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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工 程 名 称: *国际抗浮锚杆 工 程 地 点: 成都市高新区 合 同 编 号: 发 包 人: 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二一四年七月 *国际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发包人: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国际抗浮锚杆施工工程。 1.2 工程建设地点:成都市高新区。 1.3 工程规模、范围: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地下4层
2、,地上住宅19层,写字楼11层。 1.4 暂定工程量:21552.00米1.5 工程内容:抗浮锚杆工程设计与施工,包括抗浮锚杆桩位的定位放线、施工,并负责抗浮锚杆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和验收通过。该抗浮锚杆设计方案须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报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条: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 2.1 提供本工程用地地下室整体抗浮力标准值平面图。 2.2提供本工程用地基础平面图。 2.3提供本工程用地地勘报告。 第三条:承包人应提交的资料3.1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书,竣工图,经甲
3、方工程部确认的现场施工记录表等)四份。 第四条:开工及工期 4.1本工程工期暂定从2014年8月 10日起至2014年 9 月 9日止,完成合同规定全部工作量,总工期30天。(具体以现场开工通知为准) 4.2 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需经甲方书面确认。 4.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经发包人综合评定后,发包人有权另行引进承包单位进行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安排,并且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办法5.1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395万
4、元,施工合同采用包干单价合同(详合同附件1、2),按照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须经发包人工程部、承包人共同现场计量,确认实际完成数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现场计量单为依据进行结算,若实际完成的量较施工方案有所减少,则按实进行审减,计入结算。 5.2 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基本试验,检测费(非第三方抗拔检测)、报审费及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辅料费、运输费、赶工费、水电费、建渣清运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停电时自备发电机发生的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为最终结算价,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包干单价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
5、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不论施工条件作何变化,包干单价均不作调整,二次进场费用不另计算。包干单价不含泥浆清运。 5.3 付款方式:承包人按经审核确认的抗浮锚杆设计方案分期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满足设计要求的成果资料,在正式勘察成果文件经发包人审查合格且办完本期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后办理结算。施工完成至100%工作内容时自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的80%;检测合格办理完结算时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付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发包人财务部门认可的本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等额正规建安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逾期付款
6、的任何责任。5.4 质保期为抗浮锚杆工程经第三方检测合格验收后一年,质保期满扣除相关维修费用30天内付清余款。质保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含传真)后,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结算办法及履约保证金 6.1 竣工图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在 28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书、审查合格书面证明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计量单等资料,且所有变更、签证资料须按编码提供原件并且编码必须连续),经发包人工程部审核合格后,移交到发包人成控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发包人招标成本部审核合格后开始启动结算程序。承包人
7、逾期不办理结算,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结算时间为 30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结算办理完毕的通知之日起28日内必须进行结算确认,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同意此结算金额,发包人按此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勘察款。6.2 结算金额=合同单价实际工程量6.3履约保证金:本合同无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7.1 发包人责任7.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施工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7.1.2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1.3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堆放场地,但不负责保管; 7.1.4 发包人指派工程部经理(田江涛 联系电话:)作为
8、对应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及相关协调工作。 7.2 承包人责任 7.2.1 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并对其负责。 7.2.2 因抗浮锚杆施工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工程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7.2.3 在工程施工前,提出抗浮锚杆施工纲要或抗浮锚杆施工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7.2.4 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
9、、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方案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7.2.5 确保其抗浮锚杆施工方案通过审查,若因承包人抗浮锚杆施工方案通不过审查而增加的相关费用及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2.6 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7.2.7 承包人自行承担进场工作人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自行承担费用。合同包干单价已包括承包人进场人员的保险,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办理进场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 7.2.8 因承包
10、人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施工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7.2.9 属承包人所有的设备、材料、工器具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保管。7.2.10 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工作。7.2.11 若工程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承包人应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2.12 承包人指派 联系电话: 作为本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进度、成果负责。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抗浮锚杆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
11、全部赔偿责任。 8.2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除支付延期违约金外,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8.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未进行抗浮锚杆施工工作的,不计算施工费;已进行的;按实计取勘察费。 8.4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5 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同意按发包人的
12、书面通知退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8.5.1 不按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在发包人整改通知发出三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8.5.2 放弃工程或表示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8.5.3 将整个工程分包、或转包、或将合同转让他人;8.5.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项目承包者非承包人下属职工(即“带帽”行为);8.5.5 有其他严重损害发包人利益或妨害合同履行的行为。 8.5.6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8.6 若承包人在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或手续不完善下施工,造成违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
13、人有权中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8.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履行合同。8.8 如出现上述约定中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违约方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0.1 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10.2 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天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14、。10.3 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对其施工进行检查。各个锚杆的钻探深度及土层情况等须经发包人现场签字确认并提供给发包人存档,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505室。(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名称: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银 行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1:施工方案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