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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遂昌县清水源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清水源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遂昌县清水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政函2016)204号)遂昌县清水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浙移安2017)7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昌县清水源水库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第三条 本工程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库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
2、、节约土地、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有土安置为主,结合其它安置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四)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第四条 加强移民安置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包干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迁主管部门。遂昌县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为移民安置主管部门。遂昌县乡镇水务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遂昌县清水源水库工程指挥部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单位。云峰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3、第二章 移民资格确认第五条 移民资格确认对象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中明确需要搬迁的人口及其他房屋产权人。具体范围为:云峰街道同心村苏庄、玉兰口、龙井下自然村。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房产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二)原农业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满三期的士官(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或县人武部出具的有关其现役军人证明)。 2.正在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三)移民房屋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至政府确定的移民截止日婚嫁嫁入和新生、合法收养的且户口已迁入或户籍已登记的人口
4、只享受移民后扶政策(房屋征迁公告日和移民截止日另行公布)。 (四)其他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七条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的人口。(三)户籍挂靠人口。(四)其他特殊情况不可列为农村移民的人口。第八条 户籍不在搬迁区,在搬迁区依法拥有房产并经实物调查及复核确认的房产所有权人确定为财产户。第三章 实物补偿第九条 移民实物调查及成果是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身份,确定并兑现各种安置、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的依据。本工程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清水源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即
5、2016年6月8日。实物补偿以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准,实物如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确需复核的,应由专业部门负责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该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不予补偿。第十条 实物补偿范围:清水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确定的移民搬迁区、大坝及附属工程建设区的房屋、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第十一条 补偿补助标准及办法(一)房屋及附属物、装修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拆迁重置价评估补偿,房屋拆迁重置价按县建设局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二)土地征收和地上青苗、附着物按遂昌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遂政发20148
6、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三)坟墓迁移。有主坟以洞葬式迁移,无主坟以树葬式迁移,按照村级生态公墓建设的要求进行建设。1.坟墓迁移费归迁移人领取,无主坟墓由村委会安排人员实施迁移,补偿标准按照遂政发20148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2.生态公墓建设资金实行包干补助,补助标准按照遂政办发20157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四)搬迁移民淹没线以上的山林,未列入生态公益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调整列入生态公益林。(五)文保建筑搬迁安置、专项设施补偿办法另行制定。(六)原电站处置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房屋或其他资产权属有争议的,待权属确认后再予补偿。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搬迁安置工作的,进行证据保全并对该部
7、分资产补偿款依法予以提存,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与其他建筑物同期搬迁拆除。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包括房屋搬迁安置(以下简称搬迁安置)和生产用地安置(以下简称生产安置)。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农村移民安置以有土安置为主,结合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集中供养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进行。自愿选择不要生产用地的农村移民符合遂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按照遂政发(2009)32号、遂政发(2014)119号、遂政发(2014)1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一)有土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同时又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二)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
8、进行搬迁安置,自主从事第二、三产业,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二年有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未间断的。2.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已从事第二、三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提供书面承诺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3.家庭主要成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提供书面承诺和单位证明)。(三)自谋出路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不要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自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农村移民户,必须在搬迁区外拥有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以
9、上的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和土地产权证等合法凭证),同时具备自谋职业安置的相同条件。(四)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由当地政府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政府不再统一进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五)投亲靠友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选择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移民安置地外的亲友,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所投靠的亲友具有供移民生活居住条件的证明;2.所投靠的亲友作出接受投靠的书面承诺;3.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落实生产用地,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证明,此证明需接收地村民代表会议通过;4.投亲
10、靠友跨县安置的还须提交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农村移民在上述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经审核确认,签订移民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五条 财产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享受农村移民待遇,经审核确认,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地点在云峰街道古亭安置小区或本行政村安置。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生产用地安排在云峰街道古亭等村,通过统筹调剂方式予以解决,人均生产安置用地0.4亩。调剂生产用地所需的费用从库区农村移民的征地补偿款中抵扣。第十八条 农村移民自户籍迁入安置地之日起,享受安置地村村民权利,履行村民义务。原居住地的山林权属保持不变。第五章 搬迁安置第十九条 移民搬
11、迁范围、安置规划确定后,征迁主管部门将项目名称、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征迁主管部门提供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搬迁人选择。被搬迁人在征迁主管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3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征迁主管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搬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搬迁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征迁主管部门从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第二十一条 搬迁安置方式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可以选择排屋宅基地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其中一种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一)排屋宅基地安置。是指在云峰街道古亭安置小区或本行政村安置点
