置合理,悬挂标准,线缆整齐。第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调度电话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甲烷、一氧化碳、温度)必须悬挂在回顺距工作面上口小于10米的范围。上隅角传感器必须悬挂在与支架后立柱平行的位置,回风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距回风巷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至15米处的位置。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悬挂在距迎头小于等于5米的回风流侧,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流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至15米。第六条传感器悬挂必须保
19、证距顶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帮不得小于200毫米的位置第七条。监测系统干线扩展器必须安设在进风流中,便于检修和维护。传感器必须悬挂在无淋水,顶板支护完好的地方,不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第八条 监测线缆必须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敷设、吊挂,并纳入每月的本安体系检查。第五章 瓦斯抽放设施第一条 瓦斯抽放管路管路敷设标准1.瓦斯抽放管路通过巷段的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应安装平直,吊挂时不得用铁丝吊挂,且转弯时角度不应小于50,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2.瓦斯抽放管路应设在通车不频繁的巷道内,设于主要运输巷道路内,管路每隔6m设一组支撑架。若用托钩支撑时,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若用马凳支撑时,
20、离地高度不应小于0.3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管路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3.瓦斯抽放主管路应每隔5001000m及管路分岔点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4.抽放管路拐弯、低洼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设置放水装置或自动放水器。5.抽放管路设在水平巷道时,要保持3的流水坡度;在倾斜巷道连接抽放管路时要设防滑装置,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m20m。6.瓦斯抽放管路过道时,必须设过道管,过道管必须采用相匹配的管径连接,连接时采用硬质钢管,且平滑过渡无死弯。7、抽放
21、管路不得于电压超过660v的电缆线铺设在同一侧;当与电压小于660v的缆线铺设在同一侧时,必须与缆线保持0.5m距离,而且电缆、管子必须固定好。缆线在管路上方时,缆线必须每隔3m设一个固定点,悬挂结实、牢靠。8、瓦斯抽放管路必须涂以红漆,并标明管径、系统流向。在主要大巷和行人处设置瓦斯抽放管路牌板,牌板上必须标明管管径,管线长度,抽放系统流向等。9、瓦斯抽放管路与电缆交叉时,必须设绝缘皮带阻隔。10、所有瓦斯抽放管路必须定期擦洗和清理,保证不积尘。管路检查1.瓦斯抽放管路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管路敷设标准、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瓦斯治理暂行规定要求检查。2.瓦抽队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抽放管路进行巡回检查。
22、检查各管路连接是否漏气,各管路连接阀门是否开启,管路内是否有积水,管路是否按质量标准要求悬挂。3.瓦斯抽放管路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管路连接漏气,要及时联系钳工处理,保证抽放管路系统正常运行。4.管路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管内积水较大,且管路负压突然降低,要及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并及时安排人员现场检查,查明原因,并按要求处理。5.瓦抽队队领导要定期对抽放管路进行巡回检查,确保抽放管路系统正常运行,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6.瓦斯抽放管路检查考核中,如果发现管路没有按标准进行铺设的,视情节对瓦抽队罚款200元2000元。7.通风科和安监科在每星期安全检查中,要对抽放管路进行标准检查,凡检查不符合质量标
23、准化要求的,要安排人员立即整改处理,并按问题对其进行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列入瓦抽队安全结构工资考核中。如不按要求整改的加倍处罚。8.瓦抽队必须建立抽放系统检查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抽放系统检查记录必须于4月15日报到通风科。在抽放检查中如果发现没有按制度执行的对瓦抽队主要负人罚款500元。第二条 瓦斯抽放钻场抽放钻场1.每一个抽放钻场必须编号和设置抽放参数技术牌板,技术牌板要悬挂整齐,紧贴巷帮;填写内容要齐全、清楚,牌板无灰尘,并按测定周期要求及时填写。2.抽放钻场内要保证清洁,钻场内无杂物、无淤泥、积水。放水器、放水罐、集气管和和联接管要保证清洁,无积尘。钻场内底板要硬件化。3.集气管设
24、置在钻场内,没有钻场的必须紧靠巷帮,泄水器有钻场的必须设置在钻场内,无钻场的要紧贴巷帮放置。集气管与抽放管之间必须设置调节阀门。集气管要摆放牢固,不准摆来回摆动。4.集气管与抽放管联接时,要保证联接处严密不漏气,并在集气管上设置测流孔,孔口与集气管螺丝处要严密不漏气。5.钻场内钻孔与集气管用钢丝胶管联接时,必须按标准联接,且钢丝胶管不准有明显变形,联接处不得打死弯,必须平滑过渡,不得有起伏,钢丝胶管不得过长或过短,严禁软管内有积水现象。钢丝胶管连接完毕后,应将钢丝胶管固定在巷帮或顶板处,不准打褶。6.钻场设置放水器时,放水器出口处设软管或挖水沟将水引至水沟内,保证钻场内无积水。7.钻场内各阀门
25、联接处保证严密不漏气,阀门能正常开启。长距离定向水平钻孔钻场每一个联接管上必须标明钻孔号,并挂标示牌,集气管与主瓦斯管联接必须设置与主瓦斯管相匹配的阀门和管路。抽放钻场检查标准1.瓦斯抽放钻场必须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检查。放水工必须熟悉检查考核内容。2.放水工每班放水前,在检查钻场周围顶板支护情况完好后,按要求对钻场进行巡视检查,在检查完毕后按要求进行放水,确保气流畅通。3.放水工在检查钻场中,若发现钻场阀门漏气,连接管积水等问题时要及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队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下井处理,保证抽放钻场运行正常。4.瓦抽队要安排专人定期(一周)对抽放钻场及抽放管路进行一次自检。发现问题
26、及时安排人员处理。5.瓦斯抽放钻场检查考核处罚时,严格按钻场钻孔检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通风科、安监科定期对抽放系统(抽放管路、抽放钻场、抽放钻孔)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安全结构工资考核中。第三条 瓦斯抽放钻孔抽放钻孔检查标准1.抽放钻孔必须按要求布置。钻孔封孔要严密不漏气,封孔长度:煤孔不小于5m,岩孔不小于3m。钻孔封孔时必须按神华宁煤瓦斯治理暂行治理规定采用机械封孔,封孔材料选用聚胺脂,封孔质量必须达到标准要求。如不采用机械封孔,封孔质量达不到要求,视情节进行考核处罚。2.钻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时必须悬挂钻孔施工牌板,牌板填写内容要齐全、工整、字迹清楚,无灰尘
27、。3.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封孔,并联管抽放,并按要求设置测流孔。抽放后必须对钻孔抽放参数进行测定,其孔口负压和浓度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和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治理暂行治理规定的通知要求。4.钻孔封孔完毕后,孔口面与原巷道面要保持一致。封孔管闸手轮和测流口方向要向上。5.钻孔封孔完毕后,封孔管与钢丝胶管联接时,必须捆扎牢固、严密,不得有泄漏。6.钻孔施工时,钻机设备必须摆放整齐;钻杆码放时必须设钻杆架,钻杆高度不得超过钻杆架高度。且钻孔施工时四周范围内必须保持清洁。7.钻孔施工毕联管抽放后,每一个钻孔必须悬挂钻孔标示牌,并实行挂牌管理。8.钻孔测定参数必须按测定周期(要求每周测定一次
