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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校中厂”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中厂”建设与运行管理,不断推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互融互补互促”的合作共赢机制,切实发挥“校中厂”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中厂”是把企业生产场所引入学校,实施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产教合作平台,是重要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第三条 “校中厂”产教合作平台具有以下主要功能:1.校企合作开展专业(群)建设与课程建设。2.校企合作开展学生实习与就业。3.校企合作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4.校企合作开展技能大赛
2、训练。5.校企合作开展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6.校企合作开展培训与鉴定和学历提升继续教育。7.校企合作开展师资互聘,使“校中厂”成为学校兼职教师储备基地和青年教师下企业锻炼基地。第二章 “校中厂”建设第四条 引进“校中厂”必须以二级学院专业(群)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严格把关,互融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第五条 “校中厂”引进的工作职责与流程:1.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和地方产业发展需求,选择相关企业开展“校中厂”建设项目调研,确定意向企业,填写“校中厂”建设立项申报表,按流程办理“校中厂”建设立项审批手续。“校中厂”建设立项申报须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
3、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简介;近三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等。2.由产教合作部牵头,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与意向企业深入交流,洽谈校企合作具体事项,并形成洽谈记录。3.二级学院会同意向企业,制订“校中厂”建设方案(草案)、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草案),报送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再汇总报送产教合作部。4.产教合作部牵头组织召开“校中厂”建设方案论证会,起草请示报告,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5.二级学院按学校合同审签流程办理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审签手续。第六条 拟引进企业必须满足以
4、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基本管理制度齐全,经济运行情况良好。2.企业生产设备、生产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先进水平,其技术领域一般能覆盖学校两个及以上专业群。3.企业主要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5.具有实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校中厂”平台功能的愿望和能力。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校中厂”引进范围:1.企业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2.企业从事有毒、有害、有异味、易燃、易爆工作的。3.企业单纯进行商业性经营活动的。4.企业所需占用学校资源与校企合作预期成效明显不相匹配的。第八条 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必
5、须建立“互融互补、合作共赢”机制。一般采用的共建模式和机制为:企业提供设备设施,自建“校中厂”,自主经营;学校提供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提供食堂用餐、安全保卫等基础服务;校企双方共同实现“校中厂”平台功能,学校给予“校中厂”相应的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如果采用其它共建模式,需根据“校中厂”具体共建方案,建立合作共赢机制。第九条 对于“校中厂”平台功能有关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合作项目,如合作开展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合作开展培训与鉴定等项目,校企双方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予以实施。第十条 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合作目的、合作内容、合作形式、合作年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绩效考核与评估、
6、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协议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如需续约,须在开展“校中厂”阶段性评估的基础上,校企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有关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含供水供电)事项,校企双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物业管理协议予以实施。房屋租赁协议、物业管理协议与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不可分割,原则上须同步签订。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含供水供电)具体事项不纳入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第三章 “校中厂”运行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产教合作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校中厂”运行管理相关配套
7、政策和制度。2.负责总体规划、协调推进“校中厂”校企合作运行相关事宜,每学期组织召开“校中厂”运行管理联席会议不少于两次。3.负责组织开展“校中厂”校企合作年度绩效考核和“校中厂”阶段性评估。4.负责跟踪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双方职责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相关事宜。5.做好“校中厂”与学校相关部门之间对接联系人信息动态发布工作。6.做好“校中厂”校企合作项目汇总统计工作,并进行成果总结。7.做好“校中厂”校企合作运行管理相关档案的归档工作。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本部门与“校中厂”开展校企合作的年度计划,报送产教合作部。2.负责与相关“校中厂”深入开展校企项
8、目合作,负责拟订项目合作协议,办理项目合作协议审签手续并组织实施。3.做好本部门与“校中厂”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汇总统计工作,并进行成果总结,报送产教合作部。4.做好本部门与“校中厂”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料归档工作。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1.按照“校中厂”平台功能,教务处、就业工作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处、科研处、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协调推进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校企合作事项。2.资产管理处负责与“校中厂”具体接洽房屋租赁合作事宜,办理房屋租赁协议审签手续并组织实施;负责“校中厂”房屋租金收缴工作;负责“校中厂”建设过程中学校投入“校中厂”的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管理
9、。3.后勤管理处负责与“校中厂”具体接洽物业管理(含供电供水)合作事宜,办理物业管理协议审签手续并组织实施;负责“校中厂”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的收缴工作。4.财务处负责“校中厂”校企合作经费的收支与核算工作;负责督促和考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缴“校中厂”校企合作经费事项。5.保卫处负责“校中厂”安全隐患日常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负责“校中厂”防火防盗、校内物流车辆进出等安全监管工作。第十六条 “校中厂”工作职责:1.负责与相关二级学院深入开展校企项目合作。2.安排专门人员参加“校中厂”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协调校企合作相关事项。3.积极配合,接受学校组织的“校中厂”校企合作年度绩效考核和“校中厂”阶段性
10、评估。4.认真履行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的企业方职责,及时处理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相关事宜。5.配合学校做好参观接待等工作。第四章 “校中厂”绩效考核与评估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开展“校中厂”校企合作年度绩效考核,对“校中厂”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及其成效给予考核积分。1.根据“校中厂”平台功能建设需要,每三年修订并发布“校中厂”校企合作项目考核积分细则(另行制订)。2.根据“校中厂”年度校企合作项目考核积分值,学校给予“校中厂”相应的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写入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优惠政策具体视“校中厂”合作共建的模式而定,或另行签订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优惠政策补充协议予以实施。第十八条 在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的协议期内,学校组织开展“校中厂”阶段性评估,原则上每三年一次。1.校企双方委托评估公司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校中厂”校企合作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重点评估近三年校企双方合作共建成效、“校中厂”生产技术水平和“校中厂”协议履约情况。2.“校中厂”阶段性评估结果,作为校企合作共建“校中厂”协议续约或终止的判断依据。专心-专注-专业