12、向农村移民户提供联立式排屋地基,由农村移民自主建房的一种安置方式。1.农村移民在安置小区(点)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安排宅基地建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移民自行建房,配套设施由项目业主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移民安置房从建设用地审批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2.建房用地面积标准:被搬迁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等于70平方米和小于等于115平方米的,按照建筑占地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安排建房用地;被搬迁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15平方米的,安排115平方米建房用地;被搬迁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小于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的,安排70平方米的
13、建房用地;被搬迁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不予迁建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3.新安排建房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被搬迁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的实行一比一置换,征地和配套的各种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超过部分的宅基地面积由农村移民按政府确定价(古亭安置小区每平方米1000元、同心村每平方米650元)支付土地款。4.被搬迁住宅按照房地分离原则,地上房屋按房屋拆迁重置价补偿;被搬迁住宅置换部分的建筑占地面积不予补偿,置换剩余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确定价每平方米450元给予补偿。(二)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搬迁户的房屋按房地分离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搬迁户自行解决住房的一种安置方式。1.被搬迁住宅
14、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土地确定价每平方米450元补偿,地上房屋按照房屋拆迁重置价予以补偿。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补偿。2.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在被搬迁人原住宅房地分离补偿的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签约奖等)进行50%奖励。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移民户,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每户限购一套120平方米内的商品房政府给予补助。其中:购买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取得备案合同,享受每平方米800元的政府补助,购买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二手商品住房并取得产权证,享受每平方米600元的政府补助。4.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第二
15、十二条 拆除独立的厕所、杂间、禽畜棚舍等附属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地上附属用房按房屋拆迁重置价予以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建筑占地面积按补偿价每平方米120元予以补偿,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庭院用地按每平方米80元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占地面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平方米56元予以补偿。第六章 搬迁安置补助及奖励第二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被搬迁人房屋腾空后,按建筑面积支付被搬迁人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每平方米8元,每户每次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两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性付清。第二十四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一)选择
16、排屋宅基地安置的,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从被搬迁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政府确定选地之日止,以及建设期12个月支付其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标准每半年支付一次。(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一次性支付被搬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五条 生产恢复补助费(含误工、误种等因素)农村移民户生产恢复期间,按农村移民人口48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二十六条 建(购)房补助费(含建房误工损失、人工费上涨、建筑保险等因素)排屋安置的农村移民户,建设期(政府确定选地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建房的按农村移民人口补助5000元/人;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村移民户按农村移民人口5000元/人进行
17、补助;财产户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助。第二十七条 搬迁安置奖励(一)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项目业主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搬迁房屋评估工作,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不含附属设施)。逾期不予以奖励。(二)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奖励(不含附属设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励(不含附属设施),超过期限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5元,减完为止。(三)按期办妥搬迁入住手续的农村移民按每人1500元奖励,财产户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奖励。逾期不予以奖
18、励。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交付后,入户评估奖励、签订协议和房屋腾空奖励等方可一并予以奖励。第二十八条 移民搬迁安置选地顺序按下列规定进行:自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7日内(含第7日)签订搬迁协议,并于12日内(含第12日)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并交付房屋的,为同一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地顺序。在第12日前未腾空的,按腾空验收合格并交付房屋的时点确定选地顺序。在第7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的并交付房屋的,按腾空验收合格并交付房屋的时点确定选地顺序,腾空验收合格交付房屋时点相同的按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第七章 资金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资金支付办法(一)土地征收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征地程序
19、拨付。需要生产用地安置的移民,暂扣耕地补偿费用于生产用地统筹调剂。(二)移民搬迁房屋补偿、补助、奖励资金。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移民户,在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交付房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并一次性付清房屋及附属物、装修补偿费、入户评估奖励、签订协议和房屋腾空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生产恢复补助费、建房补助费、搬入新居奖励。2.选择排屋宅基地安置的移民户,在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交付房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并付清房屋及附属物、装修补偿费、入户评估奖励、签订协议和房屋腾空奖励、搬迁补助费、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剩余的按规定半年付一次)、生产恢复
20、补助费。建房补助费、搬入新居奖励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第八章 项目管理第三十一条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部门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第三十二条 加强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建立移民安置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安置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费、预备费、土地调剂费、安置区块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县政府确定的移民搬迁补助奖励、库区淹没影响范围外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制度。移民安置资金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计
21、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第三十五条 遂昌县乡镇水务有限公司为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遂昌县清水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编制,报遂昌县清水源水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搬迁户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因虚假或隐瞒
22、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搬迁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迁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被搬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的,由征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征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需搬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第四十条 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移民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