28、)进行测定,测流实际数据要与牌板、记录一致。抽放钻孔检查考核1.抽放钻孔检查必须按上述检查标准进行检查,确保钻孔抽放正常。2.测流工每天测流前,负责对钻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钻孔密封、连接胶管是否堵塞有积水等。3.瓦抽队要定期对钻孔效果进行分析,当钻孔负压低于规定要求时,要对抽放系统进行检查和调整,达到规定要求。4.通风科要定期对抽放钻孔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钻孔钻场检查考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瓦斯抽放钻孔检查结果列入瓦抽队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国。并按三违处罚办法条例进行处罚。第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检查标准1.移动泵和永久泵站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29、、进行考核检查。抽放泵站检查考核1.抽放泵站检查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瓦斯抽放泵站管理制度进行检查。2.瓦抽队必须安排专人每周对抽放泵站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检查台账,确保设备正常运转。3.泵站司机每班三次必须对抽放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每小时对抽放负压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检查,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4.瓦斯抽放泵按要求定期进行倒机,以确保备用机正常使用。5.瓦抽队在开启抽放泵时,必须对抽放泵及电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启抽放泵。在抽放泵开启时泵站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将抽放泵倒到备用泵上,并向队值班领
30、导、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6.瓦斯抽放泵在停用后,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7.瓦斯抽放泵站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三违处罚办法、机电设备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8.瓦斯抽放泵站、监测系统要保持正常运行,通风科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安排人员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9.检查考核中如果发现没有按要求进行检查,按要求进行处罚,并列入瓦抽队安全结构工资考核中。第二篇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二、检查次数及内容:1
3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总回风、总进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科、通风副
32、总、总工程师审批。3.检查内容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33、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
34、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产、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通风科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35、。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科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队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
36、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
37、填写清楚。十四、交接内容包括: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十五、每个矿井和独立采区,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日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或独立采区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十六、矿长因故不
38、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十八、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抽放、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
39、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
40、,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4.通风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
41、称为瓦斯临界状态。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4.通风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2.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
42、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
43、维修校正用的仪表。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
44、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
45、的瓦斯检查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实施。 第二条 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包括通风系统调整、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预防透水等内容。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
46、准备工作,绘制贯通前和预计贯通后的通风系统图,明确贯通时调风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一切准备。贯通时通风、安监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派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通风部门应组织人员在巷道贯通后立即进行风流调整,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并检查贯通巷道内的风速和瓦斯,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条 巷道贯通实行两次预报制度。炮掘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相距50m时,施工单位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应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
47、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期浓度都在0.8%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拦或专人警戒,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五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两条平行巷道同时作业较近时,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另一个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第六条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生产活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并及时测定风量,保证风量满足巷道需要。第七条 矿总工程师或掘进副总工程师每月下旬应组织生产、调度、安监和施工单位编制审定下月度的掘进工作面贯通计划。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通风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第二条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